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表示意思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表示意思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papo (頹廢)看板TransLaw標題Re: [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構成要件~時間Mon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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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09:52:23
《#世界距離民主只有五天》|#寇延丁|#衛城出版 ⠀⠀⠀⠀⠀⠀⠀⠀⠀⠀⠀⠀ 在這本書裡出現的#民主 比我們所理解的民主實踐地還要透徹。經由十名年約國高中生年紀的中國學生在一次的援建學校活動中,以人人皆能平等發言的形式進行討論,書的重點不是活動本身,而是如何開會。 ⠀⠀⠀⠀⠀⠀⠀⠀⠀⠀⠀⠀ 故事的開端...
※ 引述《zacknom (真目標)》之銘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意思表示----客觀:表示行為
: : 主觀:1.行為意思
: : 2.表示意思
: : 3.效果意思
: : 以下有兩個例題~想詢問一下看法
: : Ex:1.甲去大會會場~在會場上簽一書面文件~甲本以為是簽名致賀用,未加注意就簽了
: : 原來那是訂購百科全書的訂購單~請問百科全書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 : 請求甲支付價金?(王澤鑑書中題目)
: : 2.甲在路邊與對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計程車司機乙以為甲在招呼計程車
: : 乃趨車前往甲面錢,要甲搭計程車,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轉學考)
: : 關於第一題~王老師和多數學者的看法是認為~甲雖不具表示意思,但當事人因其外部行為
: : 有所表示,相對人僅能從其客觀的表示行為予以信賴,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難以得
: : 知,而相對人的信賴應予以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上表意人只能類推適用
: :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來撤銷,並請要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意思表示時雖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對人的信賴外觀行為,意思
: :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響。
: 根據王師的見解認為意思表示可分為主觀部分與客觀部分,
: 主觀部分又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客觀部分則為表示行為,
: 判斷順序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
: 本題中,甲並無意識到此簽名行為具有訂購的效果,故甲並無表示意思。
: 得類推適用§88I本文規定,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予以撤銷之,但客觀上出版商因信賴
: 甲之意思表示,但嗣後甲主張撤銷時,出版商蒙受其損害,故為保護出版商,其得向甲主
: 張§91信賴其意思表示損害賠償。
: : 重點是第二題~我在一本民法總則補習班用書上看到這題~那律師的解題為:
: : [甲與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計程車
: : 故甲縱似有呼叫計程車之行為,因欠缺""行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 : 故契約無法合意,計程車司機無法叫甲履行契約之義務]
: : 這兩題的法律事實應該是雷同的~只是一個是簽名一個打招呼,但第二題
: : 那位律師的解題認為~甲跟本連行為意思都沒有~也就是他的分類認為
: : 行為意思還要區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事",而不只是單單"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 : 所以逕認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計程車,所以連行為意思都沒有
: : 但行為意思不是只要自覺的從事某項事就好嗎?
: : 我的看法認為~甲應該具有行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師的講法
: : 只要具有行為意思(就像簽名那個一樣),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護相對人
: : 的信賴,而應認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這樣,這社會就有病了阿
: : 計程車司機就會叫你屢行契約,你再依88條撤銷...多麻煩= =
: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兩個很類似的法律事實,一個簽名,一個招手,同樣欠缺
: : 表示意思~但卻感覺解決方法如果相同~計程車事件會感到不盡合理且麻煩??
: 向計程車招手之行為意思為要約之引誘,而甲主觀上並無意識招手行為為要約之引
: 誘,故行為意思不成立。而上題的表示意思,為甲主觀上行為已有意識此行為意識,
: ,而之所表示意識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識的誤認,故得類推適用§88。
: : 如果依照那律師所寫~根本不具行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懷疑他筆誤了
: : 我在推測那律師的想法是否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 : 請教各位的看法摟~~~
: : ps.大家熱情點嘛= =法律不是要討論才進步的快嗎??
: 以上為僅為個人之拙見~
當然你若要說招攬小黃的行為當做要約引誘也是可以
也有學者採此說法,可能是因為程客因為在很遠地方招攬小黃
看不清楚司機長相,如果一個辣妹招覽一部小黃,司機一看辣妹
露出色相,流口水,或者說司機長相令程客膽戰心驚,此時學者是
為了保護程客將招攬行為做為要約引誘,若真的90年台大這一題
以要約引誘來寫的話,根本並無討論錯誤的實益,因即使外觀誤以為
是招攬行為,當小黃停下來時,此小黃停下來要載路人表示對路人來
說僅只是要約行為,此時招攬的路人,管他錯不錯誤,拒絕就可以了,
因為要約引誘對路人來說不具有拘束力.
如果把招攬行為當做要約,就有探討錯誤之必要,此時你不妨自列兩說,兩說並陳
看你要採那一說,都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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