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劉北元的保險世界,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的網紅新竹市議員林彥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7-20 13:31:00
    有 207 人按讚

    如何去分析交通事故的肇責?
    學會思考邏輯架構,一通百通!!!

    這個案件的事實為:
    肇事者駕駛車輛在支道行駛,經過設有號誌的十字路口,與騎機車在幹道上行進的被害者發生撞擊,導致被害者死亡。

    這是個案情十分單純的車禍事件,但從法院判決的論述過程,我們可以學到車會事件肇責研判的思考邏輯。

    我們先來看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07年度軍交上易字第6號
    刑事判決中,認定加害人有過失的論述過程:

    1、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50公里;

    2、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102 條第1 項第1 款、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3、被告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途經該處,自應注意上述規定。而肇事當時雖天候雨、路面濕潤,但該處夜間有照明,且柏油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有上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為據,其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及此,而因如事實欄所示之疏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被害人李梅花傷重死亡,自難辭過失之責。

    4、再者,被害人李梅花確係因本件車禍而死亡,其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5、至於被害人李梅花雖亦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疏失,而與有過失,然仍無法據此而解免被告之刑事罪責。

    大家沒有注意到,把法院論述過程用我的角度拆解分項後,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來車禍事件中,要研判肇責的思考邏輯:

    首先,用路人在肇事路段應該注意些什麼?
    這個部分就是去瞭解肇事地點的標誌、標線與號誌,再加上幹道與支道,共同建構出在肇事路段中,加害人與被害人在交通上的權利與(注意)義務;

    其次,肇事當時,現場有沒有什麼特殊狀況,讓用路人無法充分盡到注意義務?然後定參酌這幾個事項,來判斷加害人及被害人有沒有過失,違反了注意義務?

    再來,就是因果關係,判斷被害人所受的傷害,跟加害人注意義務的違反,有沒有因果關係?

    最後是被害人本身有沒有過失?
    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加害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沒有關係,但在最後量刑時,卻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希望大家能在這樣的分析架構中,學習到車禍肇事責任的研判邏輯,並運用這個邏輯,來檢視自己所遇到的問題,提升工作的質量。祝週末學習愉快。

    #劉北元判決解析
    #保險行銷
    #車禍
    #肇事責任
    #損害賠償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 在 新竹市議員林彥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20-06-19 11:08:29

    第三次定期會單位質詢-交通處-左右轉專用道設計問題
    搞什麼道路設計⁉ 害八成的市民都違規 😱
     
    定期會我針對新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不良的問題質詢交通處長。之所以會專注這個議題,是有次助理載著我在南大路直走就突然變成左轉道,我嚇了一大跳(當民代都很怕被說違法)。
     
    過沒多久,就收到有人陳情相同的路段,覺得案情並不單純,一查下去發現不得了,問題可大了。
     
    🚥 #轉彎專用道傻傻分不清楚
     
    質詢一開始,我列舉了好幾個路口畫有「左轉指向線」的車道,讓交通處長猜看看是不是「左轉專用道」。
     
    這些例子大多沒有「專用道」的標字,有些有雙白實線,有些沒有;有些有箭頭綠燈,有些沒有。
     
    處長可能太緊張,回答每個例子都是專用道(我還再三確認),後來問統一規範的時候,才又改口其中幾個只是左轉道,不是左轉專用道。
     
    🚥 #究竟專用道有沒有統一規範
     
    處長表示:嚴格來說,左轉專用車道是要搭配左轉專用號誌和獨立時向;如果沒有左轉燈,那只能叫作左轉車道。
     
    規劃上有一個原則,直行車輛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屬於左轉車輛的話,那就要設一個左轉車道。
     
    而專用車道是讓你左轉的時候可以停留的車道,但是呢,是不是有配合號誌,是另外一回事。
     
    不過呢,只要是劃有「左/右轉指向線」的車道,不論是屬於專用道或是轉彎道,都不可以直行,只要駕駛人直行都算違規。
     
    (經查,處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你以為的直行不是直行
     
    新竹市的道路設計有個很大的問題,很多路口都是直行走一走就突然變成左/右轉(專用)道。
     
    像是上面說的南大路x公竹路,還有光復路二段x金城一路、建中路,以及公道五路三段x舊社大橋、食品路x西大路等等,不勝枚舉。
     
    走一走變轉彎道問題可大了呢!
     
    如果沒有提前在轉彎道提醒駕駛人的話,很容易到路口才發現,緊張怕違規占用才急著變換車道。
     
    幸運的話,後方沒車可以來得及換,來不及就會違規跨越雙白實線(禁止變換車道線),可罰 600~1800,最慘是如果不幸擦撞到後方車輛,造成交通事故,通常要負全責。
     
    🚥 #這不是陷阱什麼是陷阱
     
    其中我認為問題最大的是西大路地下道出來和南大路的交叉口,我在現場看的時候,幾乎有八成的人都在該左轉專用道直行,所以我很好奇警察局裁罰的標準。
     
    警察局長表示,只要在左轉專用道或是左轉道直行就是違規,要罰 600-1200(正確其實是 600-1800)。
     
    我特別追問:即使是上面提到的南大西大路口,只要有人檢舉 八成的人都要受罰,是不是這個意思?
     
    警察局長:沒有錯。
     
    我的天呀!交通處長和警察局長在議場上毫不猶豫都認為八成的人都違規。他們都不覺得這樣的道路設有問題嗎?根本是意圖使人違規、掉入陷阱!
     
    (經查,警察局長的說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所出入,文末補充。)
     
    🚥 #偏心式轉彎車道才是根本解方
     
    路口如果沒有設置轉彎車道,往往遇到有車輛要轉彎,就會擋住後方的直行車輛;被擋住的車輛想往外切,結果又卡住隔壁車道的車,造成兩線道的行車效率,有時候剩不到一線道。
     
    即使有設置轉彎車道,但如果沒有偏移或是提早告知,就很容易發生上面說的,直走開一開變轉彎道,影響行車動線和交通安全。
     
    為了改善上述的狀況,有愈來愈多的縣市開始在推動所謂的偏心式轉彎車道,通常都是在有分隔島的主幹道上,像是新竹市的光復路二段。
     
    但其實沒有分隔島,也可以利用標線劃出偏心式的左轉道。像是台中市的民權路和市府路口,只要將分向限制線(雙黃線)畫成有彎度的,就可以讓路段的頭尾都有偏心式的左轉道。
     
    🚥 #市府應全面改善竹市左右轉專用道設計
     
    在質詢的最後,我向交通處長提出下列三點訴求:
    1⃣ 制定一致的行車方向專用道設置標準
    2⃣ 提前告知駕駛人前方為左/右轉(專用)道
    3⃣ 廣泛運用偏心式左/右轉車道,並以北大路和南大路為先行試辦路段。
     
    感謝處長承諾會全面來檢討改善,也提到目前北大路和東大路都有在辦理偏心式的左轉道。至於南大路的部分,因為有國道客運在行駛,轉彎需要比較大的空間,所以還需要再評估。
     
    未來我會持續來追蹤改善的情況,也歡迎大家留言反應新竹市還有那些左/右轉道應該要改善。
     
    #第三次定期會質詢
    #路口改善 #交通安全
    #偏心式轉彎道
     
    ===
     
    📂「行車方向專用道」相關規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第 62 條: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 第 164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 第 176 條:
    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設於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車方向專用車道上,得視需要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使用。用以指示該車道車輛行至交岔路口時,應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彎、右彎或直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自該專用車道之起點開始標寫,標字之前方應標繪指向線,每隔三十公尺標繪一組,連續至交岔路口。
     
    📍 第 188 條:
    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
     
    📍 第 213 條: 
    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之應用原則如左:
    一、與單行道相交之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指示車輛遵行方向,避免轉入單行道逆向行駛。
    二、道路某些方向受到管制,或實際上不能行駛時,其交岔路口號誌宜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遵循方向行駛。
    三、交岔路口進行早開、遲閉等號誌運轉時,可以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使在早開、遲閉時段中,僅有部分方向車輛可以行駛。
    四、交岔路口准許紅燈右轉,或進行多時相號誌管制時,可增設箭頭綠燈,或以多向箭頭綠燈替代圓形綠燈,指示車輛行進方向。
     
    #專用道應該怎麼判斷
    綜合上面幾條,完整的左轉專用道應該要有:
    1⃣ 左轉專用道字樣
    2⃣ 左轉指向線
    3⃣ 禁止變換車道線
     
    交通處長說的「行車管制號誌箭頭綠燈」反而不是必要的條件。
     
    📂 違規裁罰標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行近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真的八成的人都會被罰嗎
    按第七項,就法規的解釋,應該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直行才會被罰,究竟在交通處長說的(非專用)左轉道直行,警察能不能罰,恐怕有所爭議。
     
    ⚠ 溫馨提醒:
    按第二項,在有左轉專用燈的路口,只有左轉專用燈亮了才能左轉,燈未亮就左轉會被罰。
    按第四項,在設有左/右轉(專用)道的路口,如果不在該車道左/右轉,會被罰。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