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毛律師混酥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

  • 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1-14 18: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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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問題請向專業律師諮詢 不要誤信奇怪的網路粉專】
    今天有個勞資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很緊張的來問我
    說他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好像很專業的勞資處理粉專
    說勞資調解一定要在知道公司有違法事由三十天內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並且提起調解
    不然就會有除斥時間三十天過了就不能提起
    證據再充足也會敗訴

    我一聽驚呆了
    馬上請他把文章傳給我看
    結果一看之下這個粉專引的法條是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6款以及第二項但書
    但其實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跟第二項但書是這樣

    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II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所謂的三十日
    不是說你三十日要去提起訴訟還是調解還是告知雇主才能請求損害
    而是三十天內要去 #終止勞動契約

    這一條規定的是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但書指的是如果發生使勞工需要立即非自願離職的情形,會有形成權 和 除斥期 30天的限制,這時建議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以條款提終止勞動契約。

    沒有什麼爭議發生一定要在30天內一定要去調解不然就會敗訴的規定
    也沒有一定要在30天內寄存證信函這種規定

    這個粉專我還沒有細看
    不知道裡面除了這一點還有多少錯誤
    按讚的人還有6000多
    不知道已經誤導多少人

    再次提醒大家網路上錯誤消息很多
    遇到法律問題
    請千萬確認你的訊息來源是否為合格律師
    最好的方式
    還是直接找通過律師考試的執業律師諮詢比較有保障

    #我不是醫生也不是藥師但我在康是美打過工接受過員工訓練線上提供過3000人用藥諮詢服務頗受好評
    #大概這個意思

  • 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0-23 21:28:45
    有 809 人按讚

    (文末送書喔!)~聽聽被老闆非法解僱一定要先自保的一件事!!
    最近有些創業的朋友在跟我唉說景氣不好,生意差,出現前所未見的虧損,想要轉行又擔心風險,現在唯一想到的路,就是縮減成本,降低人事預算,看能不能度過這個寒冬,再慢慢想有什麼找回春天的機會。

    可是…..降低人事預算,一開始是遇缺不補,再不行就可能要裁員,這下遭殃的就是員工了,然而,同甘共苦那麼久的員工,真的可以因為景氣不佳、營收減少被犧牲嗎?
    前一陣子,律師娘就看到一個勞工訴訟判決,是一位在上市汽車公司開發部門工作的員工,因為孩子出生申請育嬰留停,沒想到育嬰假結束回公司上班,立刻就被公司通知資遣,現在勞工意識抬頭,這位開發專員聽了律師的意見,就向法院請求確認兩造間的僱傭關係存在,也就是主張老闆的解僱是無效的,大家覺得,她的請求合理嗎?有機會勝訴嗎?

    其實,當勞工被解雇時,通常有分為合法解僱跟違法解雇,而合法解僱勞工需要符合一些法定要件,這在勞基法第11條有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通常公司用這些理由來解雇員工,就會開非自願離職書給員工,這樣員工就可以請領失業補助。

    不過,有些員工會覺得那根本就是公司的違心之論,想違法解僱所以才找一些藉口。這時候就會有被資遣的員工向法院提起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這種訴訟最驚人的就是,有時候訴訟一打一兩年甚至更久,如果最後員工勝訴了,不僅這期間員工的薪水都要付好付滿(即使員工沒去上班),還得乖乖讓員工回去上班,所以我們事務所就有遇過員工打贏官司可以不用上班還拿到上百萬薪水的案例。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這個案例,這家資遣開發專員的公司,則是向法院提出他們在資遣勞工的時候,近五年的營收都下滑,規模跟員工也都持續縮減的證據,因此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法官認定公司的資遣是合法的。

    律師娘建議,員工們若被通知資遣覺得不合理,要趕快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催告對方受領勞務,以免被依曠職加罪於身。而老闆們要資遣員工前,證據要準備充足,才不會最後無預警要付上百萬的薪水,還得乖乖讓員工回來上班喔!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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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自願離職存證信函 在 立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1-07-01 00:09:11
    有 14 人按讚


    「其實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一旦涉及減薪、調職或調班等勞動條件的不利變動,雇主不得未經勞工協商同意,片面更改當初勞動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所以當勞工遇到被迫自請離職的情況時,應該立即、明確地表達反對的態度,並且把握30天的法定期限,先對公司寄發存證信函,循著《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向雇主請求給付『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若雇主拒絕配合,應儘速前往當地勞工局申請『調解』和『勞動檢查』,積極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