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行政罰法2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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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行政罰法2產品中有12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李明賢 -阿賢之聲,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權大橋,警方偷拍陷阱橋?》 看看數據,民權大橋內湖往松山端,近5年來超速被拍照取締高達2萬5822件,平均每天約為15件,等於機車騎士辛苦上班一天工資,通通繳給國庫;問題是,警方執法符合比例原則嗎?有多少是警方偷拍(如下圖)?難道,這不是陷害機車騎士嗎? 阿賢今天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第一:根...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

行政罰法2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違反依照第76條第2款規定,可以裁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也就是說,媒合兩個台灣人結婚,可以收費;但如果是媒合台灣人跟外籍新娘或新郎,就不能請求或期約報酬。 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呢? ...

行政罰法2 在 黃敬平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4-21 14:00:39

敬平日前接獲檢舉,指平鎮國民運動中心聘僱無照救生員,昨天新聞媒體也有報導這件新聞。 體育局事後也發新聞稿說明,「體育局於每月均有定期及不定期稽查但未能即時發現,將檢討改進」,顯見平鎮國運中心確實有聘僱無照救生員的情事,雖然體育局說那2位無照救生員已經離職。 按照行政罰法的規定,行為人如有違反行政...

  • 行政罰法2 在 李明賢 -阿賢之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8 13: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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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權大橋,警方偷拍陷阱橋?》
    看看數據,民權大橋內湖往松山端,近5年來超速被拍照取締高達2萬5822件,平均每天約為15件,等於機車騎士辛苦上班一天工資,通通繳給國庫;問題是,警方執法符合比例原則嗎?有多少是警方偷拍(如下圖)?難道,這不是陷害機車騎士嗎?

    阿賢今天在交通委員會提出質詢,第一:根據行政罰法第33條規定警方必須有明確告知或標誌;第二,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非固定儀式取締方式也有一定規定,從法條規定與過去法院判例,警方若是採取偷拍方式,民眾是可以提出申訴駁回罰單。

     答詢時,交通局長陳學台認為,警方執法目的應該是讓交通更安全更順暢,而非是為了執法而執法、為了開罰單而開罰單;交通大隊長涂國卿也承諾,會與內湖分局協調,未來執法會增加告示牌提醒。

     根據道交安全條例規定,橋樑若有分快慢車道,慢車道速限不得超過40公里;等於民權大橋汽車道限速50公里、機慢車道速限40公里;加上警方經常躲在上橋端偷拍,往往造成機車騎士超速被拍到,交大也承諾:以後執法確實有調整改善空間。

    阿賢也認為,該橋樑車禍多,應該採取一定速限;問題是,警方執法必須以讓用路人更安全為主,執法也不該躲起來偷拍,光明正大站在橋中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這不是更有提醒效果嗎?執法千萬不能本末倒置。

    【Ps:內湖分局長王寶章說明:
    有關本分局同仁在民權大橋上交通執法作為疑有不當之處,深切檢討改進,並已立即要求各單位主管教育員警執勤時不應再出現類似情形,會再加強內部訓練。】

  • 行政罰法2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8 08:13:10
    有 651 人按讚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 行政罰法2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13 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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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菸酒公司先前訂定「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免稅商店出入境購買免稅菸酒佣金回饋活動要點」,遭民眾認為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舉,經調查,台北市衛生局認違反菸害防制法且已3次違規,裁罰1500萬元。

    台灣菸酒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獲勝,撤銷原處分不必付1500萬元,但台北市衛生局也不服!認為原判決的見解跟最高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不同,並提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
    而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的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應該是指「菸品廣告或其他菸品的促銷行為,有直接或間將推銷促進菸品使用,達成菸品銷售利益的經濟活動」,這法規是為了避免業者用非典型的廣告方式來規避法規間接達成廣告的效果。
    同法第9條第1款及第3款所禁止者,也是針對促銷菸品和菸品廣告去做規範,因此如果折扣促銷的商品不包括菸品,或商業宣傳不是為了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就沒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規定。​
      
    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或帶團領隊導遊有推銷促銷菸品使用,也沒有查獲菸品折扣的證據,無法認定有違反菸害防制法第9條的情事,當然就沒有行政罰法第14條的適用。​
    再加上本件原處分本來就沒有援用《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案件爭執內容及結論也都與公約無關,故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
      ​
    ━━━━━━━━━━━━━━━━━━━━━━━━​
      ​
    《#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1、3款​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
    《#行政罰法》第14條​
    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
      ​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臺灣菸酒 #菸 #行政訴訟​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行政罰法2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04-11 17:29:06

    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則無法再處以行政罰鍰。

    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判刑確定,實際上之刑度多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若以張煥禎逃稅案為例,假設張煥禎判刑確定,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照現行法規定,張煥禎只要繳18萬罰金,還可免罰數億罰鍰,根本是在縱放惡意逃稅大戶。對此,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表態是否支持修法。

    2. 2018年民間消費、民間投資,皆不如主計總處原先預測,淪為配合政策宣傳、報喜不報憂。

    物價連年飛漲、薪資成長卻原地踏步,根據主計總處統計,物價上漲對中低所得家庭所造成衝擊最大。而所謂的薪資成長,卻大多出現在高所得族群。這個明顯對比,清楚反映年輕人的困境。

    此外,台灣家庭債務不斷攀升,目前家庭48%的可支配所得,都用來償還債務。家庭債務佔比中,高達63.56%為繳納房貸。這也清楚反映台灣面臨「高房價、低所得」問題日趨嚴重。

    3. 針對2020年的政府預算編列,請問核心指導理念為何?

    去年,紐西蘭Jacinda Ardern總理在World Economic Forum 報告「幸福預算」概念,並落實在其2019年的施政。政府將不再只以GDP成長作為目標,而是以照顧人民實際生活需要、重視可支配所得與社會福祉作為指導理念,足供我國政府借鏡。

    我認為,任何有志參選總統的人,也應該說明其未來如何透過預算編列實現其政策與理念。不應再發生像去年縣市長選舉時亂開支票騙票,現在馬上跳票的離譜現象。

    附註:
    2019-4-7 懂法之人,如何幫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rYx0O

    2019-4-1 財政委員會:奇葩的牌照稅線上繳納流程、權貴假帳逃稅的責任追究
    https://reurl.cc/EQ7WR

    2019-3-7 財政委員會:面對中國債務危機 台灣應該如何應對
    https://reurl.cc/A3qbY

  • 行政罰法2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01 17:30:03

    1. 民眾繳納停車費、罰單、燃料稅等,僅需身分證字號、車號即可查詢繳費。然而,財政部線上繳納牌照稅流程卻很「奇葩」。如果手上沒拿「銷帳編號」,還無法繳款,完全喪失網路繳稅的便利性。對此,我要求財政部長承諾,盡速改善此種毫不便利的系統。

    2. 炒房大戶黃勇義,2003年至2011年間利用人頭做假帳、逃漏稅17億元,2017年遭地方法院判刑4年。財政部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追繳17億元漏稅,還可以再裁罰51億元罰鍰。

    然而,卻有媒體報導:「國稅局官員直言,依《行政罰法》規定有刑事罰,行政罰將免罰;換言之,黃勇義關一天竟然可以抵13萬罰金」。請問財政部立場:這是假新聞嗎?坐牢後,到底還能不能進行行政裁罰?

    3.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在此逃漏稅長達九年的期間,國稅局都不知道嗎?已經要求補稅了嗎?是否已經依法裁罰?還是遇到權貴就縱放?財政部所屬單位是否接到有力人士替本案關說?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徹查到底。

    附註:

    2019-3-28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基層檢察官指控檢察長關說 法務部徹查決心在哪?
    https://reurl.cc/A6jMj

  • 行政罰法2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3-10-07 16:48:19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7)天在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衛生福利部長邱文達,詢問「食物銀行」立法進度;邱文達回應,與相關單位研議後,以在社會救助法制訂「專章」為目標,修正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送至行政院審議。

    林佳龍表示,今年7月組織改造後,食物銀行相關業務已併入衛生福利部,但在組織改造前,2013年1月2日曾在社福衛環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附帶決議,相關單位應積極推動「實(食)物銀行」之設置,並提出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於3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目前確定已經跳票,林佳龍呼籲,行政單位加緊研議的速度。

    林佳龍說,內政部於4月9日將草案函報行政院,但該草案過於粗糙,而他於102年4月16日在立法院辦理食物銀行公聽會後,4月19日自行提案食物銀行法草案共16條,而後內政部才研議社會救助法增訂專章的可行性,報請行政院審查,卻遇上組織改造,衛生福利部於8月6日再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釐清議題及共識,該修正草案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於9月6函報行政院,目前規劃專章共規劃六個條文,林佳龍於質詢時呼籲邱文達,應掌握進度,盡速處理,邱文達也當場允諾。

    針對食物銀行法律免責部分,過去前衛生署食藥局官員曾表示,行政罰法中,已將這類非故意過失予以免責,但民刑事部分,還需參考法務部意見,林佳龍詢問衛生福利部意見,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司長李美珍則回答,目前傾向依現行食品衛生相關法令規定辦法;但林佳龍則建議,應該朝處理「重大及故意」方向,李美珍則表示會在行政院審議時提出。

    林佳龍表示,針對捐贈食物銀行物資及資金可以抵稅的部分,財政部曾說,捐贈食物給食物銀行,目前已可享有抵稅優惠,不需要另訂減稅法律,但對視捐贈物品個別訂定扣除額,規範實物捐贈的抵稅方式,衛生福利部也承諾有研擬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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