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無論如河,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工會、書店、居護所,無論如河帶著這三個面向的社會實驗,每日練習一種社會、生活中的身心平衝狀態。但最難的就是學習如何帶著不公不義的憤怒,還能不影響生活好好前進。 基護工會因小竿案而發起#NSMETOO 活動,許多遭受同一個護理長霸凌的護理人員紛紛出來指控。但目前此事的發展出人意料,小竿除了遭受職場霸...

  • 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 在 無論如河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0-18 10:5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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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會、書店、居護所,無論如河帶著這三個面向的社會實驗,每日練習一種社會、生活中的身心平衝狀態。但最難的就是學習如何帶著不公不義的憤怒,還能不影響生活好好前進。

    基護工會因小竿案而發起#NSMETOO 活動,許多遭受同一個護理長霸凌的護理人員紛紛出來指控。但目前此事的發展出人意料,小竿除了遭受職場霸凌,還遭陽大醫院惡意解僱。這條漫漫長路不知道還有多遠,本周日在宜蘭《小屋子有書》,小竿與家屬將現身控訴冤屈始未,請大家一起幫小竿加油!

    小竿三年多來的職場霸凌以及被護理長毆打後面對陽大處理不公「案外案」所苦,被控毀壞監視器等官司纏身,一邊要與職業性憂鬱症搏鬥,現在還遭惡意解雇,不給任何資遣費。

    經過宜蘭縣政府漫長的協調會與調解程序,宜蘭陽大毫無誠意接受調解,二次勞資協調開了三次協商會議,還出動勞工處處長旁聽會議,最終宜蘭縣政府無奈認為勞資雙方歧見甚大,無法達成共識,小竿案調解不成立。但明明談判破局,院方卻片面解讀協調過程中,小竿提出的和解條件:倘若院方認為阿長霸凌惡行罪證確鑿,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片面解讀小竿提出離職故發存證信函解雇小竿。
    目前全案已就職業病鑑定進入勞保局書面審查程序,我們希望勞動部、職安署與司法機關能還給小竿一個公道!

    倘若院方認為小竿得依法適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終止勞雇契約,自應依照勞基法給予資遣費。否則就是惡意再度職場霸凌小竿,簡直太跨張!

    如今一腳踢開小竿,不認萬芳醫院所開出的職業病憂鬱症診斷書,針對所有勞方主張如資遣費(勞基法14條)、職災補償(勞基法59條)全無接受調解的誠意,對受害者更是不聞不問。
    宜蘭在地的朋友,歡迎今天過去幫小竿加油好嗎?

  • 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1-14 18:40:21
    有 491 人按讚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 終止勞動契約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09-03 11:56:43
    有 677 人按讚


    最近聽一些朋友說,零售業的生意越來越差,特別是開餐廳的,有幾位已經認輸熄燈,還有一些則是在苦撐,想起以前自己和老公在擺夜市的時候,生意好辛苦,生意不好煩躁,做生意的人,真的是沒有放心的一刻。做老闆的一旦生意不好,第一個想到的就是節省成本,最近看到了一個案例,老闆因為訂單大減,決定把工廠從台北遷到桃園,節省廠租,然而,對員工而言,交通跟時間成本卻增加了,那麼,究竟誰該讓步呢?其中一位員工甚至因此向法院提出,要單方終止和老闆的勞雇關係,並要求老闆支付資遣費,對於這樣的緊張關係,我們事務所的律師特別給老闆與員工不同的建議。

    在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有列出五款所謂的「調動五原則」,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能違反勞動契約的約定,而且要符合下列幾個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因此,我們建議老闆們:
    在經營事業有需要調動勞工的工作職位或環境時,應該考量被調動的勞工狀況本身對調職適應的可能性,在合理範圍內,也應提供勞工一定的協助,或是在擬定調職政策時,讓勞工有參與的機會,才可以避免爭議。

    給勞工的建議則是:
    若遭到公司調職,而本身無法勝任時,可以要求雇主提供一定之協助,若雇主的調職違反勞基法時,可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遇到不合理的調職,建議員工們可以發出存證信函宣示自己的權利,否則有一天要打官司的時候,就沒有證據自己是不同意調職的喔!

    只要在下面留言「我想要存證信函範本」,律師娘就會私訊給你,也歡迎分享給朋友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