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律師倫理規範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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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律師倫理規範法條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6萬的網紅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支持! 違背醫倫者 要其反省竟是如此困難 漫長的法律訴訟消磨下 如今更是挺身而出的良心醫師 最需要我們支持的時刻 支持! 「我的和解條件就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

  • 律師倫理規範法條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8-10-19 18:3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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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違背醫倫者
    要其反省竟是如此困難
    漫長的法律訴訟消磨下
    如今更是挺身而出的良心醫師
    最需要我們支持的時刻

    支持!

    「我的和解條件就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

    ============================================================================

    收到被懲戒人許達夫提出的自訴狀,至今也已經超過半年。

    首次身為一個刑事案件的被告,心情還滿差的。

    所幸感恩律師替我找到法條,向醫院申請「因公涉訟」補助。

    也感謝臺北榮總的長官們,願意認同醫學中心應該肩負社會責任,決議提供八萬塊的「因公涉訟」補助。



    被懲戒人許達夫,在自訴狀中,提出9項異議認為我妨害他的名譽。

    我的律師說,其中1-7項,都已經過了告訴期。

    原本為了節省心力,她是可以不用回覆1-7項的內容。

    但為了對社會的交代,我還是整理論述,拜託她花時間儘量回覆,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每一項異議。



    最近的一次開庭,法官要求我接受和解條件: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應保留可討論空間之下,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的共識下,由被告吳元宏正式聲明已撤下有關之網路貼文,含答辯狀所稱「已逾告訴期間」之各則貼文。

    我只能說,抱歉鈞院,恕難接受。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當然存在可討論空間。但邏輯上來說,既然存在討論空間,那我又何必刪文呢?

    而所謂「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病人自主」是醫療倫理四大法則的第一條,當然是對的,但前提應該是醫師要提供完整的正確資訊吧?

    被懲戒人許達夫所宣稱,「西醫以恐怖的手術及化療加速病人死亡」的論述,從本國與美國的癌症登記資料庫研究來看,顯然並非正確資訊。

    國健署也經常上媒體呼籲,發現罹癌時,請把握治療黃金期,接受正規治療。

    難道法官不認同國健署的宣傳內容嗎?

    ============================================================================

    除了「已逾告訴期間」的1-7點,被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第8點與第9點異議,分別是針對我說「他向范太太收取5000塊錢轉介費很誇張」,以及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如圖)

    被懲戒人許達夫,轉介病人去他曾任職副院長的區域醫院做放療,還收取五千塊的高額轉介費,我真的覺得很誇張。從我穿上白袍開始,因為各種原因,不曉得已經轉介過幾百位病人,到其他醫院治療,從來沒有收過甚麼轉介費,也從未聽說任何同行,因為轉介病人,還要向病家收取轉介費這樣的名目。我不曉得他轉一位病患,到一家區域醫院,去做放射治療,需要做出甚麼樣的努力,值得收取高昂的五千塊錢轉介費? 范先生住在桃園,為了放療必須每天跑台中,這樣的轉介有在替病家設想嗎? 何況台中市衛生局有訂定辦法,如有收取轉床費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假如我因為在臉書上揭露這樣的行為而犯法必須坐牢,那就這樣吧。請判決。我再提上訴便是。

    至於第9點,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這樣也有事嗎?

    ============================================================================

    其實接受條件和解刪文,是阻力最小的方式。反正社會上就繼續各說各話,信者恆信。我也知道刑事官司敗訴的嚴重性。這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法官有權力判到必須坐牢,不得易科罰金。而上次有個醫生坐牢幾個月,就在牢裡肺炎死了。即使易科罰金,也是很大一筆錢。再則若有前科紀錄,會影響到未來入境日本,而部門已經規劃好,我之後得去日本進修一整年學習重粒子治療。敗訴將影響到部門的整體人力配置。最後,「因公涉訟」補助的規定是,不能敗訴。假使被判決有罪,已經拿到的八萬塊補助,必須退回院方。

    但我無法接受法官提出的和解條件。

    我的外公60歲得到肺癌,接受手術切除兩個肺葉後,活到93歲。

    我的好友,33歲得到直腸癌,雖然出現肝轉移肺轉移,她仍然持續努力接受各類化療放療標靶治療,維持了9年還不錯的生活品質。雖然前不久過世,就她自己的講法,至少看到兒子上大學。

    我其他的長輩親戚,肺腺癌四期,吃1代標靶抗藥,換吃第三代標靶藥,也很明確看到原本的肋膜、骨轉移,都逐漸消失。

    這些身邊的例子,每天臨床工作看到的療效,加上成千上萬醫學文獻的見證,難道不足以支持正規治療的有效嗎?

    現在各類新藥不斷推出,就以肺癌的第三代標靶藥為例,每個月藥費高達36萬。假如病家一開始就把錢都花在沒實證的產品上,到最後復發時,反而沒錢續命,不是很可惜嗎?

    上次的開庭,法官說假如再不出庭,就要拘提與限制出境。

    尊重國家司法,我會出庭。

    但我能接受的和解條件,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

  • 律師倫理規範法條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7-07-11 2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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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一百條復辟?>

    針對政府有意修改國家機密保護法跟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延長退役將領及退休公務員管制期間,
    若有不當行為,
    就罰錢或扣退休俸,甚至取消之前的勳章之類的

    陳律師為此投書媒體為下列表示:
    1.言論自由是民主國家的基石,更不會要求人民有「忠誠」的義務,原因很簡單,被強制強迫而來的忠誠,是假忠誠,在自由中認同國家,才是真愛戴。
    2.退將、退休政務官到對岸參加「政治性活動」,參加由中國大陸領導人所主持的慶典,這與國家機密無關,完全是中華民國人民言論自由的範疇。
    3.更從憲法角度來檢視,行政院版修法草案明顯違憲者不只一處。一則,何謂「政治性活動」?然而行政院版草案都存在極為模糊的解釋空間,違背法律制訂的原則。
    4.而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上,因「國家尊嚴」而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是否適當?
    5.如今「民進黨的事」,就是以國家尊嚴之名,行箝制言論之實,讓「《刑法》一百條」(民國81年修正民國24年頒布的內亂罪條文,修正為僅限於「以強暴、脅迫方式」進行「叛亂」者才會受到追訴處罰)在退將身上復辟。

    陳律師的論述基本上就是
    1."忠誠是不能勉強的,在言論自由前,忠誠義務要退讓"
    2."退將是平民,有言論自由"
    "退將赴中國參加政治活動,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只要政府限制退將赴中國活動,就是侵害言論自由",
    3.該草案有很多不確定要件,也違反比例原則
    所以該草案就是刑法一百條復辟!

    第一個要說的是,
    言論自由並非無限上綱的帝王條款,是可以用法律限制的,
    不然刑法怎麼會有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有興趣的可以去看大法官釋字623號解釋。
    大法官是這樣說的,
    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仍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小結:
    人民(死老百姓)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有其範圍與限制。

    那軍人呢?

    軍人跟國家間具有特別法律關係,對國家負有較重之義務,
    (這可是孫中山講的阿!他老人家說軍人沒有自由!)
    故軍人言行應謹守分際,對國家善盡忠實義務。
    在這樣的情況下,言論自由是要退縮的!

    那退役將領呢?

    先來看看外國怎麼規定的,
    北約國家對於軍人的忠誠義務要求,也及於退伍後,
    歐洲之所以要求軍人在退伍後亦應遵守此忠誠要求,
    乃是基於軍人退伍後仍然支領終身俸,
    所以與國家仍然維持著一個公法的關係,
    只不過少了「勤務義務」而已。

    例如,德國軍人法第二十三條明白規定:
    「軍人於退伍後如有違反保密、忠誠、不名譽行為等,仍構成失職行為,得予懲戒,嚴重時得剝奪其退休金之權利」,即是一個典型的立法例。

    這種法律規定的好處,
    一方面維持了國家給予退休公務員及軍人終身照顧的美意,讓領受全民納稅的退休人員,仍能忠於國家,不負人民所望;其次,退伍軍人在必要時仍須動員回役,以及軍隊強調領導的倫理精神,高階將領即使退休後其部屬仍在軍中擔任領導職務,因此,退伍軍人的忠誠應與在營軍人不能有任何程度上的差異。

    再來看看馬政府時代有意採取的措施,
    100年6月10日蘋果日報是這樣報導的,
    退役將領赴中國參訪,疑說出「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引發爭議,馬英九總統昨邀集國安會祕書長胡為真、國防部長高華柱及退輔會主委曾金陵等人聽取報告,總統府發言人范姜泰基轉述,馬英九除表達痛心,也責成國防部研擬退役將領赴大陸行為規範,未來退役將領集體赴中,須以行程透明、言行謹慎,不違反國家政策為準則。
    馬英九表示,退役將領雖不具官員身分,但敏感度不低於官員若媒體報導屬實,不僅違反政策極為不當,也須予以嚴厲譴責。
    針對馬英九指示,國防部昨天下午立即進行討論,目前考慮將退役將領赴中國管制期限延長一至兩年,另外對在中國不當發言有損國家形象、政策的退將,也考慮註銷其曾領過的勳、獎章。

    馬總統時代有意採取的措施,
    跟現在蔡英文要推的法案,
    有甚麼不一樣?
    我看不出來!
    一樣要加強管制,一樣延長管制期限,
    違反了也是要註銷勳章的,
    唯一的差別,就是要不要罰錢或扣退休俸而已
    (反正小英就是要錢,退將最討厭的就是被挖錢)

    那我就很好奇了,
    陳律師跟馬總統關係那麼好,
    6年前怎麼就不出來說這個是刑法一百條復辟呢?

    甚至當年刑法一百條改革時,
    好像也沒看到陳律師關切過,
    那陳律師是真的關心刑法一百條復辟嗎?
    還是只是借題發揮?
    我不曉得!

    第二個來看修法條文本身,
    這個修法固然有不明確要件在裡面,
    但是法律規定裡有不明確要件的,是多數,不是少數,
    你去查查法律條文,
    常常有"必要時得""致生公共危險"這樣的文字,
    這是立法者要給行政機關比如第一線的警察有一定的裁量權,
    跟刑法一百條的樣態完全不一樣,
    刑法一百條講的是,你腦袋裡要顛覆政府,就是叛亂罪了,
    這次修法,是管制退役將領去中國的言行,
    可沒說你去了或講了屁話就是叛亂罪阿!
    你去了講了屁話,頂多是罰錢或扣錢,沒有觸犯叛亂罪,
    你又沒有強暴脅迫,也沒辦法用現在的刑法一百條辦你,
    這跟刑法一百條復辟有甚麼關係呢?

    結語:
    我認為退役將領跟平民還是有一定差別,
    1.退役將領每個月還是領國家退休俸,
    跟國家之間還是公法上關係,
    對!忠誠無法勉強,
    但你不能又要拿我的錢又要對我不忠誠!
    2.退役將領在台灣有軍中人脈的關係,
    跑軍營,將軍學弟莫不奉為上賓,
    (一般平民你去軍營看看有沒有這樣的待遇!
    有的話我請你吃乖乖!)
    這樣的軍中人脈,是一個令人(中國)垂涎的資源阿!
    3.退將在戰爭期間有受徵召的可能,
    基於上面幾個理由,管制退將一定言行,有其必要,
    即使是一個中國是指中華民國,
    也不允許退役將領
    向另外一個統治團體的國號國旗致敬或唱對方國歌的!

    陳律師,你父親還在的話,會唱對岸國歌或向五星旗敬禮嗎?

  • 律師倫理規範法條 在 新北創力坊 InnoSquare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2-03 06:52:57
    有 24 人按讚


    小編們為了會議室問題,昨瘋狂爭論到九點,夜裡失眠之際,赫然發現一位小編仰之彌高的新創家,也在同步失眠murmur,爬文下才發現這可是篇把舊思維下制定與新時代潮流矛盾的法條,都逐一舉列好的作業文,這讓小編可以補交前次的殘缺作業...so 立馬轉post 呀!!

    失眠中...好痛苦,因為很痛苦所以要來murmur

    我不喜歡Uber,比起來,Brian Chesky說他自己是個感性的人,我似乎也是,所以我一直比較喜歡airbnb。

    儘管如此,立法院迅速修正公路法78-1的效率讓我更反感,從這篇文章看起來,似乎沒有一個國家是用立法權在抵制Uber,除了台灣。

    為了把一家新創公司(雖然估值超過許多上市櫃公司)趕出台灣,用非常效率方式修改法律,只是為了讓他無法繼續營運,那這樣說起來,說台灣政府不擁抱新創是言輕了,說是專制也不為過。

    不違法是一個好公民的責任...是這樣嗎?

    我們有很多其實應該要改變的規定,不管是在新創圈,或是在任何領域其實都是。我們有應該改變的法律、應該遵守卻沒有被遵守的法律、毫無意義的法律、完全不合理的法律。

    我們有很多這種東西,但他們沒有幸運的像公路法一樣被眷顧。

    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第2項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

    為什麼?我不知道。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第1項第5款規定
    提供旅遊諮詢服務必須取得旅行業資格。

    為什麼。我不知道。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三位董事

    為什麼。我不知道。

    銀行法第29條
    非銀行不得辦理收受存款和匯兌業務。
    但連集資買房出租都當成收受存款。幫忙去淘寶買個東西都被當成辦理匯兌業務。

    為什麼。我不知道。

    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為什麼還沒有像專利法一樣除罪化?

    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第 十三 條 美容美髮業之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 修面或美容時應戴口罩。

    遇過戴口罩的請你舉手。

    網路不能賣隱形眼鏡,不能賣酒。我至今都不明白原因為何?

    連我們在提供判決書查詢時,都曾經被指為違反兒少法和家事事件審理法。

    不違法,很簡單嗎?台灣有九千多部法律,超過18萬條法規,你確定你都確切地知道內容是什麼?

    更重要的是,這個法律,解決了什麼問題?

    我的刑法老師曾說過,不能解決問題的法律,沒有存在的必要。

    這句話,我一直謹記在心。

    然而太多的法律是關在會議室裡基於想像中訂定出來的。

    最後,我不認為創新一定得要被擁抱,但捫心自問,台灣政府真的有擁抱創新嗎?

    --
    上個月參與新北市府和外媒的採訪,某位長官提到其實新北市府可以當創業的火車頭,外媒記者轉頭看向我,我訕訕的說,我們其實需要的不是什麼火車頭,而是一塊肥沃的土壤。

    對Lawsnote來說,這塊土壤就是資料的開放API和判決書的資訊結構化。

    司法院不給我們判決書檔案,天知道我們光在取得資料上就花了多少心力。

    不好意思,失眠的我非常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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