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民法761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民法761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haha777 (哈哈)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373 風險承擔之「交付」解...
民法761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10:51:27
【法律白話文X正好練肖喂】 民法規定,雖然講好了要把東西賣給你,在交付貨物、你還沒拿到手之前,東西所有權就還是我的。 女兒是上輩子的女朋友,要把女朋友交付給他這輩子的男朋友~不甘~~ #民法第761條 #動產交付 #歡迎追蹤我們的IG: bit.ly/plmig11...
民373: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民761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
意時,即生效力。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
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
受讓人,以代交付。
在民761之占有改定情形下
「東西我的 賣你 但我東西繼續占有 後發生 不可歸責之風險」
EX:車子賣你 但你車子借我繼續用。後遭受天災,車子滅失。
實務說民373(風險承擔)之交付為民761之交付 所以風險承擔是買受人
(實務說法個人認為太瞎了阿 買受人連車子都沒看到 壞掉了算他衰)
但通說是出賣人 因出賣人有管理之能力 交付只限761的現實交付
所以民373之交付 該擴張解釋(民761) 還是 限縮解釋(只限761之現實交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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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ha777 (1.34.18.141), 06/09/2015 18:4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