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舉證責任倒置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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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舉證責任倒置產品中有2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林智群律師(klaw),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有人說台電是私人公司,不適用國賠法, 為什麼我還是在講國賠法? 其實國賠法修法 已經把「公有」公共設施的「公有」拿掉了, 只要是公共設施, 不管是否為「公有」都適用國賠法, 立法理由是 之前那個「公有」 讓國賠法適用範圍變得很窄, 所以拿掉「公有」, 那不管水壩是國家財產還是台電資產, 這個設施是...

  • 舉證責任倒置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9-17 10:21:07
    有 739 人按讚

    有人說台電是私人公司,不適用國賠法,
    為什麼我還是在講國賠法?

    其實國賠法修法
    已經把「公有」公共設施的「公有」拿掉了,
    只要是公共設施,
    不管是否為「公有」都適用國賠法,
    立法理由是
    之前那個「公有」
    讓國賠法適用範圍變得很窄,
    所以拿掉「公有」,
    那不管水壩是國家財產還是台電資產,
    這個設施是公共設施,
    就會落入國賠法適用範圍。

    台電自己也講
    雖然之前他們的電線電死人都不被認為適用國賠法,
    但因為國賠法已經修改,
    這次如果上法院,他們也不敢說法官會怎麼認定。

    其實這個事情用民法侵權行為也可以處理,
    用國賠法的差別是舉證責任倒置,
    民眾證明自己有損害跟因果關係後,
    對方要證明自己在設施維護上沒有過失。
    不過在訴訟上一定是兩個都會主張的!

    #這個禮拜是國賠週嗎?

  • 舉證責任倒置 在 元毓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9-06 17: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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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有趣,特別是這段:

    「... 關於法律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只要業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已沒有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

    舉證責任倒置放在產權所有人上,有意思。

    非限於工地或工作物(中華民國民法第191條),中國大陸方面擴大到社區。

    另外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對於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成立的論證邏輯差異(合理懷疑vs 超越合理懷疑)此案也是一個不錯教案。

    而從法律經濟分析看侵權行為這塊來說,這也可成為經典案例。

    如美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知名法官R. Posner研究指出,侵權行為法在過失責任上的判例有「以阻止事件發生成本最小假設」之傾向。

    在本案中法官似乎暗中採納類似邏輯,雖然本案難以提出證明何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造成損害,但以「該社區有人居住」戶數為整體損害賠償主體,有助於該社區未來對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反之,該社區未善盡危險物品之自我管理,也可以在廣義上構成某種「未盡注意義務」之過失責任。

    這邊可以注意,本案法官排除了「確實未有人居住戶」的所有權人責任。此點暗合我前述的法律經濟分析邏輯。

    https://chinaqna.com/a/115550

  • 舉證責任倒置 在 民意論壇:聯合報。世界日報。udn tv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8-31 14: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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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產條例釋憲
    如何因應株連九族的憲法破毀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台北高等法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部分全部合憲。記者林澔一/攝影

    上周大法官就黨產條例作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以今非古,不受理深水區的舉證責任倒置於被調查者、時效制度廢除等規定,進而宣告列為言詞辯論提綱的條文合憲。大法官既然定調允許基於轉型正義重大公益目的以今非古,爭訟案件該如何處置,方能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理由書認黨產條例所規定「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不違反明確性原則,在我國法制上尚非陌生,實質控制或類似用語在彰顯控制者與被控制者間存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且已具體明定實質控制之判斷面向,故從文義、目的與體系關聯性觀之,其意義應非受規範者難以理解,且為其所得預見。在司法審查上,則指出:「實質控制之涵義最終亦可由法院依一般法律解釋之方法予以確認。」闡明行政法院可依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來確認是否具有「實質控制」;另也強調對政黨是否實質控制人民團體,法院可從「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來判斷政黨與該人民團體間是否具有「支配、管領或從屬之密切關係」;並審查「政黨以捐助、出資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之營利性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或機構,是否為該組織等所充分知悉」。

    期許未來行政法院的法官,可秉持其一般法律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意旨,以守護憲法及保障人民權利的高度,就具體個案情形做出合法恰當之判斷。面對公益性「曾為附隨組織」如救國團、婦聯會等在訴訟中尤其在適用公司法的實質關聯性發生困難時,可依前述方法解套外,並參考德國在黨產行政訴訟中多是透過和解方式,來解決爭議。

    就「過去式附隨組織」是否牴觸法律禁止溯及既往,理由書抄黨產條例第一條立法目的,稱「目的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繼而認為該法是「溯及既往之法律」,但基於上開公益而例外合憲。

    但轉型正義之意義跟概念,在法學、政治哲學上見仁見智,國際人權法上對於轉型正義概念也意見分歧—如匡正民主、探討人權迫害(後者我國已有如二二八條例等,早已落實),而多數意見卻僅論道:「基於憲法民主原則保障政黨機會平等及建構政黨公平競爭機制之義務,國家應採取回復或匡正之措施,以確立憲法所彰顯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不但對於轉型正義概念語焉不詳,沒有充分詮釋概念定義、在憲法基本權之依據、憲法第廿三條中哪一個具體理由,甚至僅以「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匡正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狀態,以落實轉型正義」為由而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法律禁止溯及既往,這是「揮舞轉型正義之大旗進而宣告法律合憲」,欠缺其他憲法上之具體理由,大法官錯失這次將轉型正義概念清楚表明的機會!

    再者,多數意見並未預見該法規範實施所造成「打擊過廣而殃及無辜」株連九族之後果(如同詹森林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所指出),更是忽視該條對於人民團體權益造成嚴重侵害。

    回想釋字六三三號解釋將當年藍委力推的真調會條例若干重要條文宣告違憲,彼時大法官的風骨與素質,令人敬佩。如今自甘附隨政治服務,著實可悲。面對憲政上的風雨如晦,就遭受株連者,期待法官應抱持作為疾風勁草的風骨,避免再一次的憲法破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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