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檢察官誘導認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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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察官誘導認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0-17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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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天就是司律二試了,快熬完可以解脫了,再撐一下!
    底下是老師整理10月到目前為止最高法院值得看的刑事判決,內容包含刑法和刑訴,有空的同學可以稍微滑一下,熟的見解就跳過,不熟的就再看一遍。希望明天考出來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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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12號刑事判決
    (段落一)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詢問,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詢問方式,如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聚焦待證事實,進而為事實之陳述,核屬記憶誘導,而非取證規範所禁止之虛偽誘導或錯覺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第5款關於證人記憶不清或故為規避之事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應予容許。
    (段落二)
    合議制法院為使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由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並就案件與證據之重要爭點予以處理,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即明。立法意旨乃在於透過受命法官之訊問,可以釐清兩造關於事實、證據及法律適用之爭點,暨起訴效力所及範圍之意見,以供合議庭參考,俾集中審理,妥速審結。是合議制法院為期審判順利起見,例外得先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之前,進行準備程序,處理審判前之預備事項,參諸同法第273條及第279條關於準備程序之規定,皆係「得」,而非「應」即明。因而,合議庭因案件之繁簡、難易、參與訴訟人員認知、及被告有無自白等因素,捨準備程序不為,逕行審判程序,並無違法。倘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未為事實及證據爭點之整理,僅屬程序進行未臻完善、事倍功半而已,亦不生程序違法或剝奪、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
    (段落三)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並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完畢後,更得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雖係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前段、第289條第1項所明定。其旨無非在使被告得適切行使法律所賦予之防禦權,並兼顧真實發現及程序正義,以維護審判程序之公平,避免法院突襲性裁判。因此,若法院認定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之相關細節部分之事實,雖略有不同,但在基本事實及罪名仍相同之情形,即令未將上述相關細節部分之事實告知被告,尚難謂已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自不得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所稱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被害人指述的犯罪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的真實性,即已充分。是所謂補強證據,不問其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或係間接事實之本身即情況證據,均得為補強證據的資料。而證人的證述內容,縱然前後不符或有部分矛盾,事實審法院自可本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調查所得的其他各項證據,為合理的判斷、取捨,非謂其中一有不符,即應全部不予採信;再者,同一證人,前後證述情節彼此不能相容,則採信其部分證言時,當然排除其他不相容部分之證詞,無非法院取捨證據法理上之當然結果,不待多言。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10號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囑託,並依同法第206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合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然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為因應實務上,或因量大或有急迫之現實需求,併例行性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例如毒品之種類與成分、尿液之毒品反應,或槍、彈有無殺傷力等鑑定,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先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以求時效(法務部民國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參照)。此種由檢察機關概括選任鑑定人或概括囑託鑑定機關、團體,再轉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於調查犯罪時參考辦理之作為,法無明文禁止,係為因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增訂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之實務運作而為,其鑑定結果,與檢察官選任或囑託為鑑定者,性質上並無差異,同具有證據能力。

    ❏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94號刑事判決(實務的真心話?)
    未滿7歲之幼童,雖不得謂為全無意思能力,然此情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以防無益之爭論,觀諸該條立法理由即明。從而,本於相同法理,於刑事法上,亦應認未滿7歲之男女,並無與他人為性交合意之意思能力。
    又刑法第221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違反其(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於被害人未滿14歲之情形,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4條第1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第3項及上開後2公約施行法第2條等規定,自應從保護該未滿14歲之被害人角度,解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之意涵,不必拘泥於行為人必須有實行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否則,於被害人未滿7歲之情形,該未滿7歲之被害人既不可能有與行為人為性交之合意,行為人往往亦不必實行任何具體之「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行為」,即得對該被害人為性交,亦即若認被害人未滿7歲者,因其無從表達「不同意」之意思,竟令行為人僅須負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責,法律之適用顯然失衡,是以,倘被害人係未滿7歲者,則基於對未滿14歲男女之保護,應認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為性交,所為已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決定」之意思自由,屬「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應論以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

    (Photo by Mikael Kristenson on Unsplash)

  • 檢察官誘導認罪 在 美國奧斯汀的日光 Bueno in Austi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01-28 00: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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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king A Murder 製造謀殺案 Part 1

    最近美國全民在家當律師兼偵探,主因是 Netflix 上的一部真實紀錄片影集 Making A Murder (個人譯為" 製造謀殺案" 目前無中文官方譯法),還鬧到民眾跟歐巴馬總統要求特赦。

    Making A Murder 啟先是在 Web Tevelvision 上播放該紀錄片影集,由 Laura Ricciardi 與 Moira Demos 共同編輯劇本與執導 ,目前共兩季,且第二季未完,因為...

    如你想親自上網去看這部影集,可能就要省略下面閱讀,以下會是相關內容:
    (目前YouTube 上有第一季第一集,不清楚是否有整季)
    Steven Avery 故事主角,1962年出生,從小到大都住在美國威斯康辛州的 Manitowoc 小鎮,整個家族都住在同一片土地上,做廢車拆解的生意,普偏教育程度不高,Steven Avery IQ 評測僅70。

    Steven 在18歲時,因為酒吧偷竊案被判兩年,後來緩刑,在20歲時被釋放。

    隨後Steven 在1985被控告性侵攻擊女性後被收押,之後關18年。一開始是Avery 的女性親戚,稱Avery 有攻擊女性的嫌疑,她本人曾經被他用獵槍威脅過,女親戚的老公還是警長,Avery親人們說,該女親戚一直都不合,女親戚還曾經照謠說 Steven 跟她老婆在家前院做奇怪的事,讓整個社區的人也產生偏見,Steven 對她散撥的謠言很生氣也很無奈。

    某天凌晨,Steven 聽到家前院有聲音,拿槍去查看,因為大霧,在路邊看不清,後來大聲恫嚇,才看到是那名女親戚。因為這個事件,女親戚懷恨在心 ( 她一直想找機會報復);後來鎮上 發生女性被性侵,通緝尋找犯人,女親戚馬上跟警長丈夫說, Steven Avery,嫌疑最大,因為他曾經用槍威脅她,再加上過去有犯罪紀錄,以及小區都在傳Steven 夫妻行為奇怪,(還有警長的老婆怎麼能被威脅) 以上因素,Steven 被指為頭號嫌疑犯。

    受害者也指認是 Steven !!!!
    (DNA 呢 ?當時科技不夠,無法進行) 所以就關了18年, 但他一直宣稱自己是無辜的...

    到2002 年威斯康辛州 (innocent project ) 清白專案重審,經由 DNA 檢驗,才找到元兇 Gregory Allen 連續殺人強暴犯,已被關判60年。

    其實受害者在被害過程中無法清處的記憶與辨別,但受害者在警方誘導下認 出Steven Avery , 還有嫌犯畫像, 也是Steven Avery 的樣子,那是如何做到的?,警方直接拿Steven 相片請畫師畫出,而非根據受害者口述後畫出嫌疑人的樣子...同時在請嫌疑人反覆確認畫像與照片,然後就開始強迫認罪。 Steven 不認罪,還是被判刑。

    被關期間,隔壁郡警局的人曾經打電話給 Manitowoc 小鎮的警局,說他們的犯人 Gregory Allen 認罪,說犯案不是 Steven Avery ...但是 Manitowoc 警局 就只是把電話掛了沒處理!!!?

    就這樣 Steven Avery 還是被關了18年!

    一直到2002年平反,2003被放出,Steven 跟小鎮 Manitowoc 打官司,控告前警長 Thomas Kocourek 與 檢查官 Denis Vogel ; 2005 威斯康辛州政府立法機構判賠給 Steven Avery 。

    其實值得探討的是執法機關可以強大且腐敗,在無證據下讓人被關在監獄,從警察到檢察官,甚而法官,一條龍完成瞎眼作業;只要我不喜歡他,就把他關起來,我要繳成績,趕快結案,從上到下不正義的心態,讓不完美的法律體制發揮到恐怖的境界。

    但是 2005 年 在同一小鎮 Steven Avery 被控另一起謀殺案!!?? 又被抓去關!
    😨😨😨😨

    ( OS 女親戚真是怪人沒事造謠騷擾別人,還去偷窺別人家這女的真有病,Steven 不知道上輩子做了什麼才會被這種人纏上😱)
    #Netflix #美國 #奧斯丁

  • 檢察官誘導認罪 在 林燕祝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7-16 09: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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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井農會總幹事黃澄清泣訴遭司法迫害
    記者姚正玉/台南報導2015-07-15

     捲入議長李全教涉及賄選案遭起訴的玉井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十五日由盧崑福等多位市議員陪同召開記者會,泣訴遭到行政與司法的迫害羅織罪,台灣沒公理讓他非常不甘願,要求大家主持公道,他隨後也前往忠義路天壇發誓自清。
     黃澄清在「干預司法、司法不公」記者會上指出,他原本是留美學者,因心繫故鄉返回玉井服務,近來為了玉井芒果價格低到每箱五公斤剩二百元煩心不已,也因個人被控賄選相當痛心,他不能理解為何政治理念不同,就被追殺成為賄選案的犧牲品。
     黃澄清指出,原本他涉案遭聲押但沒有成立,檢察官在隔天換法官後再度聲請,結果在沒有新事證、人證下,竟然聲押裁准,他質疑檢方「未審先判,誘導證人」。
     說到傷心處,黃澄清哽咽落淚表示,司法利用鄉下人的無知,誘導同案的其他民眾認罪,他的律師提出有利證據被檢察官駁回,連證人筆錄和錄音帶也都看不到,他一生清白卻遭到這樣抹黑污衊,他非常不甘願。
     黃澄清強調,五十八歲的他是土生土長的玉井人,也是一個虔誠的拿香拜拜信因果的人,除至天壇發誓表示清白,未來將再陸續公布錄音檔及相關關鍵證據證明清白。
     陪同黃澄清開記者會的議員盧崑福、林美燕、林燕祝、曾培雅、李中岑、蔡育輝和王家貞、洪玉鳳一致聲援,希望司法伸張正義,不要成為特定黨派的政治打手。
     對此,南檢表示,檢方辦案不分黨派,一向證據到哪裡辦到哪裡,絕無未審先判、誘導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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