[爆卦]違反商標法出庭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違反商標法出庭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違反商標法出庭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違反商標法出庭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5萬的網紅焦糖哥哥-陳嘉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啟動陷阱卡| momo親子台和協合律師很愛爬梳我粉專發文,然後斷章取義部分內容,或是超譯我的文字敘述。 但偏偏整個案子我只是證人,我寫的任何文章,只要沒有經過法院切結的都與本案無關。 這一點我不相信以協合律師事務所的等級,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合理的假設就是momo台有人看了很刺眼,希望透過訴狀...

  • 違反商標法出庭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6-18 2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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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動陷阱卡|

    momo親子台和協合律師很愛爬梳我粉專發文,然後斷章取義部分內容,或是超譯我的文字敘述。

    但偏偏整個案子我只是證人,我寫的任何文章,只要沒有經過法院切結的都與本案無關。

    這一點我不相信以協合律師事務所的等級,不可能不知道,所以合理的假設就是momo台有人看了很刺眼,希望透過訴狀要我閉嘴。(我絕對沒有說是台長陳景怡)

    但他們只看到自己想看到的,而最重要的卻視若無睹,我提過多次「如果執迷不悟,我就會啟動陷阱卡。」

    今天法官傳喚當初帶我去momo親子台試鏡的經紀人出庭作證,她是業界很專業的經紀人,雖然協合律師要求隔離訊問,但我瞭若指掌協合律師的路術。

    果然在門外就聽到他對證人再度發揮套套邏輯(tautology )又很大聲地詢問證人,我就曉得協合律師待會要頭撞針山了。🤣(親愛的同志,我們懷念您。)

    後來,我就離開現場到休息區去讀《好研究怎麼做》,不想隔著門還被吵到耳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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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入重點,不曉得momo親子台有沒有跟協合律師說,或者是主受詞互換,但我這邊就不藏私分享。

    1、這個訴訟從頭到尾我都不是被告,在庭外我說什麼都跟本案無關。

    2、「我是焦糖哥哥」是自我介紹藝名,根本不是使用商標,所以這個案子只有你們在打《使用商標》,然後自己玩得很開心。

    3、試鏡誰取《焦糖哥哥》藝名的,今天我方在庭上把你們洗臉洗到五官都快不見了,結果,你們還是一心只想傳更多證人出庭,是打算把三萬五千元求償金額的案子拖幾個庭期?

    4、momo親子台就把我當初試鏡的帶子呈上法庭不就對我一刀斃命了嗎?帶子在你們手上不敢給法院是為什麼?

    5、momo親子台早已違反【公平交易法】,你們訴訟打的越用力、手段越多,就更顯得你們要透過智財法、濫訟、媒體放話、存證信函等來壟斷親子市場。

    下次開庭在八月,協合律師有很多時間回覆法官「momo親子台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如何論述成沒有違反法規。」

    為什麼momo親子台違反【公平交易法】?

    三、(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之一)

    事業踐行下列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之一,始發警告函者,為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

    (一) 經法院一審判決確屬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受侵害者。
    (二) 經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認定確屬著作權受侵害者。
    (三) 將可能侵害專利權之標的物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取得鑑定報告,且發函前事先或同時通知。

    #momo親子台三項都沒符合就發出警告函
    #警告函就是momo親子台臉書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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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讀到這邊還沒離開,我講一個今天有趣的事情,證人離開後法官要我進去,我原以為是法官要我當第三次證人,結果,當我知道我能拒絕時,我就說:「如果可以選擇,那我不要。」

    結果雙方律師又爭論起來,協合律師忽然冒出:「那我也可以說我在舞台上說我是焦糖哥哥是藝名,不是在使用商標。」

    現場的人面面相覷,我震驚到說不出話來。

    我心想:「以協合律師的等級不可能犯這麼大的錯誤,竟然當庭支持“我方論點”。所以,我唯一的大膽假設——協合律師真的是我的粉絲。」

    「我一再念在舊情多次提醒momo親子台適可而止,結果他們一意孤行掀起了顏律師準備已久的陷阱卡,遊戲boy結束這回合。」

    🌶️不管最後法官判決如何,謝謝顏紘頤律師的綠紫黃三色書房,支持我對抗富邦momo親子台到最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違反商標法出庭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16 20: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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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藝人 #Makiyo 與他的姊姊在直播上控訴另一名藝人 #丁小芹 積欠包款不歸還,昨天新聞也報導了丁小芹被12名受害的買家聯合提告而出庭應訊,今天就用這個案子跟大家來提提 #無罪推定原則 和 #幽靈抗辯 吧。

    丁女涉嫌在2015年在旋轉拍賣以及蝦皮等網站販售假造名牌以及收款不出貨,於是12名受害買家控告 #詐欺 和違反 #商標法,爾後遭新北地檢署起訴。

    丁女否認犯罪的抗辯理由如下:「聽信林姓友人的話,把帳號借給一名叫做Natasha的張姓女子,對於受害買家的事情完全不知情。」

    刑事審判有這兩大原則。

    1. 無罪推定。
    沒有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都應該推定其為無罪。

    2. 有疑唯利被告,又稱「罪疑惟輕」原則。

    這兩個原則簡言之就是,在被告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應該被推定為是無罪的,被告更不需要證明自己有罪,而被告的犯罪事實應該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且提出證明的方法。

    這樣的前提,就讓被告想出了「#幽靈抗辯」法,把犯罪的事實推給另外一個無法查證的人來脫罪,由於檢察官找不到這個人,無法去證明被告的說詞不是事實的情況下,被告就會被無罪推定保護,而視為無罪。

    「幽靈抗辯」有稱為「#海盜抗辯」法。

    過去台灣曾發生漁民出海打漁時從事了走私的活動,被告應訊時提出一說詞:「在海上捕魚的時候,有海盜靠過來,拿著武器把船上的全部的漁貨都搶走,然後作為彌補將上千盒的走私物放上船,我們也是受害者。」

    但其實海盜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檢察官根本無法去證明一個不存在的東西不存在。

    因為無法找到海盜對質,所以面對漁民提出的抗辯既不能證實其為真,也不能證實其為假。

    可是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必須負起刑事案件犯罪事實的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在沒有足夠證據去推翻漁民辯解時,就不能去認定他們的走私行為構成了犯罪。

    這就是所謂的「幽靈抗辯」,而「幽靈抗辯」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在詐騙案件、盜竊案件裡,藉由將犯罪事實嫁禍給不存在的人來讓自己脫罪,是許多被告慣用的手法。

    丁女的案子就被檢方認為是「幽靈抗辯」。

    但要告訴大家的是,最近實務見解已經逐漸認為「幽靈抗辯」的情況應該由被告負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因為這種抗辯手法可以為被告脫罪,所以被告應該要提出具體事實和相關人或事的資料。

    最後提醒所有在網路上購買東西的朋友們,尤其是演唱會門票的詐騙案層出不窮,不論賣你東西的是朋友或是陌生人都應該要有所警惕,能夠面交進行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比較安全,有見到本人的情況下,即便提出幽靈抗辯也是站不住腳的,所以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了。

    #無罪推定原則
    #罪疑惟輕原則
    #幽靈抗辯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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