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懲戒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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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懲戒修法產品中有3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8萬的網紅邱顯智,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考績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也難得蒞臨立法院。我用這個機會,提出一個考績程序中關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爭議問題: 「對於擬予各等次考績(特別是丙等)人員,應否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得否偕同律師到場協助陳述意見及申辯?」 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

律師懲戒修法 在 立法院·修憲白話文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4-04 16:43:29

【一部讓律師們吵架的法律?】 1941 年 1 月 11 日,一部規範律師的法律:《律師法》上路。 這部歷史悠久的法典,曾引起律師們吵架? - ▲ 《律師法》在規範什麼? 舉例來說,律師不能挑唆他人進行訴訟,藉此讓自己或別人賺錢,也不能說自己訴訟百戰百勝,用誇大不實的方式來推展自己的業務。 ...

  • 律師懲戒修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3-10 19: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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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程序之正當法律程序】
     
    今天是這個會期第一次質詢,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長也難得蒞臨立法院。我用這個機會,提出一個考績程序中關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的爭議問題:
     
    「對於擬予各等次考績(特別是丙等)人員,應否給予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得否偕同律師到場協助陳述意見及申辯?」
     
    因為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3項只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但諸如丙等考績等情形,就沒有明文規定,也造成實務操作上的困擾。
     
    事實上,在2015年時,就曾經發生警政署在專案考績會議拒絕律師陪同當事人在場的爭議。
    延伸閱讀:〈200法律人連署 要求警署撤銷男警蓄髮懲戒〉
    https://reurl.cc/WEAplk
     
    銓敘部2016年的函釋(2016年6月6日部法二字第1054111436號函),更明文表示只有在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的時候,才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和委任第三人到會。但「非屬影響當事人公務人員身分得喪變更之處分」(例如考績丙等),「機關自可本於權責准駁當事人所請」。
     
    對於這個問題,銓敘部周部長的答案是:要給予當事人不利處分,就應該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會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中修法納入。周部長也當場同意,當事人可以偕同律師到場協助。
     
    對於周部長甚至考試院,近年以來願意正視公務人員權益、勇於任事加強保障的做法,我非常高度地認同和肯定。
     
    事實上,從政策面的角度,確實應該讓當事人在考績程序,就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
     
    首先,考評工作因為具高度屬人性,因此行政法院承認行政機關有相當的判斷餘地。司法審查範圍也只限於考績評定之合法性,而不及於妥當性。
     
    因此,如果不能在內部程序就讓當事人有影響考績的機會,等到「不妥當」但「尚無不法」的考績作成之後,就沒有辦法透過司法救濟處理。
     
    此外,依據實證研究,有律師參與法院的審判程序時,有助於審判的進行並減少法院的工作負擔。
     
    同樣的,如果在於機關內部考績程序,就能及早發現並處理程序與實體問題,也可以避免將這些重要的工作留到保障事件和行政訴訟程序處理,進而減輕保訓會和行政法院的負擔。
     
    然而,來自過去的保守見解和做法,仍不斷困擾著機關和公務人員。因此,除了質詢時提醒部長注意對於和正當法律程序不符的這號函釋和過去的作法,我也和陳椒華委員,一起以臨時提案,促請考試院注意公務人員的程序權利。
     
    【追蹤律師考試變革檢討進度】
     
    另外,今天也追蹤了律師考試分數門檻的檢討進度。
     
    為了檢討律師考試400分的門檻是否合理,考試院秘書長在去年12月31日就表示,預計今年上半年召開與司法院、行政院間跨院際協調會。因此,我請秘書長說明目前的進度狀況。
     
    依據劉秘書長的說明,去年年底以來,考試院就有跨院進行交流,上上禮拜也有工作小組的會議。此外,會議也會討論律師、司法官和法制人員考試的整合。
     
    去年12月31日的考試院院會,考選部也提出「律師考試變革檢討報告」。我也請秘書長提供這份報告參考。
     
    希望律師考試變革的檢討能儘速完成,讓律師的錄取標準早日回歸「資格考」的本質。

  • 律師懲戒修法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6 1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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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姓富商的案件,涉及四十位司法人員與他接觸,收受襯衫及參加飲宴,有無金錢賄賂,檢察官應分案調查。至於提供法律意見,使用奧步,讓他得以三億元債務脫身,並陷害忠良致死,應研究有無 #再審 可能及 #時效 有無超過。也應修法,放寬司法人員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律師,為再審原因,而非目前承辦案件法官受有罪證明或受懲戒處分,要件太嚴格,不符合需求。

     
    【民意論壇】燈塔下最黑暗
    https://www.peoplenews.tw/news/821041a4-0fd8-4242-92bf-6dc4cd653978

  • 律師懲戒修法 在 民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25 13:07:40
    有 13 人按讚

    【#民意論壇】燈塔下最黑暗
    文/莊勝榮(律師)
    翁姓富商的案件,涉及四十位司法人員與他接觸,收受襯衫及參加飲宴,有無金錢賄賂,檢察官應分案調查。至於提供法律意見,使用奧步,讓他得以三億元債務脫身,並陷害忠良致死,應研究有無再審可能及時效有無超過。也應修法,放寬司法人員不當接觸案件當事人或律師,為再審原因,而非目前承辦案件法官受有罪證明或受懲戒處分,要件太嚴格,不符合需求。
    如果正確且贏得信賴的判決,當然一片光明,問題是如果當事人透過律師或關係,運作司法人員,包括飲宴、送禮或行賄,甚至與承辦法官吃飯飲酒,這種判決,造成該輸的反而贏了,該贏的反而輸了。這種司法燈塔,是照亮了邪惡,讓正義躲在暗角裡哭泣。
    #司法正義 #司法人員知法犯法

  • 律師懲戒修法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12-13 16:36:52

    1.日前法務部蔡清祥部長表示「法務部的棄保潛逃罪草案早就送到立法院了」,根本是在國會公然說謊。沒想到今日法務部張斗輝次長還在幫忙硬拗。

    2.為了達成反貪腐的目標,當初法務部一直宣傳要制定「不法關說罪」,我已經提案,結果行政院到現在卻根本還沒將草案送到立法院。

    3.公益信託淪為富人「假公益、真避稅」,我多次要求改革,也在2017年4月提出《信託法》之修正,法務部卻持續擺爛。

    →2017年3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財政部長承諾會請法務部長盡速提出修正草案。

    →2018年4月我詢問《信託法》草案進度,法務部蔡碧仲部長表示,從2009年就成立信託法研究小組,會盡速提出草案。

    然而,一年多過去,當媒體揭露公益信託的諸多弊端,法務部只會放消息說要修法,根本沒有任何實質進度。

    4.律師林樹旺2014年教唆證人作偽證,法務部卻未將他交付律師懲戒,直到今年十月我開始關切,北檢才急忙交付懲戒,請問法務部這幾年是在包庇嗎?

    更離譜的是,這位教唆偽證的律師竟然擔任公益信託基金監察人,掌管上百億基金。請問法務部到底何時要提出《信託法》修正草案?難道要透過拖延放任這些大財團繼續亂搞?

    附註:
    2018-12-05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權貴犯罪逍遙遊 反貪腐淪為笑柄
    https://ppt.cc/fiOdXx

    2018-4-23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之繼續擺爛
    https://ppt.cc/fOpeVx

    2017-03-22 財政委員會:公益信託恐淪避稅、隱藏資產工具?!
    https://goo.gl/FEH1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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