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捐稽徵法罰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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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稅捐稽徵法罰則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元照新書賞閱📚稅捐稽徵法 【作 者】黃俊杰.藍元駿.蔡孟彥.鍾騏.江彥佐.陳衍任.邱晨.柯格鐘.陳汶津.范文清.謝如蘭.黃源浩.黃士洲.許澤天.張永明.吳東都 【本書簡介】 一、本書分析探討稅捐稽徵法各項問題,內容涵蓋稅法基本原理、稅捐法律關係、稽徵程序關係、稅捐保全及強制執行、稅捐罰則、稅務...

稅捐稽徵法罰則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稅捐稽徵法罰則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20:46:28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 稅捐稽徵法罰則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5 0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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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照新書賞閱📚稅捐稽徵法
    【作 者】黃俊杰.藍元駿.蔡孟彥.鍾騏.江彥佐.陳衍任.邱晨.柯格鐘.陳汶津.范文清.謝如蘭.黃源浩.黃士洲.許澤天.張永明.吳東都

    【本書簡介】
    一、本書分析探討稅捐稽徵法各項問題,內容涵蓋稅法基本原理、稅捐法律關係、稽徵程序關係、稅捐保全及強制執行、稅捐罰則、稅務訴訟以及納稅者權利保護等。

    二、本書由國內稅法學界菁英聯合執筆,綜合運用德日法等進步國家稅法理論,並解析國內實務見解,具有理論及實務參考價值,可作為大學教科書使用,亦可供有關稅法學科之國家考試之準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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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捐稽徵法罰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4 16: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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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蔡英文總統於2019年7月的「自由民主永續之旅」出訪行程前,侍衛官吳宗憲擔任專案承辦人,接受長官、同事等預購,統一下訂預購菸品。並於專機返台當日配合其他侍衛人員,在華航人員的幫助下,未報稅而挾帶9,797條菸品入關之事實,經時任立委 黃國昌追查揭發,檢察官起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6月11日宣判認定:其中9,793條屬漏稅物品,逃漏稅捐高達818萬9,639元。

    其中,吳宗憲等8位國安特勤人員,利用總統專機出訪公務行程之便,超額訂購未稅菸品,並將未稅菸品混入卸載免受檢查的行李旁邊,以公務車輛載運出關,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以公用運輸工具裝載漏稅物品罪,以下稱貪污罪,所有法條細節請參考文末),分別判處吳宗憲等8人10年4月至6年2月的重刑。

    另,華航空品處副總邱彰信等4人承辦此專案,竟為提升業績,漠視法令規定,給予國安人員超量購買免稅菸品的特權,與被告吳宗憲等人共同違法逃漏稅捐,除代理組長幫助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外,其餘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亦分別判處2年8月至2年的有期徒刑。

    以上判決雖認定國安特勤人員觸犯#貪污罪,根本 #不是超買,也 #不只是逃漏稅,而就實際承辦、調度者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還算值得肯定。

    但令人遺憾的是,本案起訴前,經檢方清查「團購名單」超過100人,其中包括:永和警衛室少將林國欽、國安局前少將警衛主任陳逸夫等委託購買的高層,都沒有承擔貪污罪責,僅因承認逃漏稅而獲緩起訴處分,只要繳交緩起訴處分金,並接受法治教育,即可免於刑責。

    換言之,就是下單團購的高官們,由於定調「超買」,適用逃漏稅刑責,所以可獲緩起訴而順利切割;而跑腿小弟則被重判貪污罪,甚至華航副總因牽涉其中被判刑,華航董事長至今仍不動如山,讓人不禁想問:基層是貪污、長官是逃漏稅,以兩套標準論罪,何來公平正義?

    此外,過去歷任總統,只要專機出國,均有出現一樣的巨量購買免稅酒(菸、酒及各類化妝品)的情況,也都還在稅捐稽徵法逃漏稅罰則的刑事追訴期中,卻未見總統府、司法院及法務部有對外說明要一併訴追,實屬遺憾。

    時代力量認為,這樣的官場文化必須被改變,本黨將持續強力監督,雖然被緩起訴者已無從追究,至少華航董事長應下台負責,檢察官亦應針對不認罪的被告上訴,嚴厲追究刑事責任,才足以彰顯法治,以儆效尤!

    [延伸閱讀]
    立法委員黃國昌臉書
    https://reurl.cc/qgNQeE

    [參考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稅捐稽徵法罰則 在 林楚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3 11: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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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來惡意逃漏稅者,罰則將大幅提高!

    本次楚茵所提 #稅捐稽徵法 第41條修正案,感謝財委會同仁與財政部的支持,已通過財委會審查。

    現行對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最高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但對於逃稅大戶動輒逃稅上億元來說,這樣的罰金微不足道。另一方面,楚茵認為蓄意逃稅和經濟犯罪對於國家財政都有重大危害,也因此要加重整體罰則,同時針對不同程度情節之逃稅行為,給予不同罰則。

    楚茵所提版本,針對逃漏稅額低於一千萬元者,最高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一千萬元罰金。此外將逃漏稅額個人一千萬元、營利事業五千萬元以上者視為重大情節,提高刑期至最高七年,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透過罰則分級、使逃漏稅金額與罰則相符,來遏止不當逃稅行為,健全國家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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