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33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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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33 在 犀利檢座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21 09:25:03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

  • 律師倫理規範33 在 犀利檢座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9-07 2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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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法筆記系列》
    刑事被告閱卷權的前世今生——被告閱卷權大步走

    ⭐ 本文難度:★★★★(4/5)法律研修生
    (星級分類引進啦!讓你可以根據星級來尋找適合自己難度的文章!詳細分類請見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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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是什麼?很重要嗎?

      法律規定,在訴訟或偵查中,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通常簡稱「閱卷」,透過閱卷,當事人可以知悉其他當事人所提供的訴訟文件、證物,以利自己可以釐清整個訴訟情形,才能在訴訟中有效進行攻擊防禦。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被控以刑事罪名的被告不能適當的了解自己被控的依據以及證據,相對於追訴者,可能會處於資訊弱勢狀態,難以在刑事訴訟中為自己辯護,影響被告的防禦權。

      大法官也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37號、第762號解釋中說,如果不當限制被告的閱卷權,可能侵害被告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就讓我們來看看大法官說什麼,最近刑事被告的閱卷權又邁進了幾個大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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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大步:羈押審查閱卷權(釋字第737號解釋)

      刑事訴訟法最一開始(23)只有規定「辯護人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後來(71)因為偵查不公開,增加限於「審判中」的文字,明文規定只有審判中可以閱卷,偵查程序中則不能閱卷。

      但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羈押制度」,會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對被告的基本權有重大的限制。大法官於釋字第737號解釋中認為:「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

      現行(106)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即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過,閱卷範圍不是毫無限制,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但書也規定:「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但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項但書規定:「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也就是說,要嘛讓被告知道,要嘛不能用來作為羈押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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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大步:被告無論有無辯護人,都有權利知道卷證內容(釋字第762號解釋)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原本的用意是要讓因為沒有辯護人的被告,也可以獲悉卷證內容,因此請求的主體只限於「沒有辯護人」的被告。

      不過,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認為,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

      現行(108)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刪除「無辯護人」的要件規定。另外新增第3項,被告甚至可以在審判中經法院許可,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直接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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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大步: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卷宗

      原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可以「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是現在科技發達,實務上早就鮮少人用抄錄的方式來閱卷,而幾乎是用「影印」的。

      新法從善如流,把「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改成「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新增了「重製」的方法,現在可以光明正大直接影印、掃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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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閱卷的時候,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嗎?

      卷宗、證物是審判的重要依據,為了避免卷證遺失,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原則上只讓具有「專業能力」及「倫理規範」的「律師」檢閱。

      根據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以下是幾個需要特別注意的:

    第18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室為之,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作其他記號。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第21點:
    「律師得帶同助理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助理應出示律師助理證及在閱卷登記簿上登記姓名。但 #不得僅由助理單獨在場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宗。」

      而無論是被告或辯護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項以及33條之1第2項都有規定,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能公開、揭露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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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如下:

    法律老百姓:★(1/5)
    對法律沒有特別知識的普羅大眾。
    法律愛好者:★★(2/5)
    對法律有一點點興趣的入坑者。
    法律新鮮人:★★★(3/5)
    已經入坑的悲慘法律系學生。
    法律研修生:★★★★(4/5)
    想再更精進的法律系學生。
    法律專門家:★★★★★(5/5)
    專業領域研究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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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倫理規範33 在 無限期支持陳水扁總統,台灣加油!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6 23:29:09
    有 36 人按讚

    作者:江建祥 (洛杉磯、律師)

    蔡英文就職典禮演說中得到最多掌聲的政治承諾就是司法改革。蔡的第一任期已經接近尾聲,她信誓旦旦的司法改革承諾和馬英九的六三三一樣,都是畫虎爛,是英美侵權行為法嚴厲處罰的詐欺行為,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Promise without intent to perform,一種自始至終都無意圖踐行的虛假承諾。
    司法改革的政治承諾之所以是一種詐欺行為,在信口開河的政治工作者,和性工作者差不多,只想用廉價而無實現誠意的承諾,去換取不當利益。一個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在道德倫理徹底重建之前,想改革論斷是非曲直的司法制度根本是沿木求魚。
    基於社會大眾對審判工作者的不信任,在台灣造成民間推行的陪審制和官方獨鍾的參審制的衝突與競和。其實,無論採行任何審判制度,都與司法改革無涉。出問題的是人,而不是組織或制度。好比駕駛不良的司機是造成頻頻車禍的主因,不對駕駛人的駕駛技術做改良或再訓練或要求他對道路規則的嚴守,卻一昧地想從車輛的品質和性能著手。其結果是更慘重的傷亡。
    蔡英文的學位和論文的真實性爭議如火如荼地進行了四個多月,歷經數位學者和媒體專家努力的事實查證和證據分析。其間也有蔡經過總統府幕僚不避嫌地辯駁和論述,更加上蔡友友的公關與網路操作。雖然,蔡刻意以擠牙膏的不當舉證方式,甚至指鹿為馬地提出類論文,企圖營造一種「羅生門」效應,來混淆視聽。但是詐欺不實學位和論文的證據明確,似乎不容理性的「看官」有任何另類判斷的空間。可是社會的氛圍卻非如此。
    不公不義社會適合陪審制?
    一般普羅大眾無心探討事實真相,尚可理解。但是,平日信誓旦旦為正義發聲奮鬥的知識份子,甚至所謂的名嘴,不是保持明哲保身的態度,就是對已呈現的事實證據充耳不聞、視若無睹。皇后不但貞操受辱,甚至還赤身裸體遊街示眾,阿諛奉承的佞臣和無是無非的鄉愿卻高舉雙手呈膜拜狀高喊吾皇英明、吾后萬歲。這種不公不義、只講立場不論是非的社會,如果冒然採行陪審制度,有多少惡人可能因此逍遙法外,有多少無辜百姓可能身陷囹圄,甚至性命不保?
    英美民主社會立基於社會契約理論,認為每一個人為了成立一個互助共榮的社會,各自拋棄自己某種程度可以為所欲為的自由,而為共同的社會福祉訂立了一種抽象的社會契約。在此前提下,社會規範、正義是屬於每一個社會成員的。這就是為什麼美國的刑事訴狀上註明原告是整個郡的百姓或整體人民。刑事訴訟是對違反刑法(社會契約條款)的被告個人提出控訴。 一個犯罪的人,觸犯的不只是刑法(公法),更是我們每一個個人彼此簽訂的社會契約法。在這種國家沒有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問題,維持社會正義不是管閒事,是維護每一個個人在社會契約上的權利。
    政治是管理眾人之事,也是一種高度妥協的藝術。但是,在一個不正常的國家,「政治」卻是朱高正之流口中的「高明騙術」。有多少邪惡、齷齪的事假借政治之名而行? 在蔡英文的論文門事件中,有多少昔日戰友或過去景仰的民主鬥士,一個一個自我作賤甚至閹割。還談什麼司法改革?還說什麼引進陪審制度?漢文裡有公理自在人心的說法,英美法裡的自然法哲學則採聖經羅馬書的教訓,認為上帝將祂的公平正義理念刻劃在每一個人的心坎上 written on the heart。你們的心蒙塵了嗎?還是你們已經無心了,成了Men without Chest 或 Men with no guts ! 從論文門事件中整個台灣社會所呈現的真理扭曲,我們只能很哀痛地說:台灣的司法改革遙遙無期!

  • 律師倫理規範33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19 18:33:43
    有 100 人按讚


    支持!
    違背醫倫者
    要其反省竟是如此困難
    漫長的法律訴訟消磨下
    如今更是挺身而出的良心醫師
    最需要我們支持的時刻

    支持!

    「我的和解條件就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

    ============================================================================

    收到被懲戒人許達夫提出的自訴狀,至今也已經超過半年。

    首次身為一個刑事案件的被告,心情還滿差的。

    所幸感恩律師替我找到法條,向醫院申請「因公涉訟」補助。

    也感謝臺北榮總的長官們,願意認同醫學中心應該肩負社會責任,決議提供八萬塊的「因公涉訟」補助。



    被懲戒人許達夫,在自訴狀中,提出9項異議認為我妨害他的名譽。

    我的律師說,其中1-7項,都已經過了告訴期。

    原本為了節省心力,她是可以不用回覆1-7項的內容。

    但為了對社會的交代,我還是整理論述,拜託她花時間儘量回覆,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每一項異議。



    最近的一次開庭,法官要求我接受和解條件: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應保留可討論空間之下,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的共識下,由被告吳元宏正式聲明已撤下有關之網路貼文,含答辯狀所稱「已逾告訴期間」之各則貼文。

    我只能說,抱歉鈞院,恕難接受。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當然存在可討論空間。但邏輯上來說,既然存在討論空間,那我又何必刪文呢?

    而所謂「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病人自主」是醫療倫理四大法則的第一條,當然是對的,但前提應該是醫師要提供完整的正確資訊吧?

    被懲戒人許達夫所宣稱,「西醫以恐怖的手術及化療加速病人死亡」的論述,從本國與美國的癌症登記資料庫研究來看,顯然並非正確資訊。

    國健署也經常上媒體呼籲,發現罹癌時,請把握治療黃金期,接受正規治療。

    難道法官不認同國健署的宣傳內容嗎?

    ============================================================================

    除了「已逾告訴期間」的1-7點,被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第8點與第9點異議,分別是針對我說「他向范太太收取5000塊錢轉介費很誇張」,以及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如圖)

    被懲戒人許達夫,轉介病人去他曾任職副院長的區域醫院做放療,還收取五千塊的高額轉介費,我真的覺得很誇張。從我穿上白袍開始,因為各種原因,不曉得已經轉介過幾百位病人,到其他醫院治療,從來沒有收過甚麼轉介費,也從未聽說任何同行,因為轉介病人,還要向病家收取轉介費這樣的名目。我不曉得他轉一位病患,到一家區域醫院,去做放射治療,需要做出甚麼樣的努力,值得收取高昂的五千塊錢轉介費? 范先生住在桃園,為了放療必須每天跑台中,這樣的轉介有在替病家設想嗎? 何況台中市衛生局有訂定辦法,如有收取轉床費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假如我因為在臉書上揭露這樣的行為而犯法必須坐牢,那就這樣吧。請判決。我再提上訴便是。

    至於第9點,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這樣也有事嗎?

    ============================================================================

    其實接受條件和解刪文,是阻力最小的方式。反正社會上就繼續各說各話,信者恆信。我也知道刑事官司敗訴的嚴重性。這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法官有權力判到必須坐牢,不得易科罰金。而上次有個醫生坐牢幾個月,就在牢裡肺炎死了。即使易科罰金,也是很大一筆錢。再則若有前科紀錄,會影響到未來入境日本,而部門已經規劃好,我之後得去日本進修一整年學習重粒子治療。敗訴將影響到部門的整體人力配置。最後,「因公涉訟」補助的規定是,不能敗訴。假使被判決有罪,已經拿到的八萬塊補助,必須退回院方。

    但我無法接受法官提出的和解條件。

    我的外公60歲得到肺癌,接受手術切除兩個肺葉後,活到93歲。

    我的好友,33歲得到直腸癌,雖然出現肝轉移肺轉移,她仍然持續努力接受各類化療放療標靶治療,維持了9年還不錯的生活品質。雖然前不久過世,就她自己的講法,至少看到兒子上大學。

    我其他的長輩親戚,肺腺癌四期,吃1代標靶抗藥,換吃第三代標靶藥,也很明確看到原本的肋膜、骨轉移,都逐漸消失。

    這些身邊的例子,每天臨床工作看到的療效,加上成千上萬醫學文獻的見證,難道不足以支持正規治療的有效嗎?

    現在各類新藥不斷推出,就以肺癌的第三代標靶藥為例,每個月藥費高達36萬。假如病家一開始就把錢都花在沒實證的產品上,到最後復發時,反而沒錢續命,不是很可惜嗎?

    上次的開庭,法官說假如再不出庭,就要拘提與限制出境。

    尊重國家司法,我會出庭。

    但我能接受的和解條件,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