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法4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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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法42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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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42 在 Camillus’ 歷史劇場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9-16 10:36:34

(承上文)另一方面,莫斯科為要平息民怨,同時維持鐵幕裡「棒子與胡蘿蔔」的一貫統治手段,所以紅場也釋出不同方向的善意回應,包括了自治加盟共和國本身可以讓己身的傳統母語提升為官方共用語言 (與俄語平起平坐,但由俄語主導),同時也允許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自訂法律得以與蘇聯法律相牴觸而不受罰(當時波羅的海三國已...

行政罰法42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10:51:27

#法律白話文PLM 第9號IG圖文 Q:最高法院讓市斗小民亮票有罪,民代公然亮票有理? A:一般人所說選舉亮票違「法」,這個法指的是「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民投票法」,因此受到規範的選舉是地方政府首長及民意代表、立法委員、正副總統及公投等選舉,議員選議長則不屬於這...

  • 行政罰法4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6-03 08: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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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及司法實務近年増加很多,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
    (1)行政罰法第3條行政罰的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2)第7條2項對法人、非法人、機關組織的行政罰
    (3)第14條共犯
    (4)第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
    (5)第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
    3、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1)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鐵路法103年修法,將加價販售車票圖利行為,由刑事罰改變為行政罰,究應如何處罰?(109年地方政府特考已經出題!還會再考!)
    (2)法務部函釋(108年):裁量基準的行程規則修改是否有行政罰法第5條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
    4、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5、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注意行政罰的擴張!
    6、單一行為、數行為之處罰:以下是重要考點!
    (1)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
    (2)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3)行政罰法上「一行為」之認定:注意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接續犯)
    7、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8、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1)行政罰法第36條「扣留」的法律性質:程度行為
    (2)相對人不服扣留之救濟:行政罰法第41條
    9、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 行政罰法4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12 09:25:16
    有 1,510 人按讚

    很多同學行政罰法的法條內容不熟,但是又很多題目在這個部分命題,以下整理,行政秩序罰重要觀條文與命題方向,提供大家考前複習:
    1、行政罰的種類(行政罰法第1、2條),裁罰性行政處分V.S一般不利處分的區別(近年常考)。
    2、行政罰的對象(行政罰法第3、7條2項、14條共犯、15及16條之應併同處罰、17條行政機關成為行政罰之對象),尤其要注意行為責任(行為人)與狀態責任(所有權人)之處罰。
    3、行政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罰(行政罰法第15、18條)。
    4、行政罰之追繳(行政罰法第20條)、行政罰之擴張(行政罰法第21、22、23條)。
    5、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4、25條、釋字503、604、754號)、刑罰與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法第26條、釋字第751號)。
    6、行政罰裁處時效(行政罰法第27、28條)、管轄競合之處理(行政罰法第31條)。
    7、行政罰之裁處程序(行政罰法第33、34、35、36、41、42、43、44條)。
    8、按日(次、件)連續處罰之法律性質?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有關限期改善之罰鍰及送達(109年高考三級考題)。
    以上議題各位可以依序複習,自然可以掌握行政罰法的重點!

  • 行政罰法42 在 張維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25 13:43:53
    有 296 人按讚

    『虐嬰業者告市府竟勝訴 婦幼律師來解答』
    這兩個月來有許多的家長關心去年淯薪托嬰中心案的法院判決,尤其是看到媒體報導「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聯合報2020.07.11),擔心是不是以後類似的案子,惡質的園所都會被判無罪,今天維倩就用法院的判決書來跟大家聊聊法院的判決吧!

    🟢依據判決書來看,園方具體力爭四大點:

    1️⃣#園方已善盡管理之責:園方認為托嬰中心之介紹手冊、人員考核表、良民證及核備文件、每月校務會議記錄、line群組訊息回報與處理、被告對托嬰中心評鑑公文及總評表、以及員工約聘書、新進人員訓練、教室內架設監視錄影機等,這些文件與資料證明園方有盡管理者的義務。

    可是法院打臉:夏主任既然受任擔任托嬰中心之管理者,主任就代表托嬰中心監督管理托嬰中心之營運,但是該為主任其同為施虐者之一,法院認為托嬰中心並無自外於夏惠娟所為餘地,因此園方聲稱已盡選任監督責任而無過失的部分,確實是不足以採信!

    2️⃣#市府沒有給與陳述意見的機會:業者說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市府並無給陳述機會是違法行為,不過遭法院否定了!

    法院的認為中心內的老師、主任有虐待兒童行為,既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在社會局人員執行稽查時,夏惠娟等均坦承不諱,客觀條件上已經清楚明白足以確認,並不需要給予托嬰中心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代表新北市政府處理果決、調查明確,這點要給予市府同仁鼓勵!

    3️⃣#公告名稱部分:業者認為違規時應該只需要被公布機構名稱,並不需要連負責人的名稱都一併公布,但市府說,同名稱之托嬰中心得以並存於不同行政區域,且時有此情形,導致混淆不明確之虞。故被告公告機構名稱時一併公告負責人名稱係為避免民眾混淆,以致恐慌。這個部分法院也補充,立法目的是為防免受罰之兒少機構藉由改換名稱方式續為經營,似不能據以解釋法文內所謂「名稱」之範圍。所以法院認證是可以公告負責人名稱的!

    4️⃣#罰鍰的部分:由於裁罰的部分各縣市政府都會有裁量權,因此這個案件新北市府已經有針對違反兒少法第83條第1至4款制定了一個裁量基準,分別是:
    A.第一次違規:罰6至14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B.第二次違規:罰14至22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C.第三次違規:罰22至30萬、公布名稱、限期1個月改善
    D.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勒令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E.命其停辦而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其設立許可。

    因此法院認為市府在發現第一次違規就罰最重確實跟裁量標準不一致,認為市府有過失,因此在這個部分准許了園方的請求撤銷!!!

    整體來說,法院的判決多半都認為市府當初的裁處是對的,民眾不用過於擔心說類似的事件惡質園所不會受罰,但是,這樣的判決在處裡罰鍰與停辦的部分,倒是給了市府一個警惕,市府確實需要加強稽查的動作,讓處理準則符合制定的法律規範,才不會讓惡質業者有機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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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連結🔽
    虐嬰被重罰業者提告勝訴 新北市府將上訴
    https://0rz.tw/P1w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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