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認罪減刑條件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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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認罪減刑條件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Kai Chi Leung 梁啟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認罪、篤灰、威脅】 事先聲明,我冇內幕消息,以下都是一些出於常理的推斷和反思。 當一場抗爭運動來到打壓和清算的階段時,抗爭者必要認真思考三件事:認罪、篤灰、威脅。如果對這三件事的思考不足,抗爭者之間將會迎來十分嚴重的內部分裂。 首先談認罪。這點表面上比較簡單,認罪減刑嘛,很多人在不信任司法制...

認罪減刑條件 在 HK Foodies?and Always More❣窮遊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2-09 07:20:13

1/2-7/2 新聞概要 1/2 -黎智英保釋案終審,律政司指被告涉國安法,法官不應考慮保釋條件 -黎智英保釋上訴案今終院聆訊,有南亞裔人士排隊後取籌後,未有進庭旁聽 -一晚三度「突襲」,個半小時封四區,油麻地封鎖區涉至少 7 廈 -黃大仙祠取消年三十晚「頭柱香」;車公廟參拜須掃「安心出行」二維碼...

  • 認罪減刑條件 在 Kai Chi Leung 梁啟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24 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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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罪、篤灰、威脅】

    事先聲明,我冇內幕消息,以下都是一些出於常理的推斷和反思。

    當一場抗爭運動來到打壓和清算的階段時,抗爭者必要認真思考三件事:認罪、篤灰、威脅。如果對這三件事的思考不足,抗爭者之間將會迎來十分嚴重的內部分裂。

    首先談認罪。這點表面上比較簡單,認罪減刑嘛,很多人在不信任司法制度公正的前提下,會認同認罪減刑是一個比較實際的做法。

    然而認罪這件事,會涉及篤灰。如果控方開出來的控罪,無可避免地涉及到其他同路人時,這個認罪本身就不止是個人選擇。這兒我要加個註腳:一般來說,篤灰會被理解為一種出賣戰友的行為。這兒我再拉闊一點,理解為「任何對別人不利的供詞,無論該供詞是否建基於事實」;指控者要求認罪者在認罪的同時指證第三者,儘管現實上認罪者可能根本不認識這位第三者,卻因此導致這位第三者要承受更多的苦難。

    對此,我見過兩種看法。第一種,很簡單,任何對別人的頂證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出賣,都是應該被譴責的。第二種,會傾向諒解,相信對方是在壓力下才被迫這樣做;他們會得到辯解,「冇辦法啦,被迫的」,「肯定受了很多苦才會這樣做」。然而一旦我們容許這種辯解,就要面對一條更難答的問題:什麼是威脅。

    歷史上因為被威脅而精神失守的例子有很多,甚至可以說是人之常情。折磨不一定是肉體,也可以是精神上的。不過,一旦接受「被威脅」作為諒解背叛行為的基礎,卻會立即陷入另一個困難:威脅通常不公開發生,外人無從得知這個威脅的重量有多大,從而無從判斷這威脅下所作的背叛行為是否值得諒解。

    這問題很麻煩,因為很多人決定是否諒解被威脅的人前,必然先問被威脅的程度。如果還沒有拍你的門你便自動自覺把一個組織的所有內部通信紀錄都交出來,恐怕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你不能原諒。另一個極端,則不是自己受罰,而是連累別人。例如找個表面上無關的理由,掌握了你的一個朋友或親人當人質,然後要你答應某些條件才放過他,這恐怕才是最痛苦的。而外面看起來,也不會知道有這件事的源由,只是見到有個人忽然被控制了,又忽然自由了,那個人可能連自己剛做了一回人質也不自知。這些操作,外人都是無從得知的。

    此外,有時一些威脅看起來可能一點都不像威脅,例如說要給你加官晉爵,要你當花瓶,你不接受就獄中相見,甚至更糟糕。你屈服了,外面的人只會看到你被加官晉爵的那部份,不會看到你被威脅的那部份,會覺得你明明很安全為什麼要跪,你會因此受盡聲討。

    這兒還未說到每個人對威脅的理解都不同。一年受得了,三年呢?十年呢?每個人條線都不一樣。有些人準備慷慨就義,有些人以為自己能慷慨就義,最後卻發現自己捱不住。理性分析是一件事,感性解讀卻人人不同,特別是去到家人,「你個女幾標致」。

    說到這兒,無非要說一點:來到打壓和清算的階段,無可避免將會有大量看起來是出賣戰友的行為,而後面到底有沒有人被威脅,或受有多大的威脅,這個威脅是否足以大得不能不屈服,是不可能有客觀標準的。我們都是依靠有限信息去做決定的肉體,不多不少。

    面對如此局面,有三種應對的可能。

    第一,寬恕所有人,假設所有人都是受了不可能承受的壓力才會做出被認為是背叛的事情。可惜我們都不是聖人,我懷疑沒有幾個人做得到。而且世上應該有真的值得被割席的背叛者,更別說總會有人假扮被威脅來博同情,對吧?

    第二,對一些人寬恕,對另一些人則譴責。然而由於我們無從確定他們到底有沒有背後被威脅,或受有多大的威脅,於是我們只能以其他因素來做判斷,例如政見甚至朋黨關係,用感覺決定對方應被體諒還是譴責;又或以從政年資來分,素人如何篤灰都可以原諒,專業從政的做甚麼交易都是背叛。如是者,一邊是無條件信任,另一邊是「都說XXX賣香港」。這恐怕是最有可能,同時卻也是最糟糕、會引發最多矛盾和分裂的情況。

    第三,學會說再見。當有同路人做出一些你不能認同的決定,你又無法確定對方的決定是否出於被威脅時,就好好說一句再見。不管對方是誰,不惡言相向,不猜測對方是否已被收買,只管做好自己,大家走自己的路,唯望有日到終點時,大家都對得起自己,對得起天地良心。

    這不是個完美的解答,我只是想不到更好的解答。這篇文章沒有打氣功能,反而要求大家面對一些很令人不舒服的現實,完全不符網上的分享點讚方程式。但這些令人不舒服的現實,總要有人講,總要有人去思考。

  • 認罪減刑條件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30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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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重判9年;國安法庭現「四不像狀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極可能從此成禁語】

    香港《國安法》正式落地生效一年後,香港今(7月30日)出現第一宗《國安法》的判決。判決對象是香港24歲青年唐英傑,在高等法院經歷審訊,早前被判「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香港高等法院於今天下午3時宣判監禁9年的刑期。

    法庭指出唐英傑的罪名有二,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為6年半,「恐怖活動」罪量刑起點為8年,當中兩年半分期執行,終判處9年監禁,同時吊銷駕駛執照10年。唐英傑代表律師隨後表示,將會提出上訴。

    此事件起源2020年的7月1日,當天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儘管警方拒絕七一遊行申請,大量市民仍自發上街抗議;唐英傑騎著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下稱光時旗)的重型機車,涉及未按警方指示停車並衝向防線,造成3名警察受傷。唐英傑隨後被捕,成為香港第一名以《國安法》被起訴的被告。被捕後唐英傑一直被收押,直到今年6月23日正式於法庭接受審訊。

    24歲的唐英傑是餐廳的服務生,他在此案中選擇不自辯,交由資深大律師郭兆銘、大律師劉偉聰代理,劉偉聰此前參選區議員、亦在民主派初選47人案中被控違反《國安法》,目前保釋在外。罪成之後,郭兆銘在求情階段表示,被告在七一當日做了非常非常愚蠢的事,但被告曾經嘗試煞車避免意外發生,並非嘗試去撞死一名警員;被告單身,與父親及妹妹同住在公屋,被捕後他在收押所中修讀英文及管理學,希望出獄後能找到工作維生,現已真誠地為其行為感到後悔。

    但法庭不接納所有求情,指出認為此案沒有減刑因素,雖然被告有悔意,但沒有認罪,法庭知道唐英傑是家庭經濟支柱,過往良好品格,但品格和家庭背景不可以用作求情因素。

    自27日判決成立後,香港包括律師、學者、媒體都在討論未來「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從此是否將成為禁語,是否在任何場合,以任何方式展示均違反香港《國安法》,目前各方只能猜測,結論仍是未知數。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對《明報》表示,日後如有市民公開呼叫「光時」口號或展示光時標語,「有相當可能構成煽動分裂國家」。

    而香港法律學者、民間法律團體法夢成員阿腸(化名)表示,這次判刑相當具體和技術性,法庭沒有就《基本法》中所保障的人權進行辯論,也沒有針對「煽動」及「分裂國家」等控罪元素提出抽象的、一般原則性的總結,而是根據唐英傑揮動光時旗是在七一移交紀念日等具體情境,判決有罪。他預計在司法層面,這次判例不一定成為日後案件的直接參考,但由於法庭沒有就紅線畫出具體界線,反而未來可能讓市民進一步加強自我審查。

    ​​■ 有別其他法律的審判過程,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唐英傑案為香港先例

    這一次審訊,是香港高等法院對高刑期的案件,首次不設陪審團。

    在15天的長期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大爭議點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口號是否指向香港獨立的政治倡議,最終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在本案語境中,這個過去兩年於港人口中朗朗上口的口號,帶有分裂中國的意思。

    在香港法庭過往的高刑期案件中,事實裁決和是否罪成由陪審團做出。針對高等法院初審刑期達7年以上的刑事案件,香港法院過往會組成7~9位市民組成的陪審團,負責裁定不同的控罪元素成立與否,罪成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

    從制定過程到執行方式,《國安法》均有別於香港現時法律。它沒有經過本地諮詢、立法會通過,完全由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整部法案從消息傳出到正式生效僅僅花了41天,立法過程從未對外公開。

    根據港府最新數字,自去年6月30日深夜生效以來,至今年6月底,香港已有117人被以《國安法》拘捕,當中64人被檢控,包括傳媒大亨黎智英、《蘋果日報》多名高層、主筆,不同光譜的民主派政治人物、學者如黃之鋒、朱凱迪、何桂藍、戴耀廷等。另外,包括《蘋果日報》在內的3家公司也因《國安法》遭檢控。

    作為《國安法》第一名被告人,唐英傑被法庭宣布不得保釋,在開審之前已遭還押356天。唐英傑後,絕大部分被控《國安法》的嫌疑人均不得保釋。

    阿腸指出,除不准保釋外,綜觀《國安法》第一案的審判過程,可見香港國安法庭出現了一種新型態,一種介於「普通法和大陸法之間的四不像狀態」,例如在討論「煽動」等控罪元素時仍沿用香港過往普通法的概念,但此次國安法庭不設陪審團,法官的角色在審訊中極大轉變,從原本中立的裁判員,變為經常親自下場、與控辯雙方討論、盤問雙方證人的角色。

    對於《國安法》第一案,律政司一方此前稱旨在「保護陪審員的安全」,指示香港高等法院不設陪審團,改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唐英傑一方曾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指要向行政機關提出合憲性的審查),但申請未被接納。

    香港法庭指出,《國安法》創立了「一種全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律政司司長的指示屬於強制性質;法庭認為按照《國安法》特殊的法律地位及立法原意,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刑事程序中,即使被告擁有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存在,亦應被廢除。

    ​​■ 「光時」定義歷經兩方辯論,但香港法庭一錘定音

    香港反修例運動中後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這一口號經常在香港民眾聚集的時候被高呼。此次案件的審訊焦點之一,在於上述八字口號是否倡議香港獨立,從而指向「分裂國家」。

    控方找來香港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作為專家證人。劉智鵬從中國歷史上的字詞使用切入,「光復香港」意指香港淪陷敵人手中,須奪回香港,包含不承認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的意思,並視中國為香港的敵人;「時代革命」則指利用不同方法改變政權和社會系統,借此改變時代,故包括拒絶中港政府的管治。

    劉智鵬認為,光時口號有著「穩定的意思」(意為此口號代表著固定的意義)、「沒有其他條件或因素影響時,我認為一般人都會這樣理解」。

    與之相對,辯方邀請了香港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與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教授李立峯作證。兩人從「光復」和「革命」二字的歷史淵源分析,同時採用社會科學的實證研究方法,共同撰寫專家報告。

    李詠怡和李立峯的報告採用焦點小組與抽樣訪問等方式進行研究,訪問了超過400個市民的意見,分析超過2,500萬條網上帖文。數據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兩句與「香港獨立」的相關係數分別僅為+0.295到+0.353,代表兩個詞組之間的相關性是「中等(moderate)」。在7月13日至15日的庭審中,李立峯在約兩天半的作證時間中,以大篇幅向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介紹統計學的基礎原理,以及社會科學視角看社會的複雜性。

    李詠怡指,民眾對「光時」字眼有不同理解,不一定指推翻政權,亦可指「恢復舊有秩序,及團結熱愛自由的不同年齡人士,為時代帶來改變。」儘管李詠怡強調口號在不同脈絡會有不同意義,而控方則連番追問李詠怡,「光復香港」的其中一種解讀是否為「香港特區落入敵人手中」,李詠怡最終回答:「如果答案只能是或者不是,那我說是吧。」

    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27日最終裁決,辯方專家的方式未能協助法庭理解「光時」口號意思。判詞中,法官指出兩位專家在報告表明接納「香港獨立」是其中一個與口號相關的概念;判決內容也強調,李詠怡作證時雖說並非必然,但也有承認「光復」一詞能指恢復失去的主權,而「革命」也能指推翻政權,強調他們不反對口號可帶港獨含義。

    ​​■ 法庭擴大了「煽動」與「恐怖活動」的定義

    針對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法庭認為,案發當天是中央對香港恢復主權統治的紀念日,也是港版《國安法》實施首日,並有反《國安法》示威發生,被告插着「光時」旗騎駛重機,在繁忙街道上來回巡遊展示背上的旗幟並故意違反警方指示,顯示他想吸引公眾注意力。法庭認為,所謂煽動屬「廣泛面向大眾」,「形式不管文章、廣告、演說亦成」。

    法庭最終裁決,在當天情境中,旗上光時口號有煽動的「自然及合理效果」,是能夠帶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的意思,也能夠煽動他人干犯分裂的行為;唐英傑理解口號有港獨含義,並故意展示口號與他人溝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至於唐英傑另一項成立的罪名是「恐怖活動罪」,法官的判決指出,被告蓄意騎重機撞向警員,符合「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定義;而且被告公然挑戰「象徵香港法律與秩序」的警方,無疑會引起守法市民對自身安全的恐懼,並擔心香港的公共安全,尤其會令他們覺得一個安全和平的社會將淪為無法無天,「必然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法官再提到,涉案口號不論是如上述裁定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或者採用辯方的解讀,都屬於一個「政治主張」,因此,被告的行為構成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因而罪名成立。

    ​​■ 商人、新聞學者:對判決感無所適從

    曾在店內展示「民主女神像」、店鋪曾被警員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搜查的童裝連鎖店老闆周小龍知道判決後,向媒體表示認為判決仍有很多不清晰的地方。周小龍說他們只是把標語放在自己店內,沒有插在機車上衝向警察,希望法庭政府清晰解釋什麼「不可以做」。

    浸會大學傳理學院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則反映,判詞顯示,法庭採納「光時」口號只要其中一個含意涉及港獨,已足夠構成違法。他指出法官可以憑環境裁定被告人犯案時的動機,情況會令新聞界擔心,以致損害言論自由。

    (判決全文連結:https://bit.ly/3C66Dbx

    (文/李智賢、溫艾鋒 發自香港 )

    #延伸閱讀
    【評論/打造三位一體的巨獸:香港國安法制的演化與擴張】https://bit.ly/3j2WbIV
    【「愛國者治港」為民主上鎖:47位泛民派被控顛覆政權,中國人大改變香港選制】https://bit.ly/3BTrr5L
    【香港反送中兩週年:運動窮途下的消音與抵抗】https://bit.ly/3krrgbI

    #香港 #國安法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唐英傑 #言論自由 #報導者

  • 認罪減刑條件 在 李懂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0-04 22: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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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同佳本月能否去台灣?》

    讀者看完這篇詳細解構,就可以知道答案是什麼。

    政治牧師表示:台灣律師星期一將會向台方安排投案自首。

    台灣陸委會表示:早已設立了單一聯繫窗口。

    李家超表示:從來沒有共同設立什麼單一聯繫窗口,呼籲台灣方面真心履行法治。

    想像一下,台灣陸委會被李家超揶揄沒有真心履行法治,會否乖乖就範,批出入台證給陳同佳?

    如果台灣陸委會吞得下這口氣,陳同佳當然可以順利前往台灣,否則,台灣方面後著還多的是。

    首先,管浩鳴從早到晚認屎認屁說他會去台灣處理,台灣陸委會和檢察部門根本不會理睬,目前所有「所謂證據」,都只是電視劇般的媒體透露,今天有一個牧師說代表殺人兇手陳同佳,明天可能又有一個和尚說真正殺人兇手是李同佳,陳同佳只負責處理屍體....後天又有一個尼姑說代表張同佳....法律上台灣沒有必要向每個師姑和尚神父牧師查證。

    至於陳同佳向台灣律師任何說法,只屬於陳述/聲明(類似更改名字、申領遺產)...不足以成為殺人證據,台方不會接納。

    陳同佳只有一份在香港警方警誡下(據說承認殺人)的供詞,可惜李家超已明確表示不會提供給台灣,因為沒有法律基礎。
    其實香港市民也很想知道,警方提供免費食宿給殺人犯的法律基礎又是什麼?
    正如鄧炳強所言,不會向外界透露警方內部運作。
    同理,警方亦可以通過「單一聯絡窗口」將陳同佳罪證提供給台灣而無須向外界透露。

    因此,台灣若不肯忍辱偷生,大可依法辦事提出以下要求:

    1. 讓一名殺人犯登上民航機,港方如何保證同機乘客及機組人員安全?
    除非港方派警員押送,否則不會容許陳同佳登上前往台灣的航機。

    2. 台灣律師並非執法人員,所以任何錄取陳同佳認罪的文字都不屬於法庭認可的警誡供詞(Miranda Rights*),所以陳同佳如果真心要自首,需要先提供香港警方相關證據。

    3. 由於陳同佳一年前已經是「自由人」,但至今完全沒有真正自首投案,令人懷疑其悔改誠意,所以台灣方面不能保證不會判處死刑,否則40年後才自首仍想要求減刑?

    所以個人推論,陳同佳10月能否前往台灣,完全視乎台灣能否嚥下李家超這口冤氣。

    *************************

    *Miranda Warning或Miranda Rights,指的是美國上世紀六十年代的一名叫Miranda男犯人,被拘捕後警員要他一五一十說出案情,隨後將他的口供用作證據告上法庭。

    後來律師上訴,指出被捕人士「不應自己證明自己犯罪」,所以證供不被法庭接納,因此日後全世界出現了「而家唔係事必要你講,但係你講嘅嘢將來可能喺法庭上作為證據....」這一幕。

    換句說話,台方絕對可以不理睬什麼台灣律師的任何說詞,只接受香港警方「警誡下的證據」。

    至於蕭若元日前猜想台灣律師可能和檢控方進行認罪協議,應該屬於美麗的誤會。

    很多地方包括美國都有類似協議,被告以承認較輕控罪換取法庭無需冗長審訊(舉例原本控告謀殺,被告在扣押偵查期間承認誤殺以避過死刑,至於上庭審訊後才提出的認罪協議,交換條件將有所不同),但在台灣認罪協議只適用於較輕程度的案件,可能獲判死刑的罪行是沒有認罪協議的。

    李懂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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