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承攬商管理指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承攬商管理指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承攬商管理指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承攬商管理指引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

承攬商管理指引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legispedia_tw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

  • 承攬商管理指引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6-09 1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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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嗨嗨大家,這是Workforce勞動力量與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合作的第二篇貼文,上次我們談到了企業在面試、招募員工時要求提供身分證或其他證件的正當性,今天這篇貼文則是想來討論一下, 通常員工到公司工作應該是「人來了就好」,但如果公司要求出勤時應自行準備工作會使用到的設備或器具,這樣是否合理呢🤔

    🐧勞資雙方有先講好,其實並無不可
    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6款規定,有提到「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是勞動契約應約定的事項之一,而且綜觀勞基法或各項解釋令,其實也沒看到有強制規定雇主不得要求員工應自 行準備與工作有關的設備或器具,因此反面來說,勞資雙方只要事前充分溝通清楚是否應自備工具、需自備哪些工具以及分別負擔的費用,依法來說應該也不是不行的。

    不過一般來說,提供勞務所需的設備、機器、材料或工具等業務成本,應該還是要由公司備置、管理或維護比較適當,如果要求員工要「連工帶料」的話,那其實實務上還比較偏向承攬性質,對勞方來說還不如當作下包商承攬案件比較划算(可參照勞動部製作的「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

    那我們再來看看最常見的制服問題,雖然我們上面提到事前約定好各項工具的準備與費用負擔情形應該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企業經營時要求員工穿著的「制服」就另當別論了~依照勞動部89年10 月16日臺勞資2字第0043550號解釋令,有提到不管是雇主為了達到事業經營的目的,或是基於工作安全、勞動紀律的需要而要求員工制服,該費用都應該是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的一部分,如果企業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然是不妥當的😅

    過去就曾有公司要求員工如果任職沒滿半年的話就要自行負擔制服費,結果當真的有員工未滿半年就離職時,公司便從員工最後一個月的薪資中以「制服扣款」的名義扣發了440元,後來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反而被處罰了2萬元的罰鍰(參照勞動部107年9月28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14986號訴願決定書)。

    🐧雇主要求員工在家工作(WFH)的設備,宜由資方負擔
    另外我們也想分享一下,這陣子因為疫情的關係,不少企業為了讓員工分流出勤或是減少到辦公室接觸人群的機會,都採用了居家辦公的作法,但也有不少勞資雙方因為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因此便衍生了不少的爭議,其中居家辦公的設備(例如電腦、電話、網路費用甚至電費...)應由誰負責,就成為常見的討論議題之一。 依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佈的「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 其中便有提到建議企業在生產營運方面,可添購機器或資訊設備以應付遠距上班或在家上班的需求,雖然這個部分寫得並不算明確,但如果參考上面提到有關制服負擔的解釋令,應該不難看出主管機關在討論這類的費用負擔情形時,大多還是會認為應由雇主支付。

    如果再退到最後一步來說,假如員工家中並無相關居家辦公的設備,雇主也不願提供導致勞工實際上無法提供勞務,員工或許可依照民法第267條,主張因可歸責於資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勞務,進而要求資方仍應照常給付報酬。

    以上是有關企業要求員工自備工作所需用品的一些小小分享🙂總而言之,還是建議老闆們最好還是能幫員工打理好各項生產力工具,讓員工心無旁騖地付出自己的心力就好,這樣不僅能減少勞資爭議,也能提高營運與生產的效率。

    看到這裡,不知道有沒有讀者會想到,若今天公司雖然有提供員工電腦等硬體設備,但是卻沒提供工作所需的特定軟體(例如繪圖、文書使用),甚至明示或暗示員工自行下載盜版軟體,是否會衍生其他法律責任或風險呢?關於這個部分,就請大家去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那邊看看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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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攬商管理指引 在 國發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5-18 18: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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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帶頭全面防疫 💪保住產業生產製造能量✨】
    📌國發會今(18)召開產業防疫措施記者說明會,龔明鑫主委表示,為因應近來疫情快速升溫之狀況,產業已開始提高防疫等級,現階段國內經濟基本面佳,尤其今年1-4月訂單維持30~40%的成長,因此目前重點在維持生產製造端不受衝擊,就能將疫情對經濟的影響降到最小,政府也特別研議「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 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社區傳播階段)」供企業防疫參考。
      
    ✍️重點快速看👀
    1⃣成立防疫應變小組
    請公司成立防疫應變小組,並與科學園區或工業區管理單位加強橫向連繫,制定防疫辦法等各項工作,隨時掌握最新防疫資訊,檢討防疫對策,讓公司能持續營運並快速復原。
    2⃣強化人流及健康管理
    包含公司員工、訪客、承攬商及供應商人員等,應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機制,及建置異常人員管理措施。
    3⃣管制群聚性活動
    相關措施包括調整企業辦公方式、交通車管制、用餐管制、會議、活動及訓練管制等。
    4⃣加強外籍移工管理
    建立外籍同仁分組及防疫措施規劃、外籍移工自主健康管理與隔離措施宣導、外籍移工管理流程等機制。
      
    📌更多資訊可參考本會新聞稿➡https://reurl.cc/KxZYLM 
    📌點我看「企業因應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社區傳播階段)懶人包」➡https://reurl.cc/mqajEl
    📌詳細「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https://reurl.cc/E2kMkk
    📌疾病管制署網站「COVID-19防疫專區」➡http://at.cdc.tw/5H0Z70

  • 承攬商管理指引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1-31 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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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訊息 雇主們請看過來】
      
    勞動部昨(30)日發布指引,若您是雇主,請務必留意下列事項,以避免受罰。雖說政府保護勞工,立意良善,但在這節骨眼要雇主籌措這麼多的防疫用品,除非平時有人脈管道或熟悉相關用品的販售通路,否則這可是件困難度頗高的挑戰啊!
      
    🎯勞動部職安署訂定武漢肺炎職場防護指引,呼籲勞雇雙方合作防堵疫情擴散
      
    勞動部職安署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協助事業單位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並強化對職場生物病原體暴露危害之預防能力,有效防止疫情於職場擴散。
      
    職安署表示,現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已明定,雇主應採行各項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近來因武漢肺炎疫情暴發,為促使事業單位加強職場防疫措施,該署特別摘錄現行相關法令規範,訂定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讓國內業者對於職場防疫相關措施能有所依循,並提醒勞工朋友強化自我防護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事項,期能透過勞雇雙方共同合作與努力,確實防堵武漢肺炎進入職場。重點如下:
      
    職安署強調,雇主未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暨本指引辦理者,可依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事業單位雇主,除配合衛福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並應依本指引採取相關預防措施,同時視疫情嚴重等級、事業規模、活動或服務流程,適時修正及調整,以確保勞工安全健康。
      
    ✅一、共通性注意事項
    事業單位為建立職場之危害風險管控機制,確保勞工安全健康,除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之防疫措施外,應於疫情流行期間,因應疫情發展及勞工防護需求,採取必要之管理措施,包括:
    📌(一)置備適當及足夠之口罩,不得禁止勞工戴用;尤其第一線工作人員如有感染之虞時,雇主應提供個人專用口罩並使其確實戴用。
    (二)建立體溫量測及篩檢措施,加強勞工健康管理。
    (三)加強工作場所各區域之清潔及保持通風,有感染之虞者應強化地板、牆壁、器具及物品等之消毒。
    (四)強化職場感染預防及勞工自我防護之教育訓練。
    📌(五)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
      
    ✅二、高風險作業勞工之管理
    📌(一)針對醫療院所、處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檢體之醫學實驗室等高風險事業單位,應建置緊急應變策略及程序,對進出高風險工作場所之醫事人員、承攬商勞工及派遣勞工(如清潔人員、傳送人員等)加強管理,置備充足且合格有效之安全衛生防護具(如有明確暴露及感染之虞者,防護口罩等級至少在 N95 以上),並使勞工確實使用,同時應加強工作場所之清潔與消毒。針對醫療機構人員照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病例時,雇主應提供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如 N95 口罩、防護面罩、防護衣等)。
      
    📌(二)對於交通站場、運輸工具、商場、百貨公司等第一線服務人員,會接觸不特定多數人而有感染危害之虞者,雇主除應為第一線工作勞工落實必要防護措施及提供適當之呼吸防護具(如醫用口罩)及採取職業安全衛生措施外,並應加強工作環境消毒並宣導勞工做好個人防疫措施,亦不能禁止勞工工作時配戴口罩。
      
    新聞連結
    防範武漢肺炎雇主需置備口罩 違者可開罰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1300294.aspx
      
    #戴口罩
    #勤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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