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積極事實舉證責任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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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萬的網紅巴打台,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8月22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d4ZukFb5mHA 請各網友支持, 課金巴打台 (過數後請標明所支持的節目或主持, 把入數收據WhatApps 至 : 94515353 ) - 恒生 348 351289 882 - 中銀 012 885...

  • 積極事實舉證責任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05 19: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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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要件。受任人本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倘 #違背委任關係而未善盡照料本人財產之義務,或 #濫用受託事務之處分權限,#均係本條所定「#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又本罪為結果犯,並以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已否受有損害,為區別既、未遂之標準。如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客觀上尚未因受任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致生損害,而僅生損害之危險者,尚不得論以該罪之既遂犯。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範圍,包含本人現存財產之減少(即 #積極的損害),及新財產取得之妨害(即 #消極的損害)。本人是否受有損害,應從 #經濟上之觀點 就其財產狀況予以評價,積極損害固無庸論,惟消極損害,則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一切情事,原本預期可以取得之利益而未取得之損害(民法第216條第2項參照)。#但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而欠缺客觀之確定性者,#則無消極損害可言。所生損害固不以能明確計算或有確定之數額為必要,但 #仍須事實上確已生有損害。#公司之商業信譽、#經濟評等或營業信用等無形財產之損害,#縱未能證明其具體金額,#仍屬對於公司之損害;但是否確實對於理性投資者、消費者或往來客戶因而產生對公司不信任、負面之影響,造成未來業務量之減損,而有可預期利益之損害,仍應由檢察官負客觀舉證責任。

    -----------------------------------------------

    【補充說明】

    關於背信罪「背信行為」的本質,究竟是「違背忠實」還是「濫用權限」?學說認為,濫用權限是違背忠實的特殊型態,刑法第342條係規定「違背其任務」,解釋上均可包含此二者。

    而背信罪財產損害之認定,學說認為,只要行為人違背任務後,導致本人的整體財產少於原先其擁有之整體財產,即屬之。不過,所謂的損害(損失),亦包含「倘若履行任務可能帶給本人財產利益」的部分,也就是「應增加而未增加」之財產利益,亦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34號刑事判決曾指出:「背信罪所謂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需從整體財產法益觀察,一般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均包括在內。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關於消極損害的認定,似乎僅空泛陳稱「期待利益」,但學說認為,應是極有可能發生或在法律上獲得一定擔保的預期利益才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250號刑事判決則是直接援引民法第216條第2項所失利益的概念,作為消極損害範圍的限制,供同學參考。

    最後,「商譽損害」能否作為背信罪保護的對象?惲純良老師曾為文詳細分析,可另參考惲純良,商譽損失作為背信罪之財產損害?,收錄於:經濟刑法問題學思筆記(一),2020年5月初版,頁395-418。

    * 以上內容主要整理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上),2020年7月二版,頁203-204、216-217。

  • 積極事實舉證責任 在 鄭品娟-為台灣好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6-11 13: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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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告了(3)!
    終於有正義人士替台灣人民出面申冤。希望這次提告,得以停止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肆無忌彈」的利用疫情「血輾台灣人民」。

    大家看看,這些真正關心人民的人,是誰?鍾琴前局長及「新黨」加油!人民感謝你們。

    ⁃ C. C. -
    2021/06/11

    請看以下刑事告發狀內容: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 積極事實舉證責任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3 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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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說不要,但也沒說要,到底是要還是不要?】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有一件判決的事實是這樣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侵訴字第18號):
    被告至女友家拜訪,後與女友一家人、包含女友的表姊等睡在同一張床,被告半夜用手觸碰屁股、對表姊指侵,因表姊感到羞恥、怕不被其他同床家人相信,便不敢呼救。後表姊離開房間至廁所外傳LINE向朋友求助,被告跟上並按壓表姊頭部、示意表姊幫他口交,表姊表示不願意、不然用手幫被告等。後經檢察官起訴被告後,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法院認為:若被告是強制性交、有使用強制手段,則同床的人應該會被驚醒,又於廁所外期間,被告按壓表姊頭部後無繼續壓,並不屬於刑法上的強制手段,且表姊究竟是因為廁所外距離外婆房間很近怕吵醒外婆所以不要,或者是真的不要,有待查明。表姊並沒有施以反制等手段表示不要的意願,被告是否有強制性交犯意,並不明確,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被告無罪。

    在上面的案例當中,被告是否真的犯下強制性交呢?這裡可能牽涉到刑法的強制性交罪是否要採「積極同意」的判斷有關:

    🎸YES MEANS YES:
    積極同意指的是,只有明確的對於是否要發生性行為明確的說「好(包含語言上、肢體上等)」,才是好。如果沒有得到明確的好,就會有違犯刑法上強制性交罪(俗稱性侵)的問題。目前採積極同意的國家有:英國、加拿大、瑞典等國家。
    目前臺灣的刑法尚未採取積極同意的模式,也就是說,當這個案件的被害人並沒有說好、但也沒有說不好的情況下,如同上面在嘉義發生的案件,加害人是有可能會被判無罪的;若我國是採取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則既然上面的表姊沒有說「好」、且也沒有動作明示被告「好」,那當然就會構成強制性交。

    🎸YES MEANS YES的立法模式會不會讓「『事後』反悔的人」跑去告對放強制性交呢?
    人生就是充滿一練串的後悔,有時後悔做太多、有時後悔做太少(菸)。反對積極同意立法模式的人時常會有這種疑惑,但即使是採積極同意的立法模式,舉證責任仍會落在原告上,原告仍必須主張自己發生性行為的「當下」不願意發生性行為。只要沒有舉證成功,被告仍然是會被判決無罪的。

    🎸重點真的是在YES MEANS YES的立法模式嗎?
    採取這種立法模式,絕對不是代表性侵的案件會日漸減少,而只是更凸顯出人們之間發生性關係應該完全基於尊重之上。更重要的應該是,想要發生性關係的人應該要理解到你自己想爽別人不一定想跟你爽、進而應該去取得對方的同意;而不想發生性關係的人,也應該肯定自己是性的主體,把話說明白不要曖昧,否則曖昧可能真的會讓人受盡委屈。

  • 積極事實舉證責任 在 巴打台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8-22 11:00:16

    香港今日社論2020年08月22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d4ZukFb5m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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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報社評
    政府公布全民自願檢測計劃,以及勾勒未來抗疫部署,為社會經濟復常鋪路。第三波疫情最近有放緩迹象,可是社區傳播鏈一日未清除,疫情隨時有可能復熾,經濟無法「可持續重開」,香港很難走出困頓局面。抗疫不應政治化,全民檢測雖非萬能,甚至有如大海撈針,然至少有助找出更多隱形傳播鏈,有利經濟民生復常,既然現在香港有此能力,就應該盡力去做,市民積極參與,定可事半功倍。有能力迅速撲熄疫情,是經濟復常的基礎,高效控疫部署,離不開早發現、早隔離、早治療,現在香港在病毒檢測能力、隔離和社區治療設施方面都有較明顯改善,各方需要認真思考如何進一步提升病毒追蹤能力。疫情曠日持久,防疫措施一鬆綁,病毒便有機會乘虛而入。不少國家地區嘗試重開經濟後,疫情都出現反彈。

    蘋果頭條
    南韓情報機關表示,北韓最高領導人金正恩胞妹金與正,已成為北韓實際上的二把手,但不一定已獲指定為他的繼任人。南韓前總統幕僚、金大中總統時代的青瓦台國情狀況室室長張誠珉引述中國消息指,金正恩早已昏迷不醒,而北韓領導人除非病得很重或者政變被廢,否則不會下放權力,金與正獲權此舉證明金正恩病重。身為南韓國會情報委員會成員的議員河泰慶周四表示,金正恩已交出一定權力給金與正,「底線是金正恩仍掌有絕對權力,但比起過往,他交出了多一點權力。金與正是他事實上的二把手」。河泰慶又說金正恩也下放了一些經濟和軍事政策的決策權給其他高層官員,他猜測此舉可能旨在減輕金正恩的壓力,好讓事情一旦出錯時他可避免受到責難。

    東方正論
    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港府終於硬起來,公務員事務局日前致函各部門,若有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涉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可遭解僱,得到四大公務員團體發聲明支持。姑勿論如何,公僕食碗面反碗底的歪風不可長,現在才執正來做已算遲了。去年的反修例黑暴,政府內部的牛鬼蛇神統統現形,公務員更公然站在反中亂港最前線。由去年六月至今,有四十六名公務員被捕或被起訴,當中包括消防處的紀律部隊人員,以及政務司司長辦公室轄下助理文書主任,以至輔警高層等,顯見公務員操守出問題並非冰山一角,而是整個政府皆充斥歪風,令人嘩然。

    星島社論
    本港第三波疫情稍為回落,目前正值關鍵時刻。港府昨日公布下月一日開始展開「普及社區檢測計畫」,十八區設逾百個社區檢測中心,篩查出社區的隱形患者,以盡快切斷傳播鏈。計畫為期七至十四日,市民下周起網上預約,由醫護人員為自願參與的市民採樣。五十名內地核酸檢測人員昨早抵港,準備檢測工作。至於有多少市民參與檢測計畫,特首林鄭月娥昨指當局未有設下人數目標,但即使被指「大海撈針」,都希望「搵得一個個案得一個個案」,呼籲市民踴躍參與。特首林鄭月娥及多名局長昨宣布多項抗疫措施,其中「普及社區檢測計畫」九月一日起開始,首階段為期七日,再視乎情況延長一周至九月十四日,除了六歲以下兒童,或咽喉有病的人士外,任何持有身分證的香港居民都可以免費接受檢測服務,政府會選擇全港十八區逾一百個社區會堂、社區中心、體育館等作採樣中心,時間由早上八時至晚上八時,下午一時半至兩時半會消毒場館。

    經濟社評
    特首林鄭月娥公布新冠病毒普及社區檢測計劃詳情,反駁常見誤解,促請公眾為己為人,主動接受檢測。面對各行各業飽受衝擊,港府表示正趁疫情稍紓,致力跟業界洽談如何有序重開,餐廳、美容院顯然亦要做好清潔衞生本份,抗疫與振經濟才能並行而不相悖。特首率領一眾高官宣布,9月1日開展全民檢測,目標為期1星期,爭取2星期完成。她不諱言,有專家認為全民檢測只屬大海撈針,難見成效,但現時克服了化驗資源樽頸,疊加源頭不明個案仍然高企,隱形病人還是能多找一個得一個,大家應本着良心,負起公民責任,接受病毒化驗。林鄭並嘗試釐清可能妨礙公眾參與檢測的誤解,呼籲遏止陰謀論。她強調,化驗成本和工作全由中央承擔和發辦,不涉利益輸送;社區檢測無關健康碼,後者亦不會有追蹤功能,所謂有綠碼才能上餐廳,更是「不切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