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故曠職三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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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故曠職三天產品中有1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6萬的網紅東森財經,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大代誌預告】命喪生父手?樹林滅門血案 請鎖定06月13日(日)21:00東森財經新聞台57頻道 甜蜜的一家人, 卻慘遭滅門, 這是什麼樣的悲劇故事呢? 6歲的小璇突然都沒去幼稚園, 老師都找不到人, 她的爸爸也都沒去公司, 無故一連曠職三天, 家屬決定報警找人, 正當警消一破門時, 屋內的...

  • 無故曠職三天 在 東森財經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13 17: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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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代誌預告】命喪生父手?樹林滅門血案

    請鎖定06月13日(日)21:00東森財經新聞台57頻道

    甜蜜的一家人,
    卻慘遭滅門,
    這是什麼樣的悲劇故事呢?
    6歲的小璇突然都沒去幼稚園,
    老師都找不到人,
    她的爸爸也都沒去公司,
    無故一連曠職三天,
    家屬決定報警找人,
    正當警消一破門時,
    屋內的景象嚇壞眾人,
    全家人竟遭到殺害,
    究竟這屋內發生了什麼事?

    #樹林 #滅門 #幼稚園 #凶手 #父親 #毒癮

  • 無故曠職三天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3 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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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曰期:110年五14日
    恊調地點:勞工局
    資方:二位
    勞方:八位
    調解內容:。遺散費及有離職書的証明。
    勞方:經理調到作業員工作
    ,副理要減薪及自動離職。
    資方:公司改造,所以公司全部改造所有人員的工作
    。経理沒有交出所有資料
    ,無故原因,曠職三天。
    ,調整工作,要做職前教育訓練。
    資方:勞工需向公司請假,
    ,公司沒有授權今天的副總,所以
    恊調沒有很完全很好
    日期:110年5月九日
    地址:屏東市
    訴求:恊助勞資爭議?
    說明:訴求者在服務約三年八個月,目前公司被新老板買下,結果得到結論:要自動離職。但訴求者是弱勢族群,靠一份薪水,過簡單平淡人生,如今不知道如何是好?所以希望蔣議員幫忙主持正義?五月13日在勞工局早上九點恊調,服務處陪伴。

  • 無故曠職三天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0 14: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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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