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勞基法第12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勞基法第12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勞基法第12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勞基法第12條產品中有3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419的網紅Workforce勞動力量,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嗨嗨大家,最近疫情真的越來越嚴峻,不知道各位這個週末是不是都有乖乖待在家裡呢?在這個時間點如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外出與社交,便可以間接地降低傳染風險,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然而,畢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宣布所有行業都要停班,因此相信不少人還是要出勤工作的吧,這時候在職場上還是要做好相關防疫措施...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25的網紅Keith KK,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嗨,我是開開 or you can call me Keith,一名髮型師並有著大大的夢想。 - 馬上訂閱!https://reurl.cc/qmgvZR - 我的 Instagram http://www.instagram.com/keithtseng 琳恩的 Instagram https:...

勞基法第12條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最佳貼文

2021-07-11 08:50:47

#workforce勞動力量跟著時事跑 嗨嗨大家,最近疫情真的越來越嚴峻,不知道各位這個週末是不是都有乖乖待在家裡呢?在這個時間點如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外出與社交,便可以間接地降低傳染風險,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然而,畢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宣布所有行業都要停班,因此相信不少人還是要出勤工作...

  • 勞基法第12條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24 09:15:06
    有 51 人按讚

    嗨嗨大家,最近疫情真的越來越嚴峻,不知道各位這個週末是不是都有乖乖待在家裡呢?在這個時間點如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外出與社交,便可以間接地降低傳染風險,保護自己也能保護他人。然而,畢竟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仍未宣布所有行業都要停班,因此相信不少人還是要出勤工作的吧,這時候在職場上還是要做好相關防疫措施,而配戴口罩當然就是現在最最最基本的常識了。

    不過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前幾天的一則新聞,是說在高雄某企業有一名員工上班時不願配戴口罩而遭到客戶投訴,最後也因此而與老闆發生爭執而離職。在不少新聞中,都有提到是「老闆開除不戴口罩員工」、「員工上班不戴口罩,老闆生氣要開除」,但如果真的有這種情況,雇主確實可以任意開除員工嗎?以下就針對三種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來分析,提供給各位讀者參考:
(新聞連結在下方留言處,建議搭配閱讀)
    ❶勞資雙方協議後員工自請離職:以本次新聞提到的案例來說,依照老闆受訪時的說法,經指證員工上班應配戴口罩後,員工馬上就表示那他就不做了,並且雙方又有再次協商勞動契約便將於月底終止。既然本案是因為這樣終止契約的話,其實勞方只要注意預告以及交接的流程即可,至於離職的原因為何就不太重要了,對資方來說,也不會有發給資遣費或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的問題了。
    ❷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資遣: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便可依法以資遣方式預告終止契約。因此如果員工明明可以配戴好口罩再出勤或與客戶碰面,但卻不願意這麼做時,或許資方就能據此認定勞工有「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的情況,進而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❸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依照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當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情形時,資方就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不用另外給付資遣費給勞方。實務上如果要判斷是否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可能還需要參考就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綜合考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之程度後才能決定是否開除(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參照)。


    (另外我們部落格中有撰寫過「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搜尋參照)

    綜合以上,如果單就「員工不願意配戴口罩」這件事來說,企業到底是要予以資遣或直接開除,恐怕還是要依照個案的狀況還判斷,但畢竟目前疫情狀況非常嚴重,如果員工拒絕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示配戴口罩,除了會造成自己、客戶以及共同工作其他員工有被傳染的風險外,也可能會影響到企業的商譽甚至造成財產上損失,所以在非常時期,更應該要用嚴格的角度來審視這類情況。

    總之,希望大家都能一起遵守防疫規範,短期內一定會有需要犧牲或不方便之處,但一起挺過這次難關後,相信我們都能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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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基法第12條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22 21:42:36
    有 161 人按讚

    上禮拜有許多熱愛壽司的年輕人發揮「鮭魚返鄉」的精神,在媒體報導與社群效應下,一窩蜂地跑去戶政事務所改名,最終累計全台有超過三百位民眾改名「鮭魚」,消息傳回壽司之國日本,連當地人都感到歎為觀止。不論是有意為之還是無心插柳,這間來自日本的壽司店都創造了可觀的媒體效益,是非常成功的促銷活動(稍微洗白了先前的食安問題),而目前唯一的爭議大概就是許多人在探討「為了三天的免費壽司,改名不值得」這個問題。

    首先,我們以正面的角度來思考這個問題,最初以實際行動改名去吃一頓免費大餐的人,我認為是非常有創意的!他意識到一個民法給我們、但很少人在使用的改名的權利,只要改個名就能在短時間內獲得數千元的價值,而且三次上限內,依法把名字改回來就好,最多就是在戶口名簿上留下曾經當過鮭魚的痕跡而已。

    另一方面對於反對的聲音來說,我認為反對者並不是因為名字重要到不能改。而是對多數人來說,改名這件事情的「重量」和一頓免費壽司比起來實在差異太大了,無法相提並論。如果今天改名為特斯拉就能免費獲得一台新車,我敢說那時候台灣就會出現「特斯拉供不應求」的奇景了。(改名納智捷可能就玩不起來)

    另外「鮭魚返鄉」事件居然還可以延伸出新的副本戰場,某種程度上是新舊觀點的火花。有老闆公開表示如果自己的員工為了這個跑去改名鮭魚,他絕對會開除這個人;也有人反駁為了名字而開除員工的老闆「自己也沒好到哪裡去」,不論是哪種說法我都覺得只是流於情緒發言而已。讓我們回歸勞基法第12條的規定,只有下列六種情況可以開除員工: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在立法院把「改名鮭魚」加進到第7點之前,開除鮭魚員工都是違法的。如果你各位當老闆的真心覺得會去「進行一個改名動作」的員工很腦殘,那應該要檢討一下自己的人事任用過程是不是也不太靈光。但是名為鮭魚的朋友也別高興得太早,雖然現在的雇主不能隨意開除你,但是未來要找新的工作時,請記得要好好說一個讓人滿意的故事。(自幼家貧想給家人吃好料之類的)

    民主法治的社會,每個人在法律之下都有選擇的自由,但自由的背後也意味著要為此負責。大家都可以在規範下做出對自己有利的選擇,但也必須承擔其代價。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就算你覺得改個名字無所謂,至少也得付160元的規費加上1.5小時的人生,其價值相當於十人份的小學營養午餐。

    最後,
    我問老婆說:如果我要改名的話,我要叫什麼?
    老婆回我說:吳彥祖阿!這樣我就是吳彥祖的老婆了。

    #註冊vocus後 #請幫文章點個愛心 萬分感謝~

  • 勞基法第12條 在 三立新聞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3-22 10:10:00
    有 55 人按讚

    若是老闆因此解雇員工,則違反勞基法第12條中關於解雇條件的規定@@" ( 克里濕)

    追蹤新聞網IG,新聞不漏接 👉 http://bit.ly/2Hp7mfz

  • 勞基法第12條 在 Keith KK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1-26 12:00:06

    嗨,我是開開 or you can call me Keith,一名髮型師並有著大大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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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上訂閱!https://reurl.cc/qmgv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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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 Instagram
    http://www.instagram.com/keithtseng
    琳恩的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lynne_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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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片時間軸
    0:00 影片開頭
    0:24 第一點 客人遲到
    2:37 第二點 客人放鴿子
    4:12 第三點 各種姿勢
    5:03 第四點 殺價
    6:30 第五點 說隨便你?
    8:30 還是有天使行為的客人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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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上一支影片:https://youtu.be/aT-nlw-6nIA
    [兩位美髮師來靠北!七點關於美髮助理必經的成長心酸大公開 Ft.琳恩 (中字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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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呼萬喚終於來到成為 #美髮設計師 後,這才是各種真正挑戰的開始了!做 #服務業 的大家一定會超有感的 #客人NG行為!!好啦,雖然我們靠北了關於客人們的這些行為,但我們都還是愛大家的(超孬)然後記得先看上一隻影片唷

  • 勞基法第12條 在 阮昭雄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11-26 15:40:39

    大家好,今天是 #台北市議會 #民政部門 質詢。#阮昭雄 質詢重點如下:
    #流感疫苗
    #流感疫苗數量不足,引發民眾熱議,第一線的 #里長 成為眾矢之的,責備聲浪不斷。阮昭雄建議府級單位應主動在第一時間協助里長布達,讓民眾明白怪罪里長乃無濟於事,不要讓里長吃力不討好。
    阮昭雄質詢,新聞報導提及第二波施打為12月,如果無此規劃,建議應主動發布澄清新聞,避免里長12月又要再被罵一次。
    #防災士培訓
    #防災不是口號、更非書面文章,應落實在生活中。阮昭雄監督下,#消防局 迄今培訓1503位防災士,疫情期間協助防疫有成效。今年底前預計再培訓200位,主要投入#校園防災。
    921週年,阮昭雄辦公室舉辦「#防災生活化,#城市野營 #避難生活大體驗」公聽會,邀集產官學界一起交換建議,期望更落實生活防災的推動。
    #勞工權益
    最近勞工權益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不論是 #超時工作 還是 #吹哨者事件,都在提醒我們可以為勞工朋友們做更多事;對於 #違反勞基法 的處分能符合比例原則,我們要善性循環、而不是惡性循環。
    尤其市區公車的職缺要盡快補足,避免疲勞駕駛;銀行業夜間職缺,有專業技術考量,盡量以銀行退休兼職為主,同時兼顧中高齡的就業市場。阮昭雄也呼籲設立”#吹哨者自治條例”,從公務單位先以身作則,落實公平正義。
    #錢櫃火災公安
    錢櫃大火燒出嚴重的 #公安問題,也讓大家重新檢視公共場所的安檢問題。阮昭雄提醒,在不打擾受害者家屬前提下,台北市政府要善盡協助責任;據此法務局長表示,已透過 #消基會 跟 #社會局 和家屬保持聯繫,處理後續。

  • 勞基法第12條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9-10-15 17:48:35

    史哲尹立二人組發威
    海音中心延宕三年,並被改成海洋百貨?

    針對前文化局長尹立指控市府團隊無法讓海音中心在今年底完工一事,陳麗娜依據監察院糾正報告質詢指出,海音中心先被史哲不專業、動機不明的亂改設計而延宕第二標工程3年,政權交接前又被尹立變更計畫後兩度流標而延宕第三標工程,民進黨前後兩任文化局長動手腳,卻想讓韓國瑜揹黑鍋,實在很誇張。

    陳麗娜指出,尹立一再以「Wecare高雄」之名,行「Wehate高雄」之事,這次意圖黑韓卻黑到了自己,打到自己人的嘴。海音中心在史哲、尹立二人組時期亂改設計,導致工程無法如陳菊所說的在2015年完工,延宕三年不說,並被負責設計團隊西班牙Manuel公司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以符實際。陳麗娜要求文化局查明海音中心一再變更設計有無因人設事、有無不為外人知的內情?

    陳麗娜提出海洋流音中心完整時間序表示,「海洋文化及流行音樂中心計畫」計畫於2009年10月1日由馬英九政府核定,全額補助54.5億。2011年3月設計案決標,當時陳菊意氣風發說三年半就完成,也就是計畫在2015年完工。

    2012年11月19日,新工處同意設計團隊規劃並著手發包事宜。然而核定設計圖十個月後,文化局長史哲卻要求更改大海豚館單層使用面積。由於態度十分堅持,新工處為了怕影響輕軌工程進行,只好把工程由一標拆為兩標,把不受面積調整影響的小型表演廳建築群等規為第1標工程發包,其他列第二標應史哲要求重新設計後再發包。

    然而史哲除堅持把大海豚館單層面積改為550平方公尺以上,還提出展示空間樓層淨高不得少於5公尺、商業空間及展示區須集中為同一室內空間、增加讓餐廳業者使用的瓦斯明火燃氣設備等。史哲這些和原計畫無關的要求讓專業設計團隊代表之西班牙Manuel公司多次向市府抗議,並譏諷建議將名稱改為「高雄海洋百貨」這才符合海音中心的實際狀況。

    陳麗娜認為,史哲的「別有用心」不但讓海洋流行音樂中心定位走調,更使設計進度屢遭中斷,到了2015年5月才把第2標發包出去,這時已足足延宕了三年,早就過了陳菊說的完工時間。監察院報告為此痛斥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基本設計核定後,一再提出逾越基本設計之要求,致計畫進度延宕,且有遭致鉅額求償及影響政府國際形象之虞。」

    花了大錢、開國際標找來西班牙設計團隊,史哲卻不信任專業團隊的設計,一下改面積,一下增加供餐廳業者使用的明火設備,這是為什麼?是有誰給他什麼壓力嗎?為何寧願把這個重大建設拖三年,耗費國家重大成本、甚至冒著被設計團隊求償的風險,也要堅持修改?

    陳麗娜進一步指出,尹立在2016年11月1日接文化局長後,再次辦理計畫變更,並在去年8月7日才通過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增加經費15億。接著尹立就進行這項海音中心第3標進行招標作業,這標若在去年10月發包,今年12月可竣工。然而去年政權交接前10、11月2次都流標。直到韓團隊接手後,經標案檢討後才在今年2月決標,契約工期到109年8月底。

    陳麗娜認為,尹立去年交接前辭去文化局長,對這些事不可能不知道。但他卻像得了失憶症一般,完全忘了自己延宕工程的責任,卻跳出來反咬韓國瑜,這是十分拙劣的黑韓行徑。

    陳麗娜也對街頭藝人展演辦法提出質疑。街頭藝人在高雄考證、取得標章以後,兩年就要重考一次,但是台中也是2年換證一次,換證時只要填具換證申請表,就能免費換證。而台南市今年首開全國先例,將街頭藝人從「審議制」改為「登記制」,且領證後可以永久使用。文化局長表示該局已將辦法修定為5年才需要換一次。

    陳麗娜也為運發局三十幾位在運動場館收費、管理的約聘雇人員抱不平。從以前體育處時間到現在,二十幾年這些約聘雇都是簽九個月的短期人員,他們工作九個月後休息三個人,然後在重簽。這樣已違反勞基法第八條規定,希望運發局能檢討改進。