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民事和解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民事和解效力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民事和解效力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民事和解效力產品中有3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843的網紅陳清龍(Jacky Chen),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

  • 民事和解效力 在 陳清龍(Jacky Che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6 13:12:15
    有 36 人按讚

    #車禍事件處理小教室

    #謝謝服務處張百勛律師提供

    一、 車禍當下
    (一) 停車查看狀況,聯繫警察
    (二) 若有人員受傷,應聯繫救護車並留在現場(若不確定有無人員受傷,仍應留在現場)

    二、 和解/調解
    (一) 建議當事人可自行和解;或向各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自行和解:
    優點:較簡便迅速
    缺點:和解條款若不夠具體明確,有時可能衍生後續糾紛
     公所調解:
     公所調解,應向對造住居所所在地(注意,不是受傷者住居所所在地),或車禍發生地的調解會申請
    優點: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相當於法院的確定判決
    缺點:須等待公所安排調解期日
    (二) 注意時效
    刑事:6個月告訴期間;民事損害賠償:2年消滅時效
     公所調解不成時,可向公所請求移請地檢署偵查(注意,不含民事求償);
     民事求償方面,當事人仍應自行向法院起訴;或俟地檢署偵查終結起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 民事訴訟
    (一) 車禍一、二審,目前皆在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審理
    (二) 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者,應在起訴前即自行(或委任律師)整理以下項目及其法律依據,並應扣除強制險已受領之金額:
    1. 醫藥費(須整理全部收據及診斷證明書)
    2. 不能工作損失(須提出所得證明及診斷證明書)
    3. 勞動能力減損(須向法院聲請勞動力減損鑑定)
    4. 交通費(須提出全部收據並證明支出必要性)
    5. 修車費(須提出證明,並應自行扣除零件折舊)
    6. 看護費(須提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7. 精神慰撫金
     注意,以上均應由「原告」整理、舉證!
    (三) 若爭執過失責任比例,當事人應墊付費用向法院聲請鑑定肇責比例;當事人若不服鑑定結果,可聲請覆議

  • 民事和解效力 在 蔡惠婷 新竹市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9 06:26:52
    有 82 人按讚

    2/2 新竹縣市唯一一場🐸蛙蛙文創消費爭議調解會,即將登場!

    ⏰ 時間:2/2(二)下午2點
    🏠 地點:新竹市中央路112號B2文康中心
    💁‍♀️有意參加者(需是消費受害者本人)請填寫出席意願調查表:
    https://reurl.cc/ZQroDQ
     
    這一週,是全台灣各地舉辦蛙蛙文創口罩消費爭議大型調解會的重要週。週一台中場開了首例後,接下來就是高雄、桃園、台北、新竹…遍地開蛙!🐸🐸🐸
     
    去台中取經完隔天,我們辦公室又拜會了消保官討論,希望在我們努力促成的這場調解會中,消保官能盡最大努力來為消費者爭取最理想權益。
     
    截自目前為止,光是來我這邊統計的案件數就有 #87件,總計約 #430萬 的金額,尚不包括消保官那邊的申訴案件,還有新竹縣的案件,累積起來也超過150件,還在陸續增加中。新竹區這邊的受害消費者數量也相當多,也謝謝消保官在我最初拜訪他的隔天,就很認真地親自跑一趟湖口工廠去查訪,將資訊回報給相關單位;也非常感謝時代力量各縣市議員與黨部的串連與協力合作,讓我們隨時都可以同步交流最新資訊與情形,一起想方設法來協助消費者。
     
    這篇文章會特別就調解會議進一步跟大家說明。

    📣調解會議的特殊處
    許多消費受害朋友,可能還不知道消費調解會議的特殊性。消費調解與消費協商最主要的差別在於調解會議要是有成,#調解結果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判決效力一樣!
    萬一蛙蛙沒有履行調解方案,消費者只要直接提出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另提訴訟。(是比較省時省錢省力的做法)
       
    由於參加消費調解的效力比較大,消保官通常盡力促成消費者與業者雙方務必出席。若消費者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最好是填寫委任書,委任他人到場。
     
    委任他人時,需 #事先清楚交代自己屬意的調解內容(要錢要貨,能接受的底線為何)。並保持手機暢通,讓委任人可以隨時聯繫,好讓委任人可替被委任人在現場決定出最佳和解方案。👍
     
    ☝️其實,消費者本來就可以自行跟蛙蛙約定和解。只是,消費者跟蛙蛙自行約定的和解屬於 #私人與私人間的民法契約。
    若蛙蛙沒有履行,消費者必須提起訴訟(假若消費者一審勝訴,但蛙蛙再上訴,就要走完三審定讞的程序),直到勝訴,才能依據判決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會增加額外的時間與訴訟成本。

    在明白消費調解的特殊性後,請本案消費受害者謹慎評估是否要參加調解會議。如要參加,請注意與會要攜帶的文件項目。
     
    📣參加調解會議要攜帶的文件:

    🙋‍♂️當事人親自出席者
    1.身分證正反影本
    2.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3.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4.印章
     
    🙋‍♀️委任他人代理出席,由被委任人出席者
    1.已填妥的委任書正本
    2.受任人與被委任人的身分證正反影本
    3.向蛙蛙訂購的訂購單,匯款證明
    4.退款用的銀行或郵局帳戶存摺影本
    5.被委任人印章
      
    #總之就是有來現場的人記得帶身分證正本備查即可

    另外,因為正值疫情期間,新竹市規定 #室內聚會不得超過100人。所以新竹市消保官也彈性變通方案降低室內群聚人數:受委任者最多可以 #攜帶三份委任書。(若也是受害者,就是包含自己共三份喔)
       
    #參加前請務必備妥相關文件
    #有任何問題歡迎留言或粉專私訊或來電035354576
    #新竹區僅此一場請幫忙分享給更多人知道  
     
     
    <🐸蛙蛙事件簿追追追>
    2020.12.29. 新竹區蛙蛙自救程序啟動
    https://reurl.cc/e9665Q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全台串連(影片)
    https://reurl.cc/Q7jjpO
    2020.1.5. 蛙蛙口罩消費爭議記者會(文章)
    https://reurl.cc/R6jjdg
    2020.1.18. 蛙蛙調解會 要召開了!
    https://reurl.cc/9ZOOzY

  • 民事和解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2-20 0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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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旦法學雜誌第3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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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代大眾身處風險社會之中,難免有旦夕禍福之際。保險制度之存在,即在於分擔風險並確保損害之填補可能。然而,當代保險種類繁雜、保險規範林立,對於個別實務上之新興保險法制議題,實有探究之必要。有鑑於此,本月企劃特別邀請到 #汪信君 教授與 #葉啟洲 教授,針對實務上有爭議之未成年人死亡保險與無照駕駛、酒後駕車等強制險給付議題,為本刊讀者帶來嶄新的理論分析與實務評釋。此外,針對行政法中個別議題之最新發展,本期也特別邀請到 #林明昕 教授與 #王韻茹 教授,分別針對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與食安法制上之標示義務,提出即時的剖析與省思。

    在法學理論發展部分,本期有 #李建良 教授針對法與道德之關係、 #謝哲勝 教授與 #林喆睿 講師就買賣保固條款之性質與效力、 #陳業鑫 律師就勞動契約指導原則與相關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趙萬一 教授就中國公司法上嵌入刑罰規則之可能性,以及 #李其融 博士生就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等熱門議題,均提出鞭辟入裡的論述與建議。

    而就相關時事討論與實務運作,本期也邀請到 #許育典 教授就校園罷凌防制準則之修法、 #楊智守 法官就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之實現,均提出了實務運作上之疑難與檢討建議。最後,當然也要感謝 #陳忠五 教授就新近的民事相關裁判進行擔綱彙整並簡要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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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企劃》
    🔳保險法實務新探
    ℹ未成年人死亡保險之再探──以保險利益與同意權為核心/汪信君 教授

    ℹ無照駕駛者撞傷酒後駕車者的強制車險給付、賠償責任抵充與代位追償/葉啟洲 教授

    🔳行政法議題研析
    ℹ論行政訴訟法上之都市計畫審查/林明昕 教授

    ℹ食安法制中標示義務之原則與例外──以小農農產品標示作為觀察/王韻茹 教授

    【#法學論述】
    📃法與道德──法哲學方法論的若干反思/李建良 教授

    📃買賣保固條款的法律性質與效力/謝哲勝 教授、林喆睿 講師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之商榷/陳業鑫 律師

    📃公司法中嵌入刑罰規則的可能性及其實現方式/趙萬一 教授

    📃金融市場指標利率轉換對策的法律分析:以LIBOR退場為例/李其融

    【#實務選評】
    📎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 教授

    【#時事法論】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0年修法評釋/許育典 教授

    ✒因犯罪所受損害之賠償債權在沒收宣告體系內實現之探究──以民事和解與刑事發還之交互影響為中心/楊智守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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