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偵查庭不認罪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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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偵查庭不認罪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4萬的網紅民視新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為什麼要改名呢? 🉐隨時LINE一下新聞不漏接✅ https://goo.gl/hze3Wv...

  • 偵查庭不認罪 在 民視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2-24 20: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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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要改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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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偵查庭不認罪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1 21: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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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刑事訴訟法之訊問程序與檢察官倫理規範

    嗨!大家晚安:
    L小編要來分享今天在律師界廣為流傳的一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決議書」——109年度檢評字第001號決議書
    決議書全文當然是公開的,可以在這個連結下載:http://bit.ly/35Yo4fm (這篇貼文圖片摘自該決議書事實欄)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認定,新北地檢一位檢察官一共有「4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範與檢察官倫理的行為,因此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申誡之懲戒處分」。

    什麼樣的事實被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規定與檢察官倫理呢?
    建議大家還是要有仔細閱讀的耐性,點選連結閱讀決議書事實全文以及理由:http://bit.ly/35Yo4fm

    小編簡化事實重點大概是這樣:
    一、不正方式訊問被告:
    被告否認犯罪,並主張警方執法程序不當,檢察官斥責被告「我從剛剛就覺得你謊話連篇」,當庭把被告轉化為證人,要求被告以證人方式具結,並威脅被告「如果對警察指控不實,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誣告之刑責」。(而該案經起訴後,法院調查發現被告很可能真的是無辜的,而為無罪判決)

    二、偵查庭案件開花,威脅被告/告訴人:
    車禍案件,被告和律師聲請調查證據,檢察官突然要求把被告轉證人「控訴警方瀆職」,和被告宣稱會將其對警察之指控函送給警察局督察室進行查處,如果是不實指控,員警會反控誣告,具結後如果敢說謊,將另行偵辦其所涉偽證刑責等語,試圖使被告認罪及撤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在檢察官論壇罵律師:
    以上二的背景案件在審判中雙方和解,新北地院為不受理判決。不過檢察官對律師的臉書貼文感到不滿,於是截圖後在檢察官論壇以作者「真是白目」,發表主題為「律師的劇本(附範例圖)」、內容為「律師會編劇本給當事人,並且會教他們說詞及排演,但實際效果不一定。只是這種事情如此明目張膽寫在FB上...看是哪位先進負責的案件,希望不會被騙。約109年3月18日前後,以該位律師名字搜尋,其擔任告訴代理人的案件大多不起訴處分,擔任辯護人的案件則常結果為起訴,供參考。唉,某律師白目到在開完偵查庭後,跑去跟擔任法官的朋友抱怨,並將抱怨全文貼在臉書,而其擔任法官的朋友還在其下留言附和,就不要怪他人不客氣囉。常常喜歡背後抱怨就讓妳紅...」之文章。

    四、發函罵律師:
    (文長,小編懶得整理,請各位自己看評鑑決議書事實欄第四點)

    以上四點內容中,其實就只有第一點和第二點有刑事訴訟法上的參考意義,
    至於第三點和第四點其實就是匪夷所思的「偵查庭內戰到偵查庭外」的幼稚無聊口水戰罷了。
    提供給大家作為睡前讀物。

    ------

    附帶一提,本粉專的狂熱黑粉團(會「分身」冒名唷!)很喜歡鬼扯說這位新北地檢檢察官跟我們粉專作者與小編的「關係」,還到處亂版。
    被她掃到的「前同事關係」算什麼關係?
    黑粉妄想症發作時的想像力,真是無遠弗屆。

  • 偵查庭不認罪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01 2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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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公視「我們與惡的距離」今年初爆紅,片中法律扶助基金會派出的律師王赦替死刑犯四處奔走、辯護,開了數十庭卻只賺到三萬元律師費,引發社會關注;然而,現實生活中,不少法扶律師面對案件大都是相對單純的酒駕或毒品,若被告願意認罪,大都開一次庭即可結束,卻同樣可賺進二萬到三萬元(偵查庭二萬、審理庭三萬)律師費,引發外界非議。有法界人士指出,法律扶助案件中,不少是「故意」的酒駕或施用毒品案,這類案件證據大都相當明確,酒測值是否超標、毒品數量多寡,「一翻兩瞪眼」,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並不需要辯護,就是被告認罪或不認罪而已。

    想法:
    1.當然有些案子一庭就可以結束,看起來很輕鬆,
    不過也有案子開20次還沒辦法結案的,
    不能一概而論,說法扶律師很好賺。
    (跟一般行情比,法扶案子那個費用真的是佛心價)

    2.「一庭結束」,就等於輕鬆?
    今天你忘記帶鑰匙,找鎖匠來,
    a鎖匠20秒搞定,收300元,
    b鎖匠花一個小時搞得滿頭大汗,收300元,
    那個法界人士,大概會覺得找b鎖匠比較划算吧?
    車禍案件,
    如果律師可以一庭搞定被害人達成和解,
    有效率的處理掉一個糾紛,
    那也是他的本事,
    難道要說這個律師太easy了,給的錢應該打折嗎?

    3.被告認罪,就是輕鬆案件?
    我n年前辦一個販賣毒品案件,
    檢察官求刑43年,
    我接辦後一審結束判13年,二審變6.5年
    (詳細過程怎樣我已經忘了,反正就是一路減下去)
    你說我處理認罪案件好輕鬆?
    我不這麼覺得耶!

    4.法扶案件,就跟彩蛋一樣,
    你永遠不會知道這顆是巧克力口味,還是大便口味,
    還好我現在比較沒有在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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