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租屋糾紛消保官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租屋糾紛消保官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租屋糾紛消保官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租屋糾紛消保官產品中有9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210919ETtoday G奶護理師遇約吃飯房東!未簽約拿不回萬元工程費 專家說話了 ET原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19/2083232.htm 有18.3萬粉絲追蹤,擁傲人G罩杯的正妹護理師黃靜8月底到台北市汀洲路三段一處公寓看出租套房,劉姓房...

  • 租屋糾紛消保官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27 14:13:31
    有 2 人按讚

    210919ETtoday G奶護理師遇約吃飯房東!未簽約拿不回萬元工程費 專家說話了
    ET原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19/2083232.htm

    有18.3萬粉絲追蹤,擁傲人G罩杯的正妹護理師黃靜8月底到台北市汀洲路三段一處公寓看出租套房,劉姓房東原本開價單月租金2.5萬元,但一見到本人後,先降租金1萬元希望她入住,雙方談好為了寵物安全,陽台要加裝紗窗紗門,黃靜在未簽約狀況下,預付2萬元工程款,但事後恐涉及違建,劉男無法加裝紗窗紗門,黃靜也認為房東的言語、邀約讓人困擾,不想租房、想拿回2萬元卻遭拒絕。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對此,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汀州路距離台電大樓、古亭捷運站不遠,周邊套房產品十分搶手,獨立門牌的套房至少2萬元起跳,屋齡較新、全配附裝潢的大樓套房,租金3萬元都算行情價,以該套房的格局來看,1萬5000元確實低於行情價,屬於「降級租」。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何怡萱表示,首要釐清黃女付的2萬元是工程費用還是訂金;若是工程費用,因房東表明無法裝設紗窗,那理應退還工程款;若是訂金,則得視當初雙方談的承租條件,是否提到陽台有裝設紗窗紗門,房客才要租屋,若雙方有共識如此,房東卻無法裝設紗窗,房客有權不租,即便2萬元是租金,房東也必須返還。不過何怡萱也強調,類似糾紛也可向消保中心或是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解。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1/09/210919ettoday-g.html

  • 租屋糾紛消保官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7 14: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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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919ETtoday G奶護理師遇約吃飯房東!未簽約拿不回萬元工程費 專家說話了
    ET原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919/2083232.htm

    有18.3萬粉絲追蹤,擁傲人G罩杯的正妹護理師黃靜8月底到台北市汀洲路三段一處公寓看出租套房,劉姓房東原本開價單月租金2.5萬元,但一見到本人後,先降租金1萬元希望她入住,雙方談好為了寵物安全,陽台要加裝紗窗紗門,黃靜在未簽約狀況下,預付2萬元工程款,但事後恐涉及違建,劉男無法加裝紗窗紗門,黃靜也認為房東的言語、邀約讓人困擾,不想租房、想拿回2萬元卻遭拒絕。

    記者游瓊華/台中報導……↓

    對此,

    東龍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表示,汀州路距離台電大樓、古亭捷運站不遠,周邊套房產品十分搶手,獨立門牌的套房至少2萬元起跳,屋齡較新、全配附裝潢的大樓套房,租金3萬元都算行情價,以該套房的格局來看,1萬5000元確實低於行情價,屬於「降級租」。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何怡萱表示,首要釐清黃女付的2萬元是工程費用還是訂金;若是工程費用,因房東表明無法裝設紗窗,那理應退還工程款;若是訂金,則得視當初雙方談的承租條件,是否提到陽台有裝設紗窗紗門,房客才要租屋,若雙方有共識如此,房東卻無法裝設紗窗,房客有權不租,即便2萬元是租金,房東也必須返還。不過何怡萱也強調,類似糾紛也可向消保中心或是地政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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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屋糾紛消保官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8-25 12:48:46
    有 3,176 人按讚

    #青年以及弱勢租客不要怕

    #修法拒絕惡房東

    #讓租屋市場不再是個黑市

    #強化糾紛處理機制

    我最近接到 #青年租屋族 陳情,遇上 #惡房東張淑晶 卻求助無門!所以今日早上我與陳情人詹庭琪小姐、S小姐,還有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住盟、OURs召開記者會,並要求內政部地政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出席說明。

    詹庭琪小姐五年前上大學第一次租房就遇上張淑晶,為了3萬押金訴訟耗時五年,即使現在勝訴,仍因張淑晶已 #脫產 而拿不回賠償金。當年曾求助 #公所調解委員會、地方政府 #消保官、消保調解委員會,卻都求助無門。張淑晶甚至藉故對詹小姐提告 #民事訴訟 求償十萬元,也提告 #刑事 的詐欺、侵占和偽造文書,連 #她的父母親都被告!

    另一位受害者S小姐,租屋時房東以「遙控看房」、「LINE紀錄簽約」、「分身簽約」等方式神隱不出面,後來一查才發現原來房東就是張淑晶!租屋過程中,房東不告知電表度數,就索取每個月2千元電費, #天花板水泥塊掉下來砸到人,也遲遲不處理修繕。如今租約即將到期,她只希望不要有更多人受害。

    我發現,目前租客遭遇糾紛,除了向民間團體諮詢,有三種處理機制, #但實務上都有缺陷。

    第一、 #向各縣市地方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保官受理租賃糾紛的態度也很消極,儘管2016年後行政院消保處已拍板,即使個人房東反覆出租也是「企業經營者」,但現在除了雙北市、桃園市較為積極,其他縣市可能以租賃糾紛不屬於消費爭議為由拒絕,導致租客求助無門。而且即使召開消保調解,房東也可能神隱不出現。

    第二、 #向地方政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調處。但不動產糾紛調處本來是用來處理土地權利糾紛的,一季才召開一次。所以即使2018年修法改為免費,也乏人問津,租客最多的台北市近二十年來案件數仍持續掛零。而且跟消費爭議調解一樣,都可能因對方拒不出席而難以進行,結果也無法直接約束雙方。

    第三、只有在 #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規範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房東改正、開罰,但只適用於租約違法的情況,且即使開罰,如果房東扣住押金不還,租客如詹小姐仍只能尋求昂貴的訴訟途徑;或者就只好自認倒楣,認賠了事。

    我認為,青年、弱勢租屋族缺乏資源,往往處於協商弱勢,不能當作單純的私人糾紛,應該要積極保障。譬如參考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修法建立簡便有效的調處機制,也要 #強制雙方 有出席調處的義務、 #拒不出席即可依法開罰,甚至進一步建立有結果拘束力的仲裁制度。也應該強化民間協助調解糾紛的機制,鼓勵良性溝通。否則 #訴訟昂貴,租客未必能負擔。

    我現場也對出席的行政院消保處、內政部地政司提出兩大要求:

    第一,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房東只要反覆從事出租行為就是「企業經營者」,租客即應 #獲得消保法保障。現在各縣市態度消極, #行政院消保處 應要求各地方消保官依法積極協助租客處理糾紛,並強化人員對租賃議題的認知,善用調解建議書等權責促使雙方調解。

    第二,如果租約違反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可要求房東限期改正,否則最高可罰三十萬元,但租客可能不清楚相關規定, #內政部地政司 應加強宣導,來強化租客談判籌碼。針對目前不動產糾紛調處成效不彰、 #租賃專法無罰則 等問題,地政司也應通盤檢討,納入 #未來修法補強。

    除了要求中央檢討修法,我作為立法委員,後續也會提出草案,讓 #租賃專法升級2.0, #強化保障租屋族權益!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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