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訴訟法和解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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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民事訴訟法和解產品中有4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

  • 民事訴訟法和解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21 0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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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民商法雜誌第72期 📌從廣明案看美國反托拉斯法私人訴訟之爭點與因應策略/顏雅倫(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前言:
    依據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之判決,廣明應賠償HP共計美金438,650,000元,此一甚至超過廣明公司總資產的鉅額損害賠償,在我國迅速引發熱議。雖然廣明在上訴法院判決出爐後十數天,已迅速與HP達成和解,但這樁舉國關注的案件對我國企業帶來的啟示與教訓,仍值深究。
     
    有鑑於此,顏雅倫教授在本文進一步分析廣明案一審陪審團指示與裁決、一審修正判決與上訴法院判決,以我國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價格操縱損害賠償案件為例,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的特殊性,並於綜合分析後指陳我國企業面臨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關鍵詞:價格操縱、卡特爾、反托拉斯私人執行、廣明、間接購買人、反托拉斯法域外適用
     
    ✏摘要:
    本文擬以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於美國之反托拉斯民事訴訟Hewlett-Packard Co. v. Quanta Storage Inc.一案出發,觀察美國反托拉斯私人執行(private enforcement)的特殊性,包括美國反托拉斯法被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間無求償權,以及三倍損害賠償整體作用對訴訟風險及和解與否暨時間的影響與特殊性。本文並以廣明案為基礎,進一步剖析臺灣企業在美國最常涉及的國際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如引發相關反托拉斯私人執行訴訟時,應特別注意之核心議題,包括在美國卡特爾案件中反托拉斯公執行與私執行間之互動關係、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之間接購買人原則與部分州法允許間接購買人請求損害之衝擊與影響,以及臺灣零組件製造商就其所生產之零組件為跨國卡特爾(特別是價格操縱)行為且相關零組件組成之終端產品銷售至美國時,是否有美國反托拉斯法之適用等。
      
    ✏試讀
    🟧廣明案發展概述
     
    依據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與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起始對本案發展之簡述,廣明係電腦光碟機(optical disk drives)製造商,其從2003年至2009年間,參與其他光碟機製造商之操縱價格共謀。而HP與其子公司於該段期間自廣明與其他參與此卡特爾之成員處購買光碟機並將該等光碟機整合入HP品牌的電腦中。而此一價格操縱共謀經包括美國在內之反托拉斯主管機關調查後,HP於2013年10月24日於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對廣明、廣明美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下稱「廣明美國」)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該訴訟因屬光碟機產品反托拉斯多州訴訟(Optical Disk Drive Products Antitrust Multidistrict Litigation)之一部分而被移轉至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而除廣明以外的光碟機供應商最後均和解,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遂將HP對廣明之訴訟移轉回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2019年10月,歷經6天的陪審團審判,期間陪審團聽取了HP的損害賠償專家即經濟學家Dr. Debra Aron證言,Dr. Aron證稱依據其損害賠償計算模型,HP就光碟機被超額取價共計176,300,000元。而陪審團無異議裁決廣明參與光碟機卡特爾,且該價格操縱行為造成HP為光碟機多支付了176,000,000元。而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於三倍損害賠償額再扣除HP與其他光碟機供應商和解之金額後,為准許HP之損害賠償請求共計438,650,000元的最終判決。
    廣明於廣明一審修正判決出爐時,第一時間以公開聲明表示,廣明過去7年面對包含HP在內的7件美國聯邦民事訴訟案件,多以具象徵意義之金額和解,並曾在加州聯邦地方法院針對「間接購買者集體訴訟」原告取得勝訴。惟因廣明僅是索尼(新力)及飛利浦公司的代工廠,由其直接銷售與HP全球各地之分公司,並未直接與HP有任何交易,廣明亦無能力操縱價格。且美國司法部(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及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廣明與廣明美國並未違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鑑於HP要求之和解金額高於向其他原告要求金額之數十倍,廣明亦依據2014年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Optronics Corp.乙案(以下稱「Motorola Mobility案」)中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之見解,主張廣明並無直接銷售與HP之交易行為,美國法院對於廣明之製造與銷售行為欠缺管轄權。廣明並表示此案縱使經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二審審理後仍判決廣明敗訴,仍有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的可能性。且縱令此案經美國司法程序確認,HP仍需親自至我國法院執行,我國法院仍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以美國法院無管轄權或美國法院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為由不承認該美國判決。故廣明仍將透過美國與我國司法程序捍衛其自身與股東權益。
    廣明就廣明一審修正判決之損害賠償金額提出上訴,但並未就其責任認定為上訴。原亦為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敗訴被告廣明美國,則並未提出上訴。而如前述,廣明案上訴法院判決於2020年6月初駁回廣明對廣明案一審修正判決之上訴,但部分廢棄美國德州南區地方法院之執行命令。廣明於2020年6月7日就此發布重大訊息,廣明重申依Motorola Mobility案理由,依據美國外國貿易反托拉斯改進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 FTAIA),「由HP美國境外子公司採購,於美國境外組裝,再由HP美國公司購買售給美國消費者之光碟機」並不適用美國反托拉斯國內法,但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僅以證據法之理由判定HP專家證人之證詞可信度足令陪審團作出判決,而認為毋庸就本案是否適用Motorola Mobility LLC v. AU Optronics Corp案提出解釋。廣明不認同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之判決理由,以及該判決與其他巡迴上訴法院見解差異造成美國法令遵循之無所適從,故將向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複審請願書」(Petition for Rehearing)與「聯席更審」(Rehearing En Banc),亦會針對上訴本案之美國最高法院之程序與委任律師進行討論。(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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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訴訟法和解 在 慶啟人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5 21: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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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當事人處理被黑心理專利用空白匯款單、假財報盜領資產;把客戶當笨蛋一天到晚瘋狂換匯賺取客戶的手續費;再勾結銀行同事利用人頭帳戶洗錢海外的犯罪,到立法院跟外商銀行及金管會官員開協調會。
    我今天才知道原來金管會比法官還大,法官依照民事訴訟法向金管會調閱外商銀行被裁罰所依據的具體事實資料,金管會根本不理,就直接給一個裁罰的新聞稿讓你參考;法官二度調卷,金管會仍然不理⋯然後民庭法官就不做任何處理了⋯⋯
    所以今天才會來這裡吵架。但是金管會只奉勸在場的銀行好好跟消費者溝通,道德勸說銀行應該想辦法跟客戶和解,銀行代表從頭到尾一言不發,只讓他的律師在場不斷檢討客戶的錯,沒有反省,因為律師覺得銀行根本沒有錯⋯其實我很懷疑金管會真的會做什麼。對照美國的金融監理,兆豐在美國沒有刑事違法都被罰了1.8億美金,外商銀行在台灣用假財報騙客戶6億,金管會只罰台幣600萬。而受害客戶針對相關違法向銀行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法院卻連金管會的資料都調不到,難怪外商銀行寧可訴訟到底也不願意跟客戶和解。

  • 民事訴訟法和解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0 0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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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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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大眾身處風險社會之中,難免有旦夕禍福之際。保險制度之存在,即在於分擔風險並確保損害之填補可能。然而,當代保險種類繁雜、保險規範林立,對於個別實務上之新興保險法制議題,實有探究之必要。有鑑於此,本月企劃特別邀請到 #汪信君 教授與 #葉啟洲 教授,針對實務上有爭議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與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強制險給付議題,為本刊讀者帶來嶄新的理論分析與實務評釋。此外,針對行政法中個別議題之最新發展,本期也特別邀請到 #林明昕 教授與 #王韻茹 教授,分別針對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與食安法制上之標示義務,提出即時的剖析與省思。

    在法學理論發展部分,本期有 #李建良 教授針對法與道德之關係、 #謝哲勝 教授與 #林喆睿 講師就買賣保固條款之性質與效力、 #陳業鑫 律師就勞動契約指導原則與相關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趙萬一 教授就中國公司法上嵌入刑罰規則之可能性,以及 #李其融 博士生就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等熱門議題,均提出鞭辟入裡的論述與建議。

    而就相關時事討論與實務運作,本期也邀請到 #許育典 教授就校園罷凌防制準則之修法、 #楊智守 法官就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之實現,均提出了實務運作上之疑難與檢討建議。最後,當然也要感謝 #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的民事相關裁判進行擔綱彙整並簡要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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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企劃》
    🔳保險法實務新探
    ℹ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以保險利益與同意權為核心/汪信君 教授

    ℹ無照駕駛者撞傷酒後駕車者的強制車險給付、賠償責任抵充與代位追償/葉啟洲 教授

    🔳行政法議題研析
    ℹ論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審查/林明昕 教授

    ℹ食安法制中標示義務之原則與例外──以小農農產品標示作為觀察/王韻茹 教授

    【#法學論述】
    📃法與道德──法哲學方法論的若干反思/李建良 教授

    📃買賣保固條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謝哲勝 教授、林喆睿 講師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之商榷/陳業鑫 律師

    📃公司法中嵌入刑罰規則的可能性及其實現方式/趙萬一 教授

    📃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以LIBOR退場為例/李其融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時事法論】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0年修法評釋/許育典 教授

    ✒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實現之探究──以民事和解與刑事發還之交互影響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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