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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修正為「交通事故」逃逸罪
♦️先說結論:本次修正
1、將「肇事」之要件,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且,縱「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
課以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停留在現場,向傷者或警察等有關機關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機關處理、協助傷者就醫、對事故現場為必要之處置等責任,以免發生二次事故,確保公眾交通安全及人身保障,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復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並合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違憲,違憲部分有二:
1、法條用「肇事」用語,可能包含兩種情形:「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包括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事故。
基此,法條規定「肇事」,到底有無包含「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大法官認,並非一般人可以理解或預見,在此範圍(當逃逸者對車禍之發生並無故意過失時),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立即失效。
2、102年修正之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大法官認為如果在犯罪情節輕微,卻無法易科罰金之情況,亦即要判超過6個月的時候,對這種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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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警和別人車禍 她「違停轉角」扛肇責遭求償34萬:我需要精神賠償 https://disp.cc/b/163-drXV
車禍過失傷害易科罰金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說到弱勢,讓我想起一件事情。
n年前在某法院提供法律諮詢的時候,
碰到一個阿伯來問車禍問題,
看了一下初判表,就是擦撞到機車騎士,
阿伯跟機車騎士都有過失,
可是機車騎士有受傷,阿伯沒有,
那對方就提過失傷害告訴。
我說這個很麻煩,
只要你有1%過失,那就是會成立犯罪,
除非跟對方和解,讓對方撤告,
阿伯說對方只有小擦傷,醫療費不到1萬元,
機車修理費也只有幾千元,
可是對方要求80萬元,
他沒辦法負擔,他小孩在念大學,也需要用錢,
我說如果是10-20萬,你就跟對方談看看,
不然你被判刑,易科罰金也是9-18萬元,
還不如拿去跟對方和解,
阿伯說對方堅持就是要這個錢,
我說沒辦法,那個金額差太多,
對方就是看準了你會有一個前科,
才會提一個這麼高的數字,
沒辦法和解的話,也只好被檢察官起訴,
看看法官會不會同情你給你緩刑。
(不過根據我的經驗,如果告訴人堅持的話,
法官通常不會給緩刑。)
阿伯後來是蠻沮喪的離開,
看了他的背影,我心情也很不好,
雖然我們是律師,但有時候我們真的幫不上忙。
那你說這個阿伯是強勢還是弱勢?
他是開車沒錯啊,有板金保護,
但發生事情後,他在法庭裡面反而是弱勢,
因為對方有受傷,他沒有,
板金在馬路上保護了他免於受傷,
但他也因此在法院裡面面臨對方的敲竹槓,
還是合法的敲竹槓。
如果你不是一天到晚處理
這些人世間無奈且醜陋的事情,
請別跟我說誰是弱勢者,
你還太淺了,
戲沒走完,誰是弱勢者還很難說呢!
#別在我面前裝模作樣我看多了
#同情心很寶貴別濫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