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土地租金營業稅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土地租金營業稅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土地租金營業稅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土地租金營業稅產品中有1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能源轉型持續推進中..... 嘉義拚全國第一座漁電共生專區案場,創造漁民、綠能業者及政府多贏效益(09/13/2021 Nownews今日新聞) 嘉義縣為目前漁電共生的黑馬,除了縣內有鹽田及滯洪池等大型專案之外,中央也將沿海的布袋、東石、義竹等鄉鎮土地,總計877公頃的土地,劃設成漁電共生先行區之...

  • 土地租金營業稅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7 1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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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轉型持續推進中..... 嘉義拚全國第一座漁電共生專區案場,創造漁民、綠能業者及政府多贏效益(09/13/2021 Nownews今日新聞)

    嘉義縣為目前漁電共生的黑馬,除了縣內有鹽田及滯洪池等大型專案之外,中央也將沿海的布袋、東石、義竹等鄉鎮土地,總計877公頃的土地,劃設成漁電共生先行區之一。嘉義縣經發處處長江振瑋指出,透過漁電共生專案,漁民可以拿到土地租金、回聘擔任養殖人員及享有漁獲收益等,形成漁民、綠能業者及政府多贏效益。

    以嘉義最具代表性的太陽光電建置案場-台泥嘉義綠能嘉義魚電共生案為例,是台泥集團與台鹽合作打造的首座漁電共生示範案場,且設置於魚塭塭堤上,不會影響漁獲採收,預估裝置容量達44MW左右。「嘉義曾邀請AIT前處長酈英傑來參觀,他也感到非常驚艷!」台泥嘉謙綠能總經理翁吉良回想起建置過程時說,當初要規劃這個案場時,漁電共生對政府來說也是一個新的推動項目,期間中央、地方及業者等也是不斷的溝通及討論,透過工作小組定期會議,共同排除困難,才能夠有今天的成果。

    再來是,要做漁電共生案場,必須具備諸多條件,包括要取得100%的養殖戶及地主同意,以及遮蔽率不超過4成,且要維持產量7成等,藉此在兼顧養殖戶及地主的權益之下,達到「養殖為本 綠電加值」的效益。

    北台灣也不遑多讓,對於北部日照條件較差縣市如桃園,更成功克服先天不利條件,成為北部太陽光電設置容量最高的縣市。桃園市經發局主任秘書楊叡昀指出,關鍵就在於運用屋頂量體優勢,工廠屋頂、公有房舍、學校等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約佔89%設置容量。如桃園市新屋區公有土地光電停車場,預計可容納24部機車及120輛汽車,不但活化環境,更兼具綠能發電與停車功能。

    在桃園縣政府努力推行之下,縣市內的太陽光電案場也賦予土地新的生命,創造一地兩用的益處;此外投資太陽光電建置,投入資金愈多也創造出更多就業機會與營業稅收,為縣市帶來巨大的附加價值,更重要的是,推動再生能源已是不可抵擋的一股趨勢,兩大縣市在這股潮流上也已經能與國際接軌。

    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蔡宗融觀察,以太陽光電建置量來看,前段班的縣市模範生,能夠展現如此豐碩的成果與縣市長對於再生能源的企圖心,還有縣市府團隊面對問題時的協調與突破能力都息息相關。

    在中央與縣市政府的努力推行之下,推動再生能源已是不可抵擋的一股趨勢,經濟部訂定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政策目標,預計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達20GW,截至今年7月達到6.73GW。更重要的是,期盼全台各縣市政府與民眾能一同攜手推動,共同打造出綠色家園。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nownews.com/news/5379575

  • 土地租金營業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8-19 15: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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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時報第109期 📌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16號判決,分析案例事實之爭點,涉及預計以多數套房「出租」可否視為「營業行為」,最後「出售該房屋」的一次性行為,應如何認定為「營業行為」的問題。就此,涉及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如何涵攝的問題。李惠宗老師逐一分析法律爭議,精準說明營業稅法以及所得稅法規範內容之適用與涵攝,就具體個案以及判決內容進行分析,執得一讀。
     
    ✏關鍵詞:稅疑惟輕原則、反面解釋、信賴保護、一時貿易所得、法律不強人所難、稅捐適用選擇權、特種營業人
     
    ✏摘要:
    本案事實徵、納雙方並不爭執,乃納稅義務人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購買位於臺中東海大學附近土地及地上物,嗣改建為8層樓之建物,其內設有45間套房,於96年1月19日取得該建物之所有權後,持續出租收取租金(下稱「東海翰林苑」);復於99年8月31日將系爭房地以總價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出售與訴外人梁○○。納稅義務人就租屋收取租金行為,於97至9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在案,其後出售該房屋,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試讀
    🟧「租屋」與「售屋」行為認定為營業行為之理由
     
    私人以出租營利之目的而斥資購建房屋,於購建之後,又長期出租,收取鉅額租金,即屬事實上經營租賃業務,為營業行為,自屬經營租賃業務之營業人。另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亦屬整體營業行為之一部分,除屬於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籍之營業人,免徵營業稅外,仍應課徵營業稅,此稽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自明。且參酌行為時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7條亦規定:「固定資產,指為供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有形資產;其科目分類與評價及應加註釋事項如下:……二房屋及建物:指營業上使用之自有房屋建築及其他附屬設備……。」
    以上判決,就長期租屋構成營業行為,應可贊同。再者,營業人」,故其「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就經核定綜所稅是否構成信賴保護之理由
     
    就納稅義務人針對「租屋所得」,已先行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及針對售屋行為報繳「財產交易所得」,是否構成「信賴保護」而言,最高行政法院認為:
    (四)次查,上訴人購地建屋出租及出售系爭房屋,符合以營利為目的,且持續性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之營業行為,亦不符合免辦營業登記,免課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情形,自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縱其出租套房租賃所得部分,上訴人雖自行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因營業稅與綜合所得稅屬不同稅目,尚不得因本件課稅事實已先受有綜合所得稅之核定,就認為出售系爭房屋非營業行為,而可免除其就該銷售行為負有申報繳納營業稅義務等情,經原判決論述甚明(參見原判決第22頁2)。是依上訴人經營模式以觀,乃該當於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銷售行為,上訴人依規定負有開始營業前辦妥營業記,並申報銷售額之義務,並不能因其自行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將出租系爭套房之租金收入列為租賃所得,經被上訴人誤依其申報而核定,而免除其法定義務。
     
    🗒全文請見:從東海翰林苑案談「營業行為」的涵攝/李惠宗(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9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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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租金營業稅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5-12 1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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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5期
     
    【#月旦時論】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制之介紹/黃琪媖

    ◾免稅店國內銷售免營業稅方案的適法性分析/吳俊志

    ◾從量能課稅原則探討稅改股利所得新制之公平性/黃劭彥

    ◾新創事業法律財稅風險的防範/陳振瑋

    ◾OECD BEPS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規定2.0提案及解析─重寫數位經濟時代國際租稅課稅規則/曾博昇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禁止錯誤/編輯部
     
    【#爭點解析】
    ◾授權範圍內『規範密度不足』的法規命令」之適用問題─以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2號判決為例/周逸濱、魯忠翰
     
    【#學習式判解評析】
    ◾租稅規避隱匿重要事實的判準-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02號判決簡析/黃士洲
     
    【#函令解析】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重點解析/吳鳳琴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用品稅捐徵免/李依珊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國產署經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合法使用人可申請緩繳租金(含地上權地租、委託經營經營權利金),免計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簡英宗
     
    【#法令解讀】
    ◾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疑義/黃郁升
     
    【#環顧租稅要聞】
    ◾訂定「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必要費用標準/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黃琪瑛

    ◾訂定「一百零八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黃琪瑛

    ◾預告訂定「一百零八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草案/黃琪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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