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全國法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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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倫理規範全國法規產品中有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萬的網紅周春米 立委,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

  • 律師倫理規範全國法規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2-1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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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全國法規 在 周春米 立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9-12-16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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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米法律教室之律師法Q&A》

    今年的律師考試今日放榜了,以前在立法院共事的助理,有人金榜題名,有些名落孫山,試海浮沉,確實辛苦!

    今年共計錄取549位律師,約佔二試到考人數的20%,相較往年,錄取比例大幅下降,以400分爲錄取的標準,今年應該更嚴格貫徹;

    立法院在上週三讀修正通過律師法修正草案,堪稱是七十多年來最大變革,條文大幅擴增為146條;

    相信許多人都有相同的疑問:到底修了什麼?未來怎麼適用?小米法律教室這次整理了常見Q&A,與大家分享:

    1⃣許多任內收賄被判刑的不適任司法官,紛紛辭職轉任律師,難道真的拿他們沒辦法嗎?

    🗣因為依照現行律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律師的要件,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而這些貪瀆司法官在犯罪涉案時,並非執業律師,自然不可能依律師法規定予以懲戒;

    💥但新法修正後,這些不肖司法官將「不能」轉任律師;對於已經轉任的律師,律師懲戒委員會可以停止他們執行職務,法務部也可以在2年內廢止其證書(第5條、第7條、第9條、第74條),以維護司法威信和律師形象。

    2⃣我想找律師!但現行律師查詢系統只看的到律師的姓名、律師證號等資料,我怎麼知道他有沒有問題?

    🗣修法後,將建置律師及律師懲戒決議書查詢系統,公開律師的重要資訊,如果該律師曾經受到停職、除名等懲戒處分,上網都可一覽無遺(第136條),讓民眾在委任律師前,能獲得足夠的資訊;

    除此之外,以後也會有律師專屬的QR碼,掃一下即可分辨這個律師的真假!

    3⃣聽說以後地方律師公會的會員分成「一般會員」及「特別會員」兩種,他們有什麼不同嗎?

    🗣律師執業,必須要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公會,成為其「一般會員」;但為了兼顧律師加入複數地方律師公會之結社自由,「也可以」加入其他公會,成為其「特別會員」。

    地方公會會務的運作,將由在地的一般會員主導,例如:特別會員的「表決權累計總數」,法定上限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而為了尊重各地方公會的自治權,一般會員也可以就此修改章程來擴張或限縮之(第11條)。

    要特別注意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的「團體會員代表」及「當然理事」,都必須要是一般會員。如該地方公會理事長為特別會員者,應另推派其他具一般會員身分的理事兼任全律會的當然理事。

    4⃣如果想「跨區執業」,還要繳納入會費嗎?到底要怎麼繳、繳多少?

    🗣新法施行後,不用擔心重複繳納入會費的問題!只要加入一個地方公會,就可以全國執業。

    1.在新的全律會章程制定前的過渡時期,你可以:
    ✅向該地方公會申請跨區執業,期間內每月繳納300元或400元;
    ✅加入該地方公會成為「特別會員」,繳納其會費。
    (第139條)

    2.未來,依照全律會的章程規定,可能有吃到飽的「全國執業」或其他套餐方案,就留待新的全律會腦力激盪(第20條)!

    5⃣如果違規跨區執業,會有什麼罰則?

    🗣依照新法,雖然不是法定的律師懲戒事由,但是,經催告未於相當期限繳納者,最高將可處10倍以下的滯納金🔥;或是其他由全律會章程or律師倫理規範所定之處置方式,也就是說,不能排除未來情節重大時,仍有被懲戒的可能性。

    此外,新法亦明定,各級院檢有協助各地方公會進行稽核的義務。之後將由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律師公會、警政署等有關機關訂定協助方式(第20條、第139條)。

    6⃣我是現在執業的律師,未來會自動成為某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或特別會員嗎?

    🗣如果你目前只有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的地方公會,則當然為該公會的一般會員。

    但如果目前已加入2個以上的地方公會,接下來就會收到公會通知,要在新法施行後2個月內,向你的主事務所所在地方公會,表示「擇定」其為所屬公會的意思;如果屆期沒有擇定,將由全聯會代為擇定,並在擇定後兩個月內通知你以及相關的地方公會。

    同時,一旦擇定所屬公會,就會自動轉為其他公會的「特別會員」,除非你選擇「主動退會」(第138條)。

    7⃣「全律會」組織改制的詳細內容?

    🗣本次修法的一大重點,就是全國律師團體的組織改造與直選:每位地方公會的一般會員,都是2021年新的全律會的個人會員,全律會的理事長、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將由個人會員投票直選(第142條、第144條)!

    👉️更多修法重點從此去:
    立院三讀律師法 杜絕不適任法官轉任律師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44818

    【法務部】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修正,十大重點
    https://www.moj.gov.tw/cp-21-124449-c6250-001.html

  • 律師倫理規範全國法規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2-08 14: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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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壟斷!宸浩加油!

    寫給律師們的一封信,我決定參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律師公會不推,我自己來推。

    我相信所有的律師在養成過程都是非常辛苦的,這只有過來人才知道,但重點並非辛苦不應該,任何專業技師的養成必定都是非常嚴格,否則無法稱為專業技師。

    我當年的律師考試錄取率是到考人數的百分之八,可謂非常競爭,常聽說很多法律人在圖書館K書,努力不懈,甚至一考再考,為的是甚麼? 就是把自己的專業能力提昇到最強,以便於將來執業的時候能夠貢獻所學,幫助當事人。

    而當我千辛萬苦考上律師後,我面臨到的是人生更大的挑戰,當時我發現剛考上時別人看我就是個菜鳥,甚麼都不懂,從進入事務所實習,進而從事律師,一切也是努力的學習的過程,不斷的加班,但這些都是應該努力的,因為專業技師之所以身為專業技師,之所以有這個證照,能夠對別人稱自己為律師,就是因為我們不斷的努力,不斷的學習,這就是這行的宿命。

    從每天不斷的開庭,不斷的寫狀,不斷的加班,各種訴訟類型案件的處理,慢慢的成長,慢慢的獨當一面,最後到現在我已執業七年,自己開業,略有小成。

    也因為學生時期對於公共事務的關心(這也是我之所以念法律的原因),我也開始投身公共事務,希望能夠過自己的專業和熱情去對社會有貢獻,並且從事公益法律服務。

    但是,在我不斷服務社會的過程,不斷努力進修的過程中,我卻對於整體執業環境漸漸的失望,在這個社會當中,律師的尊嚴不再,大老闆看到你要殺價,小老百姓看到你要凹你免費看狀,免費法律服務還要被民眾打分數?然後媒體在三不五時寫個唱衰文唱衰律師行業一下。

    以往,大家說律師收費很貴?現在的律師收費已經不像以往這麼高,但是大家還是抱怨律師收費很貴。究竟社會是出了甚麼問題?

    一個律師的養成,從大學四年念法律,一直到研究所拿到碩士(部分律師比方我),考上不容易的律師資格考,加上實習、受訓,之後不斷的辦案、學習、進修。還要加入律師公會繳會費,受到一堆倫理規範的約束,最後開出一個審級六萬或八萬的律師費,還要被嫌貴?難道十年、二十年的辛苦執業養成,投入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不值這個價錢?

    一個律師在中國大陸,一年企業的顧問費可以給到幾十萬台幣甚至百萬台幣,在台灣一年開三萬台幣還要被企業殺價?這已經不是錢多少的問題了,這是尊嚴的問題。我,當一個律師,可以不要賺的多,但是我不能沒有尊嚴!!!

    先前台北律師公會轉發一篇函文,某政府機關詢問是否有律師會員願意擔任法律諮詢律師,地點在板橋,車馬費「100元」!!!

    律師的執業環境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律師公會應當亦不容辭的擔任改善執業環境,捍衛律師尊嚴。但,我加入台北律師公會也七年,主要執業地區在台北,目前我並未看到律師公會有何具體實質作為。

    套句陳水扁當年的名言「馬特拉不拉,我們自己拉。」現在看到律師公會對於執業環境的改善動作緩慢,那律師公會不推,我自己來推! 所以我決定來參選台北律師公會理事

    我的參選主軸就是 「改善律師執業環境,捍衛律師專業尊嚴,拒絕100元車馬費」

    政見如下:

    1.民國100年起,律師錄取率大幅開放為10.9%,導致市場亂象橫生,民眾權益受損,此為一錯誤政策,既然錯誤,就要檢討改進,應聯合國內其他律師公會之力量敦促考選部修正改進。

    2.自十幾年前開始,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所拼命設立,但國內卻沒有相對應多的法律人才需求,應聯合國內其他律師公會之力量敦促教育部對於法律系所建立退場機制。

    3.法律扶助基金會的成立雖為幫助弱勢有公益性質,然而給予律師之酬勞仍顯過低,且對於律師文書作業流程過於繁瑣,刪減報酬規定太浮濫,應敦促法律扶助基金會檢討修正。

    4.中國大陸已經開始強制規定國有企業聘顧法律顧問,以實現法治社會。台灣應效法之,公會應敦促立法院及地方議會立法規定政府機關及國營企業強制聘顧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及報酬給付標準。

    5.國外律師轉任法官制度行之有年,國內民眾對於律師轉任法官亦較為信任,公會應敦促建議司法院修訂律師轉任法官之辦法,降低律師轉任法官之門檻,並逐年減少最終取消司法官考試之名額。

    6.反對立法強制規定律師公益時數,反對假公益之名行剝削律師之實。 律師從事公益應該是發自內心,而不是律師本來的義務和職責,民眾和社會應該懂得感恩,不懂感恩,律師可以不做公益。

    7.以網路、文宣及各種管道加強推廣專業有價的概念,並且推廣告知民眾律師在訴訟過程中能夠提供甚麼樣的協助,與民眾自己寫狀以及找非律師資格者寫狀打官司有何不同點。

    8.督促立法推動民事訴訟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可先從二審優先施行。

    9由你來補充。

    參選登記還有一週,我為什麼要公開講這件事情,就是希望律師同道如果認同我的理念想法,有甚麼政見建議也可以提出給我,好讓我能夠寫在登記表上。一同為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努力。台北律師公會身為全國最大的律師公會,也應有能力推動執業環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