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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48 在 # Ꮯyrυѕ 單眼皮軒 ?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0-05-02 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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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48條第1項: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
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
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關於這條有個疑問
本文中已經寫受讓者若是善意,其受讓受保護
然後在但書中
為何又有強調一個明知呢?
是否為多餘的,還是有其他意思我誤會了?
懇請大大們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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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00826676.A.FE1.html
既然受讓人是屬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了
那為何但書又要再加上明知(故意)?
善意受讓人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權限,這我能了解。
但
善意受讓人明知讓與人無讓與權限
既然受讓人都是善意的了,怎麼又會是明知?
※ 編輯: RoyHoliday (223.140.116.93), 07/24/2017 0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