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未經對質詰問 證據能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為什麼這篇未經對質詰問 證據能力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未經對質詰問 證據能力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jaysuzuki (我要成為核心王)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刑訴-傳聞例外 1...


159-1第2項規定,依實務見解表示,雖然有證據能力,然而須在審判中給予被告補行詰問

之機會(等於說合法調查),才可以作為裁判依據。(103台上665決)


那我想請問的是:

1.159-1第1項,審判外向法官為之陳述,應該也是一樣的道理,必須在審判中讓被告有對

質詰問的機會吧?


2.另外,依159-2規定,若要以先前陳述為裁判依據的話,除了可信+必要以外,應該也必

須在審判中給被告有對質詰問之機會吧? 還是我理解有錯呢?


可是假如今天159-2的情況,是被告的配偶,審判外有陳述,而審判中許可拒絕證言,那

這樣要對質詰問好像也有困難? (不好意思,這似乎要有實際看實務運作比較能理會)


請問要依159-2採先前陳述為裁判依據究竟須否給被告對質詰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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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ghtyArIAn: 你不是自己都回答了嗎,一個是證據能力一個是合法調 11/06 21:05
DoughtyArIAn: 查的問題阿. 你的論述不是已經有答案了嗎. 11/06 21:06
DoughtyArIAn: 學法律不要把事情都搞得太複雜,法律人都有這種通病 11/06 21:11
sy010543: 應該是要吧,實務見解包括決議都區分為證據能力vs合法調 11/06 21:16
sy010543: 查,不再採582號兩者相混的見解,應該沒有再區分吧,至 11/06 21:16
sy010543: 少我上林俊益老師的課不記得還要再細分,請其他大大指教 11/06 21:17
DoughtyArIAn: 那請問樓上,如果配偶行使拒絕證言權呢. 11/06 21:19
DoughtyArIAn: 嗯? 意外發現我之前回答原PO的問題答錯了. 11/06 21:20
DoughtyArIAn: 呵呵呵,抱歉抱歉,或許是我想得太簡單了. 11/06 21:21
DoughtyArIAn: 請別跟頭腦簡單的我計較,拍謝XDDD. 11/06 21:24
sy010543: xd我沒有要跟樓上吵的意思啊 11/06 21:45
sy010543: 原po可以用月旦找一下林俊益老師這篇文章 11/06 21:46
sy010543: 無效反詰問法理之援用──你敢說不利我的話,竟不讓我 11/06 21:46
sy010543: 反詰問,公平嗎? 11/06 21:46
DoughtyArIAn: 沒有要吵架啦,我表達得不好,抱歉. 11/06 21:46
sy010543: 不過我只是沒考上的廢物也許理解有誤,還請指教指點 11/06 21:51
大家都是同條船的,一起加油
我看s大接觸非常多學說實務見解,很強啊
繼續討論

如果把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裡的「得為證據」解為有「證據能力」,而還要對質詰問
惟159-3、159-4、159-5按照它的意旨,似乎卻不用再給被告對質詰問
159-3是沒辦法,159-4似也沒要求(杜氏兄弟案大陸公安筆錄),159-5有同意就能用的樣
子? 159-1第2項是因為爭議而有補充詰問的要求,所以我才好奇159-1第1項跟159-2到底
有沒有要求也要補詰問?
※ 編輯: jaysuzuki (124.11.228.12), 11/06/2015 21:58:21
jaysuzuki: 嚴重懷疑只有159-1第2項,因為立法太爛,才要求要補行 11/06 22:16
jaysuzuki: 詰問= = 11/06 22:16
jaysuzuki: http://goo.gl/Dzrjv9 找到這個可以參考 11/06 22:35
volkov: 認為已經給機會了,友方證人不會行使拒絕證言 11/07 04:46
volkov: 一般而言啦。敵性證人行使拒絕證言也怪怪的 11/07 04:48
volkov: 單純怕麻煩的就有可能行使..... 11/07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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