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無故曠職勞基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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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無故曠職勞基法產品中有1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614/SWREAQLIRIEYEHX574OTZWVBJQ/ 📌📌本案爭點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未付加班費,是否合法?(勞基法第24條及第79條)?...

  • 無故曠職勞基法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6-20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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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裝做沒看到?法院:避免慣老闆】

    📌新聞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0614/SWREAQLIRIEYEHX574OTZWVBJQ/

    📌📌本案爭點

    ✏️員工自願加班,公司未付加班費,是否合法?(勞基法第24條及第79條)?

    1. 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員工未依照公司工作規則事前申請加班,員工於加班後亦未經雇主追認並受領其勞務,難認雇主及員工就加班之工時達成合致之意思表示。

    2. 不合法(更一審、更二審):公司若不同意員工自願加班,應事先獲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包含下班時間屆至立即關燈、斷電、強制關閉電腦等,而非消極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平白受領勞工提供勞務之利益;且公司既消極容任員工自願加班,自屬默示同意員工加班,公司與員工對於加班之意思表示合致。

    ✏️公司未給付加班費,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1. 否定-無過失(更二審):本件被勞動局抽查的二位員工事前未依規定申請加班,事後未告知有加班,公司對於員工加班並不知情,難認公司違法未給付加班費有故意或過失。

    2. 肯定-有故意或過失(更一審):員工出缺勤均有紀錄,不能因雇主未注意員工出勤紀錄而主張其對於員工加班情事不知情而不具有故意或過失。

    📌📌本案法律評論

    ✏️公司對於未依照公司規則事前申請卻自行加班之員工,若公司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而係消極容任員工加班,依照勞動部函釋本仍應給予加班費。因函釋規定不僅可避免公司內部組織文化加班無工資之陋習,亦可避免雇主施壓暗示員工加班卻始終未明講之情形,卻於員工要求給付加班費時又表示其並未同意員工加班之窘境。

    ✏️然若雇主未同意員工加班或對於加班員工已採取相當防止措施,員工仍強行加班,雇主自無給付加班費之必要,以避免勞工無加班必要卻坐領加班費之情形。

    ✏️出缺勤紀錄功用除包含員工是否請假、曠職、早退等紀錄,亦包含是否加班之工時證明,故若公司自行未注意內部出缺勤系統而未即時糾正自行加班之員工或採取相關措施,難認公司對於未給付加班費之情事無故意或過失。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 無故曠職勞基法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0 14: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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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無故曠職勞基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22 1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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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好請滿?我就是要休假!】
    一名空姐因為請假日數多,1年只上了154天班,被航空公司認為蓄意曠職,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空姐不滿公司處置,因此提告,到底勞工可以請的假有哪些?請假要怎麼請呢?

    🎸勞工有哪些假可以請?

    勞工也是人,都會需要休息,有時候還會因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另外向公司請假,所以在相關勞動法令中,有規定勞工可以請假的事由和天數。

    勞工依照個人生活規劃和情況,分別可以請特休假3天~30天、婚假8天、喪假3天~8天、病假、事假14天以及公假,其中病假又分為一般的病假和職災的公傷病假。(勞基法第38條、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2~7條)

    除此之外,基於照顧勞工,讓勞工可以兼顧工作和家庭,女性勞工因為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個月可以請1天生理假,而從懷孕到生產期間可以請產檢假5天、產假8星期、安胎假,如果不幸流產,也可以請流產假休養5天~4星期。

    孩子要出生時,父親可以請陪產假5天,孩子出生後,父母可以請育嬰假6個月~2年、哺乳假60分鐘,如果家人發生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需要勞工親自照顧,則可以請家庭照顧假7天。(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20條)

    另外如果擔任企業工會的理、監事,還可以請公假處理工會事務,例如辦理會員教育訓練活動或集會。(工會法第36條)

    🎸請假要怎麼請才對?

    基本上勞工要在請假前,親自用口頭或書面和雇主說明請假事由和天數,除非遇到疾病或緊急事故,才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而且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那用Line請假可以嗎?

    現在通訊軟體發達,工作上靠Line來聯絡已經很平常,老闆可以在Line上丟工作過來,那員工在Line上丟請假通知剛剛好吧,不過有案例是勞工只以Line向雇主請病假,法院最後認定勞工曠職。

    有判決認為既然法律有規定勞工請假程序,勞工沒照請假程序,就算有請假的正當理由,還是算曠職。(可參考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3號判決)

    勞動部也有函釋,請假手續還是要依公司規定,勞工不能只用Line告知一聲就當作請假了。(可參考勞動條3字第1040130742號函)

    也就是說,其實重點並不是能不能用Line請假,而是勞工到底有沒有依公司工作規則完成請假程序,想用Line通知雇主要請假,當然可以,但就算用Line講了,雇主也已讀了,請假程序還是要跑完,例如填寫請假單或是登入公司請假系統,如果沒照公司的請假流程走,只用Line說要請假又沒上班,很可能被認定請假不合法當作曠職。(可參考臺中地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0號判決)

    🎸雇主可以說我請假太多要解雇我嗎?

    請假如果都有照公司規定,而且都有准假,就不能說請假太多要解雇勞工,另外勞基法也有限制雇主不能在產假、職災休養期間內解僱勞工。(勞基法第13條)

    但如果常遲到、無故請假與曠職,可以看出勞工根本沒有意願工作,或是明明可以工作,卻不好好做事,這些「能做而不做」、「能做而不願意做」的情形,雇主可以資遣勞工。(可參考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82號判決、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88 號判決)

    還有如果請假不合法,像前面提到沒照公司規定只用Line說要請假,請假的天數又多,變成連續曠職3天,或是一個月內曠職滿6天,雇主可以解僱勞工。(勞基法第12條第6款)

    請假的理由有百百種,請假有時候甚至是必要的事,因為除了工作,人人還有不同的生活,但事關請假回來以後能不能保住飯碗,必須要謹慎一點,在請假以前先和公司確定怎麼請比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