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撤銷意思表示時效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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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意思表示時效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1 1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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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裁判時報第110期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事實為基礎,討論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行為此一實務爭議。林秀雄教授在文中詳盡分析法院歷審見解,指出各審法院皆陷於爭執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而不得繼承,而造成相異的判決結果,卻未釐清贈與行為之撤銷與遺囑之撤回不同,被繼承人生前遺贈尚未發生效力,僅有撤回之權利,自無撤銷贈與權可為繼承。全文條理清晰、見解有據,值得讀者留意。
     
    ✏關鍵詞:遺贈、贈與、撤銷、撤回、一身專屬權
     
    ✏摘要:
    本件被繼承人X有子女Z、A、B、C、D、E等六人,Z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被上訴人甲、乙主張:被繼承人X於民國(下同)104年9月17日死亡,兩造均為X之繼承人,X之長子Z於103年9月10日先於被繼承人X死亡,Z之子女被上訴人甲、乙及上訴人丙、丁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又被繼承人X之配偶Y亦於94年7月30日先於被繼承人Z死亡,故被繼承人X之遺產,依民法第1138、1140、1141條之規定,應由兩造繼承,並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公同共有。被繼承人X於94年2月19日委請律師完成代筆遺囑將所有之五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贈與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予被上訴人甲、乙,並由二人平均分配,其餘部分歸全體繼承人平分之;動產部分則全部由全體繼承人平均分配。而被上訴人雖因父親Z先於被繼承人X過世,變為兼具代位繼承人之身分,然遺囑中並未特別限制受遺贈人若兼為繼承人,受遺贈之比例應予調整,故按遺囑明示之比例予以分配,應屬妥適。
      
    ✏試讀
    🟧遺贈行為之性質與效力
     
    依民法規定,繼承人須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60條、第1162條之1);於無人承認繼承之場合,亦規定債務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民法第1179條)。由此可知,受遺贈權比一般之債權更為劣後,因此多數學者認為,遺贈僅具債權之效力。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共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為分割,其目的在廢止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回復單獨所有的狀態。因此,裁判分割會產生物權變動的結果,為形成判決。由此可知,受遺贈人僅能請求交付遺贈物,或由繼承人先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辦理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者,遺贈物交付請求權既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遺產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並無消滅期間之規定,二者性質迥不相同。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履行遺贈同時請求分割遺產,本件二審判決竟直接以分割遺產方式諭知分割方法,實有不當。又,被繼承人是否得對於繼承人為遺贈,民法雖無明文規定,學者認為應解釋為不妨對繼承人為之,如無害於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該繼承人於應繼分之外,並應為受遺贈人而有其權利4。亦即繼承人亦得同時為受遺贈人。本件被上訴人為被繼承人之孫,被繼承人立遺囑遺贈系爭土地給被上訴人時,被上訴人之父尚生存,被上訴人尚未取得繼承人之身分,因此,被繼承人所為之遺囑,應屬遺贈行為,而非指定遺產分割方法。被上訴人因其父死亡而取得代位繼承人之地位,但其受遺贈人之身分並不因此而有所改變,亦即被上訴人同時具有受遺贈人與繼承人之雙重身分。且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不因被上訴人取得繼承人之身分而轉換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要之,本件二審判決將遺贈和以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此二不同概念之行為,混為一談,導致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之結果。
     
    🟧遺贈行為可否撤銷
     
    本件一審判決肯定上訴人的主張,認為撤銷贈與之權利,核其性質,並非撤銷權人身分上專屬之權,自非一身專屬權,該權利不因撤銷權人死亡而消滅,而得作為繼承之權利,繼承人仍得對受贈與人行使撤銷權。本件被繼承人X之遺贈亦為無償行為,與贈與之性質相同,且於被繼承人X死亡始生效力,舉重以明輕,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系爭不動產之權利仍未移轉,被繼承人X之繼承人依法應取得該撤銷遺贈之權利。但該判決又認為被繼承人X生前所得行使撤銷遺贈標的之權利,於其死亡後,由全體繼承人所繼承,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法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撤銷權始為適法。本件被上訴人及丙、丁並未共同行使撤銷遺贈權,僅上訴人行使撤銷權,於法容有未合。
     
    由一審判決內容可知,其認為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關於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遺贈。惟本件二審判決採相反見解,認為遺贈為單獨行為,贈與為契約行為,行為性質並不相同,難認有何類推適用之餘地。況且,撤銷贈與契約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並不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定之贈與契約,繼承人更無從類推適用撤銷贈與契約之規定,撤銷被繼承人遺贈之意思表示。本件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後,高等法院更審判決亦認為民法第408條第1項所定贈與人之任意撤銷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被繼承人之生前贈與,如至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基於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之旨,繼承人應不得撤銷之。進而認為上訴人辯稱其行使民法第408條之撤銷權,拒絕依系爭遺贈履行,自無可取。
     
    由上述三個判決內容可知,三者均圍繞在贈與撤銷權是否為一身專屬權的問題上。亦即一審判決認為贈與撤銷權非一身專屬權,繼承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行使撤銷權。二審判決及更審判決則認為贈與契約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繼承人不得繼承被繼承人之撤銷權,繼承人自無撤銷遺贈之權利。三個判決均在繼承人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之問題上打轉,顯然是受到上訴人在一審時的主張所誤導。欲論述本件繼承人得否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遺贈,涉及到法律用語的基本概念……
     
    🗒全文請見:論繼承人可否撤銷遺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8號判決評析,林秀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榮譽講座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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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26 1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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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總則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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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人
     🔸第一節:自然人
     🔸第二節:法 人
    🔹第三章:物
    🔹第四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通 則
     🔸第二節:行為能力
     🔸第三節:意思表示
     🔸第四節:條件及期限
     🔸第五節:代 理
     🔸第六節:無效及撤銷
    🔹第五章: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消滅時效
    🔹第七章:權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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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之當前論爭課題 │ 吳從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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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撤銷意思表示時效 在 我要做股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5-25 08: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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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休市,早晨大市分析及3點鐘簡訊將暫停」

    股票新手,落盤須知及盲點! 錯失機會?
    *落盤前:每手股數、查核每手股數、碎股、月供股票盲點 (1:07)
    *落盤時:市價指令、限價盤指令 (4:32)
    *盲點:設了指令都可錯失買入機會? (6:23)
    *實例:建行(939)如何買入?茶敘目標$6.75,及後一分不差見頂(+35.5%) (8:56)
    —施凌教學第八十二集
    教學類別:市場執行―股票篇

    這數年內香港因為港元貶值等原因,股票及房地產市場其實比從前活躍,希望這教學可以分享一些基本的股票落盤須知給大家。

    *每手股數、查核每手股數;碎股、月供股票盲點
    一)每手股數:
    首先,於香港股票市場買賣股票,要以一手(lot)為單位買賣,而每隻股票的每手股數都不同,多數都是1000股一手,如建設銀行(00939),如果建行的價格為$5,那我們一定要買1000股的倍數,即是$5000、$10000、或$15000以上。
    查核股票每手股數:
    money18.on.cc
    aastocks.com
    finance.yahoo.com.hk
    二)碎股
    你會問,如果我剩下$30000現金,想買入匯豐控股(00005),但現價一手價格要$32000,我不可買入375股嗎?是可以的,而且亦可以被執行的,但有兩個問題:
    a) 價格較差
    月供股票的朋友要注意,月供一定會有碎股,要買入一些資產"儲子彈",那我寧可每月設買入貨幣指令或基金比股票還好。
    b) 較難執行
    碎股要買入亦要事乎市場有沒有碎股沽出,相反亦然,如果你要執行的股票較不受歡迎,要沽出時甚至沒有機會給你於市場沽出,要每天每刻等,數日、數星期不定,時間亦是成本

    *市價指令、限價盤指令
    一) 市價指令
    市價指令是即時的意思,它的時效非常短,即只在當時成交的時候才有效,若設定的股數不能完全被執行,其未成交的部分則會自動撤銷,要執行的話要另再設定指令。
    二)限價盤指令
    限價盤指令是投資者可以為買(賣)股票設定一個低(高)於現價買入(沽出)股票的一個價格,當市價跌(升)至或低(高)於你設的限價價格,你的買(賣)設定就會被執行。即如果你是要買入股票,買入的價格必定是你設下的限價價格或以下才會被執行;如果是賣出的話,執行價格則會是限價價格或以上才會被執行。

    *設了指令都可錯失買入機會?施凌如何使用限價指令?建行(939)為例
    一)設定整數的限價盤價格?
    12年9月11日建設銀行(00939)的例子為例,你設下$4.9的限價盤買入指令有原因的嗎?或是隨意找個整數設買入價?
    二)設定限價盤價格不是隨心!
    當天設下$4.9的限價盤買入指令還有其他原因嗎?是你的現金只有$4900的倍數的原因?是$4.9買入才可拉低自己組合平均價更多的原因?
    a) 基本分析:
    其合理價應該於$9,所以價格於$9以下,理論上可買入持有,如果現價低於$9拉扯越遠,像彈弓一樣,表示後市向上機會越來越大於向下機會
    b) 波浪理論配黃金比率(高班材料):
    以基本分析配合,於12年7月12日$4.71見底至12年8月14日$5.43見頂當天數了三個向上的波浪式,估計回調目標,最接近的黃金比率是$4.98,下一個已經是$4.79,這是就算長線估值合理,亦連短線都可盡量估計,減少"坐艇"時間,所以$4.9完全不是市場心理會引發新一輪買盤的位置。有到來1月茶敘的朋友亦知道,我們939及1398的目標價為$6.75及$5.(其後兩隻都一分不差見頂)
    c) 限價盤使用(價格-初班材料):
    於回到12年9月11日當日,如果你設定的是$4.9的限價買入價,當天於收市前見最低為$4.93,但收市前已經回升至近$5。你的$4.9限價買入必定未執行,要買入嗎?
    首先,陰陽燭已"鎚頭",這可初步確認市場有共識股價應該見底;其次是這陰陽燭剛好現於黃金比率$4.98左右,而且收於其上,這都反映市場有反應,而且是對$4.98這位置有見底反應。那還要盲目等$0.03的跌幅嗎?
    d) 限價盤使用(時間):

    施凌於建設銀行(00939)例子使用方法/分析:
    a) 基本分析:估值模型
    b) 技術分析:波浪理論、黃金比率、陰陽燭、限價盤使用
    c) 指數:消息、估值"看股亦要看市"
    d) 不要跟從自己的感覺及單方面的觀點出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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