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放火罪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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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放火罪刑法產品中有4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859的網紅劉哥的律師日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放火罪刑法 在 劉耀鴻律師-劉哥的律師日記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12:30:09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放火罪刑法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8-18 20:30:10

今天,最高法院就湯景華縱火殺人案宣判,撤銷二審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 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湯景華因為跟朋友的糾紛,計劃到死者住宅前放火燒機車洩憤。但後來火勢一發不可收拾,造成六人死亡的結果。判決認定湯景華犯殺人罪,雖然有故意,但並不是直接故意,而是間接故意。 最高法院認為,依照兩公約,必須是所犯...

放火罪刑法 在 當過警察的查克律師 ????? ????? ???.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5-31 03:16:42

#感謝律師同學幫我找學者文章 #緊急避難vs正當防衛 好多人來跟我說他們認為 #火神的眼淚第三集 消防員「毀損」(請往前看兩則貼文XD)不應討論「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難」,問到我都懷疑人生了; 好險有律師同學幫我找到教授相似的文章,所以我就來分享一下 簡單再講一次: 1️⃣ ⭕️ 正當防...

  • 放火罪刑法 在 劉哥的律師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6 0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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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我想吃牢飯,法官:想來蹭飯吃?門都沒有>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起訴。

    <被告宣稱>
    被告宣稱自己是因為離家出走兩三天沒吃飯,
    所以才會犯案,希望能被關吃牢飯。

    <法院判決>
    ○被告並無燒毀派出所的故意,不該當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理由如下:
    1.被告只以新台幣7元向加油站購買0.32公升的95無鉛汽油,使用的汽油非常少。
    2.被告選擇正午時分、光線充足、可清楚看到值班台有員警值班的時間犯案。
    3.被告未將玻璃瓶丟進派出所內,僅將玻璃瓶丟擲於門外水泥台階上,使員警可輕易撲滅,無延燒焚燬派出所的可能。

    ○被告只該當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而派出所沒有對被告提起告訴,所以抱歉不能給你牢飯吃,只能給你不受理判決唷。

    我想法官應該是希望被告不要再離家出走了,乖乖回家吧,畢竟家裡的飯比牢裡的飯還好吃。

    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歡迎與劉哥聯繫!!
    【劉耀鴻律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50-2號6樓
    ☎️諮詢電話:(02)2393-3003
    📱諮詢Line:https://line.me/ti/p/vqq5kMP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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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火罪刑法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0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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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8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3司律一試第14題】
    甲引燃汽油,燒燬A、B、C三棟房屋。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想像競合
    (B)一行為觸犯三個放火罪,法條競合
    (C)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包括一罪
    (D)一行為觸犯一個放火罪,單純一罪

    【103司律一試第11題】
    甲與A發生口角,乘A離開後,放火燒燬A用來放置耕作器具的木造農舍。問甲該當何罪?
    (A)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B)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
    (C)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D)一行為觸犯刑法第174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處所或交通工具罪與第353條毀損他人建築物罪,想像競合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
    甲為藝術收藏家,某日,邀請乙前來家中參觀,乙鑑賞後要求甲割愛一作品,甲拒絕,兩人發生口角。乙將甲打昏,為掩蓋罪行,且怕監視錄影機留下自己打人的畫面,遂放火燒屋。結果火勢太大,不僅房子燒燬,且屋內大批收藏品亦付之一炬,甲逃生不及葬身火海,且屍體焦黑難以辨認。試問:乙之行為觸犯何罪?
    (A)放火燒屋行為觸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
    (B)燒燬收藏品觸犯刑法第175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住宅以外之他人所有物罪
    (C)燒燬監視錄影機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
    (D)燒死甲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
    (E)使甲之屍體焦黑觸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毀壞屍體罪

    【106司律一試第16題】
    建商甲擬投資某社區進行都市更新,甲和社區居民進行協商,大部分居民皆接受甲之條件,但居民A認為甲之條件太差而不願接受,由於A堅拒拆屋,因此甲遲遲無法動工進行改建工程。甲乃請求黑道分子乙趁A不在家時放火將A之房屋燒燬。乙於天黑時至A之住處,不問A之死活,即在其門口點火。火苗被風吹起而延燒,將A以及鄰居B、C之房屋燒燬,A亦被燒死在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B)甲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教唆犯,依想像競合論處
    (C)乙應成立三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D)乙應成立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與一個殺人罪,依想像競合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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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司律一試第14題答案】(D)
    【103司律一試第11題答案】(B)
    【104司律一試第64題(複選)答案】(A)、(D)
    【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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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合分析】

    這幾題都有關放火罪的罪數及與相關犯罪的競合,應認識的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放火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私人之財產法益亦同時受其侵害,但本罪所保護之客體係 #社會公安之法益,故 #其以一個放火行為燒燬上述建築物及財物,仍 #祇論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第176條以爆裂物炸燬之準放火罪準用該規定)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其直接被害法益,為一般社會之公共安全,雖同時侵害私人之財產法益,但 #仍以保護社會公安法益為重,況 #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自係指供人居住房屋及現供人使用之交通工具之整體而言,應包括該住宅及交通工具內所有設備、傢俱、日常生活上之一切用品,故 #一個放火行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均不另成立同法第175條第1項或第2項之罪或同法第354條毀損罪(本院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參照)。

    由此可知,104司律一試第64題的(B)選項不能選;103司律一試第11題的(C)、(D)選項均不能選。

    此外,若行為人以放火作為殺人的手段,學說認為,由於殺人罪與放火罪之保護法益不同,如以一行為犯之,應論以想像競合犯(註)。基此,106司律一試第16題答案選(D)。

    註:參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2020年2月十五版,頁206。

  • 放火罪刑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21 0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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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

    最高法院2021年1月公布刑事裁判813則,本期由林鈺雄、王士帆兩位老師精選16則,其中包括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以下摘錄部分裁判所涉及的重要爭點及法律問題:
     
    📌檢察官以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起訴之案件,其一部於第一、二審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僅被告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該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是否為第三審審判範圍?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有無適用之餘地?針對此問題,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裁定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公民不服從是否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法院是否得透過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販賣毒品賣出之著手時點應如何判定?交付所販毒品前之兜售或推銷行為是否即足當之?
     
    📌行為人到正犯放火現場為談判助勢,雖未參與任何放火構成要件行為之分擔,但對於正犯故意放火當有認識,而仍在場全程陪同,其是否該當放火犯罪之幫助(精神幫助)犯?
     
    📌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的受發還權人,是否等同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其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除直接「產自犯罪」所獲得之利潤或利益外,是否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
     
    📌假冒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之詐欺罪?
     
    📌櫃買中心的交易分析意見書,其中有關股票交易紀錄之記載,如經該製作者在審判庭具結陳述係據實製作,是否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事由,為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其所指「更犯之罪」,是否以經判處罪刑確定為要件?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若國家機關違反此通知義務,該次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內容,其證據能力是否因而受影響?
     
     
    完整內容:#月旦實務選評 1卷1期(2021.7),刑事法裁判精選/林鈺雄教授、王士帆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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