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法34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行政罰法34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行政罰法34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行政罰法34條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

  • 行政罰法34條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7-02 14:21:47
    有 599 人按讚

    彰化一棟部分樓層改建為防疫旅館的大樓,在星期三晚間發生火災,造成三位房客和一位消防員罹難。
     
    其中一位罹難的房客,曾經在火災當時拍攝影片,並表示「怕跑出去要被罰錢」。也有關心的民眾致電服務處,認為相關的規定不合理,應該要以逃生為重。

    中央社:彰化火警死者生前影片曝光 指廣播警報誤傳不敢跑
    https://bit.ly/36cc9KA
     
    就此,指揮中心已經澄清,隔離檢疫者遇火災、地震可逃出房門,衛生單位不會以外出為由開罰。
    https://bit.ly/3dAp1P7
     
    事實上,無論是刑法、行政罰法和民法,都有「緊急避難」的規定。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行政罰法還有財產),因而採取必要的避難行為,並不會被處罰。
     
    此外,所謂的避難,不只是單純的逃跑而已。例如火災發生時,如果出入口被封死,那麼為了逃生破壞門窗,當然也是可以的。
     
    總之,生命為重。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的狀況,請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火災知識延伸閱讀——

    林金宏的消防天地:彰化防疫旅館的悲劇,如果我在現場,我會怎麼做?
    https://bit.ly/3h8Kl0c

    林金宏:走過傷痛-火場求生一瞬間:
    https://youtu.be/ly9-iBciFJQ
     
    ——相關法律規定——
     
    刑法第24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二項)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行政罰法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民法第150條:「(第一項)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第二項)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行政罰法34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3 08:48:41
    有 1,212 人按讚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 行政罰法34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2 09:25:16
    有 1,510 人按讚

    很多同學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不熟,但是又很多題目在這個部分命題,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觀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行政罰法第3、7條2項、14條共犯、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3、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4、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
    5、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6、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7、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8、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