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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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律師談吉他,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你不能跟別人說的事,都可以跟律師說】 有些當事人找律師的時候,有幾個起手式: 「我朋友他最近…」「假如有一個情況是這樣厚…」 以此類推,把第三人稱的語法用得淋漓盡致,偏偏在講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卻又活靈活現。連八卦版都知道「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記得這種初心者的招式就不要帶去找律師啦! ...

  •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4-14 1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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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能跟別人說的事,都可以跟律師說】
    有些當事人找律師的時候,有幾個起手式:
    「我朋友他最近…」「假如有一個情況是這樣厚…」
    以此類推,把第三人稱的語法用得淋漓盡致,偏偏在講發生了什麼事的時候,卻又活靈活現。連八卦版都知道「先承認你就是你朋友」,記得這種初心者的招式就不要帶去找律師啦!

    其實,你有什麼不敢說的秘密,都可以告訴律師。
     
    🎸律師不僅道德上會替當事人嚴守秘密,法律上也有保密義務。
     
    依照律師法第37條、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違反這條規定,律師會被懲戒,嚴重者會被停職甚至除名(不能再當律師)
     
    不僅律師的行規會處罰,依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或曾為律師者,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的他人秘密者也會受到刑罰。
     
    我不敢說這些法規就夠重了,但我可以換個方式說:誰敢把自己的吃飯工具摔破?
    律師是一個相當重視與客戶信賴的行業,一旦喪失與客戶的信任,未來還有誰敢找你?法律服務的市場並不大,一個曾經洩漏當事人祕密的律師,大概也活不久了…這種內在的限制,比起什麼法律都還有用。
     
    🎸你講得越真,對你自己越有幫助。
     
    向律師全盤托出,除了是因為不用擔心洩漏以外,另一個原因是「對你自己比較好」。
    不要以為你騙得過律師,然後律師就能幫你騙過法官,皆大歡喜。律師跟法官都有點經驗,沒這麼好騙。如果被發現你在騙人,那你只會落到很慘的地步,這可不是一句「我搞錯了」就沒事的。證詞不一在法庭上是個禁忌,讓人認為「你在說謊」,放羊的小孩這個故事大家也都知道,說謊的代價就不多提了。
    如果你真的騙過了你的律師,那我也只能祝福你,你碰到的律師大概也是不太行,安心上路。
     
    找律師諮詢就像是對你的法律地位做健康檢查。你要去做健康檢查的時候,也不會謊報身高體重與病史吧?那為什麼找律師的時候,卻要謊報或是隱瞞事實呢?告訴律師最正確的資訊,律師才能回覆你最正確的法律建議。

  •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12-13 0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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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航你真行,
    連幫空服員的律師都被告到律師公會。

    #不愧是何煖軒勇於任事積極表現
    #這樣打壓就有交通部長可以當嗎

    去年因為聲援華航空服員罷工及爭取履行團協,接受媒體訪問,及臉書張貼了一系列發文,被華航告上了台北律師公會。

    華航公司指責我發言貼文內容:違反律師執業倫理規範第6條(未謹言慎行,不符律師職業品位及尊嚴)、第39條(故意中傷詆毀相對人)、律師法第32條(有辱律師尊嚴及名譽)。

    經台北律師公會調查,認定本人一切在媒體及網路平台之發言內容,都符合律師為當事人實現權利保障所合理必要範圍,並未違反律師法及倫理規範,並決議不予處分。

    感謝台北律師公會風紀委員會為執業律師網路言論自由的標準,適度闡釋了相當的合理界線,溫良恭儉讓本不應構成律師保障人民訴訟權的箝制。另外也特別感謝在本案中陪伴我的好戰友劉繼蔚律師。

    目前華航還有一件控告我和工會秘書長林佳瑋的妨害名譽案件,尚在台北地檢署偵查中。

    近日華航公司又一再出現動用懲戒權打壓工會幹部的案例,不僅完全無視勞動部裁決的導正要求,反而更變本加厲,不斷擴張對於員工言論自由的侵害及控管,在企業內塑造另一種戒嚴時代的白色恐怖氛圍,只為對抗工會及勞權,實已無自律遵守法律的觀念。

    華航對於工會事務一再打壓及不斷訴訟的案例,正是代表著:多數台灣企業及管理階層面對勞資關係依然存在的威權陳腐心態,錯視勞權如恩給,敵視工會如洪水猛獸,鄙視勞工如草屣。

    這樣的錯誤觀念,在全球化及科技化日新月異衝擊下的「超勞動法時代」,其實已經嚴重落伍,而必須要淘汰摒除。

    面臨全球化的競爭,沒有全體勞工上下一心的打拼,也不會有維穩成長,或屢創佳績的公司經營。沒有內國工會的預警、嚴格監督,公司不免偏差違法而不自知。唯有大企業和工會間能夠好好攜手合作,在一波波協商、辯證過程中,共思解決問題的創意方案,好好尋求勞資雙贏,企業才能永續發展並奠基百年不搖。

  • 律師倫理規範第37條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5-12-10 18: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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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鬥陣來關心】 律師究竟可否收取後酬?

    作者:高美雯律師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5條第2項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準此,除於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不得收取後酬外,其他類型之事件均可約定後酬。如律師違反前開規定,其與委託人所為之後酬約定因違反禁止規定應歸於無效(民法第71條),惟該無效並不影響整個委任契約之效力。

    此外,後酬之約定有無金額上限?實務案例中多有主張後酬不可高於各律師公會章程所定訂之酬金標準,例如台北律師公會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否即違背律師法第37條規定:「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惟法院認為該酬金標準係使用「宜」或「不宜」等文字,足徵該規定僅供各律師及當事人相關收費參考之用,屬建議性質,並無法律上強制之拘束力,故若委任契約中明確約定給付後酬,應優先尊重當事人間之約定。

    再者,後酬之計算基準亦常成為爭議之一,例如雙方約定後酬按取得之土地持份20%計收,則該土地持份之價額,究以公告現值或市場價值計算,係以簽約時、起訴時亦或取得時計算?因此,雙方宜於委任契約中詳加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