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修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律師倫理規範修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律師倫理規範修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律師倫理規範修法產品中有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

  • 律師倫理規範修法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2-1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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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修法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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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修法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1-22 08: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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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談偵查主體、檢察官定位與檢警關係】香港民主與法制危機給我們的啟示

    最新時事--#香港控方遭法官砲轟表現不理想 的荒腔走板狀況:〈聲援理大 242 人被控暴動 6 法庭開庭至深夜 法官轟控方表現極不理想〉http://bit.ly/2KHjCY3
    香港警方有48小時(相較之下臺灣檢警共用24小時),比臺灣多了24小時,卻還發生這等事:「#匆匆將242名被告帶上法庭應訊,令司法機構亦一度兵荒馬亂,要分配六個裁判法院及安排多個法庭同時開庭處理,但因 #警方遲遲未準備好控罪文件等,部分法院延至晚上9時許才可正式開庭,直至凌晨1時才處理完畢提堂程序,有裁判官更指開庭至深夜創其為官生涯的新記錄。而 #東區裁判法院的主任裁判官錢禮則直斥控方表係極不理想,浪費法庭及律師時間,#控方則就此連番致歉。」「遲遲未能開庭的原因包括警方於下午 5 時才安排以旅遊巴押送被告到法庭,相關的控罪書亦於下午約 6 時才遞交法庭。」

    對如今港警自甘墮落,不像話的「公安化」、濫行抓人、連醫護人員與記者都不放過的問題,以及抓人後面對法院的慌亂亂象。

    #檢察官定位、#檢警關係 再度引發法律圈熱議。
    我們粉專的港籍小編表示:香港也有不少學生注意到臺灣檢察官近來對於警方正當法律程序的堅持與監督,在網路搜尋資料時閱讀了一些關於臺灣各地檢署自動檢舉、或指揮廉調機關主動查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警察的新聞,這是如今的香港非常需要的制度,應該要有一個更公正中立的角色來處理這個事件,而不是港警自己官官相護。
    有一些學生在思考一些關於檢察官制度的法制面議題;但大家在討論時也有認為,香港的問題不只是法制制度面問題,更嚴重的是政治問題!

    本粉專來分享一篇作者 Hsin-Yin Wu 於今年初的 鳴人堂 專欄時事評論文章: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 http://bit.ly/345Ozg2

    💥在討論本條例之前,事實上國人與執政者應先對《刑事訴訟法》的偵查主體、偵查輔助機關之角色定位有所認識、理解,並在深思熟慮後做出正確之決策,而非為達某些政治上的目的(警察權向來在政治上是執政者最好、最期待「操控」之權力),而崩毀刑事訴訟的偵查結構。

    💥近來某些「警大博士班學生」接二連三投書指責的「指揮權」,其實是《刑事訴訟法》所規範的權力與義務;而檢察官督導司法警察以程序正義發現實體正義,更是檢察官倫理規範第19條所課予的義務,更是檢察官與司法警察的使命。

    💥筆者同意「檢警關係」確實有深入檢討之必要,但要檢討的不是指揮監督權,而是為什麼在現行偵查實務中,面對這種浮濫的移送現象,檢察官卻無力制止?為何無力帶領基層員警對抗浮誇、扭曲又英雄主義式的績效制度,而就實務進行認真且精緻的偵查?

    💥廢除本條例,是不是也要讓長期以來的檢警連繫辦法失所附麗?從此以後,警察機關不需要處理司法機關的「雜事」,司法機關更不需要面對司法警察三不五時的「請示」。這對現行偵查實務到底有何幫助?又或者,倡議廢除本條例的聲浪,#其實只是個假議題,#背後所隱含的是覬覦警察權的政治目呢?

    〈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癱瘓警察的,是英雄主義的績效制度〉全文看這裡➡http://bit.ly/345Ozg2

    ~~~~~

    ▍追伸:

    🙅‍♀香港與我國檢察官制度大不同!
    詳細的比較說明請見: 新時代法律學社 貼文:【偵查主體 港台有別】為何香港檢察官不主動偵辦港警執法過程有無犯罪? http://bit.ly/2NSvVCC

    🐻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臉書文章:http://bit.ly/2XAWNdD
    摘:
    💥我研究領域刑事訴訟及檢警關係,對於這位「警察之母」長期以來就時局與警察法制公開發表的「高見」,自不陌生(順便伸冤一下:我認識的警官和警察法制人員,很多私下都反對她的說法)。她主軸往往是:警察必須揚眉吐氣,擺脫檢察官(及法官)的控制(與「打壓」?);例如必須修法讓警察成為偵查主體。
    知道她引領的這種風向,就不難理解她最近的挺警發言不是「走鐘」。但請別忘記,她關於檢警關係的修法主張,其實也是不少號稱司改人士的相同主張。

    💥作為刑事訴訟的研究者,我在各種著作及場合不斷強調,#為何歐陸法制史上要創設檢察官制度來鞏固法治國、#防範警察國復僻,以及 #不受司法權控制的警察權會如何危及基本權保障。最近時局幫我省下不少解釋功夫,但我在此特別推薦一部法普的法治教材──以韓國民主運動為本而拍攝的《1987:黎明到來的那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