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時效中斷承認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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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時效中斷承認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就可以不賠了?】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保險理賠有期限?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00的網紅劉北元,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有解決問題的誠意,不代表承認錯誤!!!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爭議,在金融評議中心調處時,保險公司提議23萬和解,有沒有中斷時效進行的效果? 時效中斷難道會變相延長時效?實務工作上如何操作? -- 🔥掌握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政策分析、時事觀點、法院判決見解,立即按讚追蹤: https:...

  • 時效中斷承認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4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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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拖延理賠就可以不賠了?】

    新聞曾經報導,一名女子向壽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住院醫療,後來患病以「日間留院」方式住院,出院後整理好單據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遲遲不理賠,提告後法官卻說保險公司可以不用陪,怎麼會這樣呢?!


    🎸保險理賠有期限?


    法律對於權利的行使時間設有期限,過期了就不能再主張,這是為了讓法律關係穩定,希望有權利的人要盡早主張權利,不然會讓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懸而未決的狀態,不利於維持社會交易安全。
    而有關保險公司理賠的法律請求期限,從可以請求的時候起算2年,一般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日開始算,經過2年沒行使就會消滅。


    🎸那會不會保險公司故意拖延流程就不用賠了?


    不會!因為只要開始行使權利(請求、承認、起訴),就會有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就會當作不算,期限會在行使權利結束之後重新開始計算。

    🎸請求候要記得起訴!


    請求、承認、起訴之後,雖然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但如果是用請求的方式行使權利,還要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沒有起訴就會當作不中斷,期限也會繼續計算,如果沒有做完整套流程等於沒有時效中斷的效果。


    而女子整理好單據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就是時效中斷裡的「請求」,不過因為她提出理賠申請之後只以電話詢問保險公司的理賠進度,並沒有在6個月內提告,所以時效就沒有中斷,2年的期限也繼續算下去,最後提告的時候已經超過2年的期限,請求權的時效消滅,所以法官才判保險公司不用理賠。



    🎸申請評議時效算不算中斷?


    女子另外還有向金融評議中心申請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消費者依申請評議內容所得主張的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會因為申請評議而中斷,不過她對評議結果不滿意沒有接受,所以評議不成立,而評議不成立的話,時效會視為不中斷,等於2年的期限還是繼續算下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1條)



    所以提醒大家,事故發生後,如果保險公司拖延不理賠,或認為不合條件拒絕理賠,要把握2年的時限採取法律行動,不然時間過了就不再回來,等於喪失權利了喔!

  • 時效中斷承認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4-02 2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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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消滅時效之重要裁判>

    各位好,我是賴川。以下分享兩則近期最高法院關於消滅時效之重要裁判。第一則是 107 年台上字第 2321 號判決,涉及行為人如何中斷消滅時效之問題,第二則為 108 年台上字第 26 號判決,與消滅時效之起算時點有關。如各位欲充分了解此二則裁判,建議除閱讀下述(一)裁判要旨的部分,更應與(二)事實部分一併參照理解。我並於兩則判決最末以括號附上幾句簡短摘要,以供各位參考。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321 號民事判決

    (一)按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所稱請求,並無需何種之方式,衹債權人對債務人發表請求履行債務之意思即為已足。又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98條所規定,而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

    (二)查系爭存證信函既載明:「(上訴人)在精神上遭受莫大的痛苦幾乎瀕臨崩潰,心理創傷難以撫平,導致厭食症及憂鬱症。台端(被上訴人)行為完全藐視善良風俗及公平正義,且嚴重踐踏本人人格尊嚴,侵害本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及人格法益權利。....特予函知台端於文到7 日內主動與本人協調解決方案,若未蒙置理,本人絕對依法提告」等語;被上訴人接獲該存證信函後,復以系爭LINE與上訴人對話:「你(上訴人)要談賠償和解......你反正就是拿120 萬和解」,並陳稱:我們就在LINE裡講到要給他(上訴人)多少錢,是他要求伊在幾月幾號之前給他錢,然後簽和解書,這件事就結束等語,則能否謂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履行金錢賠償債務之意思,而生中斷時效之效力?尚滋疑義,非無再事研酌之餘地。原審未遑詳查探究上訴人意思表示之真意,即遽為其不利之判決,未免速斷。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規範之請求並無方式限制,只需債權人對債務人為請求履行之意思即可,至債權人有無請求之意思,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依誠信原則解釋,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一)按民法第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 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二)原審係認系爭遺產於82年7月26 日以繼承為原因登記予上訴人,嗣經判決確定,上訴人非李泮池之子女,無繼承李泮池遺產之權利,上訴人於94年8 月15日出售系爭遺產獲得價金603萬756元,則如無法律上障礙,被上訴人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應自82年7月26 日起算消滅時效。原審見未及此,謂應自94年8月15 日起算被上訴人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有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不當得利之受益人處分其利益而使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因其利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故請求權人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

  • 時效中斷承認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2-27 0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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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上保證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747條規定>

    各位好,我是賴川,此為睡前在法源裁判檢索系統讀到的精選裁判,涉及物上保證人與民法第747條的問題,本則裁判極有可能改編成考題,請大家注意。文末附上簡單要旨說明。

    ▌最高法院 107 年度 台上 字第 85 號民事判決

    (一)按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固為民法第 145 條第 1 項所明定,但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如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不免將使權利狀態永不確定,有害於抵押人之利益,為維持社會交易秩序,故同法第 880 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又保證,乃在擔保主債務之履行,具有從屬性,是同法第 747 條規定,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惟此僅以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請求、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為限,若同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承認,性質上乃主債務人向債權人所為之行為,既非同法第 747 條所指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所為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自不生效力(本院68 年台上字第 1813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考)。而物上保證人以擔保物為限負「物之有限責任」,保證人則係以其全部財產負「人之無限責任」,二者在責任本質及成立基礎上雖未盡相同,然物上保證人以自己之所有物,為債務人設定擔保,其法律上地位與保證人無異,對擔保主債務之履行而言,均係以自己之財產清償主債務人之債務,且擔保物權亦具有從屬性,故於債權人長期不實行其抵押權,而涉及民法第 880 條規定之適用時,就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應得類推適用同法第 747 條規定,即僅以債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物上保證人始生效力,倘債權人未向主債務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而僅債務人為承認者,對於物上保證人不生效力。
    (二)查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系爭債務而設定,陳源發為系爭債務之債務人,上訴人因受讓系爭土地而為系爭抵押權之抵押人。系爭債務之清償期為83年2月28日,依請求權時效15年計算,時效應於98年2月28日完成,陳源發於97、98年間向被上訴人承認系爭債務等情,為原審所認定。倘被上訴人於時效完成前未曾向陳源發為請求履行及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則上訴人主張陳源發向被上訴人承認系爭債務而中斷時效,其效力不及於伊,系爭債務已於98年2月 28日罹於15年消滅時效,被上訴人迄未行使系爭抵押權,依民法第880 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消滅等語,是否毫無足取?非無研求之餘地。乃原審未詳加審究,遽謂陳源發承認系爭債務而中斷時效,系爭債務既未消滅,系爭抵押權即未消滅,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

    ▌要旨說明

    物上保證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747 條關於保證人時效中斷之規定,即僅以抵押權人向主債務人請求、起訴或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為限,對於物上保證人始生中斷時效之效力,若抵押權人未向主債務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而僅主債務人為承認而使時效中斷者,對於物上保證人不生效力。

    #民事裁判速讀

  • 時效中斷承認 在 劉北元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4-13 14:09:26

    有解決問題的誠意,不代表承認錯誤!!!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發生理賠爭議,在金融評議中心調處時,保險公司提議23萬和解,有沒有中斷時效進行的效果?

    時效中斷難道會變相延長時效?實務工作上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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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掌握台灣《保險法》權威劉北元,政策分析、時事觀點、法院判決見解,立即按讚追蹤: https://reurl.cc/A1KE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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