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懲戒種類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懲戒種類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懲戒種類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懲戒種類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23的網紅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禾你說法—性騷擾防治知多少🔍 近日 #性騷擾 風波沸沸揚揚,今天我藉由過往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經驗 和大家聊聊當發生職場性騷擾時,如何利用法律保障自己: 1.什麼是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性騷擾有兩種類型: (1)#受僱者 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 律師懲戒種類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2-19 18: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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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禾你說法—性騷擾防治知多少🔍

    近日 #性騷擾 風波沸沸揚揚,今天我藉由過往處理性騷擾案件的經驗
    和大家聊聊當發生職場性騷擾時,如何利用法律保障自己:
      
    1.什麼是性騷擾?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性騷擾有兩種類型:

    (1)#受僱者 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 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也就是說,除了直接具有性意味的言詞或行為外,如果是以明示或暗示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工作上的交換條件,也構成性騷擾‼

    2.如果被性騷擾,可以對加害者如何提告?

    除了依照公司 #內部申訴 程序申訴外,可以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加害行為已經嚴重到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的程度,另外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乘人不及觸摸罪。

    如果因為提告而需出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以請公假。
    至於蒐證上,如果有錄影畫面、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錄音等物證是最好,若沒有的話,也可傳喚證人作證。
      
    3.除了加害者外,公司是否也有責任?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公司應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尤其員工30人以上的公司,都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公司也應該在於知悉性騷擾發生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果公司違反上述的規定,是可以要求公司跟加害者一起連帶賠償的。
      
    以上簡短分享,杜絕性騷擾,人人有責,善用法律保護自己,才是正解,如有疑問可直接與我聯繫諮詢。

    🌟陳禾原律師🌟
    Line: https://line.me/ti/p/pLgvpW_j7D
    Line ID:hank2978
    電話02-2712-0220 分機11
    (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0900~1800)
    #陳禾原律師 #律師 #法律諮詢 #法律 #性騷擾

  • 律師懲戒種類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9-23 1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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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momo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9/20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momo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momo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延伸閱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9/1633798/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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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momo親子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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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懲戒種類 在 焦糖哥哥-陳嘉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9-23 08:00:00
    有 3,100 人按讚


    我到台北市勞動局申請勞檢momo親子台,市府系統顯示9/20會登錄結果,而當天我發現公布時間改為10/11,不曉得延期三週是不是正常的作業程序?

    鏡週刊獨家報導後,媒體問這件事陳景怡都指派下屬鄭豐展回應,如預期避重就輕或推給我的前經紀公司,但我在媒體上聚焦提問momo親子台簽約的哥哥姐姐——上面有momo台的大章及陳景怡本人的小章。

    【他們與momo台簽的是勞動契約,為何沒有受到勞基法的規範及保障?】

    我曉得中華民國教育中向來不教人民『何謂勞權』,所以我跟很多人及現在的哥哥姐姐一樣完全不曉得自己原來擁有這麼多權益及保障,往往被資方宰制只能忍氣吞聲、委屈求全。

    【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就是勞動契約】

    前陣子鬧上新聞的《外送熊貓》的外送員,僱主同樣用《派遣關係》規避法律責任——沒有勞健保的外送員得穿梭在大小車陣中使命必達。

    🍎延伸閱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919/1633798/

    法律因社會結構改變得適時與時俱進,《零工經濟》誕生了新的工作種類及舊的工作型態也跟著轉變,這些行業工作內容就得放進『勞動基準法』檢驗,才能保障勞方及約束僱主不能違法或遊走灰色地帶。

    回到momo親子台與哥哥姐姐的經紀約如何實質認定為工作簽約?

    《從屬關係》是勞動契約的重要概念跟最大特色,所謂「從屬關係」,勞動法學理上認為包括: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現在我們來檢驗momo親子台與簽約哥姐的從屬關係。

    所謂『人格上從屬性』,是指:

    一、負有勞務給付義務之一方(就是勞工這一方),基於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期間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

    白話說,人格上之從屬性是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同時勞務給付內容的詳細細節亦非自始確定,勞務給付的具體詳細內容不是由勞務提供者(妳員工)決定,而是由勞務受領者(你老闆)決定之。

    進一步解釋,就是你們應徵或海選進到一個職場領域時,你們並不會具體清楚勞動環境及條件,就像我們不會知道當哥哥姐姐八年,一集還是只有2000元台幣(含稅)。

    但當我們想議價時,陳景怡就能拿合約超譯法律逼迫或同樣用合約冷凍封殺哥姐。
    (就是要你們回家吃自己)

    二、其次,人格上從屬性的重要特徵在於——指示命令權。

    所謂指示命令有三種不同意義:

    1、在委任關係中固然亦有指示情形,但其指示只有參考性意義,原則上受任人應獨立為委任人之利益為『思考地服從』。

    2、在承攬關係中指示之意義亦復不同,指示甚至成為『責任之關鍵』(民法第189 條)。

    3、然而在勞動契約命令指示關係則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規範形式』(我們的勞基法稱為工作規則),其內容包括極廣,舉凡企業管理規則,勞動力之通盤調配,工作職場規則、工時、工作地點、工作方法、程序⋯⋯皆包括在內。

    人格從屬性除指示服從關係外,尚擴及秩序上的『懲戒權問題』,由於此項懲戒權的存在,雇主對受僱人之意向等內心活動過程均能達成某種程度之干涉與強制,此點乃人格上從屬性“效果最強之處”,也是“最根本所在”。

    這超好理解的,大家看momo親子台先是寄了存證信函想恐嚇我不能叫焦糖哥哥(焦糖也不行),然後又透過風傳媒不敢具名的放話(陳景怡是有多心虛?),最後又委任百萬律師團「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和我打商標戰及告我。
    你們試想momo親子台的哥哥姐姐怕都怕死了,只能任由台長陳景怡壓迫宰制。
    或反問,如果是你們不會怕這種財大氣粗心胸狹隘的資方嗎?

    何謂『經濟上之從屬性』,是指:

    一、受僱人完全被納入雇主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經濟上從屬性重點在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的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的目的而勞動,因此與經濟上不獨立性顯然有“同一意義”。

    這也是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批判的資方佔有生產工具,工人工作越多越久卻越貧窮,他們生產的產品不屬於自己並與工人對立,於是就產生工人的異化。

    momo親子台是媒體平台,也就是陳景怡所獨佔的生產工具。

    何謂『組織上從屬性』:

    即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就是哥哥姐姐所組成的momo家族。

    結論:

    惟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僅係勞工的特徵而已,並非表示勞工須要兼而有之,三者之中,若僅有一種或兩種從屬性已達「相當」之程度即可。

    基於上述勞基法對僱傭關係的實質認定,所以我很期待勞動局延期三週的勞檢報告——如果這樣momo親子台還能完全合法,對哥哥姐姐有監督義務,而主持人還有忠誠義務,但momo台卻能把哥姐當派遣工使喚不須負擔勞健保及基本薪資。
    這樣對資方、財團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

    🌶️再補充一點重要的法律見解:

    『若就契約類型之判斷區分上仍有困難,則基於勞工保護之立場以及資方對於勞務屬性不明之不利益風險較有能力予以調整之考量,原則上應認定係屬勞動契約關係,以資解決。』

    我已經離開momo親子台六年了,我今天站出來挑戰陳景怡,單純只是為了爭取現在的哥哥姐姐及未來抱著夢想憧憬參與海選的青少年,他們應該有的權利保障,更重要的是免於被台長陳景怡驚嚇脅迫的恐懼。

    所以我謙卑地呼籲富邦集團的長官,千萬不要只聽陳景怡的片面之詞,這一切的問題她才是始作俑者。
    你們都是銀行系統專業,派一組人到內部調查一定能水落石出,尤其陳景怡要求要離開的人及新人得簽的文件,裡面一堆違反法律的,只要揭露出來傷害的是富邦集團的企業形象。

    #條約簽了才能走或做可不是焦糖哥哥下命令的

    我要對帶著傷離開及現在感到壓迫的哥哥姐姐說:「孩子啊⋯⋯你們沒有錯,懷抱夢想當哥哥姐姐是很值得驕傲的選擇。」

    最後,我再一次提醒陳景怡台長逃避不能解決問題,妳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自己的所做所為?
    我會有方法讓妳回憶起來妳所做過的一切。

    *這篇文章內容參考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度簡字第20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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