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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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03 16:45:54
    有 32 人按讚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 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2 18:45:55
    有 235 人按讚

    ˊ_>ˋ
    [新聞] 警和別人車禍 她「違停轉角」扛肇責遭求償34萬:我需要精神賠償 https://disp.cc/b/163-drXV

  • 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3 15:37:20
    有 2,306 人按讚

    說到弱勢,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n年前在某法院提供法律諮詢的時候,
    碰到一個阿伯來問車禍問題,
    看了一下初判表,就是擦撞到機車騎士,
    阿伯跟機車騎士都有過失,
    可是機車騎士有受傷,阿伯沒有,
    那對方就提過失傷害告訴。

    我說這個很麻煩,
    只要你有1%過失,那就是會成立犯罪,
    除非跟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告,
    阿伯說對方只有小擦傷,醫療費不到1萬元,
    機車修理費也只有幾千元,
    可是對方要求80萬元,
    他沒辦法負擔,他小孩在念大學,也需要用錢,
    我說如果是10-20萬,你就跟對方談看看,
    不然你被判刑,易科罰金也是9-18萬元,
    還不如拿去跟對方和解,
    阿伯說對方堅持就是要這個錢,
    我說沒辦法,那個金額差太多,
    對方就是看準了你會有一個前科,
    才會提一個這麼高的數字,
    沒辦法和解的話,也只好被檢察官起訴,
    看看法官會不會同情你給你緩刑。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如果告訴人堅持的話,
    法官通常不會給緩刑。)

    阿伯後來是蠻沮喪的離開,
    看了他的背影,我心情也很不好,
    雖然我們是律師,但有時候我們真的幫不上忙。

    那你說這個阿伯是強勢還是弱勢?
    他是開車沒錯啊,有板金保護,
    但發生事情後,他在法庭裡面反而是弱勢,
    因為對方有受傷,他沒有,
    板金在馬路上保護了他免於受傷,
    但他也因此在法院裡面面臨對方的敲竹槓,
    還是合法的敲竹槓。

    如果你不是一天到晚處理
    這些人世間無奈且醜陋的事情,
    請別跟我說誰是弱勢者,
    你還太淺了,
    戲沒走完,誰是弱勢者還很難說呢!

    #別在我面前裝模作樣我看多了
    #同情心很寶貴別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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