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TOYOTOMI (偷油偷米)看板criminology標題Re: [請益] 過失殺人與傷害致死...

過失傷害過失致死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9:09:20

#我也是看法白才知道:在台灣當醫生很容易被告嗎? 媒體報導,在台灣當醫生,相較於其他職業,犯罪率特別高。而根據衛福部統計,2020 年就發生了 346 件醫療爭議相關的訴訟,其中刑事訴訟有 203 件。 —— 🏥醫療糾紛 許多發生醫療糾紛的病患或病患家屬常常對醫療人員提起訴訟,在刑事責任的部分,...


既然你是要考刑法的國考生
用詞一定要精確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
因為[殺]在刑法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
[殺]的故意以及意圖
所以沒有過失[殺]這回事

再來你舉的例子1是過失致死
234都是傷害致死
你會有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搞混也是正常的
因為傷害致死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行為人對於傷害部分主觀上是有故意
而其傷害行為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也是有過失的

至於你討論的這些傷害以後多久才死亡其實都不是重點
在犯罪構成的三階段理論中結果犯必須討論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裡論
你的疑問在這個檢視中就會被排除

最後你說的傷害致死會被過失致死排擠這是錯誤的
傷害致死所指的情況是指[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所指的情況並沒有前面的故意傷害
舉一個實務中最典型的過失致死案例:開車不小心車禍撞死人
行為人對於開車撞到人是否有故意?
對於被害人的傷害以及死亡行為人都沒有故意
所以我們說車禍撞死人是一個[過失致死]

接下來我們來一個車禍撞死人的變化型
2.A與B積怨已久,某日A駕車見B在路上行走
遂故意踩足油門想將他腳撞斷最後因不慎車速過快
B身受重傷搶救不及死亡。

再來另一個變化型
3.砂石車司機A某日駕車不慎撞上路人B
下車察看後發現B倒在血泊中但仍未死亡正在呼救
A見四下無人決定倒車將B輾斃。果真倒車後將B輾斃。

上面三例都是車禍把人撞死
試問2.以及3.中A應如何處斷?
如果你搞得懂其中的分別
那你就可以搞懂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的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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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57.25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36.238.57.25 (02/26 21:46)
soquiet:您的意思是只要有傷害故意就是傷害致死? 02/27 05:35
soquiet:感謝指點 02/27 05:35
soquiet:過失犯也要討論客觀歸責,所以我不懂你所指排除的意思 02/27 05:37
排除的意思是不用考慮死亡的過程是怎樣
到院多久死亡、行為人離開時被害人是否看起來狀況還好
都不是重點,只要死亡的加重結果與故意基本罪之間
具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即可
soquiet:我再回頭讀一次加重結果犯法理,在加重結果中行為人是同時 02/27 05:51
soquiet:構成故意基本罪與加重結果過失罪,與加重結果罪 02/27 05:52
soquiet:三罪競合以加重結果包含前兩者故論以加重結果罪以足 02/27 05:52
soquiet:因此遭到黃榮堅教授批評認為破壞了正常立法平等 02/27 05:53
soquiet:其主張應修正想像競合刑罰而非創設加重結果犯 02/27 05:54
soquiet:故我認為你的論點非正確,但依然感謝你的意見分享 02/27 05:55
考國考跟學術研究不同
學術見解與實務見解在很多地方差異很大
而學術見解又分成好幾派
你認為誰才是正確的呢?
建議你不要把學術研究那套拿來國考用
DAHOO:那連勝文槍擊案的例子為何也算過失致死? 02/27 18:08
連勝文槍擊案的情況是一個殺人故意(連勝文)加上一個打擊錯誤(死者)
這種情況本來就是對連勝文的故意殺人論殺人罪未遂犯
對打擊錯誤的被害者部分論過失致死
這算是刑總錯誤論的基本題型了吧
※ 編輯: TOYOTOMI 來自: 114.47.249.153 (02/27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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