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vaga (無聊找我聊吧)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程序法-請求權之中斷時間M...
出處:三民補習班 記帳士法規講義
因為疑問的點有點多,有點亂,所以附上圖片版
題目及疑問處 圖片版
http://ppt.cc/1RZb
文字版
【請求權之中斷】-------------------------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
除以上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但該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但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
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又者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
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
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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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的綠油油的是我看不懂的地方
1:公法的請求權,指的是「聲名異議、訴願、行政訴訟」這些嗎
2:文字中段:有看沒懂
3:重行起算是指那個五年嗎?那是重算五年還是把原本不到五年的時間加回去?
4: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看不懂。
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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