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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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5-12-10 18: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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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 律師究竟可否收取後酬?

    作者:高美雯律師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準此,除於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不得收取後酬外,其他類型之事件均可約定後酬。如律師違反前開規定,其與委託人所為之後酬約定因違反禁止規定應歸於無效(民法第71條),惟該無效並不影響整個委任契約之效力。

    此外,後酬之約定有無金額上限?實務案例中多有主張後酬不可高於各律師公會章程所定訂之酬金標準,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否即違背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惟法院認為該酬金標準係使用「宜」或「不宜」等文字,足徵該規定僅供各律師及當事人相關收費參考之用,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強制之拘束力,故若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給付後酬,應優先尊重當事人間之約定。

    再者,後酬之計算基準亦常成為爭議之一,例如雙方約定後酬按取得之土地持份20%計收,則該土地持份之價額,究以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計算,係以簽約時、起訴時亦或取得時計算?因此,雙方宜於委任契約中詳加載明。

  •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5-09-22 14: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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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式經濟學?>

    聽說徐弘庭議員因波卡事件被網友罷凌,
    為此徐議員將平台式經濟學的概念帶入此次訴訟,
    平台式經濟學的概念,亦即將臉書分區分工,
    委託有意願協助訴訟的律師,
    律師先篩選有勝算的留言,再委任律師處理,
    徐議員表示此做法不會影響到他問政的時間,
    也不會花到訴訟費用,而年輕律師也可以增加經驗,
    徐弘庭表示,是雙贏。
    (以上節錄新聞報導~)

    K學過經濟學,但沒聽過平台式經濟這個東西
    (如果有,那就是我孤陋寡聞勒~)
    (K的OS:平台式經濟,拆開包裝,內容物就是:"我想找免洗律師"!
    這樣講,比較淺顯易懂阿!)

    問題來了,
    徐議員這個構想可行嗎?

    第一個,法律上行不通,
    因為律師倫理規範明文規定,
    律師針對刑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
    (就是不能約定如果打到無罪或幾年以下,就給你幾百萬)

    第二個,經濟上沒有誘因,
    一般律師會約定後酬的案件,
    通常涉及標的金額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
    律師打贏拿個3成5成,才會划算,
    K之前受雇時曾處理過一件日商公司的民事案件,
    老闆就是約定後酬,
    一個律師團隊打了五六年,一審二審三審,甚至更審,
    最後勝訴,拿到上千萬的後酬,
    這樣的回報,是OK的~

    徐議員這個事件涉及的法條公然侮辱或毀謗罪,
    一個是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一個是一年以下(這種案件頂多罰錢,不會關),
    請問可以逼被告拿多少錢出來和解?
    就算打民事,一般法院對罵髒話這種民間小糾紛,
    頂多判賠幾百塊幾千塊,最多判一萬塊,
    (報紙不是常報一字千金一字萬金?)
    為了賺這幾千一萬塊,
    律師除了打刑事偵查 一審 二審,還要打民事一審二審,
    後面還要執行對方財產(還不見得執行得到喔!),
    一點都不划算!
    (K的OS:我一分鐘幾十萬上下,還要跟你們幾個混蛋去踢球,
    還要贏得冠軍,這個或然輪-->或然率是零阿!)

    不過K還是呼應一下徐議員,號召年輕律師踴躍參與,
    因為他們確實可以從這個案件獲得充分的經驗,
    就是,沒有看到錢之前,請把熱情放在家裡~

    結語:
    經濟學最重要的一個概念就是供給需求,
    你連香蕉都不提供,連猴子都不想來~

    相關規定:
    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
    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