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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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 在 一線三的日常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4:00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二輪賤民  退去制服,我是個熱愛騎車的肥宅, 趁天氣好,難得輪休遇假日,出門騎一波, 出門前小助理就叮嚀我,欸今天是周末哦, 「猴子」會很多,要格外注意。  果不其然,兩輪的、四輪的、落單成群的, 甚至騎著Honda Monkey的,都很常見, 各種剪線、任意...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 在 一線三的日常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5-05 07:37:53
    有 1,072 人按讚

    #一線三的心情抒發 #二輪賤民
    
    退去制服,我是個熱愛騎車的肥宅,
    趁天氣好,難得輪休遇假日,出門騎一波,
    出門前小助理就叮嚀我,欸今天是周末哦,
    「猴子」會很多,要格外注意。
    
    果不其然,兩輪的、四輪的、落單成群的,
    甚至騎著Honda Monkey的,都很常見,
    各種剪線、任意變道、飆車拉轉不計其數,
    甚至在山間小路對向轉彎外拋到你面前,
    緊急煞車後還好意思對你揮手點頭的那種。
    
    扣掉技術太爛造成的,剩下的是惡意為之,
    每次出門騎車遇到大大小小的交通違規,
    心裡第一個閃過的念頭是三字經的國罵,
    第二個念頭是,幹他為什麼敢這樣開/騎啊?
    
    該不會是因為警察都不開單吧?
    
    一瞬間,我認同了仇警粉絲專頁的宗旨─
    
    「台灣交通這麼爛,因為警察都不取締。」
    
    還好,理性是個好東西,希望大家都,
    要弄懂台灣的交通這麼爛,首先要先搞懂,
    那些違規成癮、不違規不舒服的用路人,
    違規當下,心裡想的到底是什麼?
    
    「一下下而已,又不會怎麼樣。」
    自私心態,把自身便利建立在他人不便上。
    
    「沒差啦,有這麼嚴重嗎?」
    法學素養低落,漠視遵守規則帶來的安全。
    
    「反正這裡又沒警察,沒這麼倒楣啦!」
    僥倖心態,認為沒這麼衰,相信自身運氣。
    
    突然覺得有股滿滿的既視感,
    這些臨停、跨雙黃線、惡意逼車的違規,
    心理狀態跟那些酒後駕車、的嫌疑人,
    好像沒什麼兩樣。
    
    主因是─沒差啦、沒事啦、警察不會抓啦。
    我撞到人了嗎?沒有嘛!那你在靠杯什麼?
    
    不 爽 就 去 檢 舉 我 啊 !
    
    交通違規的氾濫,仇警人士說警察不開單,
    認為只會勸導慣壞了這些違規魔人的行為;
    酒駕肇事的主因,民眾覺得是罰則太輕了,
    鮮少有人認為「酒駕是因為警察沒在抓」。
    
    都是僥倖心態,這帽子可不太一樣啊。
    
    你想,帶著老婆出了城,吃著火鍋唱著歌,
    突然就被一隻小R魯的猴子貼超近還刷卡,
    把出遊的興致一下消磨殆盡,還逼出氣來,
    猴子繼續拉轉,一邊跨雙黃線逆向超車,
    而這些違規態樣都被行車紀錄器盡收眼底。
    
    回家後你花了自己的時間把檔案拉出來,
    簡單編輯後,上傳到交大的網頁提出檢舉,
    結果一星期後收到承辦人的回覆:不舉發。
    
    一次兩次,三次四次,五六七八次,
    每次被侵犯,每次費時檢舉,每次不舉發,
    騎在市區看到巡邏員警縱放汽車違規駕駛、
    下個路口卻蹲了兩個警察在抓機車未待轉,
    不把矛頭指向警察才難吧!
    
    平行時空中,你的檢舉成功舉發了,
    違規人收到罰單的第一個念頭是:
    
    啊,我違規了,影響到其他人真是抱歉,
    我一定深刻反省,修正自己的開/騎車習慣,
    成為更好的人,為台灣的交通盡一份心力。
    
    檢舉達人的馬桶爆炸!生兒子沒屁眼!
    
    我的母親從小教育我,若有天我開始開車,
    記得要多禮讓機車騎士,原因不為別的,
    既然有能力開車,享受冷氣鐵包肉的待遇,
    機車騎士不只得風吹日曬雨淋,還很危險。
    
    這些話等我成為警察後一一驗證,
    不過驗證的部分是「機車很危險」這句話,
    體諒啊互相啊禮讓什麼的,幾乎不存在,
    更常見的就是「林北四輪大爺啦!」
    
    「二輪賤民閃邊,我要剪線就剪線!」
    然後再補一句經典的:
    「我有打方向燈啊,不爽去檢舉我。」
    
    政府在交通區塊的規劃,對機車很不友善,
    無論是待轉區的存廢,乃至驗車、罰則等,
    儼然就是變相鼓勵社會大眾別騎乘重機吧。
    
    要加油啦,不管是警察,交通部或政府,
    我知道各派出所分局承辦人真的很辛苦,
    但對於民眾檢舉的舉發率真的有進步空間;
    政府再拒絕溝通會造成更嚴重的警民對立,
    舉「行為違法」牌子站在待轉大富翁現場,
    我心裡吶喊,我也支持廢除待轉區啊!
    
    但,也只能吶喊而已,沒有人聽的到,
    上頭要求件數,下周還是乖乖去蹲路口。
    
    說了這麼多,滿腹的委屈跟牢騷無處宣洩,
    比起坐在鐵箱子用龐大體型逼迫二輪讓路,
    我還是咖尬藝和煦陽光暖風吹拂的感覺啦。
    
    題外話,我是支持合法改裝的,
    任何不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合法改裝,
    但我更支持警方合法取締,無論汽車機車,
    刁難握把的、刁難拉柄的、刁難有的沒的,
    套一句我們主管最愛找我約談時說的話:
    
    「你有這麼缺這張單嗎?」
    
    PS. 老玩童礦坑咖啡真的挺讚,
    牛肉超厚超大塊,還可以順便賞車,
    喜歡騎106縣道的車友別錯過囉。
    
    #不知所云的一篇
    #夜班剛下班還是乖乖睡覺比較好
    #輕檔車幹譙俱樂部
    
    #一線三的日常
    
    Photo by GoPro Hero
    Written by 一線三
    Post by M編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 在 拼鮮水產 足度男直播買賣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14: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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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泰和派出所長濫用職權浪費公帑針對性執法每天在小巷子裡面大執法
    幾乎每天派員來擾亂我做生意,派員來驅趕臨停車輛,最讓人忍受不了的是,109年12月26日星期六下午一點我公司在彰化市中山路三段121巷138號巷子裡,我剛開門,一點半左右彰化泰和所主管又騎摩托車來了,星期六假日無車無人無交通阻塞、也無人報案,主管摩托車停好馬上對停在我公司門口客人的車輛做驅趕叫他開走,公司門口的車輛並無違規停車,我上前理論為什麼要一直為難我們生意人,主管馬上走到轉角過去紅線處大喊違規車輛通通開單,並馬上呼叫緊急支援,開一個紅單叫了十幾個警察來,連不同轄區的民生派出所也叫來,這樣對待一般的生意人行徑宛如惡勢力。

    泰和所所長來了後身穿警員制服對我說「你是在青怎樣的,在青啥小」眼睛跟眼睛對到叫青‼️
    所長是黑道老大嗎‼️

    遇到真的危機狀況,所長或警員主管調度100個警力來,民眾絕對都支持所長。

    所長或警員主管在假日為了叫人來無人上班的工業區巷道開罰單,多次線上呼叫,請求警力前來支援,請問這是屬於緊急事件?還是濫用公權力的情緒性針對性執法?

    如果有立即妨礙交通的違規,請直接呼叫拖吊車來拖吊走、直接排除交通阻礙。

    還有圖中制服執法員警穿著藍球鞋是泰和籃球隊員嗎?
    警員自己服裝儀容不整,還能來開紅單執法。

    如果無民眾報案也不是緊急事件,所長卻針對性濫用國家賦予他的權力擾民,因個人情緒任意抽調鄰近單位的警力,泰和派出所、民生派出所、只為了處理拍照「逕行舉發」就可以解決的違規停車,而且是沒有立即阻礙性的違規停車,這是不是拿國家大砲打民眾違停這種小鳥了?

    專案性質、涉及跨轄區警力的勤務(例:取締酒駕、擴大臨檢、凊道、路暢),必須由業務承辦組呈報給分局長簽核後,再報給警察局核備始能執行。

    違規停車每2小時可以逕行舉發一張罰單,所長呼叫、調度線上鄰近的警力集合來「拍照、開逕行舉發的罰單」,如果這勤務調度方式是合理的,那就請所長天天這麼做,每兩小時就呼叫一次來集合大家開罰單,民眾也絕對大力支持警察正當執法。

    一個所長單位主管針對性地濫用「線上緊急支援」這種權力,而打破了原本配置好的區域警力規劃。

    如果鄰近地區有真正需要警力處理的事情發生,是不是又浪費了原本可以在地就近前往處理時間?

    如果是虐童案、精神病患街道無差別砍人事件,只要晚到差個30秒,就可以多一個被害人無辜致死,只因為所長調人去工業區開這種紅單?這後果是一個所長擔當得起的?

    第二批支援警力到來支援緊急事件時,員警將機車停在轉角紅線,這位員警是屬於執行任務中合理的阻卻違法的行為,依法他是可以這樣停的,不算違規。

    同理:
    警察在市區KTV前處理幫派槍戰、砍人火拼,也要先去停車塲排隊停車取幣、乖乖停好後,再從停車塲跑去火拼現場處理嗎?

    好險這個所長不是消防隊長,不然消防車救火、救護車救人,也要被你大街上情緒性責罵同仁沒有乖乖停好車再去打火、再做CPR,真是阿彌陀佛。

    這個所長在眾多外人面前咆哮、叱喝自己員警,顯然已因自身情緒問題,導致惱羞成怒,而遷怒、發洩在自己員警身上,失去理性執法的出發點,非常不可取。

    這個所長不具備領導統御的能力,顯已不適任單位主管領導職務,應該調任非主管職務。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在執行任務時,得不受行車速度、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如果分局長剛好在線上督導,聽到所長這樣呼叫緊急支援,一定會叫座車駕駛趕到現場瞭解並且坐鎮指揮緊急突發事件。


    如果分局長來了,卻發現只是叫大批警力來支援你「逕行舉發」、來拍照,請問你叫分局長在現場應該要怎麼辦?


    分局長座車的駕駛也是警員。
    若分局長座車來了,也是就近找路邊位置停,不會管紅線(這是合理、合法的),請問所長,這時候你敢這樣子罵分局長嗎?
    如果你敢,那我取笑你真的無知。
    如果你不敢,那我會質疑你是不是大小眼、欺善怕惡、質疑你是否同一標準?

    如果當時一位議員跑來現場關心,議員座車如果這樣停車,你敢、你會這樣當眾大聲咆哮議員?

    信不信,不要講議員
    連議員助理你都不敢這樣對待。

    全世界那一家公司不用下貨,7-11每天不用在路邊下貨嗎
    開一個紅單叫20名警員來
    針對性每天來趕‼️早上來晚上來,假日工業區沒車沒人也來趕,最晚連晚上十點都來開單。
    今天中午一開門營業就來,我是開酒店還是賭場。
    每天檢舉的人是泰和派出所警友會顧問公司,開個單所長帶隊還叫20幾名警員來,連民生所別所管區的員警都調來,到底警察是政府的人還是警友會顧問的人。

  • 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合法嗎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1-07 0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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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如何受理案件】
    ——特別是面對疑似濫告的案件, #區分受理與調查程序的不同,早就有講義說明了。
    參見:
    偵查與第一線警職法、刑事訴訟實務講義/貼文彙整(公開版):https://bit.ly/2UbzqY5

    當然,願意學習的人自己會查詢規定與學習方法,根本不用別人辛苦的寫講義、開講座、苦口婆心一再重申;
    事實上,也有不少警職人員提到很多「長官不支持受理」但個人辦出好案的經驗。
    為什麼有人可以做好事,但有人卻無法,連照規矩來都做不到?
    因為不願意學習、只想混日子到退休的人,提供再多資料也沒有用,他們就是不想學習,連「依法」都做不到,只會每天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這群只想混吃等死的擺爛之人,根本看不到別人的專業,開口閉口就是說別人「不懂實務」,但也不見他們多會辦案(可能也沒辦過幾件大案、連屍體都沒看過);他們只會天天喊苦,但事實上也沒有能力到民間企業去求職競爭。
    不信去問問民間企業,有誰願意支付與公務員相同的薪水,聘用只會怨天尤人卻不會自我思考又沒有才調的員工?

    弱弱的問一句:如果執法者不願意照規矩來,自己都不守法守規則了,那有什麼資格取締不守法的人民?

    ------

    *【偵查實務】第一線員警宜如何受理疑似濫告與誣告案件 :https://bit.ly/32lYKhJ

    ‼「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
    常常接到很多員警的提問:「這明明就是濫告、誣告,為什麼我們要受理?」其實,這是第一線員警分不清楚「受理」與「調查過程」是兩回事後而產生的誤解。
    還是分不清楚?
    受理是什麼?就是接受民眾報案,進行分類。例如民眾報案刑事案件,就進入刑事調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就進入交通裁處程序調查。
    民眾叫警察爬上屋頂救狗?對「狗」聲請保護令?叫警察衝去隔壁鄰居家裡「抓人」?議員跑來關說要求違法?拿出專業,自己判斷這是不是主管的合法業務,警察機關到底有沒有這種業務?不要該做的事情不做,不該做的事情拍馬屁拍得很爽,還拍照貼在「OO警好讚」,自甘墮落。

    受理後,分別依照刑事、行政調查程序「依法」處理,進入「調查程序」。

    以地檢署為例,很多VIP客戶進行近乎騷擾的濫訴申告,也有一些超自然的申告案件,例如外星人入侵、食人族攻擊、「國家機器」在身體或住居插座裡安裝監控設備等疑似精神疾患者的申告案件。儘管我們都知道這些告訴案件「很有問題」,甚至純屬無稽之談,但在現在的法制面與受理流程規範中,地檢署仍然必須受理、分案,由專組檢察官依照法規規定調查或直接簽結。

    相同的,警察機關也不能不受理民眾的告訴,但不等於受理後就非要置被濫告的無辜民眾於死地,僅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然後一邊調查一邊抱怨濫訴。

    ‼民眾報案,但提告的犯嫌人很可能是冤枉的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第2條麻煩翻一下。
    警察是濫訴人的僕人嗎?刑事訴訟法有說只能調查對犯嫌人/被告不利證據嗎?
    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規範的客觀義務,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後,依照警局規範的上簽呈結案(例如查無嫌疑人、超越科學常識無從查證等),或移送(報告或函送)流程處置。

    實務上很多派出所或偵查隊員警只知道調查對被告不利證據,還有人不知道在想什麼,振振有詞的說被告抗辯的有利證據「不是警察的工作」。然後一邊猛查不存在的「不利證據」,猛抱怨告訴人濫訴.......
    還有更扯的,民代提告的案件,第一線員警覺得根本不是現行犯,但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竟然說「受理就要逮捕」(哈囉,這位大哥,你讀的刑事訴訟法跟我們的是同一部嗎?#還是你不小心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刑事訴訟法拿來用了? #兩岸還沒統一好嗎)。
    請問 #這是在幹嘛?警大、警專刑事訴訟法有這樣教嗎?
    拜託拿出專業,讀一下刑事訴訟法、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好不好?

    ‼請正確判斷案件類型

    第一線員警拒絕受理,如若於法無據,往往會遭到民眾的申訴。實務上偶爾會出現的狀況是,有時第一線員警對於法律有誤解,或是聽不懂激動的民眾在講什麼,誤以為是濫訴,「拒絕受理」,其後民眾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經發交該分局調查後,發現 #並非濫訴,而是真有其事。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還有很多案件,其實是 #民眾誤將行政罰事件當成刑事案件,例如為《社會秩序維護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行政罰事件,被誤以為是刑事案件報案。此時,#警方即應本於職權依照正確的處置方式(行政罰之調查程序)來處理。
    然而實務上卻常見警方完全沒有注意到行政罰規定,竟將全卷移送交給檢察官寫不起訴處分書,自己卻忘記本於職權進行行政裁罰。
    (我也不知為何會這樣?)

    以〈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所述之D「預知未來」誣告案為例,警方雖然懷疑D是誣告,但仍然依照規定受理,製作告訴筆錄時慎重地全程錄音錄影。在向檢察官報告後,依照檢察官指示調查對無辜被告有利的證據,協助檢察官發現D誣告的事實,成功保全誣告罪的舉證證據並偵查起訴,才是妥適的處理方式。

    ‼有些濫訴人可能涉及誣告,要怎麼辦才能將之定罪繩之以法?
    發現疑似誣告,拜託冷靜,保全證據是最重要的事情!誣告罪成罪困難,不是你自以為正義移送誣告,就能起訴定罪的!

    你們知道為何實務上警方移送誣告,大多不起訴嗎?(不是民眾亂告誣告,而是連警方移送,都大量不起訴喔...)
    「筆者在新北地檢署服務期間,也遇到過幾件有誣告可能的案件,然而,告訴人在偵查中當庭否認他提告時的部分筆錄內容,加上 #警方沒有錄音,#承辦員警自己也不確定告訴人提告當時講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因此 #難以證明告訴人有誣告的事實。」

    看到問題了嗎?
    然後一堆員警會鬼打牆:刑事訴訟法沒說一定要對告訴人錄音阿。
    是阿,我知道你想偷懶時就會賣弄法條了。
    誰跟你在講自白任意性和真實性?#我是在跟你講舉證方法!阿 #你怎麼舉證他陳述不實內容?你確定你做的筆錄內容都不會打錯?如果你確定,為什麼職務報告都寫「受理時距今已久遠,#職不復記憶」(記憶力不好還不錄音?)。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嫌人警詢時應錄音錄影,是為了讓自白合法(自白任意性與真實性)。
    雖然看似沒有直接要求對告訴人錄音錄影,但是錄音錄影以證明告訴人第一時間警詢的內容,為什麼不行?為什麼死都不願意錄音,是怕什麼?錄音很累?
    〔按:本講義是於2019年撰寫,刑事訴訟法於2020年1月15 日修正第192條為:第74條、第98條、第99條、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並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警詢時依第196條之1第2項準用修正後第192條的規定,對「證人」也要全程連續錄音。
    但據了解,目前偵查實務上仍有不少警察機關對「告訴人」的警詢筆錄沒有錄音錄影。〕

    特別是你覺得他在濫告、覺得被他告的人很可憐、覺得他告的內容顯然是不實誣告,#那還不錄音保全?????
    在想什麼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