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車禍過失傷害判決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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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車禍過失傷害判決案例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12的網紅Ivy Sally&柚蔻的午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

  • 車禍過失傷害判決案例 在 Ivy Sally&柚蔻的午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2-20 13: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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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外走跳很重要! 筆記.......📔📔📔

    ✅此文來自網路各大媒體報導,如果與事實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此新聞價值10萬,仔細看囉!(避免被合法的詐騙)

    此則新聞在2010年前已經出現。
    https://m.ltn.com.tw/news/local/paper/455249
    https://tfc-taiwan.org.tw/appeal/383

    一聲「沒關係」換來賠償金

    林小姐是在騎車中途不小心撞上突然衝出來的人這則車禍,對方表示沒有關係,人沒有什麼大礙,拍拍屁股就走了。

    林小姐以為沒事,但其實對方已經將車牌號碼與駕駛人與車輛的特徵記下,持驗傷單報警並告上法院說她「肇事逃逸」!

    林小姐冤枉的收到通知單,被撞的人要求賠償 30 萬現金,也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當時已經和解...

    最後因為對方糾纏不清,為了息事寧人省麻煩,也不想報警留下案底,以10 萬元私下和解。

    這是真實案例!!

    因為許多人對於這方面的法律常識並不清楚,也想說撞到的人沒有大礙,殊不知這是詐騙案件,製造假車禍!!

    就算是別人撞到你,你雖然沒事也要備案,不然也可能被反咬一口,說你肇事逃逸,因為肇事是指雙方,而不是錯的一方。

    ◆ 遇到這類情況,請大家務必記住:

    1. 不管是否要和解或報警,都最好有第三者在場作證明 。

    2. 若對方堅持沒關係,也務必要報警處理或者是立和解書 (請對方出示證明並簽字) 。

    3. 如果對方嫌麻煩而緊急離開,務必記下特徵或車牌號碼,到警局備案(這是重點,為了證明自己沒有肇逃)。不然當收到驗傷單影本跟通知書時,要找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錯,就來不及了 ……

    希 望 各 位 小 心 謹 慎 !!!

    律師說:雙方要離開時,向對方要一下電話,馬上用手機撥給對方手機。
    有了通聯記錄,就不會算是「逃逸」。

    按下分享只需3秒鐘,
    歡迎分享給朋友!
    避免成為下一個受害者。

    車禍和解書,列印三份放在車上。
    (一份跟對方,一份給自己,一份給警局。)
    https://reurl.cc/MRr1k

    (為了保障你的家人朋友,記得分享親友。)

    【發生交通事故後,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是否就不構成犯罪了呢?】
    (江曉俊律師)

    一、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解析

    首先,我們先看看刑法第185條之4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用最簡單的文字解構:可以分析成以下:
    「(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因果關係)」→「(被害人)人死亡或受傷」→「被告逃逸」。

    而有問題的地方在於什麼叫做「被告逃逸」?
    「留下對方手機號碼就離開」就不構成了逃逸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

    在解釋「被告逃逸」前,我們必須先瞭解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目的、保護法益(權益)是什麼?因為立法目的會影響我們對法律條文之解釋。

    然而,在解釋前筆者需先說明,刑法第185條之4的保護法益向有爭執,而此最重要的在於不同情形下,被告離開是否成立犯罪,以下是針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闡述。

    刑法第185條之4立法理由在於「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

    從上開立法理由中所述,法院實務或學者因而對刑法第185條之4所要保護之法益,解釋各有不同,有認為「避免引發後續的公共危險 」、「被害人的民事請求權」、「確認事故發生相關事項之利益 」及「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當然這些微差異就會是被告成罪與否之關鍵。

    三、本案「留下對方(被害人)手機號碼就離開」解析

    刑法第185條之4保護法益眾說紛紜,
    不過,至少目前法院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在於「對被害人的救助義務」,或者是綜合均包括在內的情形,因此在解釋「逃逸」,有認為應非指行為人有積極「逃亡、隱匿」等阻礙犯罪偵查行為,而係指行為人不留在肇事現場為即時救護、避免後車再度撞擊、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協助相關人員迅速處理事故而離去之行為,蓋此一離去行為可能使因肇事所發生之損害有再度擴大之危險。

    換言之,「被告逃逸」,當然會包含被告(即加害人)僅留下手機號碼隨即離去棄被害人於不顧之情形。
    因此,筆者建議依舊是報警,等警方到場處理後方可離去。

    最末,法律條文是不能跟事實脫離的,在個案情節不同,即會影響法律條文之解釋,且訴訟不單單是條文解釋,更包含證據資料的提出,如何適時、適宜的運用、取捨,深刻涉及訴訟成敗,不可不查。

    駿騰法律事務所 關心您 http://law.qik.com.tw/

    以上文章由江曉俊律師提供,版權必究,刊登本文請註明出處。

    真的沒有「肇事逃逸」罪嗎?我倒是找到這一刑事判決案例!

    【裁判字號】97,交訴,284
    【裁判日期】971212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2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8號5樓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7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甲○○未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惟明知因過失發生本件車禍致告訴人乙○○受傷後,竟未下車察看,亦未報警處理及對證人胡麗娟、林圳宥實施救護或為其他必要之措施,逕自駕車逃逸,置告訴人受傷倒地於不顧,惡性非輕,並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酌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非本人事故)

  • 車禍過失傷害判決案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4-25 14: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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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新苗作業隊1.75噸小貨車,本月9日晚上6時許,行經新北市淡水區中山北路三段、後州路一段路口時,疑與腳踏車發生擦撞,造成腳踏車駕駛李姓民眾膝蓋擦傷流血,怒告軍方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國防部澄清,雙方均未碰撞,靜候司法判決。

    關鍵字:雙方均未碰撞

    雙方沒有碰撞,就一定不構成肇事逃逸嗎?

    原則上只要你知悉你行車附近有人摔車,
    1.如果是跟你的車輛碰撞,那一定要留在現場,
    至於是誰撞誰,是誰的問題比較大,
    是另外一回事~
    2.對方自摔,跟你沒有碰撞,那你可以離開嗎?
    還是不行,
    實務上有發生過旁邊機車自摔,
    自己知道卻想說又沒跟我發生碰撞,
    干我屁事,而離開現場的,
    最後法院還是判決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一: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1506號判決:
    「本件被告駕駛系爭車輛起步後,在車內即發現起步附近李oo騎車摔倒,被告在車上尚與配偶討論李oo摔車之原因,配偶起先尚質疑是否與被告駕駛系爭車輛有關;之後被告發現路人林oo、蘇oo騎車追趕系爭車輛,並以手機拍下車牌號碼,被告當下立即停車與林oo對話,林oo亦當面告知被告有肇事之嫌疑,被告仍堅稱確信李oo摔車與其無關,被告至此已知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停車處起步欲切入慢車道時,有李oo路過靠近而摔車,摔車之原因雖未釐清,但李oo人車倒地確有受傷之可能,被告卻未對李oo採取任何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執意認定系爭車輛並未碰撞機車,其對李oo並無救助之義務,縱使事後調查認定李oo摔車之原因與其駕車行為有關,被告毫無協助防止李ok 死傷擴大之積極行為,足徵肇事逃逸之行為並不違其本意,被告應有肇事逃逸之不確定故意,殆無疑義。」

    上面這件就是典型的
    「沒碰撞、覺得跟自己無關就走了」的情況,
    結果事後調查發現對方摔車跟你有關係,
    (沒碰撞不等於沒因果關係喔!)
    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被判構成肇事逃逸罪!

    案例二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6年度交上訴字第1號判決:
    「告訴人因超車倒地受傷,且被告亦已明確認知告訴人倒地係因其超車之際兩車車距過近,造成告訴人所騎機車失去重心所致之情形,否則被告何以下車察看。則該事故發生即與被告駕駛行為間客觀上存有相當因果關聯性。雖被告在前方行駛,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然依前揭所述,此仍無礙被告與告訴人於駕駛過程中已發生「肇事」情狀之認定。被告雖辯稱:既無碰撞,即無肇事可言云云。惟此辯解顯與上開立法意旨所揭示救助傷者之價值有違,且與常人對「車禍肇事」之認定係指車禍發生,與兩車有無碰撞、肇事責任歸屬等節,乃不同層次議題之看法有別。是被告上開辯解,尚無可採。」

    這個情況更特別,
    老翁騎車在前面,後面騎士想超車,超車失敗摔車,
    老翁知道,但覺得沒碰到,跟自己沒關係,走掉,
    即使後來調查發現老翁對於後車摔車沒有過失,
    法院還是認定構成肇事逃逸罪!

    結語:
    反正碰到車禍,不管車子有沒有發生碰撞接觸,
    還是留下聯絡方式,
    最好的方式是跟對方要電話,用自己手機打過去,留下記錄
    (如果是正妹的話更要跟對方交換電話號碼)
    不然還是有可能吃上官司的!

  • 車禍過失傷害判決案例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03-09 18: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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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來可以直接接觸完整的卷內資料了>

    之前我有發文質疑
    為什麼當事人在刑案只能看筆錄不能接觸其他證據資料,
    這其實對當事人不公平,
    說實話法官檢察官都很忙,
    真正會仔細看證據資料的,往往是被告,
    在舊制度之下,
    確實有些冤案
    是在法官檢察官漏看證據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過現在大法官762號解釋出來了,
    認定現行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
    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
    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
    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
    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
    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宣告違憲。

    <不是每次DIY都有這樣的好運氣的!>
    (之前舊文)

    今天有一個新聞,
    自打官司10年終得清白!
    新北張姓婦人10年前被控騎機車撞傷路人逃逸,
    她堅稱當時人在市場擺攤不在車禍現場,
    但法院採信3名目擊者看到的車號,
    認定張婦肇事,依過失傷害與肇逃兩罪判她有罪定讞。
    張婦不甘心,10年來獨自聲請再審7次,
    去年終獲高院裁准再審,
    法院赫然查出,警方原始報案紀錄上,
    警員首次回報的車號是「DMX-○○○」,
    和張婦車號「DNX-○○○」僅一個英文字母之差,
    逆轉改判張婦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定讞。

    整個過程大概是這樣的,
    小案件,因此沒請律師,
    沒請律師,不能閱卷,看不到卷證資料,
    檢察官法官不鳥被告辯詞,被告也不知道要調甚麼資料,
    判決有罪,因為被告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重判六個月確定
    聲請再審七次,第七次終於獲准,
    法官主動調閱報案紀錄,發現車牌弄錯,改判無罪!

    看了之後覺得很難過,10年就這樣過去了,
    就跟我之前寫的"司法系統就是洗衣機"提到的一樣,
    即使最後判決無罪,心裡也是傷痕累累!

    可是有些事情該講的還是要講,
    我認為這個案件會搞這麼久,
    很大一部分問題出在DIY上!

    這種通常是易科罰金的小案子,
    往往因為是小案子,大部分人都不會請律師,
    加上張女又堅持無辜,大聲喊冤,
    這就導致三個後果~

    第一個,
    刑事案件被告本人不得閱卷,只有律師可以閱卷,
    頂多只能看筆錄~

    我覺得這個規定很奇怪,
    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閱卷,刑事卻不行?
    案件當事人應該有權利了解國家為甚麼要起訴我,
    總該給我一個機會看卷內資料吧?

    對於這個問題,司法院的解釋是,
    因審判結果與被告有切身利害關係,
    如讓被告直接接觸全部卷宗,恐有趁機毀壞證物的風險。
    曾有民眾因民事訴訟自行前往法院閱卷,
    卻趁機破壞附在卷宗內的錄音帶證物,
    甚至當場撕掉對自己不利的筆錄吞下肚的離譜前例,
    司法院因此認為
    對刑事訴訟卷內的證物有必要採取折衷保護措施,
    才予以適度限制。

    法律面應如何規定見仁見智,
    可是無法閱卷的結果,就是無法拿到卷內資料,
    無法充分防禦,
    如果張女10年前就看到報案紀錄,
    也不用白白花十年在這個官司上~

    第二個後果是,
    檢察官法官都很忙,
    有些事情或證據,沒有人提醒他,他就是會漏掉,
    這個"人",通常是律師,
    畢竟都是法律人,有共同語言,
    比較知道怎麼切入或陳述,檢察官法官比較聽得進去
    至於當事人(告訴人或被告),
    有時候講一堆沒重點,或只是一直重複,
    搞半天抓不到重點,搔不到癢處,
    久了,檢察官法官就懶得理你,
    不過為了體現溫暖有人性的司法,
    他們還是會給你一個微笑,耐性的聽你講的,
    但是就是不鳥你!

    第三個後果是,被重判!
    像張女這個案件,
    修法以前,大部分肇事逃逸,
    只要認罪,法官也不會為難你,都是判兩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只是張女堅持打無罪,
    法官審理後認為還是有罪,認為你犯後態度不好,重判六個月,
    有時候就是這樣,
    被告就是覺得沒有的事情,覺得委屈,所以堅持打無罪,
    可是老是被法院認為態度不好,
    (如果是法官大人你被人家冤枉,你態度好得起來嗎?)
    大聲喊冤的結果,反倒變成一個重判的理由~

    另外要說的是,
    張女運氣真的很好!遇到願意幫忙的法官!
    還主動調查證據還她清白~
    重點是張女DIY了10年,
    最後還是法律專業人士幫她查到有利證據的!

    最後要提醒的是,再審程序是很難開啟的,
    千萬不要把張女這個案件當成通例!
    一個生還的張女的下面,
    其實是千百個死翹翹的屍體(案例)啊!

    結語:
    一般民眾遇到官司,都會問K要不要找律師,
    K的回答往往是,如果金額低於20萬,就自己處理吧!
    這是比較實際的經濟考量,
    但是要強調的是,上面這個原則是針對民事!
    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不一定了,
    如果是重大案件,殺人販賣毒品之類的,
    不管認不認罪,都要請律師,
    至少調閱卷宗資料,強化辯護力道,
    即使你要認罪,請一個律師幫你爭取少關幾年,
    也是很有幫助的!
    萬一是小案件,
    如果你要認罪,那就自己弄吧!
    反正法院也不會為難你~
    但是如果你堅持無罪(像張女這樣),那還是找律師幫忙比較好,
    不然DIY老半天,其實大部分過程都在嘗試錯誤,很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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