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排球自由球員職責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排球自由球員職責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yhallan3 (服部)看板SYSVBA標題[轉錄]國際排球規則2009-2012時間Sa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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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eeeeeeeell (████████)
標題: 國際排球規則2009-2012
時間: Sun Nov 2 20:18:58 2008
※ [本文轉錄自 weeeeeeeeell 信箱]
作者: [email protected] ("7月 要唸書")
標題: 完成的文章
時間: Sun Nov 2 20:17:45 2008
作者: weeeeeeeeell (7月 要唸書) 站內: idssstory
標題: 完成的文章
時間: 2008/11/02 Sun 20:17:00
2009年1月1日起此規則開始應用於全部比賽
原文中有顏色的文字是的對舊規則的稍做修正或是強調與其不同處
國 際 排 球 規 則
- 目 錄-
比賽特性
第一部
規則與裁判哲學
第二部
第一篇 比賽
第一章 設備與器材
1. 比賽區域
1.1規格
1.2場地表面
1.3球場界線
1.4場區及區域
1.5溫度
1.6照明
2. 球網和網柱
2.1球網高度
2.2球網構造
2.3標誌帶
2.4標誌竿
2.5網柱
2.6附屬設備
3. 球
3.1規格
3.2球的一及性
3.3三球制
第二章 參加人員
4. 球隊
4.1球隊的組成
4.2球隊的位置
4.3裝備
4.4裝備的更換
4.5禁止的物件
5. 球隊的領導者
5.1隊長
5.2教練
5.3助理教練
第三章 比賽形式
6. 得一分、勝一局、勝一場
6.1得一分
6.2勝一局
6.3勝一場
6.4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7. 比賽結構
7.1擲硬幣
7.2熱身時間
7.3球隊先發陣容
7.4位置
7.5位置錯誤
7.6輪轉
7.7輪轉錯誤
第四章 比賽行為
8. 比賽情況
8.1球賽的開始
8.2死球的構成
8.3界內球
8.4界外球
9. 比賽中的擊球
9.1球隊的擊球
9.2擊球的特性
9.3擊球的犯規
10. 近網球
10.1球越網
10.2球觸網
10.3球入網
11. 近網球員
11.1越過球網
11.2網下侵入對區
11.3觸網
11.4近網球員犯規
12. 發球
12.1一局的首先發球
12.2發球順序
12.3指示發球
12.4執行發球
12.5掩護
12.6發球時的犯規
12.7發球後造成犯規和位置錯誤
13. 攻擊
13.1攻擊
13.2攻擊的限制
13.3攻擊的犯規
14. 攔網
14.1攔網
14.2攔網時觸網
14.3在對方空間內攔網
14.4攔網及球隊擊球
14.5攔截對方發球
14.6攔網犯規
第五章 中止、間隔與延誤
15. 合法的比賽中止
15.1合法的比賽中止次數
15.2合法的請求比賽中止
15.3連續的比賽中止
15.4暫停及技術暫停
15.5球員替補
15.6替補限制
15.7例外替補
15.8驅逐或取消資格的替補
15.9非法替補
15.10替補程序
15.11不適當的請求
16. 比賽延誤
16.1延誤的類型
16.2延誤的判罰
17. 例外的比賽中止
17.1受傷
17.2外來干擾
17.3比賽中止的延長
18. 局間休息及交換場地
18.1局間休息
18.2交換場地
第六章 自由球員
19. 自由球員
19.1指定自由球員
19.2裝備
19.3自由球員行為包含
第七章 參賽者行為
20. 行為要求
20.1運動員精神行為
20.2公平競爭
21. 不當行為及其處罰
21.1輕微的不當行為
21.2不當行為的處罰
21.3處罰的等級
21.4不當行為適用罰則
21.5賽前及局間休息時的不當行為
21.6處罰卡
第二部
第二篇 裁判人員之職責及規定的手勢
22. 裁判團與執法程序
22.1組成
22.2執法程序
23. 第一裁判
23.1位置
23.2權責
23.3職責
24. 第二裁判
24.1位置
24.2權責
24.3職責
25. 記錄員
25.1位置
25.2職責
26. 助理記錄員
26.1位置
26.2職責
27. 司線員
27.1位置
27.2職責
28. 規定手勢
28.1裁判員的規定手勢
28.2司線員的旗號手勢
第二部
第三篇 圖表
1a 競賽/控制區域
1b 比賽區域
2 比賽球場
3 球網的設計
4 球員關係位置
5 球通過球網垂直面至對方球場
6 集體掩護
7 完成攔網
8 後排球員攻擊
9 不當行為制裁等級、延誤比賽等級
10 裁判人員及助理員位置
11 裁判員規定手勢圖解
12 司線員規定旗號圖解
第三部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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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賽 特 性
排球比賽是由兩隊球員在一以球網分隔的比賽場
地上進行的一種團隊競技。有不同比賽方式,適應特
定狀況提供人們不同比賽。
比賽的目標是要每隊採用合於規定的方法擊球過
網,落於對方的場地上,同時防止球在自己的場地上
落地。每一隊有三次機會將球擊回對方的場區(攔網觸球
除外)。
比賽由發球開始,球員擊球過網進入對方的場區,
雙方往返擊球,直到球觸地、出界或一隊無法正確的
回擊為止。
排球比賽中,球隊贏得一球則獲得一分(得球得分
制),當接發球隊贏得一球,該隊得到一分並取得發球
權,球員並依順時鐘方向,輪轉一個位置。
------------------------------------------------
規 則 與 裁 判 哲 學
=前言=
排球是世界上最受歡迎的競技及休閒運動。它快
速、刺激且動作具爆發性。排球包含多種重要因素讓
比賽更獨特。
發球 凌空傳球 輪轉
跳躍力 / __ \ 暴發力
攻擊 團隊比賽 分隔場地 防守
最近幾年國際排球總會已做重大改革,
讓比賽適應現代觀眾需求。
本規則主要目的是針對觀眾、選手、教練及評論
員,為了下列原因:
- 了解規則讓球員、教練能創造出更好的結構及
戰術,讓選手隨心所欲展示他們的技巧。
- 了解規則相互之間的關係,讓職員做更好的決
策。
簡介一開始在強調排球是一項競技運動,但在強
調其本質前需要良好的裁判。
=排球是一項競技活動=
比賽需潛在體能。它展現最佳能力、精神、創造
性及美學。
規則要適應這些特質。除了少數例外,排球讓所
有球員能近網攻擊,及後排防守或發球。
排球創造者威廉摩根仍會認同它,因為多年來排
球一直保有一些原來的特色和基本元素。有些甚或能
與其他使用球網、球或球拍的比賽分享。
發球、輪轉、攻擊、防守
然而,排球是所有有網子比賽中最獨特的比賽,
它讓球一直在空中飄浮,讓球隊在球場內有一定傳球
次數,然後將球擊回對區。
最佳防守自由球員已進場比賽,讓比賽有多樣型
態出現。以球員角度而言,規則是讓球隊更具彈性,
在戰術上創造有趣的發展。
競賽者以此架構,較勁技術、戰術和體力。本架
構讓選手有更自由的空間一展其長處,吸引觀眾。排
球給人的印象越來越好。
由於比賽的演變,排球會變得更好、更強壯和更
快速。
=本架構下的裁判=
好的裁判有賴於:
- 公平一致性
- 公平對待每一位參賽者
- 讓觀眾認為公平
這需要很大的信任,裁判必須讓選手信任:
- 判決正確
- 了解規則為何要如此規定
- 成為有效的主辦單位
- 指導它到結束讓比賽更流暢
- 成為一位教育者,用規則懲罰不公平或告誡不
禮貌。
- 提倡比賽:比賽特色展露無疑及最佳球員發揮
所長娛樂觀眾。
最後我們可以說一位好的裁判會運用規則讓相關
人員有好的歷練。
目前已讀過規則者,把規則當作適應時代潮流發
展趨勢,但請記得為何前面幾段文的重要性,以你的
立場而言可能是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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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規則
[ 第一篇 比賽 ]
第一章 設備與器材
1. 比賽區域
比賽區域包括比賽球場和無障礙區,而且是對 1.1、圖
稱長方形。 1a、1b
1.1 規格 圖2
比賽區域是一個18公尺×9公尺的長方形
場地,四周至少有3公尺寬無障礙區域。比
賽場地內自地面向上至少7公尺的空間必
須無任何障礙。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場外無障
礙區域,自邊線外至少須有5公尺,自端線
外8公尺,自地面以上高度至少須有12.5公尺。
1.2 場地表面
1.2.1 表面必須平坦、水平且一致,場地表面須
使球員無受傷之虞。粗糙、濕滑的球場嚴
禁使用。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僅允許使
用木質或人造橡膠的場地。任何球場必須
先獲得FIVB的認可。
1.2.2 室內球場的表面必須為淺色。
Fl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球場的界 1.1、1.3
線皆為白色,場地與無障礙區域則須用不
同顏色加以區別。
1.2.3 室外球場可有每公尺0.5公分的傾斜度, 1.3
以便於排水。界線禁止用固體材料做成。
1.3 球場界線
1.3.1 所有的球場界線皆為5公分寬,且必須為 1.2.2
淺色,並與地面及其他線條顏色不同。
1.3.2 界線
比賽球場由兩條邊線及兩條端線所構成。 1.1
邊線與端線均包含在比賽球場範圍內。
1.3.3 中線
中線把球場分割成每邊9公尺 ×9公尺。界 圖2
線的寬度包含在兩邊的比賽區域內。此線從
網下延伸至二條邊線為止。
1.3.4 攻擊線
每邊場地各自在中線的中心點向後3公尺 1.3.3、
處劃一條線為攻擊線。此成為前區。 1.4.1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在攻擊線的 圖2
兩側各劃五段長15公分寬5公分,間隔
20公分的虛線,虛線總長為1.75公尺。
教練限制線(自攻擊線尾端延伸至端線,
平行於邊線且距離邊線1.75公尺)由長15公分
組成,間隔20公分,標記行使教練權的範圍。
1.4 場區及區域 圖1b、圖2
1.4.1 前區 圖2
每邊場地的前區界線為介於中線的中心軸線 1.3.3、
與攻擊線(含線緣)。 1.3.4
前區可以延伸至邊線以外至無障礙區底為止。1.1、1.3.2
1.4.2 發球區
發球區為一位於端線之後寬9公尺的區 1.3.2、圖1b
域。距端線20公分處,各劃一15公分
長的短線,兩條短線皆計入此區域的寬度
內。
深度方面,發球區延伸至場外無障礙區域 1.1
盡頭。
1.4.3 替補區
替補區是由兩條攻擊線的假想延伸線至記 1.3.4、圖1b
錄台間的區域。
1.4.4 自由球員替換區
自由球員替換區是球員席側的無障礙區, 19.3.2.4、圖1b
自攻擊線尾端延伸至端線。
1.4.5 熱身區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面積 圖1a、圖1b
3公尺 ×3公尺的熱身區位於無障礙區
域外球隊席兩側的角落上。
1.4.6 懲罰區
懲罰區位於兩隊球隊席後方,面積約1公 圖1a、圖1b
尺 ×1公尺見方,以5公分寬紅色為界線,
並放二張椅子。
1.5 溫度
最低氣溫不得低於攝氏10度(華氏50
度)。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最
高溫不得超過攝氏25(華氏77度),最
低溫不得低於攝氏16度(華氏61度)。
1.6 照明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比賽的照
明度,自場地表面上方一公尺高度處須有
1000至1500勒克斯(LUX)的亮度。
2. 球網和網柱
2.1 球網高度
2.1.1 球網置於中線上方,男子網高2.43公尺, 1.3.3
女子網高2.24公尺。
2.1.2 球網高度的測量,以測量竿自比賽球場的 1.1、1.3.2、
中央量起。球網兩端(邊線上方)距離地面 2.1.1
高度必須相等,並且不得超過規定高度2
公分以上。
2.2 球網構造
球網寬1公尺,長9.50公尺到10公尺,(兩 圖3
邊標誌帶外各須有25~50公分長)垂直張掛
於中線軸的上方。網面由10公分見方的黑
色網孔組成。
網頂繫以白帆布對摺成7公分的水平帶子,(白
帶),沿球網的全長縫住。帶子的兩端各有一
個孔,孔中有繩索與網柱相繫,使網頂呈拉
緊狀態。
帶子的中間有一可彎曲的鋼索,以利於將球
網緊繫於網柱上。
在球網下方以一條5公分寬的白帆布帶,中間
以繩索貫穿,以繫緊兩網柱,使球網下半部
呈拉緊狀態。
2.3 標誌帶
兩條寬5公分、長1公尺的白色帶子垂直緊 1.3.2、圖3
繫於兩邊線上方球網上。標誌帶視為球網的
一部份。
2.4 標誌竿
標誌竿是一支具有彈性的竿子,長度為 2.3、圖3
1.80公尺,直徑為10公釐。標誌竿由玻璃
纖維或類似的物質製成。
兩支標誌竿緊繫於標誌帶的外緣,球網兩邊
各一支。
標誌竿上部80公分的長度超出網頂,每10
公分塗以對比鮮明的顏色,以紅白相間為
佳。
標誌竿應視為球網的一部分且作為有效 10.1.1、圖3、
穿越空間的兩側界限。 圖5
2.5 網柱
2.5.1 網柱為支撐球網,位於球場與邊線相距 圖3
0.50至1.00公尺處,其高度為2.55公尺,
且最好能夠調整。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網柱與
邊線相距為1.00公尺。
2.5.2 網柱為圓形且平滑,不使用金屬鐵索以固
定網柱於場地上,其裝置必須無妨礙和危
險。
2.6 附屬設備
所有附屬設備須符合FIVB的規定。
3. 球
3.1 規格
球必須為圓形,以柔軟的皮革或人造皮革製
成,其中置以橡膠或類似質料製成的球膽。
顏色:可用一種淺色或組合的顏色,國際正
式比賽所使用的人造皮革球或組合顏色球
須符合FIVB的規定。
圓周:65公分到67公分。
重量:260公克到280公克。
內部氣壓:每平方公分0.30到0.325公斤。
(4.26 to 4.61 psi) (294.3 to 318.82 mbar
or hPa)
3.2 球的一致性
一場球賽中所使用的球必須具有相同的特 3.1
性。例如:球的圓周、重量、氣壓、式樣等。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必須使用
FIVB認可的球。
3.3 三球制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正式比賽中,應使用 圖10
三個球。因此須設六名撿球員,即在無障礙
區域的四個角落各站一人,兩名裁判員身後
各站一人。
第二章 參加人員
4. 球隊
4.1 球隊的組成
4.1.1 每一球隊最多包含十二名球員、一名教 5.2、5.3
練、一名助理教練、一名運動防護員及一
名醫師。
Fl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醫師必須
事先獲得FIVB認定資格者。
FIVB世界性成人組比賽,一個隊伍可以由
最多14名球員組成。(最多12名一般球員)
4.1.2 球員中自由球員之外,一名為球隊隊 5.1、19.1.3
長,且須註明在紀錄表上。
4.1.3 只有登記在紀錄表上的球員方可參加比 1、5.1.1、
賽,一經教練、隊長在記錄表上簽名後, 5.2.2
即不得更換。
4.2 球隊的位置
4.2.1 未上場的球員必須坐在球員席或熱身區, 1.4.5、5.2.3
教練及其他成員坐在球隊席,但可以暫時 7.3.3
離座。
球隊席位於記錄台旁無障礙區以外。 圖1a、圖1b
4.2.2 比賽中只有球隊之成員可以坐在球員 4.1.1、7.2
席,且可參與熱身活動。
4.2.3 比賽中,未上場比賽球員可以不使用球作熱
身活動。
4.2.3.1 比賽中,在熱身區內。 1.4.5、8.1、
圖1a、圖1B
4.2.3.2 暫停或技術暫停時:在本場區端線後的 1.3.3、15.4
無障礙區內。
4.2.4 局間休息時,球員得用球在無障礙區域熱 18.1
身活動。
4.3 裝備
球員的裝備包括運動衫、短褲、球鞋及襪子。
4.3.1 運動衫、短褲及襪子的顏色及款式必須全 4.1、19.2
隊一致且乾淨。
4.3.2 球鞋必須輕便柔軟,鞋底由橡膠或合成皮
製成且無後跟。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成人組禁
止穿鞋底以黑色為主的球鞋。
4.3.3 球員運動衫的號碼必須使用1至18號。
Fl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球員運動
衫必須使用1至20號
4.3.3.1 號碼位置在胸前與背後的中央部分。
號碼的顏色必須與運動衫顏色成明顯對
比。
4.3.3.2 球衣胸前號碼至少15公分高,背後號碼
至少20公分高,號碼的筆劃至少應有2
公分的寬度。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在右腿
球褲上需繡上號碼至少4至6公分高,號
碼字寬至少l公分。運動衫與球褲應遵守
FIVB標準
4.3.4 隊長胸前號碼下方應配載一條長8公分寬 5.1
2公分的帶子以資識別。
4.3.5 禁止穿著號碼不符合規定,或與同球隊球 19.2
員不同顏色(自由球員除外)的運動衫。
4.4 裝備的更換
第一裁判可允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球員: 23
4.4.1 赤足比賽。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則禁止赤足
參加比賽。
4.4.2 局與局之間或替補以後,更換汗濕的運動 4.3、15.5
衫。但新換的運動衫顏色、樣式及號碼須
與原來的相同。
4.4.3 天氣寒冷時,第一裁判可允許球隊穿著訓練 4.1.1、19.2
服裝比賽,但全隊服裝顏色與樣式必須相
同(自由球員除外),並配有依規則4.3.3
規定的號碼。
4.5 禁止的物件
4.5.1 禁止佩戴可能致使球員受傷或為球員提供
對球員有利的物件。
4.5.2 球員可以戴眼鏡,但危險須自行負責。
5. 球隊領導者
隊長與教練均須為隊中成員的行為與紀律負 20
責。
自由球員不得擔任隊長。 19.1.3
5.1 隊長
5.1.1 比賽開始前,隊長應在記錄表上簽字,代 7.1、25.2.1.1
表球隊參與擲硬幣。
5.1.2 在比賽中,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 15.2.1、19.1.3
賽隊長。
當隊長未上場比賽時須由教練或隊長本人
指定另外一位,自由防守球員之外的球員
擔任比賽隊長職務,一直到隊長回到場上
比賽或者一局結束為止。
當比賽成為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 8.2
裁判員要求。
5.1.2.1 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適用性或規則解 23.2.4
釋。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
判員。
若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隊長必須立即
向裁判員提出異議,保留比賽後將異議
記載於記錄表上以作為正式抗議的權
利。
5.1.2.2 請求認可
a) 更換全部或一部分配備。 4.3、4.4.2
b) 確認球員的位置。 7.4
c) 檢查地板、球網、球等。 1.2、2、3
5.1.2.3 當教練缺席時請求暫停和替補。 15.2.1、15.4、
15.5
5.1.3 比賽結束時,隊長應: 6.3
5.1.3.1 向裁判員致謝,並於記錄表上簽名承認 25.2.3.3
比賽結果。
5.1.3.2 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可在記錄 5.1.2.1、25.2.3.2
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或規則說明。
5.2 教練
5.2.1 比賽時教練坐在場邊指導其球隊比賽,教 1.1、7.3.2、
練應向第二裁判提出每局開始的陣容單。 15.4、15.5
並得提出暫停、替補等要求。
5.2.2 教練在比賽前登記或核對己方球員記錄表 4.1、19.1.3、25.2.1.1
上的姓名與號碼並簽名。
5.2.3 比賽中,教練
5.2.3.1 每一局比賽前,教練應將填妥並已簽名 7.3.2
之陣容單交給記錄員或第二裁判。
5.2.3.2 在比賽進行中,他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 4.2
的球員席上,但可暫時離席。
5.2.3.3 要求暫停或替補。 15.4、15.5
5.2.3.4 球隊成員得給予場內球員指導,教練可 1.3.4、1.4.5
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自攻擊延長線
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進行指導,但
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
Fl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教練須於 圖1a、1b、2
教練限制線後方對其球隊做指導。
5.3 助理教練
5.3.1 助理教練坐在球員席上,但無權調度比賽。
5.3.2 若教練因任何因素含懲罰而必須離隊時,助 5.1.2、5.2
理教練可以在比賽隊長的請求下,經第一裁
判的認可於教練離隊期間執行教練的任務。
第三章 比賽形式
6. 得一分,勝一局,勝一場
6.1 得一分
6.1.1 得分
球隊得一分:
6.1.1.1 球成功的落在對方場地內。 8.3、10.1.1
6.1.1.2 當對方球隊犯規。 6.1.2、圖11(23)
6.1.1.3 當對方球隊受處罰。 16.2.3、21.3.1
6.1.2 犯規
球隊比賽動作違反規則時(或以其他方式
違反規則),裁判員依照規則判決其犯規
和裁決結果
6.1.2.1 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時,只計第一次
犯規。
6.1.2.2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規是由雙方球員 6.1.2、圖11(23)
同時觸犯時,視同雙方犯規,該球不計
重新比賽。
6.1.3 一球與完成一球
所謂一球,乃自發球員擊發該球一直到構 8.1、8.2
成死球為止的一連串運動行為。完成一球
是最後贏得一分的一連串運動行為。
6.1.3.1 如果發球隊贏得一球則得一分,且繼續
發球。
6.1.3.2 如果接球隊贏得一球則得一分,並得發
球權。
6.2 勝一局 圖11(9)
先獲得25分並至少領先2分則勝一局(第 6.3.2
五局除外),若比數為24:24時,則必須領
先對隊2分為止(例:26:24;27:25)。
6.3 勝一場 圖11(9)
6.3.1 獲勝三局之球隊為該場比賽的勝隊。 6.2
6.3.2 若局數為2比2時,在決勝局(第五局)之比 7.1、15.4.1
賽,先獲15分並領先對隊2分者為勝隊。
6.4 球隊未出場及陣容不完整
6.4.1 若球隊經過召喚之後仍拒絕出場,則宣布 6.2、6.3
缺席並沒收比賽。以每局0:25及該場0:3
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6.4.2 球隊無正當理由,於規定時間內不上場比
賽,即宣布缺席,其判決結果與規則6.4.1
相同。
6.4.3 若球隊陣容不完整以致該局或該場不能比 6.2、6.3
賽時,則判該隊於該局或該場比賽失敗。 7.3.1
對隊即贏得該局或該場所需的分數與局
數。未能完成比賽的球隊則維持原得分數
與局數。
7. 比賽結構
7.1 擲硬幣:
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發球權及 12.1.1
場地權。
若需進入決勝局,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 6.3.2
的選擇。
7.1.1 在兩隊隊長面前進行擲硬幣事宜。 5.1
7.1.2 擲硬幣獲勝者可任選下列之一:
7.1.2.1 發球權或接發球權。 12.1.1
7.1.2.2 選擇場地。
輸者只有另一選擇。
7.1.3 若兩隊先後進行網前熱身,則由先發球 7.2
的球隊先行開始網前熱身。
7.2 熱身時間
7.2.1 如大會賽前已備有場地練習,兩隊可同時 7.2.1
進行6分鐘網前熱身,如果沒有則共有10
分鐘網前熱身時間。
7.2.2 如果任一隊長要求分開網前熱身練習,則
每隊各有3分鐘或5分鐘的網前熱身時間。
7.3 球隊先發陣容
7.3.1 各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 6.4.3
每局開始時所決定的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 7.6
維持到該局結束。
7.3.2 每局比賽開始前,教練必須將球隊上場陣 5.2.3.1、
容寫在陣容單上,並簽名後交給第二裁判 24.3.1、25.2.1.2
或記錄員。
7.3.3 凡該局未列在先發陣容單內的球員即為該 7.3.2、15.5、
局的替補球員(自由球員除外)。
7.3.4 陣容單交第二裁判或紀錄員後不得更改, 15.2.2、15.5
除非經過正常的替補。
7.3.5 若球員的實際位置與陣容單所填的位置不 24.3.1
符合時:
7.3.5.1 若在該局比賽前,球員依陣容單上所示 7.3.2
位置作更正,不予判罰。
7.3.5.2 同樣地,若上場球員未登記在陣容單 7.3.2
上,則必須依照陣容單中所列更換球
員,不予判罰。
7.3.5.3 然而若教練希望保留陣容單上未登記的 15.2.2
球員上場,則必須請求合法的替補,並
登記於記錄表上。
若後來發現球員位置與陣容單不一致,
該隊必須輪轉至正確位置。自錯誤發生
起至錯誤發現為止,一切得分都將取消。
對隊的得分仍然有效,額外再添一分且
得到下一球的發球權。
7.4 位置 圖4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雙方球員均須位在各 7.6.1、8.1、12.4
自的場區內依照輪轉次序位置(發球員除
外)。
7.4.1 球員的位置如下:
7.4.1.1 三名沿著球網排列的球員為前排球員,
應站在4號位置(左)、3號位置(中)及2
號位置(右)。
7.4.1.2 另三名為後排隊員,站在5號位置
(左)、6號位置(中)及1號位置(右)。
7.4.2 球員之間關係位置
7.4.2.1 每一名後排球員的位置均須比其所對應
的前排球員離中線更遠。
7.4.2.2 前後排球員必須依規則7.4.1指示排列。
7.4.3 球員的位置是以他們足部接觸地面的位置 圖4
來判定如下:
7.4.3.1 每一位前排球員均必須至少有一足的一部 1.3.3
分,較其相對位置的後排球員之雙足更接
近中線。
7.4.3.2 每一位右(左)側球員必須至少有一足的 1.3.2
一部分,較同排中間球員的雙足更靠近
右(左)側的邊線。
7.4.4 球一旦發出,球員即可在己方的場區及無 11.2.2
障礙區域任意移動。
7.5 位置錯誤 圖4、圖11(13)
7.5.1 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若有球員未按照其規 7.3、7.4
定的位置站立,則判該球隊位置錯誤。
7.5.2 若發球員擊球時犯規,則以發球犯規先於 12.4、12.7.1
位置錯誤論之,判發球犯規。
7.5.3 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則判位置錯誤犯 12.7.2
規。
7.5.4 位置錯誤判罰如下:
7.5.4.1 該隊判罰一分且喪失發球權。 6.1.3
7.5.4.2 球員位置應更正。 7.3、7.4
7.6 輪轉
7.6.1 整局的比賽輪轉順序、發球順序、球員位 7.3.1、7.4.1、
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 12.2
7.6.2 當接發球隊取得發球權時,該隊球員必須 12.2.2.2
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2號位置的球
員輪轉到l號位置發球,1號位置球員則
輪轉到6號位置,依此類推)。
7.7 輪轉錯誤
7.7.1 當發球未按輪轉順序進行時,即為輪轉錯 7.6.1、12
誤,判罰如下:
7.7.1.1 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罰一分且喪失發球權。 6.1.3
7.7.1.2 更正球員輪轉順序。 7.6.1
7.7.2 除此之外,記錄員應即判定犯錯的正確時 25.2.2.2
間。犯規隊在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
消。其對隊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
若無法確定錯誤時機則分數不取消,犯規 6.1.3
球隊僅判罰一分且喪失發球權。
第四章 比賽行為
8. 比賽情況
8.1 球賽的開始
球賽的開始,始於第一裁判鳴笛後,發球員 12.3
擊球的瞬間。
8.2 死球的構成
比賽中犯規,裁判鳴笛時,構成死球。若無
犯規,則自鳴笛時構成死球。
8.3 界內球 圖11(14)、圖12(1)
當球觸及包括球場界線在內的場內地面時, 1.1、1.3.2
即為界內球。
8.4 界外球 圖11(15)
界外球如下:
8.4.1 球體觸地的部分完全落在界線外時。 1.3.2、圖11(15)、圖12(2)
8.4.2 球觸及球場以外的任何物體,天花板或非 圖11(15)、圖12(4)
比賽球員時。
8.4.3 球觸及標誌竿、繩子、網柱或標誌帶以外 2.3、圖5、圖11(15)、
的球網本身時。 圖12(4)
8.4.4 球體全部或一部份在有效的球網空間外通 10.1.1、圖5、圖11(15)、
過其垂直面時,規則10.1.2情況除外。 圖12(4)
8.4.5 球體全部通過網下垂直面。 23.3.2.3、圖5、
圖11(22)
9. 球賽中的擊球
每隊必須在自己比賽區域內打球(除了規則
10.1.2以外),但是球可以從無障礙區以外
將球打回。
9.1 球隊的擊球
擊球是指比賽中任一球員對球的任何接觸。
各隊均賦予最多三次的擊球機會將球擊回
對區(攔網除外,規則14.4.1),若超過就
構成四擊球犯規。
9.1.1 連續擊球
同一名球員不得連續擊球兩次,規則 9.2.3、14.2、14.4.2
9.2.3、14.2、14.4.2情況除外。
9.1.2 同時觸球
二名或三名球員可同時觸球。
9.1.2.1 當兩名或三名球員同時觸球時,應視同
兩或三次的擊球(攔網除外)。若兩或三
名隊友均趨前擊球但僅一人觸球,則視
為一次擊球。若同隊球員互相碰撞,不
視為犯規。
9.1.2.2 若雙方球員於球網上同時觸球而比賽繼
續進行,則接球的一方仍有三次擊球
權。若該球落於界外,則為該球所在場
區的對隊犯規。
9.1.2.3 若因雙方球員同時觸球而造成持球,則 6.1.2.2、9.2.2
判為雙方犯規,並重新發球。
9.1.3 藉助擊球
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不得以隊友或任何建
物/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然而若球員即將
犯規(觸網或越過中線等),隊友可以阻止
或將其拉回。
9.2 擊球的特性
9.2.1 可用身體任何部位觸球。
9.2.2 球必須擊打,不可持球或拋球,球可反彈
至任何方向。
9.2.3 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但須同時觸及。
例外:
9.2.3.1 在攔網時,球可以連續數次觸及一名或 14.1.1、14.2
多名攔網者,但須在同一動作中發生。
9.2.3.2 球隊第一次擊球時只要是發生在同一動 9.1、14.4.1
作中,球可以連續觸及身體多處部位。
9.3 擊球的犯規
9.3.1 四擊: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 9.1、圖11(18)
9.3.2 藉助擊球:在比賽區域內,球員以隊友或 9.1.3
任何建造物/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
9.3.3 持球:擊球動作中球被捉住、擲出而不是 9.2.2、圖11(16)
反彈出去。
9.3.4 連擊:球員連續擊球兩次,或球連續觸及 9.2.3、圖11(17)
球員身體數個不同部位。
10. 近網球
10.1 球越網
10.1.1 送到對隊場區的球,必須由網上有效穿越 10.2、圖5
空間越過,有效穿越空間是限於球網垂直
面部分,其範圍如下:
10.1.1.1 下至球網上緣; 2.2
10.1.1.2 兩側至標誌竿及其假想延伸線內; 2.4
10.1.1.3 上至天花板。
10.1.2 球的全部或部份從有效空間外穿越球網 9.1、圖5b
垂直面,飛向對方無障礙區可擊回繼續
比賽只要:
10.1.2.1 該球員未接觸到對方場區。 11.2.2
10.1.2.2 球完全或部分由同邊有效空間外擊 11.4.4、圖5b
回。對手不得妨礙。
10.1.3 球通過網下空間朝對方場地飛去時,在 23.3.2.3f、圖5、
尚未完全穿越球網垂直面之前都非死球。 圖11(22)
10.2 球觸網
當球飛越球網時,球可以觸網。 10.1.1
10.3 球入網
10.3.1 擊球入網時,可在球隊三次擊球的限制下 9.1
將球救起。
10.3.2 若將球網的網孔擊破或將球網擊落,則該
球不計,並重新發球。
11. 近網球員
11.1 越過球網
11.1.1 攔網時,若未妨礙到對方球員攻擊前或攻 14.1、14.3
擊時的活動,攔網者可越網觸球。
11.1.2 當進攻球員在自己的比賽空間擊球時,手
於擊球後可順勢越過球網。
11.2 網下侵入對區
11.2.1 只要不妨礙對方的活動,允許球員由球網
下方侵入對方空間。
11.2.2 越過中線侵入對方: 1.3.3、11.2.2.1、圖11(22)
11.2.2.1 允許足部觸及對方場地,惟侵入的足 1.3.3、圖11(22)
部仍須有一部份與中線接觸或在中線
的上方。
11.2.2.2 以足部以上的任何其他身體部位觸及 1.3.3、11.2.2.1、圖11(22)
對方場地是允許的,但須不妨礙對方
球員的活動。
11.2.3 球員可以在死球後進入對方的場地。 8.2
11.2.4 若未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球員可侵入對
方場外的無障礙區。
11.3 觸網
11.3.1 球員若非因妨礙比賽的動作而觸及球網, 11.4.4、24.3.2.3、
不視為犯規。 24.3.2.3c、圖3
11.3.2 球員一旦擊球後,可觸及網柱、網索或標誌 圖3
竿外側的其他物體,含網子本身。但不得妨
礙比賽。
11.3.3 若球被擊入網,並致使球網觸及對方球
員,不作犯規論。
11.4 近網球員犯規
11.4.1 在對方攻擊前或攻擊時,球員於對方空間 11.1.1、圖11(20)
內觸及球或對方球員。
11.4.2 球員由網下侵入對方空間時干擾對方的活 11.2.1
動。
11.4.3 球員足部完全侵入對方場地。 11.2.2.2、圖11(22)
11.4.4 球員有以下行為(等等)視為妨礙對手比賽 11.3.1、圖11(19)
- 擊球時碰到白帶或是標誌竿上半段80公分,
- 擊球的同時藉助球網的支撐,
- 利用對手取得優勢,
- 阻礙對手合法擊球的動作。
12. 發球
發球係指後排右方球員在發球區內擊球使球 8.1、12.4.1
進入比賽的動作。
12.1 每一局的首先發球
12.1.1 第一局與決勝局(第五局)的第一次發 6.3.2、7.1
球,以擲硬幣方式決定之。
12.1.2 其他各局則由前一局未先發球的球隊
開始發球。
12.2 發球順序
12.2.1 各隊球員須依照上場陣容單的順序,依序 7.3.1、7.3.2
發球。
12.2.2 每局第一次發球後,其後的發球球員依下 12.1
列方式:
12.2.2.1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由原球員(或其 6.1.3、15.5
替補球員)再發球。
12.2.2.2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則由接發球隊 6.1.3、7.6.2
獲得發球權並輪轉。由前排右的球員移到
後排右位置進行發球。
12.3 指示發球
第一裁判確認發球員已拿球,且雙方球員 12、圖11(1)
已準備進入比賽,便可指示球員發球。
12.4 執行發球 圖11(10)
12.4.1 球拋起或離手後,應以單手或單臂的任何
部位將球擊出。
12.4.2 球只允許拋起或離手一次,但向地下運球
或雙手之間的移傳是允許的。
12.4.3 擊球的瞬間或跳躍發球起跳時,發球員不 1.4.2、27.2.1.4、
得觸及球場場區(含端線)或發球區以外的 圖12(4,22)
地面。
擊球後可踏入或落於發球區以外或場內。
12.4.4 第一裁判鳴笛指示發球後,發球員必須在 12.3、圖11(11)
八秒鐘內將球擊出。
12.4.5 裁判鳴笛前所發出的球無效,應重新發球。 12.3
12.5 掩護 圖11(12)
12.5.1 發球隊球員不得以個人或集體掩護方式妨 12.5.2
礙對方觀察發球員或球的飛行路線。
12.5.2 在發球時,球員個人或集體不得以揮動手 12.4、圖6
臂、跳躍、左右移動或聚集掩蔽發球路線,
否則即構成掩護犯規。
12.6 發球時的犯規
12.6.1 發球犯規
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下列的犯 12.2.2.2、12.7.1
規則換邊發球。發球員:
12.6.1.1 違反發球順序。 12.2
12.6.1.2 發球員未按規定執行發球。 12.4
12.6.2 發球後犯規:
正當發球後,造成發球犯規的情況如下(除 12.4、12.7.2
非有球員位置錯誤)當球:
12.6.2.1 觸及發球隊球員或球未從網上垂直平 8.4.4、8.4.5、
面空間完全地通過。 10.1.1、圖11(19)
12.6.2.2 出界。 8.4、圖11(15)
12.6.2.3 從掩護上方飛過。 12.5、圖11(12)
12.7 發球犯規和位置錯誤
12.7.1 發球員發球犯規瞬間(不當發球,輪轉錯誤 7.5.1、7.5.2、
等)同時對方越位,應判發球犯規。 12.6.1
12.7.2 反之,完成發球後的犯規(出界、掩護等) 7.5.3、12.6.2
則位置錯誤發生在先,應判位置錯誤。
13. 攻擊
13.1 攻擊的特徵 12、14.1.1
13.1.1 除發球與攔網外,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
的動作皆視為攻擊。
13.1.2 攻擊時允許吊球,但必須乾脆的打球,且 9.2.2
無捉住或擲出的情形。
13.1.3 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方球員
的瞬間,便是完成攻擊動作。
13.2 攻擊的限制
13.2.1 前排球員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可在任何 7.4.1.1
高度完成攻擊,規則13.2.4除外。
13.2.2 後排球員可在後場的任何高度完成攻擊動 1.4.1、7.4.1.2、
作。 19.3.1.2、圖8
13.2.2.1 在擊球起跳時,其單足(或雙足)不得 1.3.4
觸及或越過攻擊線。
13.2.2.2 擊球後,則可落入前區範圍。 1.4.1
13.2.3 若在觸球的瞬間,部份球體低於球網的上 1.4.1、7.4.1.2、
緣,則後排球員也可在前區完成攻擊。 圖8
13.2.4 當對方發球,該球在本方前區且球體完全 1.4.1
高過球網上緣時,不得完成攻擊。
13.3 攻擊的犯規
13.3.1 在對方場地空間擊球。 13.2.1、圖11(20)
13.3.2 擊球出界。 8.4、圖11(15)
13.3.3 後排球員在前區完成攻擊(而且當擊球的 1.4.1、7.4.1.2、
瞬間,球的整體完全高於球網的上端)。 13.2.3、圖11(21)
13.3.4 對方發球,球在前區且整個球體在球網上 1.4.1、13.2.4、圖11(21)
端的空間時,球員完成攻擊動作。
13.3.5 自由球員將高於球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 19.3.1.2、23.3.2.3d、
圖11(21)
13.3.6 自由球員在前區用上手手指傳出的球, 1.4.1、19.3.1.4、
其隊友於球體高於球網上端時,將該球 23.3.2.3e、圖11(21)
完成攻擊。
14. 攔網
14.1 攔網
14.1.1 攔網係指靠近球網的球員,在球網上方攔 7.4.1.1
截(引申有被動的意思)對方來球的動作,
無論球的高度為何。只有前排球員可以完
成攔網,但觸及球的瞬間,球員身體的一
部份必須高於球網上端。
14.1.2 試圖攔網
試圖攔網是指未觸球的攔網動作。
14.1.3 完成攔網 圖7
一名攔網球員一經觸球,即視同完成攔網。
14.1.4 集體攔網
二或三名球員彼此靠近進行攔網為集體攔
網。當其中一名球員觸球時,即視為完成
集體攔網。
14.2 攔網時觸球
在同一次動作中,一名或兩名以上的攔網 9.1.1、9.2.3
球員可連續(快且連貫)觸球。
14.3 在對方空間內攔網
攔網時,球員的手及手臂可伸越球網,但 13.1.1
不得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因此在對方球
員完成攻擊前,不得越網觸球。
14.4 攔網及球隊的擊球
14.4.1 攔網時的觸球不計入球隊的擊球次數中。 9.1、14.4.2
攔網觸球後,該隊有三次的擊球將球擊回
對方場地。
14.4.2 攔網後的第一次擊球可由任何球員執行, 14.4.1
包括攔網時觸球的球員。
14.5 攔截對方發球 圖11(12)
對方發球時禁止攔網。
14.6 攔網犯規 圖11(12)
14.6.1 在對方球員擊球之前或同時,攔網球員在 圖11(12)、14.3
對方空間內觸球。
14.6.2 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完成攔網或參與完成 14.1、14.5、
集體攔網。 19.3.1.3
14.6.3 攔對方發球。 14.5、圖11(12)
14.6.4 攔網後球出界。 8.4
14.6.5 由標誌竿外側越過至對方空間攔網。
14.6.6 自由球員試圖個別或參與集體攔網。 14.1.1、19.3.1.3
第五章 中止、間隔與延誤
15. 合法比賽中止
合法比賽中止為:暫停與球員替補。 15.4、15.5
比賽中止是指介於完成一球到第一裁判鳴笛指 8.1、8.2
示下一發球的時間。
15.1 合法比賽中止次數
每隊在每局比賽中各有二次暫停及六人次 6.2、15.4、15.5
球員替補的權利。
15.2 請求合法比賽中止
15.2.1 唯有教練可以請求合法比賽中止,教練缺 5.1.2、5.2、5.3.2、
席時由比賽隊長行之,他人不得請求。 15
其請求必須在死球時,鳴笛發球前,以對 8.2、12.3、
應的手勢提出。 圖11(4、5)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必須使用蜂鳴
器,然後再以手勢請求暫停。
15.2.2 每局開始前請求球員替補是可以允許的, 7.3.4
並應視為該局中一次合法的球員替補。
15.3 連續的比賽中止
15.3.1 無須經過恢復比賽,任何一球隊可連續請 15.4、15.5
求一次或二次的暫停及一次的球員替補。
15.3.2 同一球隊不得連續請求球員替補,除非經 15.5、15.6.1
過恢復比賽。但在同一次的比賽中止時間,
可替換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球員。
15.4 暫停及技術暫停
15.4.1 所有的暫停時間為30秒。 圖11(4)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其暫停
採用:
第一局至第四局每局各追加二次技術暫 15.3.1
停,時間各為60秒。當任何一球隊先獲
8分或16分時自動暫停。
決勝局(第五局)沒有技術暫停,每隊只 6.3.2
能要求二次暫停,時間各為30秒。
15.4.2 暫停時,場上球員須回到靠近球隊席之無
障礙區。
15.5 球員替補 圖11(5)
球員替補是指經裁判員允許,經過紀錄員 圖11(5)、15.10、
登記,一名球員退場,另一名球員進場代 19.3.2
替其位置。與自由球員替換不一樣。
15.6 替補限制
15.6.1 每局每隊最多可允許六人次的替補,且同
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
15.6.2 每局的先發球員,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 7.3.1
及再進場一次,但僅以回到原位置為限。
15.6.3 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以替補開始 7.3.1
時上場的先發球員,同時該替補球員亦僅
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先發球員所替換。
15.7 例外替補
球員因受傷或身體不適而無法繼續比賽時, 15.6、19.3.3
(自由球員除外)應作合法之替補,如該隊
已無合法替補之可能,則可使用例外替補,
且不受規則15.6的限制。
例外替補是指受傷發生時不在場上之任一
球員,除自由球員或與自由球員交換之球
員外,均可替補受傷之球員。
受傷球員不得再進場比賽。
例外替補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計算在正常替
補次數內。
15.8 驅逐或取消資格的替補
被判驅逐或取消資格的球員,必須即刻以 6.4.3、7.3.1、
合法的方式進行替補。若是無合法的替補 15.6、21.3.2、
可能,則判該隊為陣容不完整。 21.3.3
15.9 非法替補
15.9.1 凡球員替補超出規則15.6之規定,即為非
法替補(規則15.7除外)。
15.9.2 當球隊構成非法替補,且比賽已重新開始 8.1、15.6
後才發現,則依下列程序處理:
15.9.2.1 該隊判罰一分且喪失發球權。 6.1.3
15.9.2.2 錯誤替補應即改正。
15.9.2.3 該隊在犯錯期間所得的分數一律取
消,而對隊所得的分數依然有效。
15.10 替補程序
15.10.1 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 1.4.3、圖1b
15.10.2 替補的時間,只限於在記錄表上完成登記 15.10.3、25.2.2.3
替補及允許球員進場、退場。
15.10.3a實際請求替補時,替補球員必須在合法比 1.4.3、7.3.3、
賽中止時進入替補區準備進場。 15.6.3
15.10.3b若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則不允許該次 16.2
替補,並判罰該隊延誤比賽一次。
15.10.3c替補請求由記錄員或第二裁判回應並透過
蜂鳴器或哨音宣佈。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中,應使用
號碼牌做球員替補用。
15.10.4 若教練欲作一人以上的替補時,必須在請 5.2、15.2.1、
求時做出替補人次的手勢。此情況下,必 15.3.2
須以一對接一對方式相繼替補。
15.11 不適當的請求
15.11.1 下列的情況視為不適當請求中止比賽: 15
15.11.1.1 球賽進行中,或鳴笛發球後。 6.1.3、15.2.1
15.11.1.2 未經授權的球員請求比賽中止。 15.2.1
15.11.1.3 在球賽未恢復前,要求替補的球隊再 15.3.2
一次請求球員替補。
15.11.1.4 超過合法的暫停與替補次數後,請求 15.1
中止比賽。
15.11.2 第一次不適當的請求,在不影響或延誤比 16.1
賽情形,應予以拒絕而不予判罰。
15.11.3 同一場比賽中,同一隊伍再次發生不適當 16
的請求,則構成延誤比賽。
16. 延誤比賽
16.1 延誤的類型
球隊以不當行為延緩比賽的恢復,稱為延
誤比賽,包括:
16.1.1 替補延誤時間。 15.10.2
16.1.2 指示恢復比賽後,延誤比賽中止時間。 15
16.1.3 請求非法替補。 15.9
16.1.4 重複不適當的請求。 15.11.3
16.1.5 球隊成員延誤比賽。
16.2 延誤的判罰 圖9
16.2.1 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屬全隊的判罰。
16.2.1.1 延誤處罰以全場累計。 6.3
16.2.1.2 所有延誤處罰均須登記在紀錄表上。 25.2.2.6
16.2.2 比賽中的第一次延誤比賽,應判罰延誤警告。4.1.1、
圖11(25)
16.2.3 同一場比賽中,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及以後 6.1.3、圖11(25)
的任何類型延誤比賽應處以延誤處罰:喪失
一分與發球權。
16.2.4 局前或局間的延誤處罰將適用於下一局。 18.1
17. 例外的比賽中止
17.1 受傷 8.1
17.1.1 如比賽進行中發生嚴重意外,裁判員應立
即中止比賽,並允許醫護助理進場。
然後重新發球進行比賽。 6.1.3
17.1.2 若受傷球員無法以合法或例外方式替補, 15.6、15.7、24.2.8
則給予該球員3分鐘的恢復時間。但同球
員在該場比賽中,不得再有另一次的3分
鐘恢復時間。
若3分鐘後仍無法恢復比賽,則判該球隊 6.4.3、7.3.1
陣容不完整。
17.2 外來干擾
如比賽中發生任何外來干擾,必須中止比 6.1.3
賽,然後重新發球開始比賽。
17.3 比賽中止的延長
17.3.1 若未能預知的情況發生而中止比賽,只要 6.3
第一裁判、籌辦單位、控制委員會其中一
人在場,便可決定重新恢復正常比賽的對
策。
17.3.2 當一次或多次中止比賽,其總計時間不超 17.3.1
過四小時:
17.3.2.1 若在同一球場恢復比賽,應以比賽中 1、7.3
止時的比數、相同的球員及位置恢復
該局的比賽,已賽完的局數保留。
17.3.2.2 若比賽改在另一場地,則中止時未賽 7.3
完的該局應取消,並依該局開始時上
場的名單重新比賽。已賽完的局數保
留。
17.3.3 若比賽中止一次或多次,其總長時間超過 6.3
四小時,則該場應重新比賽。
18. 間隔及交換場地
18.1 間隔
間隔指兩局之間的休息時間。所有間隔為 4.2.4
3分鐘。
在此時間內應完成交換場地、陣容單登記。 18.2、25.2.1.2
在主辦單位的要求下,第二局及第三局之
間的間隔可以延長至10分鐘。
18.2 交換場地 圖11(3)
18.2.1 決勝局除外,每局結束後球隊應交換場地。 7.1
18.2.2 在決勝局中,一旦某隊取得8分時,應立 6.3.2、7.4.1
即交換場地,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原狀。 25.2.2.5
若未能於正當時機交換場地,應於發覺錯
誤後立即交換。交換場地時應保留原比數。
第六章 自由球員
19. 自由球員
19.1 指定自由球員
19.1.1 每一球隊有權利在球員名單中,指定最多 4.1.1
兩名擅長防守的球員為自由球員。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成人組比賽中,超
過12名球員的球隊必須強制指派其中兩名
球員擔任自由球員。
19.1.2 自由球員於比賽前,必須登記在紀錄表上
保留給自由球員登記的表格內。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中,所有自由
球員僅能登記在紀錄表上保留給自由球員
登記的表格內。(譯按:就是說一開始沒特
特別指出他是自由,等會也不能當自由。)
19.1.3 一場比賽前教練可以指定一名上場自由。 5.2.2、25.2.1.1、
若有第二名自由球員,則當預備自由。 26.2.1.1
19.1.4 自由球員在發揮自由功能時不得擔任球隊 5
隊長或比賽隊長。
19.2 裝備
自由球員必須穿著比賽服(或為再指定自 4.3
由球員的上衣背心),其運動衫的顏色明
顯與其他隊友不同,其樣式可以與隊友不
同,但必須和隊友同樣有號碼。
FIVB世界性及其認可的比賽中,重新指定
的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原先自由球員同樣
式與顏色的運動衫,且擁自己號碼。
19.3 自由球員的行為包括:
19.3.1 比賽行為
19.3.1.1 自由球員可以和後排任何一位球員交 7.4.1.2
換。
19.3.1.2 自由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 13.2.2、13.2.3、
且無論在場內或無障礙區,均不得在 13.3.5
球體完全高於球網上端時,將球擊向
對區。
19.3.1.3 自由球員不得發球,攔網或試圖攔網。 12、14.1、14.6.2、
14.6.6
19.3.1.4 自由球員在前區及延長區域內,使用 1.4.1、13.3.6、
高手手指傳球時,其隊友不得將高於 圖1b
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但自由球員
在後區,以相同動作傳球時,其隊友
得任意攻擊。
19.3.2 球員交換
19.3.2.1 自由球員的交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 15.5
次數。
其交換次數不限,但兩次球員交換之 6.1.3
間必須經過完成一球。(除非發生傷病
或因判罰造成輪轉)
其退場必須與原球員相互交換。
19.3.2.2 自由球員交換時機,必須在死球期間 8.2、12.3
裁判鳴笛發球之前。
每局開始前自由球員不得進入場內, 7.3.2、12.1
須經第二裁判員核對先發陣容後交換
進入場內。
19.3.2.3 在鳴笛發球後,發球員發球前,其交 12.3、12.4
換雖不被拒絕,但經過死球後,必須
接受一個口頭警告。
再次發生延誤交換則比賽立即中止且 16.2
判定延誤比賽,下一個發球權由此判
決而定。
19.3.2.4 自由球員和交換球員的進退場,必須 1.4.4、7.5.1、圖1b
穿過自由球員替換區。
19.3.2.5 不合法的球員交換與輪轉錯誤判罰相 7.7.2、26.2.2.2
同。
19.3.3 再指定新自由球員
19.3.3.1 教練有權利以任何理由以預備自由更 19.3.2.1
換場上自由,一場比賽以一次為限,
且原自由交換的正式球員須已回到場
上。此更換必須登記在紀錄表上的備
註欄,以及自由球員管制表內。
原先的自由球員不得參與該場所剩下
的比賽。
萬一預備自由受傷或身體不適時,須 19.3.3.2
經第一裁判的允許,教練得以當時在
場外的球員中(除原先的自由球員),
再指定一名新的自由球員。
當比賽隊長被教練指派為自由球員時, 5.1.2、19.3.2.1
須放棄隊長的領導權。因受傷或身體
不適而更換自由球員或再指定新自由,
將不計其更換次數。
19.3.3.2 再指定自由球員時,其號碼必須登記 7.3.2、19.1.2、
在紀錄表上的備註欄內。 25.2.2.7
第七章 參賽者行為
20. 行為要求
20.1 運動員精神行為
20.1.1 參賽者必須了解比賽規則並遵守之。
20.1.2 參賽者必須表現出運動家之風度,服從裁
判員的判決,不與爭執。
有疑問可經由比賽隊長要求解釋。 5.1.2.1
20.1.3 參賽者必須避免企圖影響裁判員判決或掩
護其隊友犯規的行為和態度。
20.2 公平競爭:
20.2.1 參加者必須以公平競爭的精神表現尊重與
禮貌。此一態度不僅針對裁判員,也及於
其他工作人員、對隊、隊友、及觀眾。
20.2.2 比賽進行時,球隊的球員可以彼此溝通。 5.2.3.4
21. 不當行為及其處罰
21.1 輕微的不當行為
輕微的不當行為可以不受處罰,第一裁判 5.1.2、21.3
可以透過場內比賽隊長給予口頭或手勢警
告,以防止球隊成員的不當行為。
此警告不是處罰,不必登記在記錄表上。
21.2 不當行為的處罰
球隊成員對工作人員、對隊、隊友或觀眾 4.1.1
的不當行為,依其嚴重程度可分為三類:
21.2.1 無禮行為
違反良好禮儀、道德情操,或表現輕蔑的
行為。
21.2.2 冒犯行為
誹謗、侮辱的言詞或動作。
21.2.3 侵犯行為
實際攻擊、侵犯或威脅行為。
21.3 處罰的等級 圖9
第一裁判依據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施予判 21.2、25.2.2.6
罰,並記錄在記錄表上的有:懲罰、驅逐
出局與取消資格。
21.3.1 懲罰 圖11(6)
球隊任何成員在比賽中第一次的無禮行為 4.1.1、21.2.1
,判喪失一分及發球權。
21.3.2 驅逐出局 圖11(7)
21.3.2.1 球隊成員被驅逐出局後,不可以再參 1.4.6、4.1.1、
加該局剩餘的比賽,必須坐在懲罰區 5.2.1、5.3.2、
,無其他判罰。被驅逐的教練,喪失 圖1a、圖1b
該局之教練權,須坐在懲罰區。
21.3.2.2 球隊成員的第一次冒犯行為應判處驅 4.1.1、21.2.2
逐出局,無其他判罰。
21.3.2.3 同一球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的無 4.1.1、21.2.1
禮行為應判處驅逐出局.無其他判罰。
21.3.3 取消資格 圖11(8)
21.3.3.1 球隊成員被取消資格後,必須離開比 4.1.1、圖1a
賽控制區域,不可以再參加該場剩餘
的比賽,無其他判罰。
21.3.3.2 第一次的實際攻擊、蓄意或威脅侵犯 21.2.3
應判處取消資格,無其他判罰。
21.3.3.3 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二次的冒 4.1.1、21.2.2
犯行為應判處取消資格,無其他判罰。
21.3.3.4 同一成員在同一場比賽中第三次的無 4.1.1、21.2.1
禮行為應判處取消資格,無其他判罰。
21.4 不當行為適用罰則
21.4.1 所有不當行為之懲罰均屬個人處罰,其處 21.3、25.2.2.6
罰含蓋整場比賽累計,並登錄於記錄表上。
21.4.2 在同一場比賽中,同一隊成員屢次違犯不 4.1.1、21.2、
當行為,則採累進的處罰(連續的違犯要 21.3、圖9
受較重的處罰)。
21.4.3 由於冒犯行為或侵犯行為而導致被處以驅 21.2、21.3
逐出局或取消資格,並不須事先警告或處
罰。
21.5 賽前及局間休息的不當行為
每局開始前或局間休息時的一切不當行為 18.1、21.2、21.3
,須依規則21.3制裁,並於次局執行之。
21.6 處罰卡 圖11(6、7、8)
警告:口頭或手勢,不須使用處罰卡。 21.1
處罰:黃卡。 21.3.1
驅逐出局:紅卡。 21.3.2
取消資格:黃卡加紅卡。 21.3.3
[ 第二篇 裁判人員之職責及規定的手勢 ]
第八章 裁判員
22. 裁判團與執法程序
22.1 組成
比賽的裁判團包括下列人員:
-第一裁判 23
-第二裁判 24
-記錄員 25
-四(二)名司線員 27
其位置如圖10所示。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必須有一位 26
助理記錄員。
22.2 執法程序
22.2.1 唯有第一裁判及第二裁判可在比賽中鳴笛。
22.2.1.1 第一裁判鳴笛指示開始比賽。 6.1.3、12.3
22.2.1.2 第一裁判與第二裁判確認發生犯規,
且能判明其性質時,可鳴笛中止比賽。
22.2.2 當比賽中止時,他們可以鳴笛表示其允許 5.1.2、8.2
或拒絕球隊的請求。
22.2.3 裁判員鳴笛表明完成一球後,立即以法定 22.2.1.2、28.1
手勢表示之。
22.2.3.1 如果犯規由第一裁判鳴笛時,其表示
順序:
a.獲發球權的隊伍。 12.2.2、圖11(2)
b.犯規性質。
c.犯規球員。(若須要時)
第二裁判重複第一裁判手勢表示之。
22.2.3.2 如因犯規由第二裁判鳴笛,則第二裁
判須依序作出:
a.犯規性質。
b.犯規球員。(若須要時)
c.跟隨第一裁判作出下一個發球隊手 12.2.2
勢。
在此狀況下,第一裁判無須做出犯 圖11(2)
規手勢或犯規球員,只做出獲發球
權隊伍的手勢。
22.2.3.3 若是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攻擊犯規, 12.2.2、13.3.3、
第一和第二裁判都依規則22.2.3.1和 13.3.5、19.3.1.2、
22.2.3.2做出指示。 23.3.2.3d、23.3.2.3e
圖11(21)
22.2.3.4 若雙方犯規時,第一和第二裁判表示
順序為:
a.犯規性質。 17.3、圖11(23)
b.犯規球員。(若須要時)
c.由第一裁判指示發球隊。 12.2.2、圖11(2)
23. 第一裁判
23.1 位置
第一裁判坐在或站在球網一端的裁判台上 圖1a、圖1b、圖10
執行職務,其視線必須高於球網上端大約
50公分。
23.2 職權
23.2.1 第一裁判由開始至結束指揮球賽的進行。 4.1.1、6.3
其權力高於所有裁判團及兩隊成員。比賽
進行時,他具有最終判決權。當他發現其
他裁判人員判決有誤時,有權更改其決定
。他甚至可更換未能勝任職務的裁判人員。
23.2.2 他控制撿球員及擦地板人員的工作。 3.3
23.2.3 他有權決定一切有關比賽的事項,包括規
則中未規定者。
23.2.4 他不允許任何人就其判決作討論。 20.1.2
但在比賽隊長的要求下,他必須對其所作 5.1.2.1
的判決提出說明,解釋所引用的規則。
若比賽隊長對該說明立即表示異議,並保 5.1.2.1、5.1.3.2、
留賽後正式提出抗議的權利,第一裁判必 25.2.3.2
須准許其請求。
23.2.5 比賽前及比賽中,他必須負責決定比賽區 第1章、23.3.1.1
域設備與狀況是否合乎比賽規定。
23.3 職責
23.3.1 比賽前第一裁判必須
23.3.1.1 檢查比賽區域狀況、比賽用球及其他 第1章、23.2.5
設備。
23.3.1.2 召集雙方隊長進行擲硬幣事宜。 7.1
23.3.1.3 控制球隊熱身活動。 7.2
23.3.2 在比賽進行中,第一裁判有權:
23.3.2.1 對球隊提出警告。 21.1
23.3.2.2 對不當行為及延誤比賽施以制裁。 16.2、21.2
23.3.2.3 判決關於:
a.發球員的犯規及發球隊的位置錯誤 7.4、12.4、12.5、
,包括掩護。 12.7.1、圖4
b.比賽進行中的擊球犯規。 9.3
c.球網上方及其上半部的犯規。 11.4.1、11.4.4
d.自由球員及後排球員有犯規的攻擊。 13.3.3、13.3.5、24.3.2.4
e.自由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出之 1.4.1、13.3.6、24.3.2.4、
球,隊友在高於球網處完成攻擊。 圖11(21)
f.球完全通過網下垂直面。 8.4.5、24.3.2.7、圖5
g.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企圖 14.6.2、14.6.6、圖11(12)
攔網。
23.3.3 比賽結束後,檢查記錄表然後簽名。 25.2.3.3
24. 第二裁判
24.1 位置
第二裁判是站在第一裁判對面的比賽場地 圖1a、圖1b、圖10
外網柱附近,面向第一裁判執行任務。
24.2 職權
24.2.1 第二裁判是第一裁判的助理,但他有自己 24.3
職掌的裁決範圍。
當第一裁判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第二裁
判可以替代他。
24.2.2 第二裁判可以手勢指出其裁決範圍以外的 24.3
犯規,但不可鳴笛,亦不可對第一裁判堅
持己見。
24.2.3 他控制記錄員的工作。 25.2、26.2
24.2.4 他監督球隊席上的隊職員,並向第一裁判 4.2.1
報告其不當行為。
24.2.5 他控制熱身區內的球員。 4.2.3
24.2.6 他認可比賽中止,控制中止的時間及拒絕 15、15.11、
不當請求。 25.2.2.3
24.2.7 他控制各隊使用暫停及替補的次數,並於 15.1、25.2.2.3
第二次暫停及第五與第六人次替補時,通
知第一裁判和該隊教練。
24.2.8 若球員受傷時,他可以認可例外替補或給 15.7、17.1.2
予3分鐘恢復時間。
24.2.9 他檢查地板狀況,尤其是前區部分。同時 1.2.1、3.
也在比賽進行中,檢查球是否合乎規定。
24.2.10 他監督懲罰區的成員,並向第一裁判報告 1.4.6、21.3.2
其不當行為。
24.3 職責
24.3.1 在每局比賽開始、決勝局中場地交換時及 5.2.3.1、7.3.2、
任何必要的時候,他必須核對每位球員在 7.3.5、18.2.2
場上實際位置與陣容單上是否相符。
24.3.2 比賽進行中,第二裁判就下列情況作判
決、鳴笛及手勢:
24.3.2.1 侵入對方場區及球網下的空間。 11.2、圖5
24.3.2.2 接發球隊的位置錯誤。 7.5、圖4
24.3.2.3 觸及球網上方帆布帶以下部分及第二 11.3.1
裁判同側的標誌竿。
24.3.2.4 後排球員完成攔網或自由球員的試圖 13.3.3、14.6.2、
攔網犯規;或後排球員或自由球員的 14.6.6、23.3.2.3d,e,g
攻擊犯規。 圖11(12)
24.3.2.5 球觸及場外的物體 8.4.2、8.4.3、
8.4.4
24.3.2.6 球觸及地板時第一裁判所在的位置無 8.3
法看到觸及情況。
24.3.2.7 球體完全或部份從有效空間以外穿越 8.4.3、8.4.4、圖5
到對方場地或觸及到標誌竿。
24.3.3 比賽結束後在記錄表上簽名。 25.2.3.3
25. 記錄員
25.1 位置
記錄員坐在第一裁判對面場外的記錄台執 圖1a、圖1b、圖10
行任務。
25.2 職責
他與第二裁判合作,依據規則作記錄。
他依其職責用蜂鳴器或者其它音效向裁判
通知違規行為與示意。
25.2.1 每場及每局開始前,記錄員必須:
25.2.1.1 依據執行程序填記比賽及球隊的資料 4.1、5.1.1、
,包括自由球員的姓名、號碼,並取 5.2.2、7.3.2、
得隊長及教練簽名。 19.1.2、19.3.3.2
25.2.1.2 依據陣容單登記各隊的先發陣容。若 5.2.3.1、7.3.2
未能準時取得上場陣容單,應立即將
情況通知第二裁判。
25.2.2 比賽進行時,記錄員必須:
25.2.2.1 記錄各球隊得分。 6.1
25.2.2.2 管制各隊發球順序,如有錯誤發生, 12.2
應於球發出後立即通知裁判員。
25.2.2.3 授權回應球員替補及利用蜂鳴器發佈 15.1、15.4.1、
訊號並控制其次數;記錄暫停及球員 24.2.6、24.2.7
替補並通知第二裁判。
25.2.2.4 對於違反規定的比賽中止請求,應通 15.11
知裁判員。
25.2.2.5 每局比賽結束及決勝局某隊取得8分 6.2、15.4.1、
時通知裁判員。 18.2.2
25.2.2.6 記錄所有懲罰及不適當請求。 15.11.3、16.2、21.3
25.2.2.7 依據第二裁判的指示,紀錄所有的事 15.7、17.1.2、
項:例外替補、恢復時間、延長中止 17.2、17.3
、外來干擾等等。
25.2.2.8 控制局間休息時間長度。 18.1
25.2.3 當比賽結束後,記錄員必須:
25.2.3.1 記錄最後的結果。 6.3
25.2.3.2 如有抗議事件,在第一裁判先前的授 5.1.2.1、5.1.3.2、
權後,自己或容許場上/球隊隊長書 23.2.4
寫抗議情形於記錄表上。
25.2.3.3 自己在記錄表上先簽名,再取得雙方 15.1.3.1、23.3.3、
隊長簽名,然後取得裁判簽名。 24.3.3
26. 助理記錄員
26.1 位置 22.1、圖1a、圖1b、
助理記錄員坐在記錄台上記錄員身旁執行 圖10
任務。
26.2 職責 19.3
記錄自由球員的替換,協助記錄員的記錄
工作。若記錄員無法執行任務,則由助理
記錄員取而代之。
26.2.1 每場及每局比賽前,助理記錄員應:
26.2.1.1 準備自由球員管制表。
26.2.1.2 準備備用記錄表。
26.2.2 比賽進行中,助理記錄員應:
26.2.2.1 詳細記錄自由球員替換。 19.3.1.1
26.2.2.2 利用蜂鳴器通知裁判有關自由球員任 19.3.2.1
何錯誤替換。
26.2.2.3 技術暫停的開始與結束。 15.4.1
26.2.2.4 操作記錄台上的記分牌。
26.2.2.5 檢查記分板上分數的正確性。 25.2.2.1
26.2.2.6 如果須要,提供預備記錄表交給記錄 25.2.1.1
員。
26.2.3 比賽結束後,助理記錄員應:
26.2.3.1 在自由球員管制表上簽名並留存以便
核對。
26.2.3.2 在記錄表上簽名。
27. 司線員
27.1 位置
若僅設二名司線員,則應站在球場二個斜 圖1a、圖1b、圖10
對角,二位裁判員右手方向的位置(角落)
,離球場角落1至2公尺處。
各自負責靠近自己的一端線及一邊線。
FIVB世界性及其所認可的比賽,必須有四
名司線員。
他們位於球場四角外的無障礙區,面向各 圖10
自所負責的線,站在該線的假想延伸線上
,距離界線1至3公尺處。
27.2 職責
27.2.1 司線員須以旗幟(40公分 ×40公分)作手
勢執行任務:
27.2.1.1 球落於所司之線附近的界內或界外。 8.3、8.4、圖12(1,2)
27.2.1.2 當球經接球隊觸及後落於界外。 8.4、圖12(3)
27.2.1.3 球觸及到標誌竿,發球自有效空間以 8.4.3、8.4.4、10.1.1
外飛越球網等。 圖5、圖12(4)
27.2.1.4 在發球時(發球員除外),有球員腳踏 7.4、12.4.3、圖12(4)
出比賽場地以外。
27.2.1.5 發球員發球時腳踩端線或踏出發球區。 12.4.3
27.2.1.6 任何球員在擊球動作觸及和司線員同 11.3.1、11.4.4、圖12(4)
側的標誌竿或妨礙比賽。
27.2.1.7 球自有效空間外飛越球網至對區或觸 10.1.1、圖5、圖12(4)
及和他同側的標誌竿。
27.2.2 當第一裁判要求時,司線員必須再表示旗
號。
28. 規定手勢
28.1 裁判員的規定手勢 圖11
裁判員鳴笛的理由必須以規定手勢表示之
(犯規的性質或鳴笛允評比賽中止的目的)
。手勢要維持片刻,若以單手,則依犯規
隊或請求隊同邊的手勢示之。
28.2 司線員的旗號手勢 圖12
司線員必須以規定的旗號手勢指出犯規性
質,其手勢應維持片刻。
第三篇 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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