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懲戒委員會隸屬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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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懲戒委員會隸屬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2,008的網紅子雲老師的導師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8 📝專技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複審委員會決定之性質📝 🔎重點整理🔎 一、律師(J378)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

  • 律師懲戒委員會隸屬 在 子雲老師的導師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06-21 08: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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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8

    📝專技人員懲戒委員會及複審委員會決定之性質📝

    🔎重點整理🔎
    一、律師(J378)
    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關於懲戒事件之審理,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彈劾主義,亦即懲戒程序之發動,係由懲戒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又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在組織結構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於行使職權時實質上亦與各該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此外,有關人員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筆錄製作,作成評議及書類等,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雖各該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及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二、會計師(J295)
    財政部依會計師法規定,設置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因財政部交付懲戒而對會計師所為之懲戒決議,係行政處分,被懲戒之會計師有所不服,對之聲請覆審,實質上與訴願相當。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無須再對之提起訴願、再訴願。依上開說明,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

    📌考題觀摩📌
    A醫師因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經主管機關移付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將A予以停業三個月之處分,A不服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遂向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亦遭到駁回。請問:
    (一)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A主張醫師懲戒委員會未依醫師法第25條之2第2項規定,給予其答辯及陳述意見之機會,請問此一程序瑕疵對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何影響?(102地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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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懲戒委員會隸屬 在 李晏榕 Yen-jong Lee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3-13 2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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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盲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傷害的是司法的尊嚴
    2018/03/13 李晏榕律師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3120324-1.aspx

    一 嚴重輕忽程序正義,玩弄人民權益
    本件司法院職務法庭准許再審的理由,竟然是曾參與前次自律委員會人事評議「蓋章」的廳長同時也是原審的陪席法官,如此重要涉及法官身份保障的案件卻出現如此明顯的疏失錯誤,若非法官界不重視法官人事評議的程序保障,就是輕忽被害人甚至整體人民的權益,實令人感到萬分驚訝。

    二 實質理由性別盲,法官你馬幫幫忙
    綜觀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成立與不成立懲戒事由之事實,只能說職務法庭成員對於性騷擾的本質與行為人的意識形態根本沒有理解,而且連一般審判實務所在意之「斟酌全辯論意旨」都未顧及:

    (一)職務法庭不認定成立懲戒事由首先,性騷擾的類型基本可以分為兩類:「敵意工作環境(包含過度追求)」與「交換式性騷擾」,然而職務法庭認定不成立懲戒事由的五件事件中(在辦公室內短暫之擁抱,購物時代女助理付帳,買相機送女助理,邀請女助理上山照相被拒,在女助理續聘會議上掩飾女助理之疏失),依據司法院新聞稿中簡略的資訊,似乎均可歸類為過度追求或交換式性騷擾,惟職務法庭之認定理由(起碼於新聞稿中並未加以說明)中竟全未說明不成立懲戒事由之理由,更未論述前開五件事件中所涉及之性別權力關係,如果這不是性別盲,還有什麼事情能叫做性別盲?

    (二)至於職務法庭認定成立懲戒事由之三件事實的論理過程,更是令人啼笑皆非,而且完全將個別性騷擾事件割裂觀察,做出脫離性別與職務雙重權力關係脈絡的解釋,且處處充滿官官相護的色彩,而認定陳鴻斌的行為「尚屬輕微,且與審判無關,不應輕責任而受重懲戒」,追根究底其實正是台灣社會對於男人的性行為過度寬容、將男人在性方面的強迫行為列為私領域而不應受公評的歧視性觀點,令人不禁懷疑若是行為人與被害人性別顛倒,行為人是否會得到相同之待遇?

    (三)最後,職務法庭認定陳鴻斌素行尚佳與深具悔意的理由,幾乎可以稱為本判決的「經典」。素行尚佳部份再度重現了(二)所點出的「性方面的強迫行為=私領域」而不應列為評價某人的專業素養,而「深具悔意」的論據竟然陳鴻斌均事後有要介紹「美國Berkly JD畢業,加州執業律師2年」的英文老師讓其認識云云,此一論點再度突顯職務法庭在做出此一判決時,顯然全未注意到上司下屬間/男性與女性間的權力關係。稍有一點性別意識之人,可以認知或理解為一名性騷擾被害人介紹男友的行為,其實就是企圖將原本隸屬於自己、受自己管控的被害人交予另一個可能與自己立於同一地位、有能力管控被害人的男性的嘗試而已。以此為由認定陳鴻斌深具悔意,不禁令人對於法官性別意識的缺乏感到心驚膽戰。

    性別盲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傷害的不只是女性被害人或全台灣的女性,而是台灣司法的尊嚴。

  • 律師懲戒委員會隸屬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15 23: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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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黃帝穎 (律師)
    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提出「國民法官」後,有學者提出違憲質疑,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世宗投書聯合報(2017-08-13)稱:「蔡總統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談話,於十二項重點議題中,特別強調『讓國民法官走進法庭』!此一極度震撼性的宣示,出自總統口中,首先應釐清:何謂『國民法官』?憲法只有『法官』與『大法官』兩類,職司不同司法職權。蔡總統突發奇想,拋出『國民法官』,根本是違憲!」。

    但事實上,國民法官並無當然的違憲問題。
    學者吳景欽指出,憲法第80條雖有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之明文,卻未規定法官如何產生,故只要未來立法院通過陪審或參審條例,陪審員或參審員,理所當然就是法定法官。故這麼多年來,一直圍繞在人民參審違反憲法的質疑,根本是個虛假的議題(吳景欽,「國民法官的形成夠國民嗎?」,民報2017-08-15。)。

    本文認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意旨,不論國民法官具陪審團制或參審制之精神,國民參與審判,並非當然有違憲問題。舉例而言,陪審制的基本精神,是人民當事實認定的法官,陪審團有權認定犯罪事實的有無,而法官則職司訴訟指揮、法律解釋適用(美國最高法院在1895年Sparf and Hansen v. United States,揭示陪審員只能在法官指示下認定事實,不得自行解釋法律。參鄭文龍,《陪審團》,新國民文庫,2011年4月,頁146)與量刑,陪審制是一種法官與人民「分工」的審判型態,擔任陪審團的人民,於行使職權時,具有相當法官之法律地位。

    陪審員不是考試及格的法官,從事審判工作,並非當然違憲。

    按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係指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就其權利義務之爭議,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業經本院闡釋在案(參照釋字第二二○號、第三六八號解釋)。其中所謂法院固係指由法官所組成之審判機關而言,惟若因事件性質在司法機關之中設置由法官與專業人員共同參與審理之法庭或類似組織,而其成員均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且審理程序所適用之法則,亦與法院訴訟程序所適用者類同,則應認其與法院相當。人民依法律之規定就其爭議事項,接受此等法庭或類似組織之審理,即難謂憲法上之訴訟權遭受侵害。…組織結構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於行使職權時實質上亦與各該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換言之,並非具國家考試及格者,才能職司審判工作。

    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闡述:「有關人員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筆錄製作,作成評議及書類等,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雖各該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及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

    簡單來說,國民法官之制度設計,如使非職業法官之國民依法行使職權、認定事實,實質上係與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相當於法官地位,依據上開大法官第378號解釋意旨,自與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規定無違,所以沒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