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舉證責任倒置轉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舉證責任倒置轉換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舉證責任倒置轉換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舉證責任倒置轉換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166的網紅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

  • 舉證責任倒置轉換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6-01 2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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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後,賣方還要負責漏水嗎?】 

    房屋漏水一直是台灣不動產買賣糾紛之中最常見的瑕疵類型,律師經常在訴訟中看到買賣方雙方在買賣契約有特別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買賣雙方也都簽名,但房屋卻在交屋六個月後發生漏水,則在保固期滿後,買方可以就漏水瑕疵向屋主主張權利嗎?

    📍先談保固條款的法律核心精神

    保固目的是保護買方、幫助買方取得比不動產瑕疵擔保更為有利地位。法院判決實務上更清楚說明,保固約款的核心精神是「讓舉證責任倒置發生轉換效果」,意思是在保固期間內有瑕疵發生,買主當然可請求賣方負責,但這 #不代表就可因此排除交屋六個月後買主對房屋漏水提出賠償請求權(保固條款不是用來幫賣方減輕擔保責任)。

    如以買賣雙方約定漏水保固六個月為例,則賣方對於保固期間內之漏水當然負修補義務,買方不必證明漏水是交屋時即已存在,賣方更不得舉證證明交屋時無漏水而免責。

    📍買方對賣方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的前提

    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就是 #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前就隱含在房屋內且未被買方知悉。

    📍保固期限後仍可提出房屋漏水賠償請求

    在上述前提下,即使保固期滿後,賣方還是要對賣出不動產負責。所以,保固期限後發生漏水,買方仍得依民法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主張權利,並非保固期後,屋主就無須負擔房屋漏水之瑕疵擔保責任。

    所以,如果屋主是佛心保證自己的房屋絕無漏水或瑕疵,而約定短於法定瑕疵擔保責任之保固期間,買方其實可以欣然接受;但如果屋主想約定短期保固期間以排除瑕疵擔保責任,可能就要失望了。

    #房屋漏水法律系列之一

  • 舉證責任倒置轉換 在 姜冠宇醫師 Pro'spec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8-10 16: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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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奕含事件的後續,針對這事情,我的想法初步是這樣

    🔰 法律的本質是不能隨便處理一個人
    所以基於這因素,刑法是不可能拆除無罪推定的設定

    ✅ 但是,民法就不一樣了
    民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受害者這邊
    所以才會有消保法和重大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倒置」
    因為這涉及病患是專業知識上不對等,所以先採醫師有過失認定

    ✅ 如果以此概念
    那在台灣社會結構下性侵的受害者舉證能力弱勢也是不爭的事實
    那麼 "#重大性侵" 概念進入民法是否可為突破的方向

    ❎ 糾結在刑法戰場
    台灣要多關一個人,也會有監獄資源的問題
    緩刑後也未必能實質懲罰實質有罪的人

    ✅ 過去的醫療糾紛是天價3000萬可讓醫師幾乎家破人亡
    如果運用民法,對惡狼經濟制裁使社會成為他真正的牢籠
    也不失是一個好辦法

    所以文中最後所提的"#奕含法案":
    1.密室犯罪積極同意舉證責任轉換,
    2.立法公開性侵犯個資,強制配套修改個資法。

    我主張設在民法!
    在重大疑性侵傷害情節,如最後結果受害者自殺
    應該舉證責任導致,用經濟的力量給予惡魔制裁

    📋 剝奪一個人的財富,貧窮,才是真正的牢獄
    --

    內有林奕含在政大女排的照片
    我不忍看第二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