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懲戒委員會組織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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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懲戒委員會組織產品中有2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937的網紅法律救生員,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

  • 律師懲戒委員會組織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14 08: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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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下雜誌近期「勤業眾信總裁:不卸責,但會計師不是超人」一文,專訪勤業眾信總裁賴冠仲與風控長林鴻鵬。賴總裁說會計師不是超人,我們承認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難道不是超人就可以說謊?一次是意外,二次是倒霉,接二連三勤業眾信簽證之KY股大出包,難道是運氣特別差?難道勤業眾信都不用道歉不用反省,賴總裁一方面表示會計師不是超人,但是又表示不卸責,究竟是要或是不要負責,實在令人費解。筆者認為不是勤業眾信太倒霉,是台灣股民倒大霉,是勤業眾信從上到下審計管理與企業文化都出了大問題,所以養老金血本無歸的善良台灣人到今天等不到勤業一聲慰問,一句道歉。

    勤業眾信施景彬、江明南二會計師涉嫌違反證交法不實簽證與會計師法案件,現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檢察官先後多次搜索勤業眾信,扣押相關紀錄,並傳喚數十名審計人員進行證詞比對,二會計師訊後均經檢察官交保30萬元,其後復經金管會裁處停止簽證業務二年,雖說金管會裁處後,不知何故,並未依職權將二會計師移送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停止二人之會計師全部職權,然亦顯見勤業眾信之查核疏失重大,史上罕見,似非賴總裁上開三言兩語所得交待。

    茲代表康友公司被害投資人,就勤業眾信以下幾點,就教勤業眾信:

    一、勤業眾信真有賠償投資人之真意?

    賴總裁既明知勤業眾信及全體合夥人就此一重大疏漏,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令筆者不解的是,為何勤業眾信遲遲不願意偕同二會計師與保險公司與康友-KY投資人代表洽談如何賠償?又對康友公司新任經營階層多次請求協助提供資料,為何自始至終均置之不理?對外為何始終以「會配合檢調偵查,惟因偵查不公開,不便說明」等語搪塞拒絕說明。又為何一方面表示不服金管會停業二年之裁處,提起行政救濟,一邊又對媒體說不卸責、不是超人?令人不明究裡。勤業眾信所做、所為,與所說全然矛盾,是否已無自知?

    二、勤業眾信除負責簽證查核外,尚負責康友公司的內控專審,豈能推說不知?

    勤業眾信坦承在109年7月查核康友公司第二季財報時,即已接獲檢舉一情,言下之意是勤業眾信一直到109年7月始知有異常,之前完全未發覺,與投資人一樣。投資人想問的是,難道之前完全無任何蛛絲螞跡可循?又如果不是因為黃文烈在109年8月6日董事會當天完全不見踪影,勤業眾信會計師會剛好在那一天一起辭職?若黃文烈當天出席,勤業眾信是否還是繼續收簽證公費,繼續簽證下去,一起將投資人矇在鼓裡?

    勤業眾信與一般會計師不同者係勤業眾信亦同時負責康友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即內控專審)。就內控專審部分,勤業眾信有無落實專審,固無庸贅言,然勤業眾信早於109年初即偽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108年內控專審報告,而108年內控專審一般於108年年中即已進行審查完畢,後續僅係資料整理,且當時並無新冠肺炎發生,何以勤業眾信於109年初竟反以新冠肺炎為由拒絕出具報告?是否當時已知有所異常,為規避責任,乃拒絕出具內控專審報告?又勤業眾信既已無法出具108年之內控專審報告,為何對108年財報仍出具無保留意見?對此一問題,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仿佛與康友投資人一樣是後知後覺,顯然難以令人相信。

    三、勤業眾信已知六安華源公司機器設備抵押與無關之第三人,竟長達半年查核失敗?

    大陸地區之「大陸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早已明白揭示六安華源公司動產業經抵押擔保「他人」債權,且最高限額高達人民幣2.37億元(合新台幣10億3千萬元),數額相當高。這是一般人都得查詢的到的資料,而且金管會裁處書亦認定,會計師在108年第3季即已知悉抵押之訊息,何以勤業眾信會計師持續假裝不知,故不予揭露?會計師協助黃文烈等人掩飾財報不實,對黃文烈等掏空公司資產之事實,虛偽隱匿未揭露,共同欺暪投資人,對一個全台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查核標準賴總裁、林風控長你能接受嗎?即便如此,勤業眾信108年財報仍照出無保留意見,勤業眾信之審計是否已完全失效?甚至可能係故意失敗?公司資料已遭掏空,會計師已明知,財報卻未揭露,對於這段期間勤業眾信簽證進場之投資人,現所有股票價值全部歸零,這些損害該由誰負責?勤業眾信向康友公司收取之公費一年近千萬台幣,此尚不包含境外部分,遠較其向玉山金控所收取的公費300多萬元高出三倍,何以致之?勤業眾信明瞭康友公司主營業場所在大陸地區,風險高、收費當然要高。身為會計師業龍頭的勤業眾信,賴總裁及林風控長,你們有善儘高管的職責嗎?審計公報要求的複查、抽查責任,你們有做到嗎?抑或是你們眼中只有業務收入,而忘了龍頭公司應有的社會責任。

    四、康友公司高達50億元的現金查核完全失敗,到底是在查核什麼?

    就康友公司最重要的現金查核部分,康友公司之子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於107年底及108年底,於徽商銀行之活期存款折合約新臺幣48億元及54億元,占康友公司合併總資產一半,此為投資人決定進場投資之重大因素,也是整個財報查核最重要的「關鍵查核事項」。就上開位處大陸地區之銀行存款是否屬實部分,台灣一般投資人無從查證,一切端賴勤業眾信之查核。詎貴所執行如此重大關鍵事項之函證時,竟然不是採取一般之空白函證,而是由公司財務長蔡曉梅等人將帳戶餘額,直接填載於公函內,函請徽商銀行直接蓋章回復勤業眾信,康友公司上開處置已有異常,勤業眾信係基於何種原因,竟故予配合,使康友公司得以操縱期末存款金額之真實性?徽商銀行收受函證,於寄出回函時,僅蓋有銀行公章,並未依函證格式由經辦及覆核人員簽章確認填列金額,銀行回函不符函證需求之格式,何以會計師竟逕予接受採認,而未再採行「銀行存款鉅額測試」及「銀行存款轉撥測試」等其他方式查核確認存款金額是否屬實?於徽商銀行回函之寄件人,與會計師銀行函證控制表所載徽商銀行聯絡人多次不同時,貴所本應提高警覺,竟發生函證回函之徽商銀行寄件人,事實上並非徽商銀行人員之荒謬情節,則當初函證究竟係向誰函證,實屬可疑,勤業眾信何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承認回函之效力?何以二會計師膽敢以勤業眾信之聲譽,為50億元存款之真實性背書?財報最重要的現金、定存查核,都能發生如此重大疏失,其他項目之查核品質如何可想而知。就此,賴總裁也沒有說明為什麼標榜「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竟會發生確實不同、更差之重大疏失?再者,康友公司黃文烈潛逃後,因台灣辦公室全無資料可供運作,經透過金管會、證交所向勤業眾信調取工作底稿留存之徽商銀行交易明細,發現勤業眾信竟無銀行交易明細、對帳單等資料留存?莫非勤業眾信過去十餘年來,對現金、定存等會計項目,全未依標準查核,一切僅憑黃文烈、蔡曉梅等人告知即信,並即出具無保留意見?會計師的查核責任如此重大,不是僅僅在一張無保留意見的紙上蓋章之責任而已?

    五、勤業眾信的資產賠得起嗎?

    勤業眾信為合夥組織,資本額僅900萬元,合夥人現有151人,而合夥財產,除經常性流動現金初估約應不逾5億元,其他如辦公設備外,並無任何不動產,相較於本案投資人人數1萬多人,受害金額達數百億元,勤業眾信之資產,顯不足以賠付投資人。然勤業眾信規模全台第一,每年簽證上市櫃公司之收入約30億元,上開金額尚不包含其他業務收入,於扣除營運成本後,每半年即分配與合夥人,或上繳德勤澳洲,僅留數億元在台灣銀行作為周轉營運使用而已。試問,本案求償果如投保中心董事長所說至少10年,勤業眾信的賠償責任可能高達30至50億元,請問10年後投資人如何取償?現存勤業眾信之財產僅數億元足夠賠償嗎?未來合夥人見情勢不對一一退夥後,投資人要如何跟勤業眾信要一個公道?要如何追索到個別合夥人之財產取償?到時候「因我不同惟有更好」的勤業眾信及合夥人真的會出來面對賠償責任嗎?更遑論除康友案外,勤業眾信簽證之VHQ-KY、凱羿KY、淘帝KY、英瑞KY、勝悅KY、億麗KY等公司接續出現財報不實,勤業眾信職司簽證、查核,又豈無賠償責任?其他勤業眾信簽證之再生-KY、世芯-KY、龍燈-KY、東科-KY、矽力-KY、光麗-KY等公司,近日皆遭證交所列為示警對象,勤業眾信將來亦恐有巨額賠償責任。試問,勤業眾信及合夥人你們的資力夠賠給廣大的投資人嗎?你們確定不會像美國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Arthur Andersen)一樣解散、破產,一走了之?還是說,投資人只能祈禱那個從頭到尾狀況外之金管會,與一切都事不關己之證交所負起責任,或者終究只能自認倒楣?

    勤業眾信近期提前於110年2月24日提前完成新任總裁改選,已由柯志賢會計師當選新任總裁,賴總裁將交接卸任,值此卸任前接受天下雜誌專訪,說會計師不是超人、不卸責,對重要問題避重就輕,姑且不論是否如此,投資人想問的是,柯總裁、賴總裁、林風控長、洪審計長國田、貴所仍在職之二位簽證會計師與其他合夥人,是否會負起賠償責任?還是像淘帝-KY案一樣,全部推給下面的審計員?(鄭深元律師,歡迎轉載)

  • 律師懲戒委員會組織 在 劉建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2-23 1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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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金炒股弊案,12/03質詢時,要求 #勞動部 提出 #內控機制檢討報告,提是提了,但很多地方避重就輕、輕輕點到、該談的沒談,這樣的檢討根本是做個樣子,我很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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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金高達4.4兆,等於中央政府兩年的總歲出預算、攸關全台一千多萬人的保險與退休,一旦有相關人等涉及非法,就應該嚴查、嚴懲,才會有警示作用。報告裡有好幾點措施太過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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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風險的第一線人員,如果涉及不法,不應該只是扣點、降等而已,應該要嚴懲,甚至「永不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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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只有基金局的人想貪、或是只有投信金控業者想非法圖謀,都不可能成功,檢討報告只著墨在基金局本身如何防範於未然,但對投信和金控業者部份都沒有對等防堵或懲戒規範。所以有涉案的投信與金控,是不是也應該要納入「永不接觸」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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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談到要加強稽核強度及廣度,要增訂或調整查核項目及範圍,但是要怎麼做,卻沒有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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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二等親內的利益廻避與涉貪管道的防堵固然有必要,但未來如果再有圖謀不軌者另找其他間接隱匿的管道時,也沒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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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2年我就提過輪調制度,到現在這份檢討報告還只把輪調制度放在報告結語的一句話,怎麼輪怎麼調完全沒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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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會不會有未爆彈?勞動部無法保證,表示這樣的檢討過後,風險依舊無法控制!勞動部顢頇消極,在這個弊案上有間接過失,怎讓台灣勞工相信勞動部能做最好的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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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國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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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今日初審通過兩個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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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會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為避免工會因會員人數較少,當設置監事一人時,會面臨本條第3項「候補監事之名額不得超過該工會監事名額二分之一」之規定,而無法再設置候補監事。當監事出缺時,工會必須召開臨時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監事,是一項負擔且不符行政效率,所以我提案增列規定,讓工會至少得設置一名候補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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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100年修法設置裁決機制,由15位委員(為勞動法學者及具備勞資關係背景之律師及專家)組成委員會受理不當勞動行為申訴案,但是現行裁決委員為兼職,我希望部份委員可以任務更精進,所以設一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為勞工組織工會有更多的保障,讓勞工的保護傘更堅固。

  • 律師懲戒委員會組織 在 丹尼爾 vs 陳恩能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24 0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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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已完 #強烈譴責 #粗暴干預 #我愛黨

    【突發】裴倫德 Luke de Pulford(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英國人權組織香港監察研究員)經過多月努力,成功使「事務律師懲戒法庭」決定向何君堯進行起訴,將開展將何從英國名冊中剔除的程序。

    Source: Luke de Pulford's tweet

    https://twitter.com/lukedepulford/status/1308789185705381888?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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