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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倒置台灣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黨產條例釋憲 凶多吉少?
葉慶元/中國國民黨考紀會主委(台北市)
大法官將在8月28日宣示黨產條例是否合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周五下午,司法院大法官將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宣布解釋結果,針對此件對於我國政黨政治具有指標性意義之案件,雖說各界預期均不樂觀,但筆者不信人間耳盡聾,謹此再做最後呼籲,盼望能喚起大法官們的憲法良心。
本次釋憲案件,首先需商榷者即為程序之不正義。若干大法官因立場明顯偏頗或曾參與黨產條例之立法程序而被聲請迴避,然均遭司法院駁回聲請;司法院以這些大法官本身與黨產條例無利害關係,即否定渠等有偏頗之虞。然而,迴避制度要避免的不只是心有定見的「偏頗」,而是只要有偏頗的高度可能性(「之虞」),就足以摧毀社會對大法官的信任。實則,對於黨產條例立法前之積極參與,甚至在被提名大法官時直言不違憲的大法官,社會大眾實難相信他們的公正性;司法院駁回迴避聲請,對司法公正性已經造成了難以回復的戕害,更使黨產條例的合憲性蒙上一層疑雲—如果沒有這些被聲請迴避的大法官參與,黨產條例有可能會合憲嗎?是不是就是因為違憲爭議太大,所以這些大法官一個也不能少?
有鑑於司法的獨立及公正性不容質疑,大法官針對真調會(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釋憲時,時任司法院正副院長的翁岳生、城仲模大法官乃在其他大法官認為不用迴避的情況下,仍主動自請迴避;當民進黨質疑大法官彭鳳至就NCC組織法釋憲案應迴避時,雖身為準NCC主委之妻並非法定迴避事由,彭大法官亦自請迴避;就同性婚姻釋憲案,大法官黃瑞明因配偶立委尤美女曾提案同性婚法案而自請迴避。此次釋憲案,黃大法官的配偶依舊是黨產條例提案人,卻未如前案七四八號解釋般自請迴避,就不禁令人費解。
此外,本案在言詞辯論過程中,學者時期對黨產議題學有專精的大法官們似乎早已心有定見而未發一語,未能形成憲法對話,非常可惜。這些學者在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讜論侃侃,是台灣邁進民主法治國的重要力量,居功厥偉;貴為大法官後,須以憲法守護者允執厥中的角色自許,不能因意識形態的政治掛帥,透過黨產條例解釋摧毀多少民主先賢犧牲奉獻而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果實。這次黨產條例有關真正溯及既往、舉證責任倒置、取得時效廢除的議題未必都在辯論提綱內,即將作出的解釋極有可能不是爭議的結束,反而是爭議的開始。
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曾指出,面對「政治司法化」、「司法政治化」的嚴苛挑戰,屬於司法權一環的釋憲機關,應發揮司法自制精神,避免介入政治爭議,但對於涉及人民基本權的案件,不論政治性如何,均應從嚴審查,容無迴避餘地。在迴避議題上未能體現司法自制,面對同時涉及人民結社自由及財產權等基本權侵害的黨產條例釋憲案,解釋時就應該從嚴審查。
德國處理黨產問題是為了維護政黨公平競爭,與威權時期人權受到侵害而需要彌補之轉型正義無關,台灣早已經歷三次民主政權輪替,黨產條例與其立法目的「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已背道而馳。倘若全部合憲,無異於回到德國納粹時期,領導者取得國會多數就可以為所欲為,如此一來黨產條例不是在鞏固民主,而是在鞏固民進黨政權!大法官們如能適時導正,宣告黨產條例違憲,才不辜負憲法守護者之名器。
舉證責任倒置台灣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法律核心精神
保固目的是保護買方、幫助買方取得比不動產瑕疵擔保更為有利地位。法院判決實務上更清楚說明,保固約款的核心精神是「讓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效果」,意思是在保固期間內有瑕疵發生,買主當然可請求賣方負責,但這 #不代表就可因此排除交屋六個月後買主對房屋漏水提出賠償請求權(保固條款不是用來幫賣方減輕擔保責任)。
如以買賣雙方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為例,則賣方對於保固期間內之漏水當然負修補義務,買方不必證明漏水是交屋時即已存在,賣方更不得舉證證明交屋時無漏水而免責。
📍買方對賣方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的前提
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就是 #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前就隱含在房屋內且未被買方知悉。
📍保固期限後仍可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
在上述前提下,即使保固期滿後,賣方還是要對賣出不動產負責。所以,保固期限後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並非保固期後,屋主就無須負擔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如果屋主是佛心保證自己的房屋絕無漏水或瑕疵,而約定短於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期間,買方其實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屋主想約定短期保固期間以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可能就要失望了。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一
舉證責任倒置台灣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卡管責任倒錯 法制安在?
林清汶/ 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卡管
教育部長潘文忠近日在立院答詢時,認為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應就其所涉及爭議事件,負有出面澄清說明之義務,否則「如有違法將不予聘任」。四月十二日即有一群台大師生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教育部相關人員涉及瀆職。
管案已由單純教育行政事件升級複雜政治事件,並引發台大師生及社會民眾共同矚目;其間所涉及教育行政倫理遭破壞殆盡,對法制威信更形同解體。豈有部長就當事人對指摘事強求說明有無涉案之理?
依法,任何人對於其罪證都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如某人指對方涉及不法,並非相對人自我澄清,而應由指陳之人負責舉證之責任,豈有被指陳之人負澄清之理,此乃一般法理通則。台灣政治文化被政客名嘴破壞無遺,但最終之基本法制仍要固守。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居然要管中閔就檢舉事件之有無澄清表態,乃係舉證責任倒置之舉措。更何況,如管所說一切純屬誤會,難道風波就此平息焉?可以順利上任哉?
台大校長為至高崇隆之名器,執政當局今卻以各種政治手段百般阻擾,讓法制淪喪至此,悲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