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過失傷害致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過失傷害致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OYOTOMI (偷油偷米)看板criminology標題Re: [請益] 過失殺人與傷害致死...
過失傷害致死 在 朱學恒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5-13 04:29:08
還記得2013年8月13日,在人潮洶湧的西門町,有名叫做張景義的警察在西門町開槍阻止了一名拒檢且意圖開車衝撞警察的竊盜犯嗎? 【「國家發給我槍幹嘛?放著生鏽嗎?」「國家發給我保護人民的槍我當然要用啊!」】 他後來被兩次不起訴之後,因為對方家屬要求償兩千萬無法和解,第三次北檢用難以理解的業務過失傷害致...
既然你是要考刑法的國考生
用詞一定要精確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
因為[殺]在刑法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
[殺]的故意以及意圖
所以沒有過失[殺]這回事
再來你舉的例子1是過失致死
234都是傷害致死
你會有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搞混也是正常的
因為傷害致死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行為人對於傷害部分主觀上是有故意
而其傷害行為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也是有過失的
至於你討論的這些傷害以後多久才死亡其實都不是重點
在犯罪構成的三階段理論中結果犯必須討論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裡論
你的疑問在這個檢視中就會被排除
最後你說的傷害致死會被過失致死排擠這是錯誤的
傷害致死所指的情況是指[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所指的情況並沒有前面的故意傷害
舉一個實務中最典型的過失致死案例:開車不小心車禍撞死人
行為人對於開車撞到人是否有故意?
對於被害人的傷害以及死亡行為人都沒有故意
所以我們說車禍撞死人是一個[過失致死]
接下來我們來一個車禍撞死人的變化型
2.A與B積怨已久,某日A駕車見B在路上行走
遂故意踩足油門想將他腳撞斷最後因不慎車速過快
B身受重傷搶救不及死亡。
再來另一個變化型
3.砂石車司機A某日駕車不慎撞上路人B
下車察看後發現B倒在血泊中但仍未死亡正在呼救
A見四下無人決定倒車將B輾斃。果真倒車後將B輾斃。
上面三例都是車禍把人撞死
試問2.以及3.中A應如何處斷?
如果你搞得懂其中的分別
那你就可以搞懂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的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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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38.57.25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36.238.57.25 (02/26 21:46)
到院多久死亡、行為人離開時被害人是否看起來狀況還好
都不是重點,只要死亡的加重結果與故意基本罪之間
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即可
學術見解與實務見解在很多地方差異很大
而學術見解又分成好幾派
你認為誰才是正確的呢?
建議你不要把學術研究那套拿來國考用
這種情況本來就是對連勝文的故意殺人論殺人罪未遂犯
對打擊錯誤的被害者部分論過失致死
這算是刑總錯誤論的基本題型了吧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114.47.249.153 (02/27 1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