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

  • 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1-14 18:40:21
    有 491 人按讚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 勞資爭議調解存證信函 在 勞基法 vs 薪資計算 vs Excel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11-01 21:59:47
    有 7 人按讚

    【資遣績效劣等員工台灣之星敗訴 法官:未給改善時間】
    ◎士林地方法院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017-10-31 20:39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
    ◎郭姓女子3年前任職於台灣之星
    ◎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
    ◎郭姓女子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萬7500元薪資,另請求.......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連結下列網址詳見全文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89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