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方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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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方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就可以不賠了?】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保險理賠有期限?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

  • 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方式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4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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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就可以不賠了?】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保險理賠有期限?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了就不能再主張,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穩定,希望有權利的人要盡早主張權利,不然會讓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於維持社會交易安全。
    而有關保險公司理賠的法律請求期限,從可以請求的時候起算2年,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算,經過2年沒行使就會消滅。


    🎸那會不會保險公司故意拖延流程就不用賠了?


    不會!因為只要開始行使權利(請求、承認、起訴),就會有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就會當作不算,期限會在行使權利結束之後重新開始計算。

    🎸請求候要記得起訴!


    請求、承認、起訴之後,雖然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如果是用請求的方式行使權利,還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沒有起訴就會當作不中斷,期限也會繼續計算,如果沒有做完整套流程等於沒有時效中斷的效果。


    而女子整理好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就是時效中斷裡的「請求」,不過因為她提出理賠申請之後只以電話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並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所以時效就沒有中斷,2年的期限也繼續算下去,最後提告的時候已經超過2年的期限,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所以法官才判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申請評議時效算不算中斷?


    女子另外還有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消費者依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會因為申請評議而中斷,不過她對評議結果不滿意沒有接受,所以評議不成立,而評議不成立的話,時效會視為不中斷,等於2年的期限還是繼續算下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所以提醒大家,事故發生後,如果保險公司拖延不理賠,或認為不合條件拒絕理賠,要把握2年的時限採取法律行動,不然時間過了就不再回來,等於喪失權利了喔!

  • 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方式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5-08 16: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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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回覆:「理賠申請尚在處理中。」該怎麼辦?

    這個案件的事實非常簡單,周先生購買醫療保險後,在102年8月到104年3月期間因為思覺失調症,在基隆長庚醫院住院322天,並在104年3月2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因為沒有下文,在104年用電話與保險公司通話38通,105年通話14通,106年通話11通,到最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保險公司在訴訟中的答辯,除了日間住院非住院外,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時效抗辯,主張理賠請求權已經超過兩年了。

    被保險人周先生這個案件最終是獲得敗訴判決,法官的理由是:

    周先生於104年3月2日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已在同年5月13日收齊申請理賠相關文件後,並未明確表示審查結果為何,後來周先生自104年至106年多次向保險公司客服部門陳訴,均無效果等情。但是,保險公司拖延理賠之處理,客觀上並不妨礙周先生以起訴等方式行使權利。但他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而是遲於106年5月31日起訴,依保險法及民法定,本件請求權自104年3月2日起,消滅時效持續進行,在106年3月2日已屆滿2年。則周先生的請求權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雖然類似的案件時有所聞,但卻一再發生。再次請大家切記,申請理賠時,一定要留心二年時效,不論保險公司如何回覆,二年快到的時候,還是要做好中斷時效的工作。從這個案例可以知道,電話打再多通都沒有意義。

    本案判決連結:台灣高等法院107保險上易9號
    http://bit.ly/2GYmNrl

    #保險行銷
    #保險理賠爭議
    #消滅時效

  • 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方式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5-08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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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先生於104年3月2日申請保險給付,保險公司已在同年5月13日收齊申請理賠相關文件後,並未明確表示審查結果為何,後來周先生自104年至106年多次向保險公司客服部門陳訴,均無效果等情。但是,保險公司拖延理賠之處理,客觀上並不妨礙周先生以起訴等方式行使權利。但他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而是遲於106年5月31日起訴,依保險法及民法定,本件請求權自104年3月2日起,消滅時效持續進行,在106年3月2日已屆滿2年。則周先生的請求權已逾2年之消滅時效。

    雖然類似的案件時有所聞,但卻一再發生。再次請大家切記,申請理賠時,一定要留心二年時效,不論保險公司如何回覆,二年快到的時候,還是要做好中斷時效的工作。從這個案例可以知道,電話打再多通都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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