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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8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今天的問題靈感來自我們的朋友😆不知道大家有無這種經驗呢?假設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8:00(中午休息1小時),早上請假3小時,晚上卻留下來加班3小時,這樣公司可以主張員工應拿晚上的加班時數來折抵早上的請假時數而不扣發薪資,或是直接不發給加班費嗎? ⚠️原則上是不行...
勞基法第18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7-11 08:50:48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找工作的時候,除了職涯發展、薪資或福利等是重要的參考因素之外,工作時間、休假等條件應該也是會特別在意的一部分吧!特別是家中有特別需要照顧的孩童或是長輩時,反而需要從可配合的工作時段來篩選適合的職缺🙂如果有一天,公司突然無預警地片面調整工作時段或上下班時間,這樣合法嗎? 🍍...
勞基法第18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7-11 08:50:48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又到了年後轉職的旺季了,最近我們發現網路真的充滿著釣魚陷阱,不得不寫一篇貼文呼籲各位要特別留意⋯⋯那就是,如果在餐飲業工作或是要端火鍋的話,真的要當心作業安全了😆 最近各個社群平台上充斥著「統神端火鍋」的影片,雖然其實影片中根本不是統神,他端的也不...
勞基法第18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元照讀書館『禁止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線上直播💥購書滿額即可參加直播
《主講人》徐婉寧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講座完整介紹:http://qr.angle.tw/t9g
【直播時間】2021年10月21日(四) 18:30-20:30
【講座介紹】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即禁止女性夜間勞工工作,然此規定日前經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認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公布之日(110年8月20日)起失其效力。本講座除解析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的內容外,將進一步探討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被宣告無效,對現行的勞資關係以及個別勞動契約會帶來如何的衝擊。
【講 綱】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內容解析
🔹司法院釋字807號解釋=資方的全面勝利?
🔹一般性保護規定與母性保護
🔹集體勞動條件之決定與個別勞動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無效,那同條其他項次的效力為何?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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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鄭津津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2期
女工夜間工作/鄭津津
#裁判時報 第102期
論限制女性夜間工作──評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林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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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8條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裁判時報第108期 📌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30號行政判決之案例內容與見解出發,聚焦在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探討,分析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保障之平等權?以及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等問題。鄭津津老師並涉及聯合國國際公約等內容,旁徵博引,值得一讀。
✏關鍵詞:女工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性別平等
✏摘要: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23日派員至中○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其所僱用之女性員工賴君、王君及張君(下稱「賴君等3人」),於105年5月1日凌晨4時40分起至同日下午1時22分止出勤工作,因而認定○航未經○航企業工會(下稱「○航工會」)同意使女性勞工(下稱「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下稱「夜間」)」工作,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且係第7次違反,遂以106年4月18日府勞檢字10600563132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緩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公布○航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試讀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不符性別主流化之國際潮流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CEDAW)。該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工作權利與相關保障;同條第2項規定,締約國為使女性不因結婚或生育受到歧視,應採取適當措施,包括禁止雇主以婚姻狀況、懷孕、產假為由予以解僱……對懷孕期間從事有害健康工作之婦女,給予特別保護措施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確立了性別工作平等之原則,但平等的內涵會隨社會發展而有所改變,該公約當時所確立之平等標準,與現今社會之相關價值或標準已有所差異。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負面影響女性之就業自主
勞基法第49條禁止女工夜間工作之規定雖是立法者出於保護女工之美意,但實施的結果卻可能會侵害女工的就業自主。在勞基法第49條的規範下,符合一定條件可例外地允許女工夜間工作,惟前開例外規定仍須由雇主發動,且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勞資會議同意),女工則是完全處於被動之狀態。女工在夜間工作一事上的主觀意願、經濟需求等因素,完全未在相關規定中被考量。
對雇主而言,使女工夜間工作需要1.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2.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3.無大眾運輸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雇主若要使男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則無任何限制或條件,從營運成本與雇主責任來考量,雇主應多會選擇由男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即使雇主不考量成本、不嫌麻煩,願意使女工夜間工作,仍須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
🗒全文請見: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論女性夜間工作禁止規定/鄭津津(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裁判時報第108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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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8條 在 萬美玲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未經工會或者勞資協議同意,不得使女工在夜間十點到凌晨六點間工作,但家樂福與華航因違反該條規定受到裁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做出解釋,指此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可以理解這樣的解釋是對於性別平等的重視,但大法官似乎忽略了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對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工,雇主應給予的保護條款也會因為這次釋憲而失效。
保護條款包括: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我認同只要在「勞資合意」的狀況下,男女均可夜間上班,但原本給予女性夜間工作的保護絕對不能因為釋憲而減少!以台灣近五年每年平均發生上萬件女性遭性侵案件,女性獨自於夜間通勤,安全性確實令人擔憂。
此外,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在各行業中,女性平均月薪都比男性低5千到1萬元,現在如果開放雇主可無條件要求女性在夜間上班,雇主又可不用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只怕會造成女性工作者在職場上不公平的對待。
因此我將針對大法官釋字第807號解釋提出修法,明定雇主要求女性勞工於夜間上班時,仍應維持原本條文的保護條款,並且在女性懷孕或哺乳期間,雇主也不可強迫女性勞工夜間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